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淺述卷六
關燈
小
中
大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甘節為吉、苦則窮矣。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以卦德言之。
内說欲進者矣。
說則易流而行于坎險、則止說而不流、乃為有節。
以卦體言之。
九五當位、有能節之勢。
居中得正、又坎為通。
蓋節而中正、則可以通行、所以亨而不至于苦也。
天地節而四時成。
節以制度、不傷财、不害民。
極言節道。
天地四時、自然之節。
聖人則因其自然者、立制度以節之。
如九賦九式之類。
财不至于匮乏、民不苦于誅求。
象曰。
澤上有水。
節。
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數度、所以為節。
議德行、商度以求其中節也。
制數度、節民于中。
議德行、節身于中也。
初九。
不出戶庭。
無咎。
戶庭、戶外之庭也。
初前九二。
九陽奇、有戶象。
初四有應、宜出者也。
然九二以陽爻蔽于前。
又四為坎體、出則入于坎窞。
又以剛在下而無位。
皆不可出。
初九陽剛得正、當節之初。
宜止而止、故有不出戶庭無咎之象。
象曰。
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通則出、塞則止。
九二。
不出門庭。
兇。
門庭、門内之庭也。
九二前遇六三。
六耦、有門象。
九二居中、有可行之時。
六三非有所窒塞、時可行矣。
乃失剛不正、又以上無應與、止而不行、知節而不知通者也。
故有不出戶庭兇之象。
又按、初九來兌始。
兌于時為酉、阖戶之象。
九二互體震。
震于時為卯、闢戶之象。
初九時當止、位雖有應、其行非時。
九二于時當行、位雖無應、其止非其時。
是故節而止者易、節而通者難。
象曰。
不出門庭兇、失時極也。
九五剛中同德、可出以共成節亨之功。
九二時可出而失之、故兇。
六三。
不節若。
則嗟若。
無咎。
陰柔而不中正、當節而不節若之象。
兌為口、有嗟若之象。
無咎、與他處可同、言無所歸咎也。
象曰。
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嗟乃自取、無所歸咎。
六四。
安節。
亨。
九五當位以節、能節以制度者。
四承君之節、順而行之、有安節之象。
柔順得正、上承九五、有亨道矣。
象曰。
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安于臣節、承上之道也。
九五。
甘節。
吉。
往有尚。
甘者、味之中。
節以中為貴、中則人說之而不至于苦。
九五居中得正、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故有甘節之象。
其占則吉。
往則有可嘉尚、謂立法于今、可垂于後也。
他爻之節、節其在我者。
九五當位以節、節天下者也。
節天下而使天下甘之、其功夫矣。
甘在臨之三、以我求說于人、故無利。
在此、則人自說于我、故有尚。
象曰。
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中則不過而不至于苦。
可兼正、故止言中。
上六。
苦節。
貞兇。
悔亡。
居節之極、過乎中矣、故有苦節之象。
雖正而不免于兇矣。
兇則有悔。
然禮奢甯儉、故雖有悔而終得亡之矣。
蓋苦節之悔、猶勝于不節之嗟也。
上六得正為貞、窮極故兇。
兇故悔、貞故悔亡。
象曰。
苦節貞兇、其道窮也。
節、道也。
至于苦則窮、不可通行于世也。
今卦以節為名。
在學為不陵節、在禮為節文、在财為樽節、在物為符節、在臣為名節、在君師為節制。
随其事皆可為占。
全彖節有可亨之道而貴于中正。
六爻在他卦中可兼正、在此卦則雖中而不正亦兇。
蓋不正不可為節、但恐其過中而至于苦耳。
九五居中得正、故得甘節之吉。
六三不中不正、故兇咎不待言。
餘四爻則必以得正為善。
