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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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所賴以紀錄者,要不外以石質之刀錐,刻畫于竹簡,或皮革之上耳。
故曰“畫卦”。
考古人簡策之制,皆狹而長。
庖羲之畫卦,未必如後世八卦六十四卦之方圓各圖,故《系傳》曰“乾坤成列”。
“成列”雲者,必以乾坤分列二行。
而兌離震,巽坎艮,或以類從。
三代時八卦排列如何,固不可考。
而自秦漢以迄五代諸家之《易》,則均無八卦六十四卦之圖。
故邵子學《易》數年,未得要領。
及師事李挺之,挺之授以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之數,始恍然大悟。
先天之學,即由是發明。
一部《皇極經世》,無非此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所推衍。
可知邵子以前之《易》,其八卦之排比,皆為行列,而未有此八角形之方式也。
“帝出乎震”一章,雖明言八卦方位,而當時亦未必有圖。
故漢人之言《易》者,或以乾坤列東,艮兌列南,震巽列西,而坎離處中,無一定之方式。
然其升降、消息、納甲諸說,實已為先天八卦之端倪。
是以邵子聞李氏一言,即能觸類旁通而發其神悟也。
顧李挺之氏亦必有所受,故朱子疑三代以前所本有。
後經散佚而流入道家者,雖為臆度之辭,亦或有可信之理也。
一生二,二生三 天地之數,一生二,二生三。
老子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
蓋物一者自無而有,未為數也。
至二而成數矣,然猶為一奇一偶之名,而未著乎數之用也(近世俗語尚有以二為一雙為一對者。
由今以溯古,其意可想見矣。
)。
至三,則數之用生。
以此遞衍,可至于無窮。
故一不用,二為體,三為用。
《易》有太極一也,陰陽二也,陰陽之用三也(二其三用六,三其三用九。
)。
如六爻皆一乾也,六爻皆一坤也,而動則或為○或為X,必用其一。
如六爻皆變為○,則乾變為坤。
然此六○之坤,與六--之坤,其占不同。
是由二而生三矣。
是故《易》之道備于三(由天生地,一生二也。
由地生人,二生三也。
非人則天地之功用不彰,故曰與天地參。
),卦畫止于三,數之體也。
爻以靜為一,動為二,用為三。
數之用也,有一即有二,有二必有三,乃天地自然之理,自然之數,所謂先天而天不達者也。
《乾鑿度》曰:“《易》一名而含三義。
交易也,變易也,不易也。
”鄭康成氏《易論》雲:“易簡一也,變易二也,不易三也。
”聖人以《易》立教,其道亦有三。
上焉者道也,中焉者德也,下焉者占蔔也。
老子取其上,孔子取其中,焦京取其下,三者各有其用,而不相悖,且互相發明而不可離(道不準諸象數則失其鹄,德不原于道則失其統。
占蔔不合乎道德,則惑世誣民而已矣。
)。
後之學者,擇其一以為宗,而嚴立界說以明系統則可,若入主出奴,不揣其木妄自尊大,而排斥異己。
執一不化,欲求其通也難矣。
孔子立教,雖為中人說法,然正所以立德以明道,以為下學上達之階梯。
故《十翼》傳經,無一字一言不根據于象數(法象莫大乎天地,必合乎法象者,乃謂之法言者。
經非先王之法言不敢言,非先王之法行不敢行,法言法行皆合乎天地法象者也。
故曰“建諸天地而不悖,質諸鬼神而無疑,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
)。
若舍法象以為言,則詩書執禮所雅言者,其為教焉詳矣。
