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淺述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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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
震為足、初應四。
三四五互為坎為桎梏。
初爻最下、故有屦校之象。
震變坤、不見其足、滅趾之象。
罪小而受薄刑、小懲可以大誡、故無咎也。
象曰。
履校滅趾、不行也。
震主動、變坤則靜。
不敢妄動、不進于惡矣。
六二。
噬膚滅鼻。
無咎。
中四爻言用刑之人、皆取食物為象。
膚、豕腹下柔軟無骨之肉、噬而易嗑者、滅鼻、深入至沒其鼻也。
六二陰柔中正、聽斷得理、噬之最易合者。
二三四互艮為鼻。
二變則為離、故有深沒其鼻之象。
蓋以乘初之剛、以柔治剛、深痛治之、不至于有咎也。
此解照程傳。
按、本義謂傷滅其鼻、占者雖傷而終無咎。
然噬膚無傷鼻之理、不如程傳之順。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噬膚至于滅鼻、疑于深矣。
所以無咎者、以乘剛故也。
蓋在下有強梗之人、恐過柔以治之則廢。
故深嚴而得宜、乃得其中也。
六三。
噬臘肉。
遇毒。
小吝無咎。
臘肉、小獸全體骨而乾之者、堅韌之物也。
六三柔中有剛、有臘肉象。
互坎、有遇毒象。
六三陰柔不中正、治久年疑獄而人不服者也、故占小吝。
然時當噬嗑、于義亦無咎也。
象曰。
遇毒、位不當也。
以柔弱居剛強之位故也。
九四。
噬乾胏、得金矢。
利艱貞吉。
乾胏、肉之帶骨者、至堅而難噬者也。
金矢、本義謂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
然周禮束矢鈞金、所以禁民訟獄。
使瑣屑之事不敢妄興訟、非聽訟之正道也。
不如程傳以金剛矢直為得治獄之宜。
九四離體、離為乾、乾胏之象。
三四五互坎、坎得乾之中爻、有金象。
坎又為矢、得金矢之象。
九四以剛居柔、居大臣之位。
所斷之獄、又非若膚臘之易者。
必如金之剛則不撓、如矢之直則無私。
然剛直非易行、恐瞻顧而不果矣、故必艱難正固則吉。
象曰。
利艱貞吉、未光也。
離有光明之象。
四離體而居下、大臣之位、不便威福自已。
治此大獄、雖以剛直為主、未免艱難戒懼、故曰未光。
六五。
噬乾肉。
得黃金。
貞厲無咎。
乾肉、難于膚而易于臘胏者也。
六五君位。
小事不至于君、故所噬非膚之易。
君威無所不加、故不至如臘胏之難。
黃金、本義謂指鈞金。
蓋周禮小事束矢、大事鈞金。
大臣大小兼聽、唯鈞金則以聞之君者也。
今從程傳作剛中之德為優。
離中變乾為金、黃金之象。
蓋大臣貴其不撓、尤貴于無私。
君則無可私矣、唯恐其優柔不斷而已。
黃中色而金剛德。
六五柔順居尊、剛柔相濟、得其中矣。
然刑者、聖人不得已而用之、不可無戒懼之心也。
故雖貞亦厲、但于義則無咎也。
五位與二同。
而五能噬乾肉、二但能噬膚者。
二以柔居柔而五以柔居剛、五之才勝乎二也。
五之才與三同。
而五得黃金、三不免遇毒者。
三之柔不中、五之柔得中、五之位勝乎三之位也。
六五之才之位勝二三、而爻辭但言無咎、不及九四之吉者。
五之柔不如四之剛也。
蓋九四以剛噬者、有司執法之公。
六五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
然治獄本有司之事、而有司雖威照並行、必以剛直為主。
故論治獄之道、必以九四為則也。
象曰。
貞厲無咎、得當也。
得當、謂處剛而得中也。
彖言不當位、以位言也。
爻言得當、以事言也。
四爻言吉而傳曰未光、五爻僅無咎而傳言得當者。
