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淺述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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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之象。
然以陰居柔得正。
初為正應。
所居得正、又待正應之陽剛為援、可以不終陷于穴矣、故有出自穴之象。
象曰。
需于血、順以聽也。
陰柔入險中、疑不能出矣。
然能順以聽初之陽剛、則不冒險以進、是以能出穴也。
三能敬、則雖迫坎之險而不敗。
四能順、則雖陷坎之險而得出。
敬與順、固處險之道也。
九五。
需于酒食。
貞吉。
坎有酒食之象。
九五為需之主。
以一陽處二陰之間、以待三陽同德之援、需于酒食之象。
居中得正、三陽自來、陽彚進而陰退、則坎可平而險可夷、貞吉之象。
人君位乎中正之天位、與天下相安于日用飲食之常、無為而治者也。
然又必正乃吉、非可宴酣無度也。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屯蒙多言男女、需言飲食。
蓋雲上于天、物資雨澤以為養。
需于酒食、人亦藉飲食以為養故也。
象曰。
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五居中得正、是以貞則吉也。
上六。
入于穴。
有不速之客三人來。
敬之。
終吉。
六居上、陰居險極、無所複需。
變巽為入、有入穴之象。
下應九三、而三下二陽連類并進、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之象。
居柔得正、以待陽剛、變巽亦為順、有敬之之象。
然陰動于上、三陽至健知險、可以拯溺、待以共濟、亦将出險矣、故有終吉之象。
象曰。
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
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六居上、陰之當位者、曰不當位、以應爻言。
三與上正應。
當位者也。
今三陽同來而敬之、非其位、似有失矣。
然入穴之時、三陽能援我。
猶論位之當否而敬之、失權變矣。
故初二雖不當位、亦敬以待之以出險、則亦未大失[文瀾本“未大失”作“未為大失”]也。
全卦以遇險不遽進為義。
内卦乾健知險、有所須而不輕進。
外卦坎險、待剛健之材以共濟險。
九五孚貞、需之适當其時。
其他或近或遠、要于須而不輕進。
需于泥、已迫險矣。
然能敬、猶不至敗。
入穴、已陷險矣。
然能敬、猶可終吉。
敬者、處險之學。
敬則無不貞、無不孚矣。
此象傳又發彖外之旨也。
訟訟卦、下坎上乾。
以二象言之。
天陽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
以二體言之。
上剛陵下、下險伺上、剛險相接。
又以一人言、内險而外健。
以二人言、此險而彼健。
所以訟也。
訟卦次需。
按、序卦、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人所須者飲食、既有所須、訟端以起、訟所以次需也。
六爻不外彖傳訟不可成一言。
九五居尊中正、為聽訟之主、故吉。
餘五爻皆訟者。
大抵剛者能訟、柔者不能訟。
初與三柔、故皆終吉。
二四上皆剛。
而二與五對、顧勢不敵。
四與初對、知理不可、亦以居柔、故得無眚而安貞也。
獨上處卦之窮、三柔不敵、故雖暫勝而不足敬。
此全卦六爻之大旨也。
訟。
有孚窒。
惕中吉。
終兇。
利見大人。
不利涉大川。
天水違行。
乾剛在上以制下、坎險在下以伺上。
又為内險外健、己險彼健。
皆訟之象。
九二中實而沉二陰之中、上無應與、有有孚而見窒之象。
坎卦為加憂、剛居二在下卦之中、為惕而得中之象。
上九過剛、有終極其訟之象。
九五剛健中正、有大人之象。
三陽在坎上、以剛乘險、以實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
蓋訟非得已。
必理直受誣、有孚見窒而後可。
又必憂惕存心、适中即止。
不可終極其訟以取兇。
又利見中正之大人以取直、不可冒險以求勝。
聖人欲人無訟、故不言元亨貞。
言吉兼言兇、言利即言不利。
