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淺述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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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院編修陳夢雷撰
鹹鹹卦、下艮上兌。
取相感之義。
兌少女。
艮、少男也。
男女相感之深、莫如少者。
又艮體笃實、兌體和說。
男以笃實下交、女心說而上應、感之至也。
故名為鹹。
下經首鹹。
按、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夫婦、有夫婦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天地、萬物之本。
夫婦、人倫之始。
所以上經首乾坤、下經首鹹、繼以恒也。
又按、繫辭、天地定位、山澤通氣。
位欲其對待而分、故天地分為二卦。
氣欲其流行而合、故山澤合為一卦也。
全卦取男女夫婦之義、唯正則吉。
六爻皆以人身取象。
下卦象下體、自拇而腓而股。
上卦象上體、自心而背而口。
拇腓股随體而動、應感者也。
晦不能思、無感者也。
口以言為說、不足以感人者也。
皆不能盡感之道。
唯心為感之主。
乃無心者無所感、有心者憧憧往來亦不能以為感。
則感道之難言也。
此全彖六爻之大略也。
鹹。
亨。
利貞。
取女吉。
鹹、感也。
不曰感而曰鹹。
鹹、皆也。
無心之感、無所不感也。
所謂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者。
若有心于感、則非易之道矣。
故卦名鹹。
艮以少男先下于兌、感之專也。
兌以少女而悅少男、應之至也。
男先下女、得男女之正。
感則必通、故占為亨。
然必貞而取女則吉。
若不以正、則失其亨而所為皆兇矣。
又按、八卦各有正位。
艮在三、兌在六。
艮屬陽三、則以陽居陽。
兌屬陰六、則以陰居陰。
男女皆其正、故曰貞吉。
彖曰。
鹹、感也。
本卦二體初陰四陽、二陰五陽、三陽六陰。
皆陽感陰應、陰感陽應。
六畫皆相與、卦之名義由[文瀾本“由”作“如”]此。
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
止而說、男下女。
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
以卦體言之、兌柔在上、艮剛在下。
六畫陰陽相應。
以卦德言之、艮止則情專、兌說則應切。
以卦象言之、少男先下於少女。
柔上剛下、感應相與、所以亨也。
夫婦之道、止而不說則離、說而不止則亂。
止而說、所以利貞也。
婚姻之道、無女先于男、必女守正而男先下之、所以取女吉也。
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
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天地無心而成化、一自然之運也。
聖人有心而無為、一至誠之理也。
誠能動物。
人心之和平、一至誠之理也。
誠能動物。
人心之和平、一至誠所感、非邀結之為也。
分言之。
天地自天地、聖人自聖人。
合言之。
則天地之翕闢、即聖人之呼吸。
天地之慘舒、即人之哀樂。
故有感必通、天地萬物之情所同也。
寂然不動者性[文瀾本“性”作“心”]、感而遂通者情。
即有感必通之道。
引伸之而情可見矣。
象曰。
山上有澤。
鹹。
君子以虛受人。
澤性潤下、土性受潤。
澤之潤有以感乎山、山之虛有以受乎澤、鹹之象也。
山上有澤、氣以虛而通。
人心以虛而受、虛受則能感矣。
若心之不虛、私意先入為主。
雖投之不受、感通之機窒矣。
初六。
鹹其拇。
拇、足大指也。
卦取男女之感。
六爻皆以人心取象。
初在下、有拇之象。
拇非能感人者、特以人身形體上下、象所感有淺深耳。
拇随足而動、欲進未能。
初感於最下、所感尚淺。
以其未至妄動、故不言吉兇。
象曰。