九四臣位、必艱貞而後吉。
權難自主、所以未光。
五君位、用刑人無不服、而以艱貞危厲為心。
蓋欽恤之道當然、故在五為得其當也。
上九。
何校滅耳。
兇。
何、負也。
本爻離為槁木。
三四五互坎為耳為桎梏。
坎耳在下、有何校而滅其耳之象。
居卦之極、怙終不悛。
罪之大者、故兇。
象曰。
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罪其聽之不聰、怙終而陷于大罪也。
九未變為離之明。
今變不成離、故不明也。
全卦以物由噬而得合、莫甚于用獄以懲奸、故所論皆用獄之事。
初上無位、為受刑之人。
初過小而在下、為治獄之始。
上惡極而怙終、為用刑之終。
中四爻皆治獄之人。
然卦才之剛柔不同、故所噬之難易亦異。
六二以柔居柔故噬膚、最易者也。
六五以柔居剛為得中者、故噬乾肉、然比膚則難矣。
六三柔中有剛則噬臘肉、然比膚則難矣。
六三柔中有剛則噬臘肉、比乾肉難矣。
九四剛中有柔、則噬乾胏、噬之最難者也。
難易雖有不同、而四艱貞、三亦遇毒、五貞厲、而二亦滅鼻。
則治獄之道、期于敬謹一也。
贲贲卦、下離上艮。
山下有火。
山者、草木百物所聚。
火照之其上、百物皆被光彩、有贲飾之象。
又卦綜剛柔交錯、卦德文明以止、皆有贲飾之義。
故為贲。
贲次噬嗑。
按、序卦、嗑者、合也。
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
人物合聚、必有次序行列、威儀上下、而文飾生焉。
贲所以次噬嗑也。
贲雖尚文、必以質為本。
凡事無本不立、無文不行、故全彖以贲有可亨之道。
然本大而文小、故不過小利于所往。
六爻初四以相應為贲、而二與三、五與上則以相比為贲。
三爻在内者離體、則以文明為贲、故贲趾贲須濡如皆有所設飾。
三爻在外者艮體、則又以笃實為贲、故皤如丘園白贲皆取于質素。
然内三爻雖以文明為贲、二之贲須既出于自然、初之舍車則取其高隐、三之濡如即戒其永貞。
于贲飾之時、皆以不贲為贲。
此又聖人返樸還淳之妙用、維持世道之深意。
此六爻之大略也。
贲。
亨。
小利有所往。
贲、飾也。
凡事無文不行。
有贲之文、文以輔質、此贲所以亨。
然文勝又恐滅質。
内文明而艮止于外、收斂其文、不欲盡發、故小利有攸往。
蓋凡事以本為大、而文則小也。
又按、小利有攸往、固所利者小之意、亦有唯小則利之意。
蓋陰小陽大、小利往而大不宜往矣。
故以下六爻、陰爻皆宜動而陽爻多有戒辭。
此又贲而剝之漸也。
彖曰。
贲、亨。
亨字疑衍。
柔來而文剛、故亨。
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天文也。
柔來二句以卦綜言。
蓋噬嗑以初五兩爻為主爻、此二上兩爻為主爻。
噬嗑五柔來為贲二、居初三兩剛之中。
所謂黃離元吉得中道者也。
文在其中、是以謂之贲亨。
噬嗑初上而為贲上、居四五兩爻之終。
所謂敦良之吉以厚終者也。
文成其終、是以小利有攸往。
柔來不言分、離反為離、中偶不動也。
剛上言分者、震反為艮、下畫移居上畫也。
天文也上有剛柔交錯四字。
日月五星之運行、不過剛柔一往一來而已、故曰天文。
文明以止、人文也。
此以卦德言之。
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之間、燦然有禮以相接、文之明也。
截然有分以相守、文之止也。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
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聖人觀日月之次、昏旦之星、以察四時寒署之變。
觀于君臣父子之間、有禮有分。
而導之以禮樂詩書、列之以來章服物、化舊為新而風俗成于天下。
