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新講義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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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經曰:「物相雜,故曰文。

    」卦之所以為「贲」,以「柔來而文剛,分剛上而文柔」,物相雜也。

    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

    陰與陽,天之所以為文也;柔與剛,地之所以為文也;仁與義,人之所以為文也。

    今「贲」之成卦,獨以剛柔為言者,剛柔地道,而「坤」介于西南,于色為章而文。

    說卦曰:「坤為文。

    」然則道其文之著者乎?所以「贲」有取于剛柔也。

    雖稱地之剛柔,則與天之文、與人之文舉矣。

    是以下文稱「觀乎天文」,「觀乎人文」也。

    「贲」之所以「亨」,以「柔來而文剛」也;所以「小利有攸往」,以「分剛上而文柔」也。

    「柔來」「文剛」者,本乎剛而又之柔也。

    在人則是存高明敦大之才,而能自損者也,是以「亨」也。

    「分剛上而文柔」者,不中柔而文之以剛也。

    在人則是懦弱罷軟之才,而能自強者也,是以「小利有攸往」而已。

    「柔來而文剛」,六二之謂也;六二,柔者也。

    「分剛上而文柔」,上九之謂也。

    上九,剛過者也。

    蓋本剛而文之過柔,則其柔不必過也,中斯可矣。

    「本乎柔而文之以剛」,則剛中不足也,必過而後可也,是以不同也。

    柔稱「來」,剛稱「上」者,何也? 往者屈也,來者伸也。

    柔之文剛也為「亨」,則是來而信也。

    故來剛之文柔,雖不足為「亨」,然亦「小利有攸往」,非往而屈也,是以變往而稱「上」也。

    上六者,所謂抗之以高志也。

    剛柔相雜,不違乎自然之文,此「天文」也。

    至于「人文」,則于自然之文不能旡違,至或過而滅質者有矣。

    是以文明以止,然後為「人文」也。

    禮之有元酒太羔,樂之有朱弦疏越,蓋施止于文明之間也。

    系辭曰:「通其變,遂成天地之文。

    」贲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

    」其不同何也?變所以成文,文成而變見,是故通變足以成文,觀文足以察變也。

    能察時變,然後能觀人文。

    彼三代之禮,不相沿襲,蓋察乎時變而然也。

    人固有自然之文,幼而愛親,長而敬兄,皆是也。

    因其文而章明之,潤色之,則天下之化旡為而成矣。

    故曰:「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也。

    」 象曰:山下有火,「贲」。

    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政以養民為本,以明為文。

    以養民為本,有山之象;以明為文,有火之象。

    故山下有火,則稱「庶政」焉,而政明之為貴。

    周以夏掌政,義取明也。

    庶政明,則物以區處,事以條利,而不至于争。

    其有争,則是庶政之未明也。

    是以君子務明庶政也。

    至于獄,則無敢折也。

    且「贲」非以贲也,老氏謂「兵若美之,是樂殺人」。

    今獄而施贲,無乃為樂殺人者也。

     初九:贲其趾,舍車而徒。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趾在下而能行者也。

    所以自飾,莫若乎義,而義,路也。

    由義路而行,「贲其趾」之象也。

    苟由義路而行,則義在乎勞,不舍勞而取逸;義在于遠,不舍遠而取近矣。

    故六二虛中有車之象,欲以載初,而初舍之弗乘也。

     六二,贲其須。

    象曰:「贲其須」,與上興也。

     以柔飾上者,須也。

    六二柔不自立,麗九三而飾之,須之象也。

    然「贲」以剛柔相雜,義雖不能自立,而飾物亦未有咎也。

    雖未有咎,與上興而已,吉亦不足道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貞吉。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贲如」,自飾也;「濡如」,二飾之也。

    凡言「濡」,皆相與于不足,非相忘于有餘,猶所謂相濡以沬者也,豈若渙其群者哉!故「夬」之「遇雨若濡」,則有愠之者;「贲」之「贲如濡如」,則有陵之者。

    惟能「永貞」,不至乎勢傾而絕,利窮而散,是吉而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

    「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自飾以正,故曰「贲如」;未受飾于物,故曰「皤如」;能自飾于正,則雖未受飾于物,将有飾之者矣,故曰「白馬翰如」。

    初九以剛在下,未受飾于物,而動以趨上,「白馬翰如」之象也。

    然六四當位,非知變者,故初九之來,則疑其為「寇」。

    然非寇也,「婚媾」而已。

    「寇」,相賊也;「婚媾」,相親也,固亦異矣。

    今疑若是,則疑之眩惑也甚矣。

     六五:贲于丘園,束帛戋戋。

    吝,終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丘園」,生财者也;「束帛」,用财者也。

    于生财則緻益,于用财則緻損,強本而節用者也。

    蓋六五之才,内陽外陰,陽為實也,陰為虛,為損,有強本節用之象焉。

    夫「贲」,緻飾之卦也,緻飾則侈靡所由生,故六五有「贲于丘園,束帛戋戋」之辭焉。

    然「束帛」,物以為禮也。

    将為禮而「戋戋」,則吝道也。

    以其能強本而非墨子之私憂,故「終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為其非私憂天下之不足也。