初九得陽剛之正而無咎。
六四得柔順之正而吉。
上六雖以卦極緻兇、亦以得正而無咎。
九二雖居中、反至于兇、則以陽居陰、失正之故也。
天下未有不貞亦[文瀾本“亦”作“而”]可謂之節者。
故彖不必言利貞、而爻則必正乃吉也。
中孚中孚卦、下兌上巽。
風行澤上、感于水中、中孚之象。
以卦畫言之。
内外皆實而中虛、中孚之義。
二五皆陽為中實、亦中孚之義。
蓋中虛者、信之本。
中實者、信之質。
卦所以稱中孚也。
中孚次節。
按、序卦、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節制使人不越、上下信從。
中孚所以次節也。
全彖以誠信之極、雖無知之物可感、雖患難可涉、而皆利于以正也。
六爻以孚之道在剛中、故獨二五為孚之至。
初之應四、初實而四虛。
至三之應上、三虛而上實。
故皆未能盡孚之道。
蓋他卦皆以陰陽相應為吉、此則獨以剛中同德為孚。
此全彖六爻之大畧也。
中孚。
豚魚吉。
利涉大川。
利貞。
孚心可相信也。
以一卦言為中虛、以二體言為中實、皆孚之象。
又上巽以順下、下說以應上、亦相孚之義。
豚魚、江豚。
至則有風、信之可必者。
澤上有風、有豚魚之象。
木在澤上、外實内虛、舟楫之象。
誠信之至如豚魚則吉、以涉險難亦利。
然必利于正固乃可、不則硜硜匹夫之諒矣、以為信可感豚魚、于義亦優。
然不如以象言為當。
彖曰。
中孚、柔在内而剛得中。
說而巽、孚乃化邦也。
以卦體言之。
六三六四在内、則中虛無私主矣。
九二九五剛而得中、事皆不妄矣。
以卦德言之。
下說以孚乎上、上巽以孚乎下、可以感化乎萬邦矣。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以卦象言。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天者、理之正而已。
象曰。
澤上有風。
中孚。
君子以議獄緩死。
議獄、兌象。
緩死、巽象。
風無形而能震川澤、誠也。
議獄緩死、求之以誠也。
如舜之好生洽民、舜之中孚。
不犯有司、天下之中孚也。
初九。
虞吉。
有他不燕。
中孚之初上應六四、度其可信而信之則吉。
若有他則失所安、戒之也。
卦中二柔。
四得正、三不正。
初宜應四而間于三、故有此象。
象曰。
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志定于始、恐變于終。
九二。
鳴鶴在陰。
其子和之。
我有好爵。
吾與爾縻之。
兌為正秋為口舌。
鶴、感秋而鳴者。
二為陰。
有鳴鶴在陰之象。
二五以上下位言之、則五為君二為臣。
以先後之序言之、則二可為父而五可為子。
二中孚之實、而五亦以中孚之實應之、有鶴鳴子和之象。
好爵爾縻。
按、大全張氏謂我爵指五。
五為君位、故以爵言。
吾亦五也。
爾指二。
縻、二係于五也。
今按、好爵諸家皆以為爵祿、獨本義以為懿德。
蓋謂二五剛而得中、皆能修其天爵者也。
如此則我吾仍指二、爾指五為順。
蓋懿德之實可以相感。
二之所有、吾亦繫戀之也。
象曰。
其子和之。
中心願也。
九二以實感、九五以實應也。
六三。
得敵。
或鼓或罷。
或泣或歌。
敵謂上九、信之窮者也。
三陰柔不中正、居說之極。
與不中正之上九為應、而不能自主。
互二四為震、或鼓之象。
互四五為艮、或罷之象。
兌澤之流、或泣之象。
兌口之開、或歌之象。
象曰。
可鼓或罷、位不當也。
不中不正故也。
六四。
月幾望。
馬匹亡。
無咎。
六四居陰得正、位近于君。
有月無光、借日之光以為光、而幾于望之象。
又下卦兌互震、震東兌西、日月相望之象。
又震為馬。
倆馬一色為匹、猶對也。
初與四為匹、四乃絕之以上信于五、有馬匹亡之象。
此大臣能杜私交以事主者也、故無咎。
象曰。
馬匹亡、絕類上也。
下絕初九之類而上從于五也。
九五。
有孚攣如。
無咎。
九五剛健中正、而居尊位、孚之主也。
下應九二、與之同德、故為有孚攣如之象。
此彖所謂孕乃化邦者也。
故無咎。
象曰。
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有德有位、乃為正當。