占此卦者雖小利于所往、而贲之為用又大如此。
象曰。
山下有火。
贲。
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山下有火、明不及遠。
明庶政、事之小者、離明在内之象。
折獄、事之大者、艮止于外之象。
又山在上、法有所必守。
火居下、明有所不矜。
君子體此、于錢穀簿書之小、必精審之、以成文明之治。
至折獄則無敢。
無敢非不折也、蓋獄貴詳審得情。
若自恃明察、深文緣飾、沒其實、是之謂敢。
敢則民命不可問矣。
初九。
贲其趾。
舍車而徒。
初在下為趾象。
二三四互為坎為車象。
初雖與四應而在最下、艮止于上、故以剛德明體自贲于下、為舍非道之車而安于徒步之象。
蓋君子以義為榮、不以徒行為辱故也。
初四相應。
四求初為貴德、初求四則為趨勢、故以徒行為贲。
壯初剛居剛而健體、故壯于趾。
贲初剛居剛而明體、故贲其趾。
車馬币帛主于文飾、故贲六爻取象及之。
象曰。
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君子取舍決于義、每于在下之時、發足之初觀之。
徒義而車非義、故弗乘、非惡寶貴而逃之也。
六二。
贲其須。
須鬚同。
在頤曰須、在口曰髭、在頰曰髯。
三至上有頤體。
二在頤下須之象。
須亦人身之有文飾者、故以須言之。
二以陰柔居中正、三以陽剛而得正、皆無應與。
然須附頤以成其文、二爻相比以為贲者。
故二附三而動、有贲須之象。
蓋須生面美、非外飾者。
六二柔麗乎中正、固有其美須之贲、非待于外也。
然陰柔不能自動、必附麗于陽、如須雖美必附于頤。
占者宜資人共濟、從上之陽剛而動、則可有為也。
象曰。
贲其須、與上興也。
不能自興、随上而動也。
九三。
贲如濡如。
永貞吉。
三互坎一陽居二陰之間、得其贲而潤澤者也、故有濡如之象。
然坎體有濡象、亦有陷溺之象。
九三非不貞也。
能永其貞而不溺于所安、則二陰于我有潤澤之濡、而我無陷溺之悔矣、故吉。
此爻與二以相比為贲。
然小利往、故二随上而三則宜永貞也。
象曰。
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陵生于狎。
以正自持、颦笑不假、誰能陵之。
六四。
贲如皤如。
白馬翰如。
匪寇婚媾。
皤、髪之白者。
四變、互二三為巽為白。
不變、互為坎為馬。
四與初以相應為贲。
乃為三所隔、心雖合而迹暌、不得所贲、為皤如之象。
然本正應、不肯他從、往求之心如飛翰之疾、有白馬翰如之象。
九三剛正、非為寇者也、乃求婚媾耳。
此與屯六二相似。
屯剛柔始交、贲剛柔相襍、皆有婚媾象。
然屯之乘馬班如意甚緩、贲白馬翰如意獨急者。
屯二以下求上、難進易退。
贲四以上求下、虛己求助也。
此爻與初以相應為贲。
然小利往、故初贲趾而四則翰如也。
象曰。
六四當位、疑也。
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四與初遠、為三所隔、所當之位有可疑也。
然位雖近三、心實在初。
守正不與、理直義勝、三不得而尤之也。
六五。
贲于丘園。
束帛戋戋。
吝終吉。
六五柔中為贲之主。
離之文明至艮而有所止、漸近敦本而尚實。
上九艮體有丘象。
五互三四震木有園象。
五比上以成贲者。
人君虛己以求山林隐逸之賢、故有不贲于朝市而贲于丘園之象。
陰性吝啬、淺小薄物可以自将、故有束帛戋戋之象。
如此雖可羞吝、然禮奢甯儉、禮賢貴質實、不事虛文、故得終吉。
蓋贲以文飾成卦、過則流于靡矣。
自五與上皆有敦本返始之象。
象曰。
六五之吉、有喜也。
方逐末之時、人君崇儉反本、人心世道之幸也。
上九。
白贲。
無咎。
居贲之極、反本複于無色、有白贲之象。
如此則善補過矣、故占為無咎。
此爻與五相比以成贲。
五君以束帛相加、上則遂其高隐之志。
