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新講義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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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經曰:「物相雜,故曰文。
」卦之所以為「贲」,以「柔來而文剛,分剛上而文柔」,物相雜也。
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
陰與陽,天之所以為文也;柔與剛,地之所以為文也;仁與義,人之所以為文也。
今「贲」之成卦,獨以剛柔為言者,剛柔地道,而「坤」介于西南,于色為章而文。
說卦曰:「坤為文。
」然則道其文之著者乎?所以「贲」有取于剛柔也。
雖稱地之剛柔,則與天之文、與人之文舉矣。
是以下文稱「觀乎天文」,「觀乎人文」也。
「贲」之所以「亨」,以「柔來而文剛」也;所以「小利有攸往」,以「分剛上而文柔」也。
「柔來」「文剛」者,本乎剛而又之柔也。
在人則是存高明敦大之才,而能自損者也,是以「亨」也。
「分剛上而文柔」者,不中柔而文之以剛也。
在人則是懦弱罷軟之才,而能自強者也,是以「小利有攸往」而已。
「柔來而文剛」,六二之謂也;六二,柔者也。
「分剛上而文柔」,上九之謂也。
上九,剛過者也。
蓋本剛而文之過柔,則其柔不必過也,中斯可矣。
「本乎柔而文之以剛」,則剛中不足也,必過而後可也,是以不同也。
柔稱「來」,剛稱「上」者,何也? 往者屈也,來者伸也。
柔之文剛也為「亨」,則是來而信也。
故來剛之文柔,雖不足為「亨」,然亦「小利有攸往」,非往而屈也,是以變往而稱「上」也。
上六者,所謂抗之以高志也。
剛柔相雜,不違乎自然之文,此「天文」也。
至于「人文」,則于自然之文不能旡違,至或過而滅質者有矣。
是以文明以止,然後為「人文」也。
禮之有元酒太羔,樂之有朱弦疏越,蓋施止于文明之間也。
系辭曰:「通其變,遂成天地之文。
」贲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
」其不同何也?變所以成文,文成而變見,是故通變足以成文,觀文足以察變也。
能察時變,然後能觀人文。
彼三代之禮,不相沿襲,蓋察乎時變而然也。
人固有自然之文,幼而愛親,長而敬兄,皆是也。
因其文而章明之,潤色之,則天下之化旡為而成矣。
故曰:「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也。
」 象曰:山下有火,「贲」。
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政以養民為本,以明為文。
以養民為本,有山之象;以明為文,有火之象。
故山下有火,則稱「庶政」焉,而政明之為貴。
周以夏掌政,義取明也。
庶政明,則物以區處,事以條利,而不至于争。
其有争,則是庶政之未明也。
是以君子務明庶政也。
至于獄,則無敢折也。
且「贲」非以贲也,老氏謂「兵若美之,是樂殺人」。
今獄而施贲,無乃為樂殺人者也。
初九:贲其趾,舍車而徒。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趾在下而能行者也。
所以自飾,莫若乎義,而義,路也。
由義路而行,「贲其趾」之象也。
苟由義路而行,則義在乎勞,不舍勞而取逸;義在于遠,不舍遠而取近矣。
故六二虛中有車之象,欲以載初,而初舍之弗乘也。
六二,贲其須。
象曰:「贲其須」,與上興也。
以柔飾上者,須也。
六二柔不自立,麗九三而飾之,須之象也。
然「贲」以剛柔相雜,義雖不能自立,而飾物亦未有咎也。
雖未有咎,與上興而已,吉亦不足道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貞吉。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贲如」,自飾也;「濡如」,二飾之也。