鹹其拇、志在下也。
初與四正應。
雖所感尚淺、未遽動、而志知其在九四矣。
六二。
鹹其腓。
兇。
居吉。
腓、足肚也。
欲行則先自動、妄不能固守者也。
二在下體之中、故有腓象。
二與五為正應、然君位非可妄動求感。
二變巽為入、則不待五之感而先動、躁妄故失之兇。
然有中正之德、故能居其所、則吉也。
又按、艮之六二曰艮其腓、象與鹹同而不言兇。
今鹹曰兇者、以動故也。
能居、則如艮之本體、可以吉矣。
象曰。
雖兇居吉、順不害也。
吉言居者、非戒之使不得感也。
陰性本靜、艮體本止。
順其本然、不累於欲、感可不害矣。
九三。
鹹其股。
執其随。
往吝三居下體之上、互巽有股象。
執者、專主之意。
股、主於随足而動、不能自專者也。
下二爻皆欲動。
三以陽剛不能自守、欲應於上六[文瀾本“六”作“矣”)]上悅體之極。
三往而從之、但主于随。
以人事言、猶君子說小人之富貴者、往必吝矣。
象曰。
鹹其股、亦不處也。
志在随人、所執下也。
亦者、對下二爻而言。
二爻陰、躁其動固也。
三以陽剛居止之極、乃不自安處而但随人。
所守污下、不足言矣。
九四。
貞吉悔亡。
憧憧往來。
朋從爾思九四居股之上、脢之下。
三陽之中、心之象、鹹之主也。
心之感物、必正而固、乃得其理。
九四以陽居陰、非其正也。
而曰貞吉悔亡、戒之也。
憧憧往來、謂一心計我之所以感、又計彼之所以應。
有明道計功之意。
初與四為正應、有朋象。
思者、心之用也。
心不可見、故言心之用。
九四心之象、鹹之主。
若能正而固、則虛中無我、無所不感[文瀾本無“無所不感”四字]、無所不應而自然獲吉、悔可亡矣。
若此心一有計功謀利之私、則未免憧憧然於往來、不過其朋類從之。
又安能廓然大公、物來順應而無所不通哉。
象曰。
貞吉悔亡、未感害也。
憧憧往來、未光大也。
未感害、當從程傳、未為私感所害也。
憧憧往來、以私心相感、則感之道狹矣、故曰未光大也。
九五。
鹹其脢、無悔脢、背肉。
在心之上、而相背昧、無所知、不能感物者也。
五在上卦之中、心之上、故以取象。
然以其無私係也、故亦可以無悔。
此卦諸爻皆動而無靜、五則靜而無動、皆非心之正也。
僅以無私係而得無悔、非取之也。
象曰。
鹹其脢、志末也。
孤孑絕物、所志已末。
上六。
鹹其輔頰舌。
兌為口舌。
上六居卦之最上、故有輔頰舌之象。
舌動則輔應而頰從之、三者相須、皆所用以言者。
以陰居說之終、處鹹之極、無其實而徒以口舌感人者也。
人情喜谀說佞、口舌容有感人之時。
然其事已不足道矣、故兇悔吝、皆可不言也。
象曰。
鹹其輔頰舌、滕口說也。
滕、騰通。
馳騁其辭辯、以取說於人也。
全卦以相感為義。
感之道莫大於男女、故彖以取女言之、而要於正則吉。
感之用莫神於心、故六爻以四之心為主、而要於正則悔亡。
心有動有靜。
靜而無動則脢也、不能感者也。
動而不靜、腓也股也輔頰舌也、感之不以正者也。
蓋上卦雖主於說、下卦則取於止。
必也未感之先、心本於虛。
方感之時、一出於正。
所謂寂然不動、感而遂通者、庶得鹹之義矣。
又按、蘇傳、鹹者以神交。
夫神者将遺其心、況於身乎、身忘而後神存。
心不遺則身不忘、身不忘則神忘。
故神與身非兩存也、必有一忘。
足不忘屦、則屦之累也甚於桎梏。
要不忘帶、則帶之為虐也甚於缧絏。
人之所以終日蹑屦束帶而不知厭者、以其忘之也。
道之可以名言者、皆非其至。
而鹹之可以分[文瀾本“分”作“象”]别者、皆其粗也。
是故在卦者、鹹之全也。
在爻者、鹹之粗也。
爻配一體、自拇而上至於口。
當其處者有其德、德有優劣而吉兇生焉。
合而用之、則拇履腓行心慮口言、六職并舉而我不知。
此其為卦也。
離而觀之、則拇能履而不能提、口能言而不能聽。
此其為爻也。
方其為卦也、見為鹹而不知其所以鹹。
猶其為人也、見其人而不見其體也。
六體各見、非全人也。
見其所以鹹、非全德也。
是故六爻未有不相應者、而皆病焉。
不兇則吝、其善者免於悔而已。
此說可叅。
恒恒卦、巽下震上。
取有常能久之意。
彖傳取義有四。
剛上柔下、一也。
雷動風應、二也。
由順而動、事乃可久、三也。
剛柔相應、乃理之常、四也。
故卦名恒。
恒次於鹹。
按、序卦、夫婦之道不可以久也、故受之以恒。
恒、久也。
鹹、夫婦之道。
夫婦之道、終身不變者也。