唯以樸質為本、唯小利往、故五可贲于丘園、而上但宜守其白贲也。
象曰。
白贲無咎、上得志也。
居卦之上、在事之外。
不假文飾而有自然之文、可謂優遊自得矣。
以人事言、則六五以束帛聘、而上高尚自守以成其志、亦得志也。
全卦以贲飾為義。
華美外飾、世趨所必至也。
然無所止、則奢而至于僞。
故文明而有所止、乃可以為贲也。
内卦文明漸盛、故由趾而須。
至于濡如則極矣故、戒以貞。
文明而知永貞、則返本之漸也。
故四之皤如猶求相應以成贲也。
五之丘園則返樸、上之白贲則無色矣。
由文返質、所謂有所止也。
六爻以三陰三陽剛柔交錯而為贲、如錦繍藻繪、間雜成章。
凡物有以相應而成贲者、則初四是也。
有相比而成贲者、則二三是也。
有相比而漸歸淡樸以為贲者、則五上是也。
蓋文質相須者、天地自然之數、贲之所以成卦。
而質為本文為末、質為主文為輔。
務使返樸還淳、則聖人所以繫之辭、而維持世道之心也。
至于初應四而四翰如、二比三而二與上興、五比上而五贲丘園、三陰爻多利于往。
此又陰盛之漸、所以贲之後為剝也。
剝剝卦、下坤上艮。
山高于地而附着于地、有傾頹之象。
又卦五陰自下漸長、消剝一陽、故為剝。
剝卦次贲。
按、序卦、贲者、飾也。
緻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
文飾之極、反而剝落、剝所以次贲也。
全彖取順時而止之義、故君子不可有所往。
六爻以上九為主、故于上爻幸一陽之存。
而下五爻、凡有與于陽者吉、無與于陽者兇。
五以承陽故無不利。
三以應陽故無咎。
初二遠陽而剝未盡、故皆蔑貞兇。
獨六四以迫于陽而剝極、故直言兇也。
此全卦六爻之大略也。
剝。
不利有攸往。
剝、落也。
五陰盛而一陽将消、九月之卦。
陰盛陽衰、小人壯而君子病。
又内坤而外艮止、有順時而止之象。
故占者不利于有所往也。
彖曰。
剝、剝也、柔變剛也。
自姤而遯否而觀而剝、皆以柔而變其剛。
至此則欲以五陰變上之一陽也。
此以卦體釋卦之名義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五陰剝陽、小人之長也。
此以卦體言也。
卦有順而止之象、君子觀之。
陽消陰息、陰盈陽虛。
天運之行如是、君子尚之。
順時而止、所以合乎天之行也。
知天行之方剝、則不至不量力以取禍。
知剝之必有複、亦不至怨天尤人而變其所守矣。
象曰。
山附地上。
剝。
上以厚下安宅。
山附于地、下基不厚則上不安、高者有剝落之象。
為君子者、以此制田裡、教樹畜、以厚下民、即以自安其居也。
卦以下剝上取義。
小人剝君子、所以成剝也。
象以上厚下取義、人君厚下民、所以治剝也。
不以陰陽消長為論、而以上厚薄為言。
于極危之卦、得極安之道。
此聖人用卦之微權也。
初六。
剝牀以足、蔑貞兇。
蔑、滅也。
牀者、人之所安其體、上實下虛。
剝一陽下五陰、有牀象。
坤土艮山本至安、剝則危矣、故卦有剝牀象。
初在下有足象。
剝自下起、侵蔑正道、其占兇也。
方剝足而即言蔑貞、如履霜而知堅氷至也。
象曰。
: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侵滅正道、自下而上也。
六二。
剝牀以辨、蔑貞兇。
辨、牀幹也、牀身與足上下分辨之處也。
二陰侵上、占與初同。
象曰。
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二陰徒與未大盛、危之中有幸之之意。
六三。
剝之無咎。
衆陰方剝陽而三獨與上應、去邪黨而從正者也、咎可無矣。
剝之三同複之四。
複四與初應而不許以吉、剝三與上應而許以無咎、何也。
複、君子之事、不言其吉、明道不計功者也。
剝、小人之事、許以無咎、欲人遷善改過也。
剝以近陽者為善、應陽者次之、故五利而此無咎。
象曰。