上九。
翰音登于天。
貞兇。
雞鳴必先振羽、故曰翰音。
巽為雞、又雞之鳴有信、故于中孚言之。
上九居卦之最上。
雞非登天之物、以居卦之極。
信非所信而不知變、又有翰音登天之象。
雖貞亦兇也、況不貞乎。
象曰。
翰音登于天、何可長也。
九而不變則兇也。
全卦以誠信在中、則可以涉險難、然皆利于得正。
六爻在他卦皆取陰陽相應、此獨取二五中實之同德為孚。
蓋中可兼正。
即卦之貞也。
四亦以正而無咎。
初以正而吉而戒其有他。
至三上則不中不正、失所謂貞。
即失所謂孚矣。
小過小過、下艮上震。
山上有雷、其聲小過。
為卦四陰二陽、陰多于陽。
又陰居尊位、陽失位而不中。
小者過其常也、故為小過。
小過次中孚。
按、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人之所信必行、行則有過、小過所以次中孚也。
全彖以陰小過于陽亦可以亨、但利于守正、宜于小事而不宜于大事。
此全彖之大旨也。
六爻四陰二陽、陰過于陽。
初爻上爻、陰之不中而過者也、故皆兇。
二五兩爻、中而不過者也、故無兇咎。
若三四兩陽爻、當四陰方過之時。
四居柔在下、不過危厲。
若三居剛在上、必緻兇戕矣。
大抵陰過則陽多傷、而陰又不宜至于太過、又聖人扶陽抑陰之微旨乎。
小過。
亨利貞。
可小事。
不可大事。
飛鳥遺之音。
不宜上。
宜下。
大吉。
小謂陰也。
四陰在外、二陽在内。
陰多于陽、小者過也。
以事言之有三義。
小有所過、一也。
大者不可過而小者可過、二也。
所過者小、三也。
既過于陽則可以亨矣、然必利于守正。
蓋不正、則所過不小矣。
二五以柔得中、有可小事之象。
三四以陽剛失位不中、有不可大事之象。
此卦錯中孚。
中孚大象離、有飛鳥之象。
今錯變為小過大象坎不見離、有鳥飛已過但遺音之象。
本卦中二陽爻、有鳥身之象。
上下四陰爻有鳥翼之象。
三四五互為兌口、有遺音之象。
陽上陰下宜順其性、有不宜上宜下而大吉之象。
過非美名。
大過陽多于陰、易猶許其往。
小過陰多于陽、則聖人多戒辭。
此時非可以吉。
然能善于自處小事而不為大事、處下而不處上、則可以大吉矣。
彖曰。
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陰多陽寡、小者過也。
過而亨。
時當小過、不順時豈能亨。
惟小者過、所以亨也。
此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卦辭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時當小過而不失其正、乃可謂與時行。
失正、則非與時偕行之義矣。
柔得中、以二五言。
柔順得中、則處一身之小事能與時行矣、所以小事吉。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以三四言。
凡大事、必以剛健中正君子為之。
今失位不中、陽剛不得志矣、所以不可大事。
有飛鳥之象焉。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
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以卦體言、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
上逆下順者。
上卦乘陽、四五失位、逆也。
下卦乘陽[文瀾本“下卦乘陽”作“下卦承陽”]、二三得位、順也。
故占此者、凡事不宜上而宜下也。
象曰。
山上有雷。
小過。
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雷在天上為大壯。
出于地而上于山、其聲小過而已。
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
本義謂可過于小而不可過于大。
蓋可過乎恭、不可過乎傲。
可過乎哀、不可過乎易。
可過乎儉、不可過乎奢也。