蓋至于訟必無全吉、所以貴謀始以絕訟端也。
此卦與需反對。
與需卦皆言有孚、以中實皆同也。
但坎在上則為光亨、坎在下則為窒惕。
乾在坎下、剛健不陷、故利涉大川。
乾在坎上、為健無所施、故涉川不利。
彖曰。
訟、上剛下險。
險而健、訟。
此以卦德釋卦名義。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終兇、訟不可成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剛來得中。
按、本義以卦變言。
易言卦變者始于此。
自上而反下為來、自下而升上為往為進。
此自遯卦艮體九三來而居二、在下卦之中也。
今按、卦變之說、本于虞翻、先儒亦多異同。
義多牽強。
今俱以綜卦論之。
需訟相綜、需上之坎來居下卦。
坎中剛居柔位、剛中為有孚。
與五敵而不相應為窒。
窒塞而坎體常懷惕懼之心、不過于訟為吉。
皆以剛來而得中也。
得中則吉、終之則兇。
故以不可成戒之。
此皆以綜卦言也。
二得中、五居中得正。
中則其心不偏、正則所斷合理。
窒者可伸矣。
此以卦體言之也。
以乾剛臨坎水之上、欲訟以陷人、反自陷于淵。
此以卦象言也。
象曰。
天與水違行。
訟。
君子以作事謀始。
天上水下、相背而行、所以緻訟。
違而後謀、則無及矣。
欲絕訟端、必謀之于始。
天為三才之始、水為五行之始。
君子法之以謀始。
又乾陽生于坎水、坎水生于天一。
乾坎始本同氣、其後至于違行、有天淵之隔。
故其幾之萌不可不謹。
初六。
不永所事。
小有言。
終吉。
好訟者多剛。
初六質柔、不能與人訟者、故有不永所事之象。
然不曰不永所訟、而曰所事者。
訟端初起、猶冀其不成訟也。
初變為兌、有小有言之象。
此小有言與需不同。
需二在人有言語之傷、此則在我有争辨之語也。
有事不永則易收、有言而小則易釋。
所以終吉、以其質柔在下故也。
象曰。
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雖小有言、其辨明也。
訟不可成、長則成矣。
不可長、不欲其成也。
小有言語、因辨得明、所以終吉也。
九二。
不克訟。
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
無眚。
九二陽剛為險之主、本欲訟者。
然以剛居柔、得下之中、而九五陽剛居尊、勢不可敵、故有不克訟之象。
坎為隐伏、有逃之象。
坤為國土、二變坤有邑象。
二三四互為離、離數三、三百戶之象。
坎為眚、二變坤無眚之象。
歸而逋二句。
本義謂自處卑約以免災患。
蓋邑過三百、非為竄也。
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退處卑小、故得無眚。
按、此二句王注本義皆同。
而于邑人句終覺牽強。
今按、蘇氏作一句讀。
逋其邑人三百戶者、猶曰亡其邑人三百戶去爾。
失衆知懼、猶可少安、故曰無眚。
蓋以下訟上而不勝、故其私邑之人亦懼而逋逃也。
然居柔知儆、災眚或可免耳。
此說較順。
象曰。
不克訟、歸逋竄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掇、拾取也。
以下訟上、則禍患自取。
邑人之逋、自掇之患也。
六三。
食舊德。
貞厲終吉。
或從王事。
無成。
食舊德、如祖宗有世德、子孫得食其報之類。
六三本陰也、變而為陽、則陰柔為舊德矣。
然守其陰柔、不欲争訟、故有食舊德之象。
不改其素為貞。
然所居剛位、故有貞厲之象。
守舊居剛、雖見侵淩、終不罹禍、有終吉之象。
然三雖不欲訟、而與上應。
上九方剛、其勢必訟、故有或從王事之象。
此與坤從王事無成有終不同。
從王事、即訟事也。
上位高、将訟之于天子也。
無與毋同、作戒辭。
訟不可成。
即不得已而或至于從王之事、亦守舊以待、無使訟之成也。
六爻獨三與上辭無訟字。
然三主于讓、上主于爭。
或從王事、不得已而訟者也。
錫之鞶帶、則由訟而得也。
此爻程傳本義蘇氏來注所解各不同。
注疏雖對上九一爻言之、而意未盡。
姑出臆見、以待就正。
象曰。
食舊德、從上吉也。
守其柔貞、以從上九、故得吉也。
此亦與本義不同。
九四。
不克訟。
複即命。
渝。
安貞吉。
即、就也。
命、正理也。
渝、變也。
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
以其居柔、故又為不克而複就正理、能變易其心以安于正之象。
占者如是則吉也。