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上下、四陰也。
居四陰之中而獨與陽、所失者陰。
其失也乃所以為得也。
震為足、初應四。
三四五互為坎為桎梏。
初爻最下、故有屦校之象。
震變坤、不見其足、滅趾之象。
罪小而受薄刑、小懲可以大誡、故無咎也。
象曰。
履校滅趾、不行也。
震主動、變坤則靜。
不敢妄動、不進于惡矣。
六二。
噬膚滅鼻。
無咎。
中四爻言用刑之人、皆取食物為象。
膚、豕腹下柔軟無骨之肉、噬而易嗑者、滅鼻、深入至沒其鼻也。
六二陰柔中正、聽斷得理、噬之最易合者。
二三四互艮為鼻。
二變則為離、故有深沒其鼻之象。
蓋以乘初之剛、以柔治剛、深痛治之、不至于有咎也。
此解照程傳。
按、本義謂傷滅其鼻、占者雖傷而終無咎。
然噬膚無傷鼻之理、不如程傳之順。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噬膚至于滅鼻、疑于深矣。
所以無咎者、以乘剛故也。
蓋在下有強梗之人、恐過柔以治之則廢。
故深嚴而得宜、乃得其中也。
六三。
噬臘肉。
遇毒。
小吝無咎。
臘肉、小獸全體骨而乾之者、堅韌之物也。
六三柔中有剛、有臘肉象。
互坎、有遇毒象。
六三陰柔不中正、治久年疑獄而人不服者也、故占小吝。
然時當噬嗑、于義亦無咎也。
象曰。
遇毒、位不當也。
以柔弱居剛強之位故也。
九四。
噬乾胏、得金矢。
利艱貞吉。
乾胏、肉之帶骨者、至堅而難噬者也。
金矢、本義謂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
然周禮束矢鈞金、所以禁民訟獄。
使瑣屑之事不敢妄興訟、非聽訟之正道也。
不如程傳以金剛矢直為得治獄之宜。
九四離體、離為乾、乾胏之象。
三四五互坎、坎得乾之中爻、有金象。
坎又為矢、得金矢之象。
九四以剛居柔、居大臣之位。
所斷之獄、又非若膚臘之易者。
必如金之剛則不撓、如矢之直則無私。
然剛直非易行、恐瞻顧而不果矣、故必艱難正固則吉。
象曰。
利艱貞吉、未光也。
離有光明之象。
四離體而居下、大臣之位、不便威福自已。
治此大獄、雖以剛直為主、未免艱難戒懼、故曰未光。
六五。
噬乾肉。
得黃金。
貞厲無咎。
乾肉、難于膚而易于臘胏者也。
六五君位。
小事不至于君、故所噬非膚之易。
君威無所不加、故不至如臘胏之難。
黃金、本義謂指鈞金。
蓋周禮小事束矢、大事鈞金。
大臣大小兼聽、唯鈞金則以聞之君者也。
今從程傳作剛中之德為優。
離中變乾為金、黃金之象。
蓋大臣貴其不撓、尤貴于無私。
君則無可私矣、唯恐其優柔不斷而已。
黃中色而金剛德。
六五柔順居尊、剛柔相濟、得其中矣。
然刑者、聖人不得已而用之、不可無戒懼之心也。
故雖貞亦厲、但于義則無咎也。
五位與二同。
而五能噬乾肉、二但能噬膚者。
二以柔居柔而五以柔居剛、五之才勝乎二也。
五之才與三同。
而五得黃金、三不免遇毒者。
三之柔不中、五之柔得中、五之位勝乎三之位也。
六五之才之位勝二三、而爻辭但言無咎、不及九四之吉者。
五之柔不如四之剛也。
蓋九四以剛噬者、有司執法之公。
六五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
然治獄本有司之事、而有司雖威照並行、必以剛直為主。
故論治獄之道、必以九四為則也。
象曰。
貞厲無咎、得當也。
得當、謂處剛而得中也。
彖言不當位、以位言也。
爻言得當、以事言也。
四爻言吉而傳曰未光、五爻僅無咎而傳言得當者。
九四臣位、必艱貞而後吉。
權難自主、所以未光。
五君位、用刑人無不服、而以艱貞危厲為心。
蓋欽恤之道當然、故在五為得其當也。
上九。
何校滅耳。
兇。
何、負也。
本爻離為槁木。
三四五互坎為耳為桎梏。
坎耳在下、有何校而滅其耳之象。
