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新講義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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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從然後可與言道之緻。

    故學問之道,非「順以巽」,則教者不告也。

    順則于理為「順」,而「巽」又有柔損之意焉。

    六五,晦也。

    以晦求明,于理為「順」。

    六五,尊也。

    以尊求卑,則于道為「巽」。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蒙」之初,則「蒙」之而已。

    「蒙」之極,則頑固矣,非擊之不可判也。

    上九以剛過擊蒙,故有為寇之道。

    為寇則逆上下之願而禦之者至,故曰「不利為寇,利禦寇」也。

    ? 乾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貞吉。

    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

    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

    「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需之為卦,險在前也。

    險在前,則宜不進以待矣,而乾有知險之德,能不進以待者也,故于卦為需卦。

    而動乎險中者,以濟難之任在我,不得不動故也;有見險而止者,以濟難之任不在我,義可以止故也。

    需之成卦,九五以中需物,物之才在上,則在下者無俟乎動也。

    又不可以止也,有待而後進,則無躁動之嫌焉,是以須也。

    剛健而不陷:非剛健之才不可陷也,以能須,故不陷耳。

    使其不知險而犯焉,則雖有剛健之才,能不陷乎險者。

    剛健之才而陷乎險,不能無困窮;雖不陷于險,而非有剛健之才,則亦無以自達,而困窮至矣。

    故惟剛健而不陷于險,其義為不困窮也。

    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者,言聖人在上而需天下也。

    其需天下也,不正而偏,不中而倚,則不足以平施而用物,故惟中正而後需道孚于天下,而「光亨貞吉」也。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者,言不以剛健自任,知險而需,則始可以涉難而有功也。

    象曰:雲上于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雨之所潤者,草木而已;而草木之生,人取以養焉,則是雨之所潤者狹,而其功實廣也。

    「飲食宴樂」者,忠臣嘉賓所與親者也;而忠臣嘉賓所與親者,民偕以養焉,則是飲食宴樂,雖所及者近,而其功實遠也。

    不然,則聖人之所及天下,豈止及乎所親者哉?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無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

    險可以解,則雖動乎險中可也;險不可以解,則俟之不厭矣。

    而初九最遠乎險,故須于郊。

    郊者,遠于有事之地也。

    以郊為遠乎險,則是有事之地為險也。

    蓋大道甚夷,離道而有事,則夷且險矣。

    今夫為國家者,居必設險以為固,動必行險以為戒,則是國者,險之所在也,故易以郊為遠險之地焉。

    夫遠于險而未嘗犯,則不知險之為害也。

    又以剛動之才處于下,則疑其不能固志,故「利用恒,無咎」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

    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稱「需于郊」,則是以國為險也;「需于沙」,則是以川為險也。

    人心尤險于川,則是險之在人者,尤宜遠之也。

    故于遠險者稱「郊」,而于近之者稱「沙」,于迫之者稱「泥」焉。

    「乾」之九二稱「寬以居之」,「履」之九二稱「履道坦坦」,則是寬衍而夷易者,莫如二之中也,故曰:「需于沙,衍在中也。

    」以近于險,故「小有言」。

    然而寬衍在中,未嘗迫險,故以「吉」終焉。

     九三:需于泥,緻寇至。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

    自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九三迫險,故「需于泥」。

    「緻寇至」者,非其道有以招之也,第不能遠之,故「寇至」耳。

    「解」之六三,則有道以招之而寇至也。

    「需」之九三以敬慎,故不敗;「解」之六三暴慢,故咎歸焉。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陰陽之分,各襲其情,則不至見傷焉;各履其位,則不至于自失。

    惟陽在下而欲上,陰在上而阻下,故見傷而需于自失而「出自穴」也。

    陰見傷,則不順以聽矣。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雲上于天,則所「需」方在上而未下也。