故鹹之後繼以恒也。
鹹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男女交感之義也。
恒長男在長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婦居室之常也。
論交感之情則少為親切、論尊卑之序則長為謹嚴、故兌艮為鹹而震巽為恒也。
全彖以有常則亨、又貴於得正。
以往兼不易不已二義、能盡乎恒之道者也。
六爻雖上下相應、而皆於恒之義未盡。
初在下之下、四在上之下。
皆未及乎恒者、故泥常而不知變。
三在下之上、上在上之上。
皆已過乎恒者、故好變而不知常。
惟二五得上下體之中、似知恒之義者。
而五位剛爻柔、以柔中為恒。
故不能制義、而但為婦人之吉。
二位柔爻剛、以剛中為恒。
而居位不當、亦不能盡守常之義、故但可悔亡亾而已。
蓋恒之道難言、必如彖所雲而後可也。
恒。
亨。
無咎。
利貞。
利有攸往。
恒、常久也。
常有不易之義、久有不已之義。
字從心從一日、立心如一日也。
人能常久其道、則可以亨通而無咎。
然必利於得正、乃得常久之道而利於有所往也。
利貞、有不易之意。
利有攸往、有不已之意。
彖曰。
恒、久也。
剛上而柔下、雷風相與、巽而動、剛柔皆應、恒。
以卦體言之、艮剛上而巽柔下。
名分之常。
以卦象言之、雷震則風從。
氣化之常。
以卦德言之、巽順理而雷動有為。
操行之常。
又以卦體言之、六爻剛柔皆應。
情理之常。
此皆以釋卦之名義也。
恒亨、無咎、利貞、久于其道也。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
本義重貞字。
按、文意宜重道字。
道即貞也。
言恒亨、無咎、而必曰利貞者。
恒之義雖取於久、必久於其道也。
天地之所以恒久不已者、道也。
若久而非道、則不得謂之貞矣、安得亨而無咎乎。
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
久於其道、終也。
利有攸往、始也。
蓋一定不易之中、即有随時變易之理。
天地晝之終即夜之始、寒之終即暑之始。
循環無端、所以可常可久。
故居恒而利於往也。
此二節釋彖辭。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
四時變化而能久成。
聖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
觀其所恒、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此極言恒久之道、見恒之利於貞也。
日月陰陽之精。
以得天之道、往來盈虧而能久照。
四時陰陽之氣。
亦得天之道而變化之、故寒暑相禅以成歲功。
聖人亦常久於道、皆出於正、故天下化之以成風俗。
故恒有所以恒者、道也。
即貞也。
日月之久照、四時之久成、聖人之化成、皆以此也。
故曰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象曰。
雷風。
恒。
君子以立不易方。
方、理之不可易者。
巽性入而在内、雷性動而在外、雷風至變而不失其常。
君子體之。
常變經權皆不可易之理、非膠于一定之謂也。
初六。
浚恒。
貞兇。
無攸利。
初與四為正應、理之常也。
然在下、未可深有所求。
四震體、陽性動而不下、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意異乎常(文瀾本“異乎常”作“甚微”)矣。
初之柔暗不能度勢、巽性善(文瀾本“善”作“務”)入故深。
以常理求之、為浚恒之象。
如是則雖貞亦兇、而無所利矣、況爻象本不正乎。
象曰。
浚恒之兇、始求深也。
交際之道、自有淺深。
交始而遽以深望之、豈常理哉。
九二。
悔亡以陽居陰、本當有悔。
以久於中道、故悔可亡。
象曰。
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過不及皆不能久。
可久之道唯中而已。
諸爻以不中故不能久。
蓋正者或未必中、中者可以兼正也。
九三。
不恒其德。
或承之羞。