凡言「濡」,皆相與于不足,非相忘于有餘,猶所謂相濡以沬者也,豈若渙其群者哉!故「夬」之「遇雨若濡」,則有愠之者;「贲」之「贲如濡如」,則有陵之者。
惟能「永貞」,不至乎勢傾而絕,利窮而散,是吉而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
「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自飾以正,故曰「贲如」;未受飾于物,故曰「皤如」;能自飾于正,則雖未受飾于物,将有飾之者矣,故曰「白馬翰如」。
初九以剛在下,未受飾于物,而動以趨上,「白馬翰如」之象也。
然六四當位,非知變者,故初九之來,則疑其為「寇」。
然非寇也,「婚媾」而已。
「寇」,相賊也;「婚媾」,相親也,固亦異矣。
今疑若是,則疑之眩惑也甚矣。
六五:贲于丘園,束帛戋戋。
吝,終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丘園」,生财者也;「束帛」,用财者也。
于生财則緻益,于用财則緻損,強本而節用者也。
蓋六五之才,内陽外陰,陽為實也,陰為虛,為損,有強本節用之象焉。
夫「贲」,緻飾之卦也,緻飾則侈靡所由生,故六五有「贲于丘園,束帛戋戋」之辭焉。
然「束帛」,物以為禮也。
将為禮而「戋戋」,則吝道也。
以其能強本而非墨子之私憂,故「終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為其非私憂天下之不足也。
上九:白贲,無咎。
象曰:「白贲無咎」,上得志也。
傳曰:「色者,白立而五色成焉。
」五色成于白,故「贲」之上九為「白贲」,所謂「文明以止」也。
聖人之于人,所以藩飾之,旡所不至,要其歸,使之日用飲食而已,此終于「白贲」之意也。
白者,性之質也。
未染于物之時,「白贲」,或贲物之贲而終也。
能明白太素,則清淵不迷矣。
「既雕既琢,還反于樸」,即此意也。
? 坤下艮上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剝」,陰剝陽而至爛也。
魚爛不可複全,則君子之于剝,止焉以俟可也。
「有攸往」,則适足以招揭緻害,不可以逃矣,故曰「不利有攸往」。
夬則曰「剛決柔」,剝曰「柔變剛」,何謂也?「夬」,人事也;「變」,天道也。
君子之于小人,直以人事決之耳。
小人則其人事不足以勝君子,蓋以天道之逆而徐徐以變之耳,故曰「柔變剛」也。
剛之長至于五剛,其長猶未變也,且健以決柔而為剛矣。
柔之長至于五柔,則其長為已極,乃将順而止之,不使至上行,此進陽退陰之義也。
蓋五剛猶盛而一陰始生,則逆而制之可也,姤之「系金柅」是也;五剛已盛而一柔未去,則健以決之可也,夬之「揚于王庭」是也。
若乃五柔已盛,則逆而制之不可也,健而決之亦不可也,順以止之斯可矣。
所以順而止,為其有可止之象也,故曰:「順而止之,觀象也。
」所謂象也者,消息盈虛之象,則小人之威,知其可以順而去矣。
蓋消必有息,盈必有虛,以消則必有息,以盈則必有虛,則陽有來複、陰有退聽之理,順是而止之,則于天豈曰違之哉! 象曰:山附于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山附于地」,則下厚而上安也,君子于是以厚安宅。
下之不厚而自安于上,則是處焚薪之上,坐漏船之中,雖火未燃,水未及溺,固不可以為安矣。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床與輿,皆人之所恃以為安者也。
而床則以夜息,輿則晝行。
夜者,陰盛之時;晝者,陽複之時。
于其方剝則稱「床」,于上九而複則稱「輿」,辭各有所稱也。
「剝床以足」,才滅下而已。
于是時,上有以貞之,則不能馴緻而為剝矣。
惟上無陽應,故兇;既兇,故曰:「剝床以足,蔑貞兇。
」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辨進于足矣,君子之不得安宅甚矣,猶曰「貞兇」,何也?二陰尚微,未至于不利君子貞也。
君子雖欲正之,末如之何矣!至若一陰始生,則可以有魚包之也;二陰浸長,則以臣妾畜之也。
過此以往,其兇必矣,不特亦「滅趾」也。