二與五訟、四與初訟、而皆曰不克者、二四皆以剛居柔也。
然二以下訟上、不克者勢也。
四以上訟下、不克者理也。
九二坎體、其心本險。
見勢之不敵而逃、無眚而已。
九四乾體、其性至健。
知理之不可而渝、故遂可獲吉。
聖人不責人以無過、而望人改過。
欲人審勢、尤欲人知命也如此。
象曰。
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始不免于有失、能改則不失矣。
九五。
訟。
元吉。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聽訟而得其平者也。
占者遇之、孚窒者可伸矣、故為大善之吉也。
然聖人貴無訟、乃以元吉與五何也。
蓋上有中正聽訟之君、下乃有無訟之化。
初之不永、三之無成、二四不克、即上亦終褫、以有五之中正故也。
故曰利見大人也。
朱子謂刑獄之官皆足以當之、不必專言人君。
然五實君位、大抵必有德位之大人耳。
象曰。
訟元吉、以中正也。
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
謂以九居五也。
上九。
或錫之鞶帶。
終朝三褫之。
鞶帶、命服之飾。
褫、奪也。
乾為衣為圜、有帶象。
上以剛居訟極、三柔而不抗、故能勝之、有錫命受服之象。
曰或者、亦未必然之辭也。
變兌為毀折、過剛不中、以訟得之、豈能安久、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
蓋好訟不已、以無理而取勝、其所得、終亦必失也。
象曰。
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受服尚不足敬、況三褫随之乎。
甚言以愧之也。
全卦以九五為聽訟之大人、餘皆訟者。
聽訟者、欲其有中正之德、化天下于無訟。
訟者、欲其有孚惕之心、不可成其訟。
初三質柔而不欲成訟、四知理而不欲成訟、所以皆吉。
二知勢而不敢成訟、所以無眚。
獨上終訟、故雖訟而不足敬也。
師下坎上坤。
二體為地中有水、聚衆之象。
二卦之義、内險外順。
險道而以順行、有師之義。
六爻以一陽統衆陰、有大将率師之象。
二剛居下、五柔居上任之、人君命将出師之象。
故名為師。
師次于訟。
按、序卦、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
師旅之興、由于有爭、所以次訟也。
出師貴乎得正、而用将在乎得人。
此全彖之大旨也。
九二以陽剛在下卦之中、為老成之将。
六五相應、為任将之君。
三四亦皆将兵之臣。
二以居中持重而吉。
三以躁妄而兇。
四以柔自守、僅可無咎。
初為出師之始、貴其紀律之明。
上為行師之終、尤欲論功行賞之當。
蓋六爻而行師之道備矣。
又師與比反對。
皆以一陽統衆陰、而義各有所取。
蓋先王之制民、居則為比闾族黨。
故比則衆在内、而一陽在上為之主、君象也。
行則為伍兩卒旅。
故師則衆在外、而一陽在下為之統、将帥象也。
此又二卦取義之意也。
師。
貞。
丈人吉。
無咎。
師兵衆也。
下坎上坤。
以卦象言、地中水聚。
猶師之聚。
以卦德言、坎險坤順。
古者寓兵于農、伏至險于大順、藏不測于至靜之中。
卦唯九二一陽在下卦之中、為将之象。
上下五陰從之、為衆之象。
又九二以剛在下統衆、六五以柔在上而應之、為人君命将出師之象。
貞、正也。
所謂仁義之師、師出有名者也。
丈人、老成持重、衆所畏服者也。
言行師之道、當以貞為本。
而用将、又必得老成持重之人。
乃有全師戰勝之吉、無窮兵黩武之咎。
言吉而又曰無咎者、蓋動衆而無功、罪也。
有功而贻患、亦非善也。
故必吉乃無咎、而吉又貴于無咎也。
彖曰。
師、衆也。
貞、正也。
能以衆正、可以王矣。
此以卦體釋師貞之義。
以、能左右之也。
坎以一陽而能統上下五陰、皆歸於正道。
則順天應人、可以為王者之師矣。
以之正則為王、微有不正則為霸。
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
所謂以衆正、而為王者之師也。
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
以卦體言之、九二剛中而六五應之。
剛而得中、恩威并濟。
五與為應、則君之信任專矣。
以卦德言之、坎險坤順、雖行危道而順人心。
以此興師、雖勞民傷财、不無毒于天下、而民悅而從、則有吉而無咎矣。
此釋丈人吉無咎之義也。
象曰。
地中有水。
師。
君子以容民畜衆。