貞吝。
位雖得正、然過則不中、志從于上而不能久。
蓋巽為不果、又為躁卦、故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
承、進也。
或者、不知誰何。
人得而進之以羞也、如是則雖正亦吝矣。
象曰。
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過剛、又介二剛之間、進退無所容也。
九四。
田無禽。
坤為衆。
四變坤有田象。
應初巽為無禽象。
師六五變坎中實、所應又剛、故為有禽。
此變坤陰虛、所應又柔、故有無禽之象。
以陽居陰、已非其位。
所處不中、震體好動。
曲學異端返之身心而無益、措之天下而無功者也。
象曰。
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以陽居陰、非所久而久也。
九二亦非位而悔可亡、此則不然者。
又中與不中之辯也。
六五。
恒其德。
貞。
婦人吉。
夫子兇。
以柔中而應剛中、陰柔之正、有恒其德貞之象。
五變兌為少女、婦人之象。
以柔為恒、婦人之道、非夫子所宜。
故婦人得此爻則吉、在夫子則兇也。
象曰。
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
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婦人從一夫而終、無專制之義。
夫子剛斷、以義制事。
乃柔順而從婦道、則兇矣。
上六。
振恒。
兇。
以一卦之極言之、居恒之極、不能常矣。
以上卦之極言之、處震之終、過於動矣。
以上六之一爻言之、質陰柔不能固守居上、又非所安矣。
故有震動其恒之象、而其占則兇也。
象曰。
振恒在上、大無功也。
居上必有恒德、乃可有功。
躁動如此、安能有所成乎。
曰大無功、上無益於國家、下不利於生民也。
恒卦象甚善、而六爻鮮有全吉。
蓋以爻配位、陰陽得失各有不同。
大抵或守常而失之拘、或厭常而失之躁。
皆不能中正以盡乎恒之義。
初四皆守常而拘者也、而初之兇甚於四。
三上皆厭常而躁者也、而上之兇甚於三。
二五皆中而不正、故五有不能制義之兇、即二亦僅悔亡而已。
盡恒之義、必如彖之所雲乎。
遯遯卦、艮下乾上。
二陰浸長、陽當退避。
又乾陽外
取相感之義。
兌少女。
艮、少男也。
男女相感之深、莫如少者。
又艮體笃實、兌體和說。
男以笃實下交、女心說而上應、感之至也。
故名為鹹。
下經首鹹。
按、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夫婦、有夫婦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天地、萬物之本。
夫婦、人倫之始。
所以上經首乾坤、下經首鹹、繼以恒也。
又按、繫辭、天地定位、山澤通氣。
位欲其對待而分、故天地分為二卦。
氣欲其流行而合、故山澤合為一卦也。
全卦取男女夫婦之義、唯正則吉。
六爻皆以人身取象。
下卦象下體、自拇而腓而股。
上卦象上體、自心而背而口。
拇腓股随體而動、應感者也。
晦不能思、無感者也。
口以言為說、不足以感人者也。
皆不能盡感之道。
唯心為感之主。
乃無心者無所感、有心者憧憧往來亦不能以為感。
則感道之難言也。
此全彖六爻之大略也。
鹹。
亨。
利貞。
取女吉。
鹹、感也。
不曰感而曰鹹。
鹹、皆也。
無心之感、無所不感也。
所謂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者。
若有心于感、則非易之道矣。
故卦名鹹。
艮以少男先下于兌、感之專也。
兌以少女而悅少男、應之至也。
男先下女、得男女之正。
感則必通、故占為亨。
然必貞而取女則吉。
若不以正、則失其亨而所為皆兇矣。
又按、八卦各有正位。
艮在三、兌在六。
艮屬陽三、則以陽居陽。
兌屬陰六、則以陰居陰。
男女皆其正、故曰貞吉。
彖曰。
鹹、感也。
本卦二體初陰四陽、二陰五陽、三陽六陰。
皆陽感陰應、陰感陽應。
六畫皆相與、卦之名義由[文瀾本“由”作“如”]此。
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