君子之勝小人,猶水勝火然小人已盛而君子之道微,則是一輿薪之火,杯水不足勝也。
六三:剝之,無咎。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所剝者,君子也;剝之者,小人也。
小人得無咎者,以失其上下之朋類而應陽故也,此所以有與也。
六二未有與則兇,六三有與,則小人之所以為小人,惟其異類移之耳,所謂相柅而入禍門者也。
然其自脫于群邪之中而與君子,何咎之有哉?六四:剝床以膚,兇。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剝床以足」,以辨則危之而已。
「剝床以膚」,于是傷之矣,所謂舐糠及米者也。
于陰之方生與其浸長之時,不能有以正之,使至于切近,則君子之??弱而易傷,不足以自捍禦矣,于是稱「膚」焉。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小人能以利養君子,然禦得其道,則潛退而不為用,「魚」之象也。
六五得尊位大中,資為于上九,以制衆陰,順序而承之,「貫魚」象也。
夫群小之在下,君子豈比而誅之哉?亦禦之以道,使其若貫魚然,則不至于亂而反為吾利矣。
且以貫魚之道施宮人寵,使其順從而不得有為,則無不利矣。
詩言「為龍為光」,所謂為龍,言使之升降自如,不見制畜也,此則待君子之道也。
若夫待小人與宮人之道,則若貫魚可也,為龍則害莫大焉。
故曰:「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而象曰「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
「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離」以柔麗,故稱「百谷」;「解」以剛動,故稱「百草」。
上九以剛在上而不剝于陰,則又「碩果」而「不食」者也。
夫小人能載君子,亦能從君子。
于其方剝,則覆君子而乘上;于其已複,則載君子而在下。
上九剝窮上而徑反下也,于是「君子得輿」焉。
大君子善帡??其下,猶之廬也,而小人乃反剝之,則是自剝其廬也。
自剝其廬,亦以愚甚,何可用哉! 周易新講義卷三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經曰:「物相雜,故曰文。
」卦之所以為「贲」,以「柔來而文剛,分剛上而文柔」,物相雜也。
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
陰與陽,天之所以為文也;柔與剛,地之所以為文也;仁與義,人之所以為文也。
今「贲」之成卦,獨以剛柔為言者,剛柔地道,而「坤」介于西南,于色為章而文。
說卦曰:「坤為文。
」然則道其文之著者乎?所以「贲」有取于剛柔也。
雖稱地之剛柔,則與天之文、與人之文舉矣。
是以下文稱「觀乎天文」,「觀乎人文」也。
「贲」之所以「亨」,以「柔來而文剛」也;所以「小利有攸往」,以「分剛上而文柔」也。
「柔來」「文剛」者,本乎剛而又之柔也。
在人則是存高明敦大之才,而能自損者也,是以「亨」也。
「分剛上而文柔」者,不中柔而文之以剛也。
在人則是懦弱罷軟之才,而能自強者也,是以「小利有攸往」而已。
「柔來而文剛」,六二之謂也;六二,柔者也。
「分剛上而文柔」,上九之謂也。
上九,剛過者也。
蓋本剛而文之過柔,則其柔不必過也,中斯可矣。
「本乎柔而文之以剛」,則剛中不足也,必過而後可也,是以不同也。
柔稱「來」,剛稱「上」者,何也? 往者屈也,來者伸也。
柔之文剛也為「亨」,則是來而信也。
故來剛之文柔,雖不足為「亨」,然亦「小利有攸往」,非往而屈也,是以變往而稱「上」也。
上六者,所謂抗之以高志也。
剛柔相雜,不違乎自然之文,此「天文」也。
至于「人文」,則于自然之文不能旡違,至或過而滅質者有矣。
是以文明以止,然後為「人文」也。
禮之有元酒太羔,樂之有朱弦疏越,蓋施止于文明之間也。
系辭曰:「通其變,遂成天地之文。
」贲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
」其不同何也?變所以成文,文成而變見,是故通變足以成文,觀文足以察變也。