地中有水、有包容畜聚之象。
古者兵出于民。
容保其民、即以畜聚其衆。
水不外于地、兵不外于民也。
容民則無流民、畜衆則無叛衆。
容之畜之于無事之時、而用之于有事之日。
初六。
師出以律。
否臧兇。
律即紀律。
否臧謂不善。
即無紀律之謂也。
初、出師之始。
出師之道當謹于始。
以律則吉、不善則兇。
蓋以初六才柔、故有否臧之戒。
然以律不言吉、否臧則兇者。
律令謹嚴、出師之常、勝負猶未可知。
若失律、則兇立見矣。
象曰。
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按、程傳釋臧為勝、謂失律雖勝亦兇也。
今按、象傳似竟以否臧為失律為是。
九二。
在師中。
吉無咎。
王三錫命。
九二以剛居柔、在下卦之中、有在師中吉無咎之象。
上應六五之柔、為君所寵任者也、有王三錫命之象。
在師中吉無咎、竟作在師而得中、不必又雲在師之中。
蓋剛柔兼濟、故有克敵全師之吉、無躁妄逗撓之咎。
此即彖之所謂丈人也、錫命至于三、言極其寵。
故權無中制、所向得有功也。
象曰。
在師中吉、承天寵也。
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爻就二之剛中得吉、兼由上之寵任言。
象傳專重人君任将之道言。
言二之中而得吉、以承天之寵故也。
人君三錫命于将、亦非徒私于一将也。
蓋将以綏懷萬邦、必專其事權、以責其成功也。
六三。
師或輿屍。
兇。
六三衆陰在上、有積屍之象。
坤為輿、坎為輪、有輿屍象。
六三以陰居陽、不中不正、才弱志剛、輕躁以進。
師徒覆敗、輿屍以歸也。
此按、本義如此。
又按、程傳蘇傳皆以輿為衆。
屍、主也小人掣肘、号令不一、必至敗也。
今觀下文弟子輿屍、則程蘇之說為順。
象曰。
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本欲躁妄以圖功、而至于大無功、非徒小挫而已。
六四。
師左次。
無咎。
軍尚右。
左次、退舍也。
陰柔不中而居陰得正、故有左次之象。
全師以退、賢于六三、故無咎。
象曰。
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恐人以退為怯、故雲。
知難而退師之常也。
六五。
田有禽。
利執言。
無咎。
長子帥師。
弟子輿屍。
貞兇。
六五用師之主。
柔順而中、不為兵端者也。
然敵加于己、不得已而應之。
應坎為豕、為田中有禽害稼之象。
言、語辭。
利于抟執之、無窮黩之咎也。
長子、九二也。
弟子、三四也。
長子即丈人。
自衆尊之曰丈人、自爻象之曰長子。
二互三四為震、長子之象。
五獨與二為應、故有使長子帥師之象。
又因以戒之。
言任将在審且專。
設若任君子而使小人參、則使之輿屍以歸。
出師之名義雖正、不免覆敗之辱矣。
此彖既言貞、而又言必用丈人乃吉之意也。
按、本義弟子輿屍句其解如此、未免弟子下費一轉折。
不如程蘇二傳、任長子而使衆弟子參之。
雖正亦兇、于文義尤順也。
象曰。
長子帥師、以中行也。
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長子所以可帥師者、以剛中之德行之也。
弟子非不可使。
使叅長子之權、則不當矣。
衆之死生、國之存亡、在君之使、可不審哉。
上六。
大君有命。
開國承家。
小人勿用。
上、師之終、論功行賞之時。
坤為土、有開國承家之象。
陽大陰小、陰爻重疊、小人之象。
變艮為止、勿用之象。
按、本義、小人雖有功、不可使有國土、但優以金帛可也。
蓋以兵多詭道、立功不必皆君子。
故小人之賞雖不可無、而用之使有國有家則不可。
此說雖順、然論功封爵土、必無但賞以金帛以金帛之理。
不如來注以用為任之以政事為是。
蓋小人功大開國、功小承家。
使之享有爵土、不必任以政事。
如光武雲台之将、鄧禹賈複外不任以政是也。
象曰。
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論功行賞以正其功、君子小人皆在所錄也。
但用之使豫國家之事、則邦必亂矣。
出師本以綏懷萬邦、豈複容小人亂之哉。
錫命于行師之始、專在丈人。
有命于行師之終、戒在小人。
用将不可不知人也。
全卦于用師之道最為詳盡。
王者之師在于得正、尤貴于擇人。
專任君子而不以小人叅之、此人君禦将之道也。
行師者貴有剛中之德、而又得君之委任。
師之出必紀律嚴明而後可以制勝。
其或敵強我弱、則當知難而退。
甯為四之左次、勿為三之輿屍。