    故言飲食宴樂者,所「需」方及朋友、故舊、兄弟、甥舅、忠臣、嘉賓,而未及民也。

    「需于酒食」,則及民矣。

    蓋凡民莫不有酒食之養,但不得與人君宴樂耳。

    今九五獨言「酒食」而不言宴樂,是以知其及民也。

    蓋中正盛德,九五尊位,故能「需」于天下之求,無不厭足其分。

    傳曰:「聖人之道,猶中衢而置樽焉。

    」蓋「需于酒食」之謂也。

    酒以合歡,所謂「孫」者,得「需于酒」之道而已;食以緻養,所謂「由頤」者,得「需于食」之道而已。

    非尊位大中,弗能兼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

    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六四非衆剛之主也,剛來而拒之,故「出自穴」。

    上六,衆剛之主也,剛來而受之,故「入于穴」。

    賓有服意,客則适道也。

    「乾」剛上進,非賓也,客而已。

    苟以敬待之,則「終吉」,豈至于大失也?九三雖「寇至」,猶以敬慎而待之,而得不敗,況三陽為客,非寇乎?以敬得吉,宜矣。

    ? 坎下乾上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終脈」,訟不可成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訟」之為卦,險者欲陷,健者欲決,其情相攻而不相入,此所以為「訟」。

    而「訟」貴「有孚」而見「窒」則可「訟」。

    然君子之至誠,則宜不可檢者也。

    今猶可檢,則吾之誠未至欤,是以「惕」而不終訟也。

    窒惕中吉,九二之才也。

    乃若上九,則窮剛于上,是以窮其訟者也。

    故終?訟,必有聽之之主,以中正為尚也。

    蓋兩造之訟,聽之不中而倚,不正而偏,則愛惡不得其平,故曰「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涉難必有烝徒之助,雖有烝徒之助,而不同心協力,亦不可以涉。

    訟方違行,非同心協力之時也,涉難奚可哉?故曰「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一卦之象凡數物,若「坎」為水又為雨,「離」為火又為日,是聖人之于大象,取其一而遺其他者,各象其類而已。

    故上剛下險,險而健,訟之才既成,則于二體取天與水為象焉。

    「坎」為水又為雨,取水而不取雨,則以雨者陰陽之和,非訟之義故也。

    猶之同人也,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文明以健,「同人」之才既成,則取天與火為象焉。

    「離」為火亦為日,有取火而不取于日,則錯行非同人之義故也。

    作事謀始,所以緻無訟之道也。

    始乎治,猶卒乎亂,況始之不謀而求其終之無訟乎?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彼險而此健,所以為「訟」,如彼險而此以柔也。

    且在「訟」初,則雖不能無訟,亦「不永所事,小有言」而已。

    其有言也,乃六四以剛犯初,而其曲在四,其辨自明,是以「終吉」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下宜聽上而不可以訟上,自下訟上,則犯義矣,宜其不克也。

    二為主于内,而二陰附之,三百戶之邑也。

    往訟不克,乃歸而有其邑,則眚且至矣。

    何則?下之所以敢訟上者,以附之者衆也。

    往訟不克,複歸而有其輔己之衆,則上之勢求艾,必求其根穴而窮刬之矣。

    故必逃其固有存之邑,不敢據而後無眚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或從王事,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德也者,保其所有而已,六三之「食舊德」是也。

    謂之「德」者,以心不能不得,故思從上以保之也。

    夫失得勿恤,則「往吉無不利」。

    今心得其舊德而思保之,則從上而已,非所謂從道不從君也,故曰「或從王事,無成」。

    九四:不克訟,複即命渝,安貞吉。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二「不克訟」,以下犯上,其勢不克也。

    九四「不克訟」,以剛反柔,其義不克也。

    其義而即聽者之命,變其貞而安貞,則其吉宜也。

    訟不至于用師也。

    同人之九四,用師尚弗克攻,然且反則而吉,而況不克訟而複命者乎!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建中則不可拔,守正則不可掇。

    有欲拔其所建而掇其所守,則大人有所不受而訟矣。

    以脂韋從人,趨取無訟,茲固足以示謹,然中不得建而拔,正不得守而掇,則吾之大節喪焉,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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