能察時變,然後能觀人文。
彼三代之禮,不相沿襲,蓋察乎時變而然也。
人固有自然之文,幼而愛親,長而敬兄,皆是也。
因其文而章明之,潤色之,則天下之化旡為而成矣。
故曰:「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也。
」 象曰:山下有火,「贲」。
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政以養民為本,以明為文。
以養民為本,有山之象;以明為文,有火之象。
故山下有火,則稱「庶政」焉,而政明之為貴。
周以夏掌政,義取明也。
庶政明,則物以區處,事以條利,而不至于争。
其有争,則是庶政之未明也。
是以君子務明庶政也。
至于獄,則無敢折也。
且「贲」非以贲也,老氏謂「兵若美之,是樂殺人」。
今獄而施贲,無乃為樂殺人者也。
初九:贲其趾,舍車而徒。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趾在下而能行者也。
所以自飾,莫若乎義,而義,路也。
由義路而行,「贲其趾」之象也。
苟由義路而行,則義在乎勞,不舍勞而取逸;義在于遠,不舍遠而取近矣。
故六二虛中有車之象,欲以載初,而初舍之弗乘也。
六二,贲其須。
象曰:「贲其須」,與上興也。
以柔飾上者,須也。
六二柔不自立,麗九三而飾之,須之象也。
然「贲」以剛柔相雜,義雖不能自立,而飾物亦未有咎也。
雖未有咎,與上興而已,吉亦不足道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貞吉。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贲如」,自飾也;「濡如」,二飾之也。
凡言「濡」,皆相與于不足,非相忘于有餘,猶所謂相濡以沬者也,豈若渙其群者哉!故「夬」之「遇雨若濡」,則有愠之者;「贲」之「贲如濡如」,則有陵之者。
惟能「永貞」,不至乎勢傾而絕,利窮而散,是吉而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
「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自飾以正,故曰「贲如」;未受飾于物,故曰「皤如」;能自飾于正,則雖未受飾于物,将有飾之者矣,故曰「白馬翰如」。
初九以剛在下,未受飾于物,而動以趨上,「白馬翰如」之象也。
然六四當位,非知變者,故初九之來,則疑其為「寇」。
然非寇也,「婚媾」而已。
「寇」,相賊也;「婚媾」,相親也,固亦異矣。
今疑若是,則疑之眩惑也甚矣。
六五:贲于丘園,束帛戋戋。
吝,終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丘園」,生财者也;「束帛」,用财者也。
于生财則緻益,于用财則緻損,強本而節用者也。
蓋六五之才,内陽外陰,陽為實也,陰為虛,為損,有強本節用之象焉。
夫「贲」,緻飾之卦也,緻飾則侈靡所由生,故六五有「贲于丘園,束帛戋戋」之辭焉。
然「束帛」,物以為禮也。
将為禮而「戋戋」,則吝道也。
以其能強本而非墨子之私憂,故「終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為其非私憂天下之不足也。
上九:白贲,無咎。
象曰:「白贲無咎」,上得志也。
傳曰:「色者,白立而五色成焉。
」五色成于白,故「贲」之上九為「白贲」,所謂「文明以止」也。
聖人之于人,所以藩飾之,旡所不至,要其歸,使之日用飲食而已,此終于「白贲」之意也。
白者,性之質也。
未染于物之時,「白贲」,或贲物之贲而終也。
能明白太素,則清淵不迷矣。
「既雕既琢,還反于樸」,即此意也。
? 坤下艮上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剝」,陰剝陽而至爛也。
魚爛不可複全,則君子之于剝,止焉以俟可也。
「有攸往」,則适足以招揭緻害,不可以逃矣,故曰「不利有攸往」。
夬則曰「剛決柔」,剝曰「柔變剛」,何謂也?「夬」,人事也;「變」,天道也。
君子之于小人,直以人事決之耳。