此為将之道也。
至于論功行賞、則有開國承家茅土之封、而小人必不可豫家國之事。
此聖人之垂戒深遠、非若後世權謀苟且之事。
凡命将出師之道盡于斯矣。
周易淺述卷一
然以陰居柔得正。
初為正應。
所居得正、又待正應之陽剛為援、可以不終陷于穴矣、故有出自穴之象。
象曰。
需于血、順以聽也。
陰柔入險中、疑不能出矣。
然能順以聽初之陽剛、則不冒險以進、是以能出穴也。
三能敬、則雖迫坎之險而不敗。
四能順、則雖陷坎之險而得出。
敬與順、固處險之道也。
九五。
需于酒食。
貞吉。
坎有酒食之象。
九五為需之主。
以一陽處二陰之間、以待三陽同德之援、需于酒食之象。
居中得正、三陽自來、陽彚進而陰退、則坎可平而險可夷、貞吉之象。
人君位乎中正之天位、與天下相安于日用飲食之常、無為而治者也。
然又必正乃吉、非可宴酣無度也。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屯蒙多言男女、需言飲食。
蓋雲上于天、物資雨澤以為養。
需于酒食、人亦藉飲食以為養故也。
象曰。
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五居中得正、是以貞則吉也。
上六。
入于穴。
有不速之客三人來。
敬之。
終吉。
六居上、陰居險極、無所複需。
變巽為入、有入穴之象。
下應九三、而三下二陽連類并進、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之象。
居柔得正、以待陽剛、變巽亦為順、有敬之之象。
然陰動于上、三陽至健知險、可以拯溺、待以共濟、亦将出險矣、故有終吉之象。
象曰。
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
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六居上、陰之當位者、曰不當位、以應爻言。
三與上正應。
當位者也。
今三陽同來而敬之、非其位、似有失矣。
然入穴之時、三陽能援我。
猶論位之當否而敬之、失權變矣。
故初二雖不當位、亦敬以待之以出險、則亦未大失[文瀾本“未大失”作“未為大失”]也。
全卦以遇險不遽進為義。
内卦乾健知險、有所須而不輕進。
外卦坎險、待剛健之材以共濟險。
九五孚貞、需之适當其時。
其他或近或遠、要于須而不輕進。
需于泥、已迫險矣。
然能敬、猶不至敗。
入穴、已陷險矣。
然能敬、猶可終吉。
敬者、處險之學。
敬則無不貞、無不孚矣。
此象傳又發彖外之旨也。
訟訟卦、下坎上乾。
以二象言之。
天陽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
以二體言之。
上剛陵下、下險伺上、剛險相接。
又以一人言、内險而外健。
以二人言、此險而彼健。
所以訟也。
訟卦次需。
按、序卦、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人所須者飲食、既有所須、訟端以起、訟所以次需也。
六爻不外彖傳訟不可成一言。
九五居尊中正、為聽訟之主、故吉。
餘五爻皆訟者。
大抵剛者能訟、柔者不能訟。
初與三柔、故皆終吉。
二四上皆剛。
而二與五對、顧勢不敵。
四與初對、知理不可、亦以居柔、故得無眚而安貞也。
獨上處卦之窮、三柔不敵、故雖暫勝而不足敬。
此全卦六爻之大旨也。
訟。
有孚窒。
惕中吉。
終兇。
利見大人。
不利涉大川。
天水違行。
乾剛在上以制下、坎險在下以伺上。
又為内險外健、己險彼健。
皆訟之象。
九二中實而沉二陰之中、上無應與、有有孚而見窒之象。
坎卦為加憂、剛居二在下卦之中、為惕而得中之象。
上九過剛、有終極其訟之象。
九五剛健中正、有大人之象。
三陽在坎上、以剛乘險、以實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
蓋訟非得已。
必理直受誣、有孚見窒而後可。
又必憂惕存心、适中即止。
不可終極其訟以取兇。
又利見中正之大人以取直、不可冒險以求勝。
聖人欲人無訟、故不言元亨貞。
言吉兼言兇、言利即言不利。
蓋至于訟必無全吉、所以貴謀始以絕訟端也。
此卦與需反對。
與需卦皆言有孚、以中實皆同也。
但坎在上則為光亨、坎在下則為窒惕。
乾在坎下、剛健不陷、故利涉大川。
乾在坎上、為健無所施、故涉川不利。
彖曰。
訟、上剛下險。
險而健、訟。