     上九:白贲,無咎。

    象曰:「白贲無咎」,上得志也。

     傳曰:「色者,白立而五色成焉。

    」五色成于白,故「贲」之上九為「白贲」,所謂「文明以止」也。

    聖人之于人,所以藩飾之,旡所不至,要其歸,使之日用飲食而已,此終于「白贲」之意也。

    白者,性之質也。

    未染于物之時,「白贲」,或贲物之贲而終也。

    能明白太素,則清淵不迷矣。

    「既雕既琢,還反于樸」,即此意也。

    ? 坤下艮上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剝」,陰剝陽而至爛也。

    魚爛不可複全,則君子之于剝,止焉以俟可也。

    「有攸往」,則适足以招揭緻害,不可以逃矣,故曰「不利有攸往」。

    夬則曰「剛決柔」,剝曰「柔變剛」,何謂也?「夬」,人事也;「變」,天道也。

    君子之于小人,直以人事決之耳。

    小人則其人事不足以勝君子,蓋以天道之逆而徐徐以變之耳,故曰「柔變剛」也。

    剛之長至于五剛,其長猶未變也,且健以決柔而為剛矣。

    柔之長至于五柔,則其長為已極,乃将順而止之,不使至上行,此進陽退陰之義也。

    蓋五剛猶盛而一陰始生,則逆而制之可也,姤之「系金柅」是也;五剛已盛而一柔未去,則健以決之可也,夬之「揚于王庭」是也。

    若乃五柔已盛,則逆而制之不可也,健而決之亦不可也,順以止之斯可矣。

    所以順而止,為其有可止之象也,故曰:「順而止之,觀象也。

    」所謂象也者,消息盈虛之象,則小人之威,知其可以順而去矣。

    蓋消必有息,盈必有虛,以消則必有息,以盈則必有虛,則陽有來複、陰有退聽之理,順是而止之,則于天豈曰違之哉! 象曰:山附于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山附于地」,則下厚而上安也,君子于是以厚安宅。

    下之不厚而自安于上,則是處焚薪之上,坐漏船之中,雖火未燃,水未及溺,固不可以為安矣。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床與輿,皆人之所恃以為安者也。

    而床則以夜息,輿則晝行。

    夜者,陰盛之時;晝者,陽複之時。

    于其方剝則稱「床」,于上九而複則稱「輿」,辭各有所稱也。

    「剝床以足」,才滅下而已。

    于是時,上有以貞之,則不能馴緻而為剝矣。

    惟上無陽應,故兇;既兇,故曰:「剝床以足,蔑貞兇。

    」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辨進于足矣,君子之不得安宅甚矣,猶曰「貞兇」,何也?二陰尚微,未至于不利君子貞也。

    君子雖欲正之,末如之何矣!至若一陰始生,則可以有魚包之也;二陰浸長,則以臣妾畜之也。

    過此以往,其兇必矣,不特亦「滅趾」也。

    君子之勝小人,猶水勝火然小人已盛而君子之道微,則是一輿薪之火,杯水不足勝也。

     六三:剝之,無咎。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所剝者,君子也;剝之者,小人也。

    小人得無咎者,以失其上下之朋類而應陽故也,此所以有與也。

    六二未有與則兇,六三有與,則小人之所以為小人,惟其異類移之耳,所謂相柅而入禍門者也。

    然其自脫于群邪之中而與君子,何咎之有哉?六四:剝床以膚,兇。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剝床以足」,以辨則危之而已。

    「剝床以膚」,于是傷之矣,所謂舐糠及米者也。

    于陰之方生與其浸長之時,不能有以正之,使至于切近,則君子之??弱而易傷,不足以自捍禦矣,于是稱「膚」焉。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小人能以利養君子,然禦得其道,則潛退而不為用,「魚」之象也。

    六五得尊位大中,資為于上九,以制衆陰,順序而承之,「貫魚」象也。

    夫群小之在下,君子豈比而誅之哉?亦禦之以道,使其若貫魚然,則不至于亂而反為吾利矣。

    且以貫魚之道施宮人寵,使其順從而不得有為,則無不利矣。

    詩言「為龍為光」,所謂為龍,言使之升降自如,不見制畜也,此則待君子之道也。

    若夫待小人與宮人之道,則若貫魚可也,為龍則害莫大焉。

    故曰:「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而象曰「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

    「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離」以柔麗,故稱「百谷」;「解」以剛動,故稱「百草」。

    上九以剛在上而不剝于陰,則又「碩果」而「不食」者也。

    夫小人能載君子,亦能從君子。

    于其方剝,則覆君子而乘上;于其已複,則載君子而在下。

    上九剝窮上而徑反下也,于是「君子得輿」焉。

    大君子善帡??其下,猶之廬也,而小人乃反剝之,則是自剝其廬也。

    自剝其廬,亦以愚甚,何可用哉! 周易新講義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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