止而說、男下女。
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
以卦體言之、兌柔在上、艮剛在下。
六畫陰陽相應。
以卦德言之、艮止則情專、兌說則應切。
以卦象言之、少男先下於少女。
柔上剛下、感應相與、所以亨也。
夫婦之道、止而不說則離、說而不止則亂。
止而說、所以利貞也。
婚姻之道、無女先于男、必女守正而男先下之、所以取女吉也。
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
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天地無心而成化、一自然之運也。
聖人有心而無為、一至誠之理也。
誠能動物。
人心之和平、一至誠之理也。
誠能動物。
人心之和平、一至誠所感、非邀結之為也。
分言之。
天地自天地、聖人自聖人。
合言之。
則天地之翕闢、即聖人之呼吸。
天地之慘舒、即人之哀樂。
故有感必通、天地萬物之情所同也。
寂然不動者性[文瀾本“性”作“心”]、感而遂通者情。
即有感必通之道。
引伸之而情可見矣。
象曰。
山上有澤。
鹹。
君子以虛受人。
澤性潤下、土性受潤。
澤之潤有以感乎山、山之虛有以受乎澤、鹹之象也。
山上有澤、氣以虛而通。
人心以虛而受、虛受則能感矣。
若心之不虛、私意先入為主。
雖投之不受、感通之機窒矣。
初六。
鹹其拇。
拇、足大指也。
卦取男女之感。
六爻皆以人心取象。
初在下、有拇之象。
拇非能感人者、特以人身形體上下、象所感有淺深耳。
拇随足而動、欲進未能。
初感於最下、所感尚淺。
以其未至妄動、故不言吉兇。
象曰。
鹹其拇、志在下也。
初與四正應。
雖所感尚淺、未遽動、而志知其在九四矣。
六二。
鹹其腓。
兇。
居吉。
腓、足肚也。
欲行則先自動、妄不能固守者也。
二在下體之中、故有腓象。
二與五為正應、然君位非可妄動求感。
二變巽為入、則不待五之感而先動、躁妄故失之兇。
然有中正之德、故能居其所、則吉也。
又按、艮之六二曰艮其腓、象與鹹同而不言兇。
今鹹曰兇者、以動故也。
能居、則如艮之本體、可以吉矣。
象曰。
雖兇居吉、順不害也。
吉言居者、非戒之使不得感也。
陰性本靜、艮體本止。
順其本然、不累於欲、感可不害矣。
九三。
鹹其股。
執其随。
往吝三居下體之上、互巽有股象。
執者、專主之意。
股、主於随足而動、不能自專者也。
下二爻皆欲動。
三以陽剛不能自守、欲應於上六[文瀾本“六”作“矣”)]上悅體之極。
三往而從之、但主于随。
以人事言、猶君子說小人之富貴者、往必吝矣。
象曰。
鹹其股、亦不處也。
志在随人、所執下也。
亦者、對下二爻而言。
二爻陰、躁其動固也。
三以陽剛居止之極、乃不自安處而但随人。
所守污下、不足言矣。
九四。
貞吉悔亡。
憧憧往來。
朋從爾思九四居股之上、脢之下。
三陽之中、心之象、鹹之主也。
心之感物、必正而固、乃得其理。
九四以陽居陰、非其正也。
而曰貞吉悔亡、戒之也。
憧憧往來、謂一心計我之所以感、又計彼之所以應。
有明道計功之意。
初與四為正應、有朋象。
思者、心之用也。
心不可見、故言心之用。
九四心之象、鹹之主。
若能正而固、則虛中無我、無所不感[文瀾本無“無所不感”四字]、無所不應而自然獲吉、悔可亡矣。
若此心一有計功謀利之私、則未免憧憧然於往來、不過其朋類從之。
又安能廓然大公、物來順應而無所不通哉。
象曰。
貞吉悔亡、未感害也。
憧憧往來、未光大也。
未感害、當從程傳、未為私感所害也。
憧憧往來、以私心相感、則感之道狹矣、故曰未光大也。
九五。
鹹其脢、無悔脢、背肉。
在心之上、而相背昧、無所知、不能感物者也。
五在上卦之中、心之上、故以取象。
然以其無私係也、故亦可以無悔。
此卦諸爻皆動而無靜、五則靜而無動、皆非心之正也。
僅以無私係而得無悔、非取之也。
象曰。
鹹其脢、志末也。
孤孑絕物、所志已末。
上六。
鹹其輔頰舌。
兌為口舌。
上六居卦之最上、故有輔頰舌之象。
舌動則輔應而頰從之、三者相須、皆所用以言者。
以陰居說之終、處鹹之極、無其實而徒以口舌感人者也。