此以卦德釋卦名義。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終兇、訟不可成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剛來得中。
按、本義以卦變言。
易言卦變者始于此。
自上而反下為來、自下而升上為往為進。
此自遯卦艮體九三來而居二、在下卦之中也。
今按、卦變之說、本于虞翻、先儒亦多異同。
義多牽強。
今俱以綜卦論之。
需訟相綜、需上之坎來居下卦。
坎中剛居柔位、剛中為有孚。
與五敵而不相應為窒。
窒塞而坎體常懷惕懼之心、不過于訟為吉。
皆以剛來而得中也。
得中則吉、終之則兇。
故以不可成戒之。
此皆以綜卦言也。
二得中、五居中得正。
中則其心不偏、正則所斷合理。
窒者可伸矣。
此以卦體言之也。
以乾剛臨坎水之上、欲訟以陷人、反自陷于淵。
此以卦象言也。
象曰。
天與水違行。
訟。
君子以作事謀始。
天上水下、相背而行、所以緻訟。
違而後謀、則無及矣。
欲絕訟端、必謀之于始。
天為三才之始、水為五行之始。
君子法之以謀始。
又乾陽生于坎水、坎水生于天一。
乾坎始本同氣、其後至于違行、有天淵之隔。
故其幾之萌不可不謹。
初六。
不永所事。
小有言。
終吉。
好訟者多剛。
初六質柔、不能與人訟者、故有不永所事之象。
然不曰不永所訟、而曰所事者。
訟端初起、猶冀其不成訟也。
初變為兌、有小有言之象。
此小有言與需不同。
需二在人有言語之傷、此則在我有争辨之語也。
有事不永則易收、有言而小則易釋。
所以終吉、以其質柔在下故也。
象曰。
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雖小有言、其辨明也。
訟不可成、長則成矣。
不可長、不欲其成也。
小有言語、因辨得明、所以終吉也。
九二。
不克訟。
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
無眚。
九二陽剛為險之主、本欲訟者。
然以剛居柔、得下之中、而九五陽剛居尊、勢不可敵、故有不克訟之象。
坎為隐伏、有逃之象。
坤為國土、二變坤有邑象。
二三四互為離、離數三、三百戶之象。
坎為眚、二變坤無眚之象。
歸而逋二句。
本義謂自處卑約以免災患。
蓋邑過三百、非為竄也。
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退處卑小、故得無眚。
按、此二句王注本義皆同。
而于邑人句終覺牽強。
今按、蘇氏作一句讀。
逋其邑人三百戶者、猶曰亡其邑人三百戶去爾。
失衆知懼、猶可少安、故曰無眚。
蓋以下訟上而不勝、故其私邑之人亦懼而逋逃也。
然居柔知儆、災眚或可免耳。
此說較順。
象曰。
不克訟、歸逋竄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掇、拾取也。
以下訟上、則禍患自取。
邑人之逋、自掇之患也。
六三。
食舊德。
貞厲終吉。
或從王事。
無成。
食舊德、如祖宗有世德、子孫得食其報之類。
六三本陰也、變而為陽、則陰柔為舊德矣。
然守其陰柔、不欲争訟、故有食舊德之象。
不改其素為貞。
然所居剛位、故有貞厲之象。
守舊居剛、雖見侵淩、終不罹禍、有終吉之象。
然三雖不欲訟、而與上應。
上九方剛、其勢必訟、故有或從王事之象。
此與坤從王事無成有終不同。
從王事、即訟事也。
上位高、将訟之于天子也。
無與毋同、作戒辭。
訟不可成。
即不得已而或至于從王之事、亦守舊以待、無使訟之成也。
六爻獨三與上辭無訟字。
然三主于讓、上主于爭。
或從王事、不得已而訟者也。
錫之鞶帶、則由訟而得也。
此爻程傳本義蘇氏來注所解各不同。
注疏雖對上九一爻言之、而意未盡。
姑出臆見、以待就正。
象曰。
食舊德、從上吉也。
守其柔貞、以從上九、故得吉也。
此亦與本義不同。
九四。
不克訟。
複即命。
渝。
安貞吉。
即、就也。
命、正理也。
渝、變也。
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
以其居柔、故又為不克而複就正理、能變易其心以安于正之象。
占者如是則吉也。
二與五訟、四與初訟、而皆曰不克者、二四皆以剛居柔也。
然二以下訟上、不克者勢也。
四以上訟下、不克者理也。
九二坎體、其心本險。
見勢之不敵而逃、無眚而已。
九四乾體、其性至健。
知理之不可而渝、故遂可獲吉。
聖人不責人以無過、而望人改過。
欲人審勢、尤欲人知命也如此。