又謂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
蓋恐其恭之甚為足恭。
哀之甚而為喪明。
儉之甚而為豚肩不掩豆也。
初六。
飛鳥以兇。
大全以初上為鳥翼、故于初上言飛鳥。
然初二五上皆翼、取象未确。
竊按、全卦有飛鳥之象。
而上卦震二三四互巽、亦有鳥象。
小過之時、不宜上宜下。
初在下者也、乃陰柔不正、上應于四。
則上而不下、猶小人附權貴以取禍者。
故有飛鳥以兇之象。
曰以者、初躁動援四而四以之也。
洞林占謂緻羽蟲之孽、亦此意。
象曰。
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初不安于下、兇乃自取、無可如何。
六二。
過其祖。
遇其妣。
不及其君。
遇其臣。
無咎。
三陽在二之上、有父象。
四在三上、有祖象。
五以陰居尊、有妣象。
然五尊而初二卑、又有君臣之象。
二越三四而上應于五、是過其祖矣。
然五陰非正應、是所遇乃妣也。
然以爻位言之、五又君也。
過祖、有繼世之譽。
過君、則有犯分之嫌。
當小過時、上逆而下順。
二柔順中正、過而不過。
下與初比。
故有不及其君而遇其臣之象。
如是則無咎矣。
過祖非敢抗祖、乃遇其妣。
君不敢過而與臣遇。
正所謂可小事而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者。
故無咎也。
象曰。
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臣過其君、非小過之義矣。
九三。
弗過。
防之。
從或戕之。
兇。
本義以弗過防之謂不能過于防陰、然于四爻異同。
今依胡氏以弗過為句。
小過陰過之時。
二陽皆稱弗過、謂陽不能過陰也。
從、随也。
柔過之時、衆陰害陽。
三雖得位而弗能過乎陰、則當離之。
若不防則随有戕之者至矣、故兇。
蓋此卦不宜上。
三居下卦之上、衆陰勢方上進故也。
象曰。
從或戕之、兇如何也。
如何、言其甚也。
九四。
無咎。
弗過。
遇之。
往厲必戒。
勿用永貞。
九四以剛居柔、似有咎矣。
然當過之時、以剛居柔。
小過乎恭者、無咎之道也。
弗過遇
甘節為吉、苦則窮矣。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以卦德言之。
内說欲進者矣。
說則易流而行于坎險、則止說而不流、乃為有節。
以卦體言之。
九五當位、有能節之勢。
居中得正、又坎為通。
蓋節而中正、則可以通行、所以亨而不至于苦也。
天地節而四時成。
節以制度、不傷财、不害民。
極言節道。
天地四時、自然之節。
聖人則因其自然者、立制度以節之。
如九賦九式之類。
财不至于匮乏、民不苦于誅求。
象曰。
澤上有水。
節。
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數度、所以為節。
議德行、商度以求其中節也。
制數度、節民于中。
議德行、節身于中也。
初九。
不出戶庭。
無咎。
戶庭、戶外之庭也。
初前九二。
九陽奇、有戶象。
初四有應、宜出者也。
然九二以陽爻蔽于前。
又四為坎體、出則入于坎窞。
又以剛在下而無位。
皆不可出。
初九陽剛得正、當節之初。
宜止而止、故有不出戶庭無咎之象。
象曰。
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通則出、塞則止。
九二。
不出門庭。
兇。
門庭、門内之庭也。
九二前遇六三。
六耦、有門象。
九二居中、有可行之時。
六三非有所窒塞、時可行矣。
乃失剛不正、又以上無應與、止而不行、知節而不知通者也。
故有不出戶庭兇之象。
又按、初九來兌始。
兌于時為酉、阖戶之象。
九二互體震。
震于時為卯、闢戶之象。
初九時當止、位雖有應、其行非時。
九二于時當行、位雖無應、其止非其時。
是故節而止者易、節而通者難。
象曰。
不出門庭兇、失時極也。
九五剛中同德、可出以共成節亨之功。
九二時可出而失之、故兇。
六三。
不節若。
則嗟若。
無咎。
陰柔而不中正、當節而不節若之象。
兌為口、有嗟若之象。
無咎、與他處可同、言無所歸咎也。