人情喜谀說佞、口舌容有感人之時。
然其事已不足道矣、故兇悔吝、皆可不言也。
象曰。
鹹其輔頰舌、滕口說也。
滕、騰通。
馳騁其辭辯、以取說於人也。
全卦以相感為義。
感之道莫大於男女、故彖以取女言之、而要於正則吉。
感之用莫神於心、故六爻以四之心為主、而要於正則悔亡。
心有動有靜。
靜而無動則脢也、不能感者也。
動而不靜、腓也股也輔頰舌也、感之不以正者也。
蓋上卦雖主於說、下卦則取於止。
必也未感之先、心本於虛。
方感之時、一出於正。
所謂寂然不動、感而遂通者、庶得鹹之義矣。
又按、蘇傳、鹹者以神交。
夫神者将遺其心、況於身乎、身忘而後神存。
心不遺則身不忘、身不忘則神忘。
故神與身非兩存也、必有一忘。
足不忘屦、則屦之累也甚於桎梏。
要不忘帶、則帶之為虐也甚於缧絏。
人之所以終日蹑屦束帶而不知厭者、以其忘之也。
道之可以名言者、皆非其至。
而鹹之可以分[文瀾本“分”作“象”]别者、皆其粗也。
是故在卦者、鹹之全也。
在爻者、鹹之粗也。
爻配一體、自拇而上至於口。
當其處者有其德、德有優劣而吉兇生焉。
合而用之、則拇履腓行心慮口言、六職并舉而我不知。
此其為卦也。
離而觀之、則拇能履而不能提、口能言而不能聽。
此其為爻也。
方其為卦也、見為鹹而不知其所以鹹。
猶其為人也、見其人而不見其體也。
六體各見、非全人也。
見其所以鹹、非全德也。
是故六爻未有不相應者、而皆病焉。
不兇則吝、其善者免於悔而已。
此說可叅。
恒恒卦、巽下震上。
取有常能久之意。
彖傳取義有四。
剛上柔下、一也。
雷動風應、二也。
由順而動、事乃可久、三也。
剛柔相應、乃理之常、四也。
故卦名恒。
恒次於鹹。
按、序卦、夫婦之道不可以久也、故受之以恒。
恒、久也。
鹹、夫婦之道。
夫婦之道、終身不變者也。
故鹹之後繼以恒也。
鹹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男女交感之義也。
恒長男在長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婦居室之常也。
論交感之情則少為親切、論尊卑之序則長為謹嚴、故兌艮為鹹而震巽為恒也。
全彖以有常則亨、又貴於得正。
以往兼不易不已二義、能盡乎恒之道者也。
六爻雖上下相應、而皆於恒之義未盡。
初在下之下、四在上之下。
皆未及乎恒者、故泥常而不知變。
三在下之上、上在上之上。
皆已過乎恒者、故好變而不知常。
惟二五得上下體之中、似知恒之義者。
而五位剛爻柔、以柔中為恒。
故不能制義、而但為婦人之吉。
二位柔爻剛、以剛中為恒。
而居位不當、亦不能盡守常之義、故但可悔亡亾而已。
蓋恒之道難言、必如彖所雲而後可也。
恒。
亨。
無咎。
利貞。
利有攸往。
恒、常久也。
常有不易之義、久有不已之義。
字從心從一日、立心如一日也。
人能常久其道、則可以亨通而無咎。
然必利於得正、乃得常久之道而利於有所往也。
利貞、有不易之意。
利有攸往、有不已之意。
彖曰。
恒、久也。
剛上而柔下、雷風相與、巽而動、剛柔皆應、恒。
以卦體言之、艮剛上而巽柔下。
名分之常。
以卦象言之、雷震則風從。
氣化之常。
以卦德言之、巽順理而雷動有為。
操行之常。
又以卦體言之、六爻剛柔皆應。
情理之常。
此皆以釋卦之名義也。
恒亨、無咎、利貞、久于其道也。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
本義重貞字。
按、文意宜重道字。
道即貞也。
言恒亨、無咎、而必曰利貞者。
恒之義雖取於久、必久於其道也。
天地之所以恒久不已者、道也。
若久而非道、則不得謂之貞矣、安得亨而無咎乎。
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
久於其道、終也。
利有攸往、始也。
蓋一定不易之中、即有随時變易之理。
天地晝之終即夜之始、寒之終即暑之始。
循環無端、所以可常可久。
故居恒而利於往也。
此二節釋彖辭。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
四時變化而能久成。