象曰。
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始不免于有失、能改則不失矣。
九五。
訟。
元吉。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聽訟而得其平者也。
占者遇之、孚窒者可伸矣、故為大善之吉也。
然聖人貴無訟、乃以元吉與五何也。
蓋上有中正聽訟之君、下乃有無訟之化。
初之不永、三之無成、二四不克、即上亦終褫、以有五之中正故也。
故曰利見大人也。
朱子謂刑獄之官皆足以當之、不必專言人君。
然五實君位、大抵必有德位之大人耳。
象曰。
訟元吉、以中正也。
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
謂以九居五也。
上九。
或錫之鞶帶。
終朝三褫之。
鞶帶、命服之飾。
褫、奪也。
乾為衣為圜、有帶象。
上以剛居訟極、三柔而不抗、故能勝之、有錫命受服之象。
曰或者、亦未必然之辭也。
變兌為毀折、過剛不中、以訟得之、豈能安久、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
蓋好訟不已、以無理而取勝、其所得、終亦必失也。
象曰。
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受服尚不足敬、況三褫随之乎。
甚言以愧之也。
全卦以九五為聽訟之大人、餘皆訟者。
聽訟者、欲其有中正之德、化天下于無訟。
訟者、欲其有孚惕之心、不可成其訟。
初三質柔而不欲成訟、四知理而不欲成訟、所以皆吉。
二知勢而不敢成訟、所以無眚。
獨上終訟、故雖訟而不足敬也。
師下坎上坤。
二體為地中有水、聚衆之象。
二卦之義、内險外順。
險道而以順行、有師之義。
六爻以一陽統衆陰、有大将率師之象。
二剛居下、五柔居上任之、人君命将出師之象。
故名為師。
師次于訟。
按、序卦、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
師旅之興、由于有爭、所以次訟也。
出師貴乎得正、而用将在乎得人。
此全彖之大旨也。
九二以陽剛在下卦之中、為老成之将。
六五相應、為任将之君。
三四亦皆将兵之臣。
二以居中持重而吉。
三以躁妄而兇。
四以柔自守、僅可無咎。
初為出師之始、貴其紀律之明。
上為行師之終、尤欲論功行賞之當。
蓋六爻而行師之道備矣。
又師與比反對。
皆以一陽統衆陰、而義各有所取。
蓋先王之制民、居則為比闾族黨。
故比則衆在内、而一陽在上為之主、君象也。
行則為伍兩卒旅。
故師則衆在外、而一陽在下為之統、将帥象也。
此又二卦取義之意也。
師。
貞。
丈人吉。
無咎。
師兵衆也。
下坎上坤。
以卦象言、地中水聚。
猶師之聚。
以卦德言、坎險坤順。
古者寓兵于農、伏至險于大順、藏不測于至靜之中。
卦唯九二一陽在下卦之中、為将之象。
上下五陰從之、為衆之象。
又九二以剛在下統衆、六五以柔在上而應之、為人君命将出師之象。
貞、正也。
所謂仁義之師、師出有名者也。
丈人、老成持重、衆所畏服者也。
言行師之道、當以貞為本。
而用将、又必得老成持重之人。
乃有全師戰勝之吉、無窮兵黩武之咎。
言吉而又曰無咎者、蓋動衆而無功、罪也。
有功而贻患、亦非善也。
故必吉乃無咎、而吉又貴于無咎也。
彖曰。
師、衆也。
貞、正也。
能以衆正、可以王矣。
此以卦體釋師貞之義。
以、能左右之也。
坎以一陽而能統上下五陰、皆歸於正道。
則順天應人、可以為王者之師矣。
以之正則為王、微有不正則為霸。
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
所謂以衆正、而為王者之師也。
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
以卦體言之、九二剛中而六五應之。
剛而得中、恩威并濟。
五與為應、則君之信任專矣。
以卦德言之、坎險坤順、雖行危道而順人心。
以此興師、雖勞民傷财、不無毒于天下、而民悅而從、則有吉而無咎矣。
此釋丈人吉無咎之義也。
象曰。
地中有水。
師。
君子以容民畜衆。
地中有水、有包容畜聚之象。
古者兵出于民。
容保其民、即以畜聚其衆。
水不外于地、兵不外于民也。
容民則無流民、畜衆則無叛衆。
容之畜之于無事之時、而用之于有事之日。
初六。
師出以律。
否臧兇。
律即紀律。
否臧謂不善。
即無紀律之謂也。
初、出師之始。