象曰。
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嗟乃自取、無所歸咎。
六四。
安節。
亨。
九五當位以節、能節以制度者。
四承君之節、順而行之、有安節之象。
柔順得正、上承九五、有亨道矣。
象曰。
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安于臣節、承上之道也。
九五。
甘節。
吉。
往有尚。
甘者、味之中。
節以中為貴、中則人說之而不至于苦。
九五居中得正、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故有甘節之象。
其占則吉。
往則有可嘉尚、謂立法于今、可垂于後也。
他爻之節、節其在我者。
九五當位以節、節天下者也。
節天下而使天下甘之、其功夫矣。
甘在臨之三、以我求說于人、故無利。
在此、則人自說于我、故有尚。
象曰。
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中則不過而不至于苦。
可兼正、故止言中。
上六。
苦節。
貞兇。
悔亡。
居節之極、過乎中矣、故有苦節之象。
雖正而不免于兇矣。
兇則有悔。
然禮奢甯儉、故雖有悔而終得亡之矣。
蓋苦節之悔、猶勝于不節之嗟也。
上六得正為貞、窮極故兇。
兇故悔、貞故悔亡。
象曰。
苦節貞兇、其道窮也。
節、道也。
至于苦則窮、不可通行于世也。
今卦以節為名。
在學為不陵節、在禮為節文、在财為樽節、在物為符節、在臣為名節、在君師為節制。
随其事皆可為占。
全彖節有可亨之道而貴于中正。
六爻在他卦中可兼正、在此卦則雖中而不正亦兇。
蓋不正不可為節、但恐其過中而至于苦耳。
九五居中得正、故得甘節之吉。
六三不中不正、故兇咎不待言。
餘四爻則必以得正為善。
初九得陽剛之正而無咎。
六四得柔順之正而吉。
上六雖以卦極緻兇、亦以得正而無咎。
九二雖居中、反至于兇、則以陽居陰、失正之故也。
天下未有不貞亦[文瀾本“亦”作“而”]可謂之節者。
故彖不必言利貞、而爻則必正乃吉也。
中孚中孚卦、下兌上巽。
風行澤上、感于水中、中孚之象。
以卦畫言之。
内外皆實而中虛、中孚之義。
二五皆陽為中實、亦中孚之義。
蓋中虛者、信之本。
中實者、信之質。
卦所以稱中孚也。
中孚次節。
按、序卦、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節制使人不越、上下信從。
中孚所以次節也。
全彖以誠信之極、雖無知之物可感、雖患難可涉、而皆利于以正也。
六爻以孚之道在剛中、故獨二五為孚之至。
初之應四、初實而四虛。
至三之應上、三虛而上實。
故皆未能盡孚之道。
蓋他卦皆以陰陽相應為吉、此則獨以剛中同德為孚。
此全彖六爻之大畧也。
中孚。
豚魚吉。
利涉大川。
利貞。
孚心可相信也。
以一卦言為中虛、以二體言為中實、皆孚之象。
又上巽以順下、下說以應上、亦相孚之義。
豚魚、江豚。
至則有風、信之可必者。
澤上有風、有豚魚之象。
木在澤上、外實内虛、舟楫之象。
誠信之至如豚魚則吉、以涉險難亦利。
然必利于正固乃可、不則硜硜匹夫之諒矣、以為信可感豚魚、于義亦優。
然不如以象言為當。
彖曰。
中孚、柔在内而剛得中。
說而巽、孚乃化邦也。
以卦體言之。
六三六四在内、則中虛無私主矣。
九二九五剛而得中、事皆不妄矣。
以卦德言之。
下說以孚乎上、上巽以孚乎下、可以感化乎萬邦矣。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以卦象言。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天者、理之正而已。
象曰。
澤上有風。
中孚。
君子以議獄緩死。
議獄、兌象。
緩死、巽象。
風無形而能震川澤、誠也。
議獄緩死、求之以誠也。
如舜之好生洽民、舜之中孚。
不犯有司、天下之中孚也。
初九。
虞吉。
有他不燕。
中孚之初上應六四、度其可信而信之則吉。
若有他則失所安、戒之也。
卦中二柔。
四得正、三不正。