又何必韋編三絕,為此鈎深緻遠之辭乎?子貢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凡立言必有合乎法象者,乃謂之文章。
孔子特于《易》象闡發之,以為萬世之準,此為學《易》者所不可不知者也。
故論及之。
祭祀 《易》之言“祭祀”“享祀”,均含有二義。
一為祭神祀鬼,此祭祀之本義也。
一為人群之集會,以謀一群公共之事,亦以祭祀行之。
蓋古人風氣淳樸,而庶民之家,又無廣庭巨廈,足以為集會之地者。
故凡有會議之事,往往藉祭祀以行之。
一鄉一邑之事,則集之于社。
一家一族之事,則集之于宗廟。
所謂“利用祭祀”,“利用享祀”,及“孚乃利用禴”等象,不盡為禱祀求福,實含有會集群衆之意焉。
降及後世,厲行專制政治,普通人民,更不容有公然集會之事。
幸有此祭祀成例可援,得藉事神為合群自衛之一道(上以神道愚民,民以神道自衛,可見“無平不陂”。
《易》道之妙用,即寓于其間矣。
)。
近如各鄉之有社廟,各業與僑民之有會館,無不以祭祀為集合群衆之介,猶足以觇《易》之遺意焉。
典禮 《系傳》:“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是故謂之爻。
”“典禮”者,乃所以處斷萬事萬物之一切制度之謂也。
故古聖王之所以治天下也,大而禮樂政刑,小而訓诂名物,無不下順民情。
而上合法象,法象莫大乎天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能合乎天地法象者。
民情自無不順。
故謂之典禮。
典者守也,禮者履也。
必能會通乎天人,然後足以昭信守而見履行。
孔子之周,問禮于老聃,即此禮也。
蓋周自東遷而後,文武之道載于方策者,散佚殆盡。
諸侯惡其害己焉,皆毀之以自便。
孔子周流列國,雖得百二國之寶書,要皆屬各國之曆史故事,而所謂典禮者,迄不可得,故不得不求諸老聃。
老氏世掌周史,耳熟能詳。
先王之典禮,不啻若自其口出,而提綱挈領,巨細畢赅,則莫備于《易》。
孔子受之,極深研幾,得其會通,又慮觸當世諸侯之忌也。
正言之不可,乃寓微言于《十翼》之中。
所謂“其稱名也小,其取類也大。
其旨遠,其辭文。
其言曲而中,其事肄而隐”者,非夫子之自道邪!于是更廣其旨以修《春秋》,删《詩》、《書》,訂《禮》、《樂》,而古先聖王之典禮,乃燦然大備于六經。
永如日月之經天,江河之行地,與天地法象,并昭千古。
此孔子所以為述而不作,而功在生民者,非《易》又烏乎知之? 訟獄 《訟?彖傳》曰:“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者争也。
君子平其争則訟解。
《傳》曰:“訟不可長。
”訟不可長,則不至成獄矣。
故訟者,民事之争,尚情感理喻而不必恃乎用刑。
九五曰“訟元吉”,是能平其争而使無訟者也。
訟之兇在終于訟而不可解,則成獄矣。
噬嗑曰“亨利用獄”,《象傳》曰“君子以明罰勅法”,則不能不用刑以辟以止辟矣。
噬嗑之象上離下震。
離者明也,萬物皆相見,則物無遁形,以示治獄者必明察庶物,一無壅蔽。
中爻三四五為坎,坎為法律,為智,為水。
二至四為艮,艮為手,為山,為止。
下震為動,治獄者即明且智,用法如水之平,絕無偏倚(坎離皆中正象)。
無論在下者變動百出,皆能明燭其隐。
執法如山,止而不動,所以能止一切之動,而令悉合于法(噬嗑,合也)。
隻此六畫之象,已将近世司法之精義,包括無遺。
蓋古聖王之治天下也,道之以德,齊之以禮,刑罰但以濟禮之窮。
禮以待君子,刑以治小人。
人之情無不樂為君子而甘為小人者,故人人能範圍于禮,而刑罰可以不用。
自上失其道,君子弗用,小人诪張,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始訟獄繁興。