出師之道當謹于始。
以律則吉、不善則兇。
蓋以初六才柔、故有否臧之戒。
然以律不言吉、否臧則兇者。
律令謹嚴、出師之常、勝負猶未可知。
若失律、則兇立見矣。
象曰。
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按、程傳釋臧為勝、謂失律雖勝亦兇也。
今按、象傳似竟以否臧為失律為是。
九二。
在師中。
吉無咎。
王三錫命。
九二以剛居柔、在下卦之中、有在師中吉無咎之象。
上應六五之柔、為君所寵任者也、有王三錫命之象。
在師中吉無咎、竟作在師而得中、不必又雲在師之中。
蓋剛柔兼濟、故有克敵全師之吉、無躁妄逗撓之咎。
此即彖之所謂丈人也、錫命至于三、言極其寵。
故權無中制、所向得有功也。
象曰。
在師中吉、承天寵也。
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爻就二之剛中得吉、兼由上之寵任言。
象傳專重人君任将之道言。
言二之中而得吉、以承天之寵故也。
人君三錫命于将、亦非徒私于一将也。
蓋将以綏懷萬邦、必專其事權、以責其成功也。
六三。
師或輿屍。
兇。
六三衆陰在上、有積屍之象。
坤為輿、坎為輪、有輿屍象。
六三以陰居陽、不中不正、才弱志剛、輕躁以進。
師徒覆敗、輿屍以歸也。
此按、本義如此。
又按、程傳蘇傳皆以輿為衆。
屍、主也小人掣肘、号令不一、必至敗也。
今觀下文弟子輿屍、則程蘇之說為順。
象曰。
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本欲躁妄以圖功、而至于大無功、非徒小挫而已。
六四。
師左次。
無咎。
軍尚右。
左次、退舍也。
陰柔不中而居陰得正、故有左次之象。
全師以退、賢于六三、故無咎。
象曰。
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恐人以退為怯、故雲。
知難而退師之常也。
六五。
田有禽。
利執言。
無咎。
長子帥師。
弟子輿屍。
貞兇。
六五用師之主。
柔順而中、不為兵端者也。
然敵加于己、不得已而應之。
應坎為豕、為田中有禽害稼之象。
言、語辭。
利于抟執之、無窮黩之咎也。
長子、九二也。
弟子、三四也。
長子即丈人。
自衆尊之曰丈人、自爻象之曰長子。
二互三四為震、長子之象。
五獨與二為應、故有使長子帥師之象。
又因以戒之。
言任将在審且專。
設若任君子而使小人參、則使之輿屍以歸。
出師之名義雖正、不免覆敗之辱矣。
此彖既言貞、而又言必用丈人乃吉之意也。
按、本義弟子輿屍句其解如此、未免弟子下費一轉折。
不如程蘇二傳、任長子而使衆弟子參之。
雖正亦兇、于文義尤順也。
象曰。
長子帥師、以中行也。
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長子所以可帥師者、以剛中之德行之也。
弟子非不可使。
使叅長子之權、則不當矣。
衆之死生、國之存亡、在君之使、可不審哉。
上六。
大君有命。
開國承家。
小人勿用。
上、師之終、論功行賞之時。
坤為土、有開國承家之象。
陽大陰小、陰爻重疊、小人之象。
變艮為止、勿用之象。
按、本義、小人雖有功、不可使有國土、但優以金帛可也。
蓋以兵多詭道、立功不必皆君子。
故小人之賞雖不可無、而用之使有國有家則不可。
此說雖順、然論功封爵土、必無但賞以金帛以金帛之理。
不如來注以用為任之以政事為是。
蓋小人功大開國、功小承家。
使之享有爵土、不必任以政事。
如光武雲台之将、鄧禹賈複外不任以政是也。
象曰。
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論功行賞以正其功、君子小人皆在所錄也。
但用之使豫國家之事、則邦必亂矣。
出師本以綏懷萬邦、豈複容小人亂之哉。
錫命于行師之始、專在丈人。
有命于行師之終、戒在小人。
用将不可不知人也。
全卦于用師之道最為詳盡。
王者之師在于得正、尤貴于擇人。
專任君子而不以小人叅之、此人君禦将之道也。
行師者貴有剛中之德、而又得君之委任。
師之出必紀律嚴明而後可以制勝。
其或敵強我弱、則當知難而退。
甯為四之左次、勿為三之輿屍。
此為将之道也。
至于論功行賞、則有開國承家茅土之封、而小人必不可豫家國之事。
此聖人之垂戒深遠、非若後世權謀苟且之事。
凡命将出師之道盡于斯矣。
周易淺述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