初宜應四而間于三、故有此象。
象曰。
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志定于始、恐變于終。
九二。
鳴鶴在陰。
其子和之。
我有好爵。
吾與爾縻之。
兌為正秋為口舌。
鶴、感秋而鳴者。
二為陰。
有鳴鶴在陰之象。
二五以上下位言之、則五為君二為臣。
以先後之序言之、則二可為父而五可為子。
二中孚之實、而五亦以中孚之實應之、有鶴鳴子和之象。
好爵爾縻。
按、大全張氏謂我爵指五。
五為君位、故以爵言。
吾亦五也。
爾指二。
縻、二係于五也。
今按、好爵諸家皆以為爵祿、獨本義以為懿德。
蓋謂二五剛而得中、皆能修其天爵者也。
如此則我吾仍指二、爾指五為順。
蓋懿德之實可以相感。
二之所有、吾亦繫戀之也。
象曰。
其子和之。
中心願也。
九二以實感、九五以實應也。
六三。
得敵。
或鼓或罷。
或泣或歌。
敵謂上九、信之窮者也。
三陰柔不中正、居說之極。
與不中正之上九為應、而不能自主。
互二四為震、或鼓之象。
互四五為艮、或罷之象。
兌澤之流、或泣之象。
兌口之開、或歌之象。
象曰。
可鼓或罷、位不當也。
不中不正故也。
六四。
月幾望。
馬匹亡。
無咎。
六四居陰得正、位近于君。
有月無光、借日之光以為光、而幾于望之象。
又下卦兌互震、震東兌西、日月相望之象。
又震為馬。
倆馬一色為匹、猶對也。
初與四為匹、四乃絕之以上信于五、有馬匹亡之象。
此大臣能杜私交以事主者也、故無咎。
象曰。
馬匹亡、絕類上也。
下絕初九之類而上從于五也。
九五。
有孚攣如。
無咎。
九五剛健中正、而居尊位、孚之主也。
下應九二、與之同德、故為有孚攣如之象。
此彖所謂孕乃化邦者也。
故無咎。
象曰。
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有德有位、乃為正當。
上九。
翰音登于天。
貞兇。
雞鳴必先振羽、故曰翰音。
巽為雞、又雞之鳴有信、故于中孚言之。
上九居卦之最上。
雞非登天之物、以居卦之極。
信非所信而不知變、又有翰音登天之象。
雖貞亦兇也、況不貞乎。
象曰。
翰音登于天、何可長也。
九而不變則兇也。
全卦以誠信在中、則可以涉險難、然皆利于得正。
六爻在他卦皆取陰陽相應、此獨取二五中實之同德為孚。
蓋中可兼正。
即卦之貞也。
四亦以正而無咎。
初以正而吉而戒其有他。
至三上則不中不正、失所謂貞。
即失所謂孚矣。
小過小過、下艮上震。
山上有雷、其聲小過。
為卦四陰二陽、陰多于陽。
又陰居尊位、陽失位而不中。
小者過其常也、故為小過。
小過次中孚。
按、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人之所信必行、行則有過、小過所以次中孚也。
全彖以陰小過于陽亦可以亨、但利于守正、宜于小事而不宜于大事。
此全彖之大旨也。
六爻四陰二陽、陰過于陽。
初爻上爻、陰之不中而過者也、故皆兇。
二五兩爻、中而不過者也、故無兇咎。
若三四兩陽爻、當四陰方過之時。
四居柔在下、不過危厲。
若三居剛在上、必緻兇戕矣。
大抵陰過則陽多傷、而陰又不宜至于太過、又聖人扶陽抑陰之微旨乎。
小過。
亨利貞。
可小事。
不可大事。
飛鳥遺之音。
不宜上。
宜下。
大吉。
小謂陰也。
四陰在外、二陽在内。
陰多于陽、小者過也。
以事言之有三義。
小有所過、一也。
大者不可過而小者可過、二也。
所過者小、三也。
既過于陽則可以亨矣、然必利于守正。
蓋不正、則所過不小矣。
二五以柔得中、有可小事之象。
三四以陽剛失位不中、有不可大事之象。
此卦錯中孚。
中孚大象離、有飛鳥之象。
今錯變為小過大象坎不見離、有鳥飛已過但遺音之象。
本卦中二陽爻、有鳥身之象。
上下四陰爻有鳥翼之象。
三四五互為兌口、有遺音之象。
陽上陰下宜順其性、有不宜上宜下而大吉之象。
過非美名。
大過陽多于陰、易猶許其往。
小過陰多于陽、則聖人多戒辭。
此時非可以吉。
然能善于自處小事而不為大事、處下而不處上、則可以大吉矣。
彖曰。
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陰多陽寡、小者過也。