故睽之六三曰“其人天且劓(天同而)”,困初六曰“臀困于株木”,九五曰“劓刖”,睽“失道”,困“剛掩”。
理窮數極(《雜卦》困數三十,睽數三十六。
四九三十六而乾道窮,五六三十而天地之數極。
),禮崩樂壞,不得不用刑以濟之。
所謂窮則變,非《易》之常道也。
聖人猶憂之,慮後世淫刑以逞者有所藉口也,特于豐著之。
曰“君子以折獄緻刑”,言刑非折獄者不能妄用也。
于旅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言用刑者宜審慎迅速不可留滞也。
于中孚曰“君子以議獄緩死”,恐折獄者之或猶有冤濫,更議拟之而求其當也。
嗚呼!《易》道之生生,與聖人質《易》之深心,可以見矣。
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者,近三十年來之學說也。
我國自三代以降,于古人設官分職之遺意。
久已泯棼而莫可紀極。
以行政官操生殺之柄,威福自恣,積非成是。
恬焉安之而莫以為妄,而不謂《易》象已明著之,孔子贊《易》更一再言之。
贲之《象》曰:“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明示以折獄之必有專職。
行政者雖明,亦無敢越俎,非司法獨立之精義乎?《豐?象》曰:“君子以折獄緻刑。
”明示以用刑為折獄者之專責。
凡非折獄者,皆不許有用刑之權,非司法獨立之明證乎?蓋豐與噬嗑為同體之卦(火雷噬嗑,雷火豐),噬嗑曰“利用獄”,故孔子更于豐申明其義以見除此之外,雖贲為噬嗑之往來卦,亦無敢折獄。
其謹嚴如此。
近世诩為新學說,而《易》象已深切著明于七千年之前。
《易》道之廣大悉備,此其一端矣。
教育 近世教育制度,發轫于歐西,裨販于日本。
規模弘遠,成效彰著。
适值我時衰俗敝之秋,以國力之不競,舍興學無以為圖強之本,遂盡棄其學而學焉。
而不知現世所行之學制,為我國所采取而未能遍舉者,無不悉備于《易》象之中。
河南張之銳氏,近世以新學講《
故曰“畫卦”。
考古人簡策之制,皆狹而長。
庖羲之畫卦,未必如後世八卦六十四卦之方圓各圖,故《系傳》曰“乾坤成列”。
“成列”雲者,必以乾坤分列二行。
而兌離震,巽坎艮,或以類從。
三代時八卦排列如何,固不可考。
而自秦漢以迄五代諸家之《易》,則均無八卦六十四卦之圖。
故邵子學《易》數年,未得要領。
及師事李挺之,挺之授以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之數,始恍然大悟。
先天之學,即由是發明。
一部《皇極經世》,無非此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所推衍。
可知邵子以前之《易》,其八卦之排比,皆為行列,而未有此八角形之方式也。
“帝出乎震”一章,雖明言八卦方位,而當時亦未必有圖。
故漢人之言《易》者,或以乾坤列東,艮兌列南,震巽列西,而坎離處中,無一定之方式。
然其升降、消息、納甲諸說,實已為先天八卦之端倪。
是以邵子聞李氏一言,即能觸類旁通而發其神悟也。
顧李挺之氏亦必有所受,故朱子疑三代以前所本有。
後經散佚而流入道家者,雖為臆度之辭,亦或有可信之理也。
一生二,二生三 天地之數,一生二,二生三。
老子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
蓋物一者自無而有,未為數也。
至二而成數矣,然猶為一奇一偶之名,而未著乎數之用也(近世俗語尚有以二為一雙為一對者。
由今以溯古,其意可想見矣。
)。
至三,則數之用生。
以此遞衍,可至于無窮。
故一不用,二為體,三為用。
《易》有太極一也,陰陽二也,陰陽之用三也(二其三用六,三其三用九。