居卦之極、怙終不悛。
罪之大者、故兇。
象曰。
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罪其聽之不聰、怙終而陷于大罪也。
九未變為離之明。
今變不成離、故不明也。
全卦以物由噬而得合、莫甚于用獄以懲奸、故所論皆用獄之事。
初上無位、為受刑之人。
初過小而在下、為治獄之始。
上惡極而怙終、為用刑之終。
中四爻皆治獄之人。
然卦才之剛柔不同、故所噬之難易亦異。
六二以柔居柔故噬膚、最易者也。
六五以柔居剛為得中者、故噬乾肉、然比膚則難矣。
六三柔中有剛則噬臘肉、然比膚則難矣。
六三柔中有剛則噬臘肉、比乾肉難矣。
九四剛中有柔、則噬乾胏、噬之最難者也。
難易雖有不同、而四艱貞、三亦遇毒、五貞厲、而二亦滅鼻。
則治獄之道、期于敬謹一也。
贲贲卦、下離上艮。
山下有火。
山者、草木百物所聚。
火照之其上、百物皆被光彩、有贲飾之象。
又卦綜剛柔交錯、卦德文明以止、皆有贲飾之義。
故為贲。
贲次噬嗑。
按、序卦、嗑者、合也。
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
人物合聚、必有次序行列、威儀上下、而文飾生焉。
贲所以次噬嗑也。
贲雖尚文、必以質為本。
凡事無本不立、無文不行、故全彖以贲有可亨之道。
然本大而文小、故不過小利于所往。
六爻初四以相應為贲、而二與三、五與上則以相比為贲。
三爻在内者離體、則以文明為贲、故贲趾贲須濡如皆有所設飾。
三爻在外者艮體、則又以笃實為贲、故皤如丘園白贲皆取于質素。
然内三爻雖以文明為贲、二之贲須既出于自然、初之舍車則取其高隐、三之濡如即戒其永貞。
于贲飾之時、皆以不贲為贲。
此又聖人返樸還淳之妙用、維持世道之深意。
此六爻之大略也。
贲。
亨。
小利有所往。
贲、飾也。
凡事無文不行。
有贲之文、文以輔質、此贲所以亨。
然文勝又恐滅質。
内文明而艮止于外、收斂其文、不欲盡發、故小利有攸往。
蓋凡事以本為大、而文則小也。
又按、小利有攸往、固所利者小之意、亦有唯小則利之意。
蓋陰小陽大、小利往而大不宜往矣。
故以下六爻、陰爻皆宜動而陽爻多有戒辭。
此又贲而剝之漸也。
彖曰。
贲、亨。
亨字疑衍。
柔來而文剛、故亨。
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天文也。
柔來二句以卦綜言。
蓋噬嗑以初五兩爻為主爻、此二上兩爻為主爻。
噬嗑五柔來為贲二、居初三兩剛之中。
所謂黃離元吉得中道者也。
文在其中、是以謂之贲亨。
噬嗑初上而為贲上、居四五兩爻之終。
所謂敦良之吉以厚終者也。
文成其終、是以小利有攸往。
柔來不言分、離反為離、中偶不動也。
剛上言分者、震反為艮、下畫移居上畫也。
天文也上有剛柔交錯四字。
日月五星之運行、不過剛柔一往一來而已、故曰天文。
文明以止、人文也。
此以卦德言之。
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之間、燦然有禮以相接、文之明也。
截然有分以相守、文之止也。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
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聖人觀日月之次、昏旦之星、以察四時寒署之變。
觀于君臣父子之間、有禮有分。
而導之以禮樂詩書、列之以來章服物、化舊為新而風俗成于天下。
占此卦者雖小利于所往、而贲之為用又大如此。
象曰。
山下有火。
贲。
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山下有火、明不及遠。
明庶政、事之小者、離明在内之象。
折獄、事之大者、艮止于外之象。