小人則其人事不足以勝君子,蓋以天道之逆而徐徐以變之耳,故曰「柔變剛」也。
剛之長至于五剛,其長猶未變也,且健以決柔而為剛矣。
柔之長至于五柔,則其長為已極,乃将順而止之,不使至上行,此進陽退陰之義也。
蓋五剛猶盛而一陰始生,則逆而制之可也,姤之「系金柅」是也;五剛已盛而一柔未去,則健以決之可也,夬之「揚于王庭」是也。
若乃五柔已盛,則逆而制之不可也,健而決之亦不可也,順以止之斯可矣。
所以順而止,為其有可止之象也,故曰:「順而止之,觀象也。
」所謂象也者,消息盈虛之象,則小人之威,知其可以順而去矣。
蓋消必有息,盈必有虛,以消則必有息,以盈則必有虛,則陽有來複、陰有退聽之理,順是而止之,則于天豈曰違之哉! 象曰:山附于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山附于地」,則下厚而上安也,君子于是以厚安宅。
下之不厚而自安于上,則是處焚薪之上,坐漏船之中,雖火未燃,水未及溺,固不可以為安矣。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床與輿,皆人之所恃以為安者也。
而床則以夜息,輿則晝行。
夜者,陰盛之時;晝者,陽複之時。
于其方剝則稱「床」,于上九而複則稱「輿」,辭各有所稱也。
「剝床以足」,才滅下而已。
于是時,上有以貞之,則不能馴緻而為剝矣。
惟上無陽應,故兇;既兇,故曰:「剝床以足,蔑貞兇。
」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辨進于足矣,君子之不得安宅甚矣,猶曰「貞兇」,何也?二陰尚微,未至于不利君子貞也。
君子雖欲正之,末如之何矣!至若一陰始生,則可以有魚包之也;二陰浸長,則以臣妾畜之也。
過此以往,其兇必矣,不特亦「滅趾」也。
君子之勝小人,猶水勝火然小人已盛而君子之道微,則是一輿薪之火,杯水不足勝也。
六三:剝之,無咎。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所剝者,君子也;剝之者,小人也。
小人得無咎者,以失其上下之朋類而應陽故也,此所以有與也。
六二未有與則兇,六三有與,則小人之所以為小人,惟其異類移之耳,所謂相柅而入禍門者也。
然其自脫于群邪之中而與君子,何咎之有哉?六四:剝床以膚,兇。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剝床以足」,以辨則危之而已。
「剝床以膚」,于是傷之矣,所謂舐糠及米者也。
于陰之方生與其浸長之時,不能有以正之,使至于切近,則君子之??弱而易傷,不足以自捍禦矣,于是稱「膚」焉。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小人能以利養君子,然禦得其道,則潛退而不為用,「魚」之象也。
六五得尊位大中,資為于上九,以制衆陰,順序而承之,「貫魚」象也。
夫群小之在下,君子豈比而誅之哉?亦禦之以道,使其若貫魚然,則不至于亂而反為吾利矣。
且以貫魚之道施宮人寵,使其順從而不得有為,則無不利矣。
詩言「為龍為光」,所謂為龍,言使之升降自如,不見制畜也,此則待君子之道也。
若夫待小人與宮人之道,則若貫魚可也,為龍則害莫大焉。
故曰:「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而象曰「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
「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離」以柔麗,故稱「百谷」;「解」以剛動,故稱「百草」。
上九以剛在上而不剝于陰,則又「碩果」而「不食」者也。
夫小人能載君子,亦能從君子。
于其方剝,則覆君子而乘上;于其已複,則載君子而在下。
上九剝窮上而徑反下也,于是「君子得輿」焉。
大君子善帡??其下,猶之廬也,而小人乃反剝之,則是自剝其廬也。
自剝其廬,亦以愚甚,何可用哉! 周易新講義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