)。
如六爻皆一乾也,六爻皆一坤也,而動則或為○或為X,必用其一。
如六爻皆變為○,則乾變為坤。
然此六○之坤,與六--之坤,其占不同。
是由二而生三矣。
是故《易》之道備于三(由天生地,一生二也。
由地生人,二生三也。
非人則天地之功用不彰,故曰與天地參。
),卦畫止于三,數之體也。
爻以靜為一,動為二,用為三。
數之用也,有一即有二,有二必有三,乃天地自然之理,自然之數,所謂先天而天不達者也。
《乾鑿度》曰:“《易》一名而含三義。
交易也,變易也,不易也。
”鄭康成氏《易論》雲:“易簡一也,變易二也,不易三也。
”聖人以《易》立教,其道亦有三。
上焉者道也,中焉者德也,下焉者占蔔也。
老子取其上,孔子取其中,焦京取其下,三者各有其用,而不相悖,且互相發明而不可離(道不準諸象數則失其鹄,德不原于道則失其統。
占蔔不合乎道德,則惑世誣民而已矣。
)。
後之學者,擇其一以為宗,而嚴立界說以明系統則可,若入主出奴,不揣其木妄自尊大,而排斥異己。
執一不化,欲求其通也難矣。
孔子立教,雖為中人說法,然正所以立德以明道,以為下學上達之階梯。
故《十翼》傳經,無一字一言不根據于象數(法象莫大乎天地,必合乎法象者,乃謂之法言者。
經非先王之法言不敢言,非先王之法行不敢行,法言法行皆合乎天地法象者也。
故曰“建諸天地而不悖,質諸鬼神而無疑,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
)。
若舍法象以為言,則詩書執禮所雅言者,其為教焉詳矣。
又何必韋編三絕,為此鈎深緻遠之辭乎?子貢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凡立言必有合乎法象者,乃謂之文章。
孔子特于《易》象闡發之,以為萬世之準,此為學《易》者所不可不知者也。
故論及之。
祭祀 《易》之言“祭祀”“享祀”,均含有二義。
一為祭神祀鬼,此祭祀之本義也。
一為人群之集會,以謀一群公共之事,亦以祭祀行之。
蓋古人風氣淳樸,而庶民之家,又無廣庭巨廈,足以為集會之地者。
故凡有會議之事,往往藉祭祀以行之。
一鄉一邑之事,則集之于社。
一家一族之事,則集之于宗廟。
所謂“利用祭祀”,“利用享祀”,及“孚乃利用禴”等象,不盡為禱祀求福,實含有會集群衆之意焉。
降及後世,厲行專制政治,普通人民,更不容有公然集會之事。
幸有此祭祀成例可援,得藉事神為合群自衛之一道(上以神道愚民,民以神道自衛,可見“無平不陂”。
《易》道之妙用,即寓于其間矣。
)。
近如各鄉之有社廟,各業與僑民之有會館,無不以祭祀為集合群衆之介,猶足以觇《易》之遺意焉。
典禮 《系傳》:“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是故謂之爻。
”“典禮”者,乃所以處斷萬事萬物之一切制度之謂也。
故古聖王之所以治天下也,大而禮樂政刑,小而訓诂名物,無不下順民情。
而上合法象,法象莫大乎天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能合乎天地法象者。
民情自無不順。
故謂之典禮。
典者守也,禮者履也。
必能會通乎天人,然後足以昭信守而見履行。
孔子之周,問禮于老聃,即此禮也。
蓋周自東遷而後,文武之道載于方策者,散佚殆盡。
諸侯惡其害己焉,皆毀之以自便。
孔子周流列國,雖得百二國之寶書,要皆屬各國之曆史故事,而所謂典禮者,迄不可得,故不得不求諸老聃。
老氏世掌周史,耳熟能詳。
先王之典禮,不啻若自其口出,而提綱挈領,巨細畢赅,則莫備于《易》。
孔子受之,極深研幾,得其會通,又慮觸當世諸侯之忌也。
正言之不可,乃寓微言于《十翼》之中。
所謂“其稱名也小,其取類也大。