又山在上、法有所必守。
火居下、明有所不矜。
君子體此、于錢穀簿書之小、必精審之、以成文明之治。
至折獄則無敢。
無敢非不折也、蓋獄貴詳審得情。
若自恃明察、深文緣飾、沒其實、是之謂敢。
敢則民命不可問矣。
初九。
贲其趾。
舍車而徒。
初在下為趾象。
二三四互為坎為車象。
初雖與四應而在最下、艮止于上、故以剛德明體自贲于下、為舍非道之車而安于徒步之象。
蓋君子以義為榮、不以徒行為辱故也。
初四相應。
四求初為貴德、初求四則為趨勢、故以徒行為贲。
壯初剛居剛而健體、故壯于趾。
贲初剛居剛而明體、故贲其趾。
車馬币帛主于文飾、故贲六爻取象及之。
象曰。
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君子取舍決于義、每于在下之時、發足之初觀之。
徒義而車非義、故弗乘、非惡寶貴而逃之也。
六二。
贲其須。
須鬚同。
在頤曰須、在口曰髭、在頰曰髯。
三至上有頤體。
二在頤下須之象。
須亦人身之有文飾者、故以須言之。
二以陰柔居中正、三以陽剛而得正、皆無應與。
然須附頤以成其文、二爻相比以為贲者。
故二附三而動、有贲須之象。
蓋須生面美、非外飾者。
六二柔麗乎中正、固有其美須之贲、非待于外也。
然陰柔不能自動、必附麗于陽、如須雖美必附于頤。
占者宜資人共濟、從上之陽剛而動、則可有為也。
象曰。
贲其須、與上興也。
不能自興、随上而動也。
九三。
贲如濡如。
永貞吉。
三互坎一陽居二陰之間、得其贲而潤澤者也、故有濡如之象。
然坎體有濡象、亦有陷溺之象。
九三非不貞也。
能永其貞而不溺于所安、則二陰于我有潤澤之濡、而我無陷溺之悔矣、故吉。
此爻與二以相比為贲。
然小利往、故二随上而三則宜永貞也。
象曰。
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陵生于狎。
以正自持、颦笑不假、誰能陵之。
六四。
贲如皤如。
白馬翰如。
匪寇婚媾。
皤、髪之白者。
四變、互二三為巽為白。
不變、互為坎為馬。
四與初以相應為贲。
乃為三所隔、心雖合而迹暌、不得所贲、為皤如之象。
然本正應、不肯他從、往求之心如飛翰之疾、有白馬翰如之象。
九三剛正、非為寇者也、乃求婚媾耳。
此與屯六二相似。
屯剛柔始交、贲剛柔相襍、皆有婚媾象。
然屯之乘馬班如意甚緩、贲白馬翰如意獨急者。
屯二以下求上、難進易退。
贲四以上求下、虛己求助也。
此爻與初以相應為贲。
然小利往、故初贲趾而四則翰如也。
象曰。
六四當位、疑也。
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四與初遠、為三所隔、所當之位有可疑也。
然位雖近三、心實在初。
守正不與、理直義勝、三不得而尤之也。
六五。
贲于丘園。
束帛戋戋。
吝終吉。
六五柔中為贲之主。
離之文明至艮而有所止、漸近敦本而尚實。
上九艮體有丘象。
五互三四震木有園象。
五比上以成贲者。
人君虛己以求山林隐逸之賢、故有不贲于朝市而贲于丘園之象。
陰性吝啬、淺小薄物可以自将、故有束帛戋戋之象。
如此雖可羞吝、然禮奢甯儉、禮賢貴質實、不事虛文、故得終吉。
蓋贲以文飾成卦、過則流于靡矣。
自五與上皆有敦本返始之象。
象曰。
六五之吉、有喜也。
方逐末之時、人君崇儉反本、人心世道之幸也。
上九。
白贲。
無咎。
居贲之極、反本複于無色、有白贲之象。
如此則善補過矣、故占為無咎。
此爻與五相比以成贲。
五君以束帛相加、上則遂其高隐之志。
唯以樸質為本、唯小利往、故五可贲于丘園、而上但宜守其白贲也。
象曰。
白贲無咎、上得志也。
居卦之上、在事之外。
不假文飾而有自然之文、可謂優遊自得矣。
以人事言、則六五以束帛聘、而上高尚自守以成其志、亦得志也。
全卦以贲飾為義。
華美外飾、世趨所必至也。