聖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
觀其所恒、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此極言恒久之道、見恒之利於貞也。
日月陰陽之精。
以得天之道、往來盈虧而能久照。
四時陰陽之氣。
亦得天之道而變化之、故寒暑相禅以成歲功。
聖人亦常久於道、皆出於正、故天下化之以成風俗。
故恒有所以恒者、道也。
即貞也。
日月之久照、四時之久成、聖人之化成、皆以此也。
故曰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象曰。
雷風。
恒。
君子以立不易方。
方、理之不可易者。
巽性入而在内、雷性動而在外、雷風至變而不失其常。
君子體之。
常變經權皆不可易之理、非膠于一定之謂也。
初六。
浚恒。
貞兇。
無攸利。
初與四為正應、理之常也。
然在下、未可深有所求。
四震體、陽性動而不下、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意異乎常(文瀾本“異乎常”作“甚微”)矣。
初之柔暗不能度勢、巽性善(文瀾本“善”作“務”)入故深。
以常理求之、為浚恒之象。
如是則雖貞亦兇、而無所利矣、況爻象本不正乎。
象曰。
浚恒之兇、始求深也。
交際之道、自有淺深。
交始而遽以深望之、豈常理哉。
九二。
悔亡以陽居陰、本當有悔。
以久於中道、故悔可亡。
象曰。
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過不及皆不能久。
可久之道唯中而已。
諸爻以不中故不能久。
蓋正者或未必中、中者可以兼正也。
九三。
不恒其德。
或承之羞。
貞吝。
位雖得正、然過則不中、志從于上而不能久。
蓋巽為不果、又為躁卦、故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
承、進也。
或者、不知誰何。
人得而進之以羞也、如是則雖正亦吝矣。
象曰。
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過剛、又介二剛之間、進退無所容也。
九四。
田無禽。
坤為衆。
四變坤有田象。
應初巽為無禽象。
師六五變坎中實、所應又剛、故為有禽。
此變坤陰虛、所應又柔、故有無禽之象。
以陽居陰、已非其位。
所處不中、震體好動。
曲學異端返之身心而無益、措之天下而無功者也。
象曰。
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以陽居陰、非所久而久也。
九二亦非位而悔可亡、此則不然者。
又中與不中之辯也。
六五。
恒其德。
貞。
婦人吉。
夫子兇。
以柔中而應剛中、陰柔之正、有恒其德貞之象。
五變兌為少女、婦人之象。
以柔為恒、婦人之道、非夫子所宜。
故婦人得此爻則吉、在夫子則兇也。
象曰。
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
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婦人從一夫而終、無專制之義。
夫子剛斷、以義制事。
乃柔順而從婦道、則兇矣。
上六。
振恒。
兇。
以一卦之極言之、居恒之極、不能常矣。
以上卦之極言之、處震之終、過於動矣。
以上六之一爻言之、質陰柔不能固守居上、又非所安矣。
故有震動其恒之象、而其占則兇也。
象曰。
振恒在上、大無功也。
居上必有恒德、乃可有功。
躁動如此、安能有所成乎。
曰大無功、上無益於國家、下不利於生民也。
恒卦象甚善、而六爻鮮有全吉。
蓋以爻配位、陰陽得失各有不同。
大抵或守常而失之拘、或厭常而失之躁。
皆不能中正以盡乎恒之義。
初四皆守常而拘者也、而初之兇甚於四。
三上皆厭常而躁者也、而上之兇甚於三。
二五皆中而不正、故五有不能制義之兇、即二亦僅悔亡而已。
盡恒之義、必如彖之所雲乎。
遯遯卦、艮下乾上。
二陰浸長、陽當退避。
又乾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