其旨遠,其辭文。
其言曲而中,其事肄而隐”者,非夫子之自道邪!于是更廣其旨以修《春秋》,删《詩》、《書》,訂《禮》、《樂》,而古先聖王之典禮,乃燦然大備于六經。
永如日月之經天,江河之行地,與天地法象,并昭千古。
此孔子所以為述而不作,而功在生民者,非《易》又烏乎知之? 訟獄 《訟?彖傳》曰:“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者争也。
君子平其争則訟解。
《傳》曰:“訟不可長。
”訟不可長,則不至成獄矣。
故訟者,民事之争,尚情感理喻而不必恃乎用刑。
九五曰“訟元吉”,是能平其争而使無訟者也。
訟之兇在終于訟而不可解,則成獄矣。
噬嗑曰“亨利用獄”,《象傳》曰“君子以明罰勅法”,則不能不用刑以辟以止辟矣。
噬嗑之象上離下震。
離者明也,萬物皆相見,則物無遁形,以示治獄者必明察庶物,一無壅蔽。
中爻三四五為坎,坎為法律,為智,為水。
二至四為艮,艮為手,為山,為止。
下震為動,治獄者即明且智,用法如水之平,絕無偏倚(坎離皆中正象)。
無論在下者變動百出,皆能明燭其隐。
執法如山,止而不動,所以能止一切之動,而令悉合于法(噬嗑,合也)。
隻此六畫之象,已将近世司法之精義,包括無遺。
蓋古聖王之治天下也,道之以德,齊之以禮,刑罰但以濟禮之窮。
禮以待君子,刑以治小人。
人之情無不樂為君子而甘為小人者,故人人能範圍于禮,而刑罰可以不用。
自上失其道,君子弗用,小人诪張,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始訟獄繁興。
故睽之六三曰“其人天且劓(天同而)”,困初六曰“臀困于株木”,九五曰“劓刖”,睽“失道”,困“剛掩”。
理窮數極(《雜卦》困數三十,睽數三十六。
四九三十六而乾道窮,五六三十而天地之數極。
),禮崩樂壞,不得不用刑以濟之。
所謂窮則變,非《易》之常道也。
聖人猶憂之,慮後世淫刑以逞者有所藉口也,特于豐著之。
曰“君子以折獄緻刑”,言刑非折獄者不能妄用也。
于旅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言用刑者宜審慎迅速不可留滞也。
于中孚曰“君子以議獄緩死”,恐折獄者之或猶有冤濫,更議拟之而求其當也。
嗚呼!《易》道之生生,與聖人質《易》之深心,可以見矣。
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者,近三十年來之學說也。
我國自三代以降,于古人設官分職之遺意。
久已泯棼而莫可紀極。
以行政官操生殺之柄,威福自恣,積非成是。
恬焉安之而莫以為妄,而不謂《易》象已明著之,孔子贊《易》更一再言之。
贲之《象》曰:“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明示以折獄之必有專職。
行政者雖明,亦無敢越俎,非司法獨立之精義乎?《豐?象》曰:“君子以折獄緻刑。
”明示以用刑為折獄者之專責。
凡非折獄者,皆不許有用刑之權,非司法獨立之明證乎?蓋豐與噬嗑為同體之卦(火雷噬嗑,雷火豐),噬嗑曰“利用獄”,故孔子更于豐申明其義以見除此之外,雖贲為噬嗑之往來卦,亦無敢折獄。
其謹嚴如此。
近世诩為新學說,而《易》象已深切著明于七千年之前。
《易》道之廣大悉備,此其一端矣。
教育 近世教育制度,發轫于歐西,裨販于日本。
規模弘遠,成效彰著。
适值我時衰俗敝之秋,以國力之不競,舍興學無以為圖強之本,遂盡棄其學而學焉。
而不知現世所行之學制,為我國所采取而未能遍舉者,無不悉備于《易》象之中。
河南張之銳氏,近世以新學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