然無所止、則奢而至于僞。
故文明而有所止、乃可以為贲也。
内卦文明漸盛、故由趾而須。
至于濡如則極矣故、戒以貞。
文明而知永貞、則返本之漸也。
故四之皤如猶求相應以成贲也。
五之丘園則返樸、上之白贲則無色矣。
由文返質、所謂有所止也。
六爻以三陰三陽剛柔交錯而為贲、如錦繍藻繪、間雜成章。
凡物有以相應而成贲者、則初四是也。
有相比而成贲者、則二三是也。
有相比而漸歸淡樸以為贲者、則五上是也。
蓋文質相須者、天地自然之數、贲之所以成卦。
而質為本文為末、質為主文為輔。
務使返樸還淳、則聖人所以繫之辭、而維持世道之心也。
至于初應四而四翰如、二比三而二與上興、五比上而五贲丘園、三陰爻多利于往。
此又陰盛之漸、所以贲之後為剝也。
剝剝卦、下坤上艮。
山高于地而附着于地、有傾頹之象。
又卦五陰自下漸長、消剝一陽、故為剝。
剝卦次贲。
按、序卦、贲者、飾也。
緻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
文飾之極、反而剝落、剝所以次贲也。
全彖取順時而止之義、故君子不可有所往。
六爻以上九為主、故于上爻幸一陽之存。
而下五爻、凡有與于陽者吉、無與于陽者兇。
五以承陽故無不利。
三以應陽故無咎。
初二遠陽而剝未盡、故皆蔑貞兇。
獨六四以迫于陽而剝極、故直言兇也。
此全卦六爻之大略也。
剝。
不利有攸往。
剝、落也。
五陰盛而一陽将消、九月之卦。
陰盛陽衰、小人壯而君子病。
又内坤而外艮止、有順時而止之象。
故占者不利于有所往也。
彖曰。
剝、剝也、柔變剛也。
自姤而遯否而觀而剝、皆以柔而變其剛。
至此則欲以五陰變上之一陽也。
此以卦體釋卦之名義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五陰剝陽、小人之長也。
此以卦體言也。
卦有順而止之象、君子觀之。
陽消陰息、陰盈陽虛。
天運之行如是、君子尚之。
順時而止、所以合乎天之行也。
知天行之方剝、則不至不量力以取禍。
知剝之必有複、亦不至怨天尤人而變其所守矣。
象曰。
山附地上。
剝。
上以厚下安宅。
山附于地、下基不厚則上不安、高者有剝落之象。
為君子者、以此制田裡、教樹畜、以厚下民、即以自安其居也。
卦以下剝上取義。
小人剝君子、所以成剝也。
象以上厚下取義、人君厚下民、所以治剝也。
不以陰陽消長為論、而以上厚薄為言。
于極危之卦、得極安之道。
此聖人用卦之微權也。
初六。
剝牀以足、蔑貞兇。
蔑、滅也。
牀者、人之所安其體、上實下虛。
剝一陽下五陰、有牀象。
坤土艮山本至安、剝則危矣、故卦有剝牀象。
初在下有足象。
剝自下起、侵蔑正道、其占兇也。
方剝足而即言蔑貞、如履霜而知堅氷至也。
象曰。
: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侵滅正道、自下而上也。
六二。
剝牀以辨、蔑貞兇。
辨、牀幹也、牀身與足上下分辨之處也。
二陰侵上、占與初同。
象曰。
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二陰徒與未大盛、危之中有幸之之意。
六三。
剝之無咎。
衆陰方剝陽而三獨與上應、去邪黨而從正者也、咎可無矣。
剝之三同複之四。
複四與初應而不許以吉、剝三與上應而許以無咎、何也。
複、君子之事、不言其吉、明道不計功者也。
剝、小人之事、許以無咎、欲人遷善改過也。
剝以近陽者為善、應陽者次之、故五利而此無咎。
象曰。
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上下、四陰也。
居四陰之中而獨與陽、所失者陰。
其失也乃所以為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