過而亨。
時當小過、不順時豈能亨。
惟小者過、所以亨也。
此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卦辭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時當小過而不失其正、乃可謂與時行。
失正、則非與時偕行之義矣。
柔得中、以二五言。
柔順得中、則處一身之小事能與時行矣、所以小事吉。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以三四言。
凡大事、必以剛健中正君子為之。
今失位不中、陽剛不得志矣、所以不可大事。
有飛鳥之象焉。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
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以卦體言、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
上逆下順者。
上卦乘陽、四五失位、逆也。
下卦乘陽[文瀾本“下卦乘陽”作“下卦承陽”]、二三得位、順也。
故占此者、凡事不宜上而宜下也。
象曰。
山上有雷。
小過。
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雷在天上為大壯。
出于地而上于山、其聲小過而已。
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
本義謂可過于小而不可過于大。
蓋可過乎恭、不可過乎傲。
可過乎哀、不可過乎易。
可過乎儉、不可過乎奢也。
又謂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
蓋恐其恭之甚為足恭。
哀之甚而為喪明。
儉之甚而為豚肩不掩豆也。
初六。
飛鳥以兇。
大全以初上為鳥翼、故于初上言飛鳥。
然初二五上皆翼、取象未确。
竊按、全卦有飛鳥之象。
而上卦震二三四互巽、亦有鳥象。
小過之時、不宜上宜下。
初在下者也、乃陰柔不正、上應于四。
則上而不下、猶小人附權貴以取禍者。
故有飛鳥以兇之象。
曰以者、初躁動援四而四以之也。
洞林占謂緻羽蟲之孽、亦此意。
象曰。
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初不安于下、兇乃自取、無可如何。
六二。
過其祖。
遇其妣。
不及其君。
遇其臣。
無咎。
三陽在二之上、有父象。
四在三上、有祖象。
五以陰居尊、有妣象。
然五尊而初二卑、又有君臣之象。
二越三四而上應于五、是過其祖矣。
然五陰非正應、是所遇乃妣也。
然以爻位言之、五又君也。
過祖、有繼世之譽。
過君、則有犯分之嫌。
當小過時、上逆而下順。
二柔順中正、過而不過。
下與初比。
故有不及其君而遇其臣之象。
如是則無咎矣。
過祖非敢抗祖、乃遇其妣。
君不敢過而與臣遇。
正所謂可小事而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者。
故無咎也。
象曰。
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臣過其君、非小過之義矣。
九三。
弗過。
防之。
從或戕之。
兇。
本義以弗過防之謂不能過于防陰、然于四爻異同。
今依胡氏以弗過為句。
小過陰過之時。
二陽皆稱弗過、謂陽不能過陰也。
從、随也。
柔過之時、衆陰害陽。
三雖得位而弗能過乎陰、則當離之。
若不防則随有戕之者至矣、故兇。
蓋此卦不宜上。
三居下卦之上、衆陰勢方上進故也。
象曰。
從或戕之、兇如何也。
如何、言其甚也。
九四。
無咎。
弗過。
遇之。
往厲必戒。
勿用永貞。
九四以剛居柔、似有咎矣。
然當過之時、以剛居柔。
小過乎恭者、無咎之道也。
弗過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