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數鈎隐圖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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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凡主三百六十日,餘有五日四分日之一,每日分為八十分,五日分為四百分;四分日之一,又為二十分,是四百二十分。

    六十卦分之,六七四十二,各得七分是每卦得六日七分也。

    《剝》卦陽黑之盡,在九月之末,十月當純《坤》用事,《坤》卦在六日七分之前,從《剝》盡至腸黑來《複》、隔《坤》之一卦六日七分。

    舉成數言之,故輔嗣言:凡七日也。

    且今七日來《複》之義,詳夫孔氏之《疏》,雖得之於前,而又失之於後也。

    何哉.?且《易》雲七日來《複》,輔嗣之《注》又言七日,雖則引《經》、《注》破褚氏、莊氏之誤,於義為得。

    末又引《易緯》一鄭氏六日七分,則其理文背《經》、《注》之義。

    且《易緯》、鄭氏言每卦得六日七分,财未詳六日七分能終一卦之義。

    '略試論之:且坎、離、震、兌四正之卦也,存四位,生乾、坤、艮、巽之卦,每位統一時,每爻主一月,此則四純之卦也。

    又若重卦自《複》至《乾》六爻,而經六月也;自《娠》至《坤》亦六爻,而經六月也,則一爻而主一月也照昭矣。

    而雲六日七分為義,則作《疏》者不思之甚也。

    且夫七日來《複》者,十月之末,坤卦既終,陰已退,陽黑複生也。

    為天有十日,陽上生也。

    至七為少陽,陰陽交易而生,當陽複來之時,為老陰#4。

     待經陰之數盡,至七日少陽#5。

     七日來複#6,則合《經》、《注》之義也O 論中 《系辭》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此乃·五行生成之數也。

    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生木,地四生金,天五生土,此其生數也。

    如此,則陽無匹,陰無偶,故地六成水,天七成火,地八成木,天九成金,地十成土。

    於是陰陽各有匹偶,而物得成矣。

    .故謂之成數也。

    又曰: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謂此也。

    又數之所起,起於陰陽;陰陽往來,在於日道。

    十一月冬至,以及夏至,當為陽來。

    正月為春,木位也,日南極,陽來而陰往。

    冬,水位也,當以一陽生為水數。

    五月夏至,日北極,陰進而陽退。

    夏,火位也,當以一陰生為火數。

    但陰不名奇數,必六月二陰生為火數也。

    是故《易》稱《乾》貞於十一月,《坤》貞於六月,來而皆左行。

    由此冬至以及夏至,當為陽來也。

    正月為春,木位也,,三陽已生、故三為木數。

    夏至以及於冬至為陰進。

    八月為秋,金位也;四陰以生,故四為金數。

    三月春之季,土位五陰#7以生,故五為土數。

    此其#8口口口也。

    又萬物之本有生於元,着生於微。

    萬物成形,必以 微、着為漸;五行先後,亦以微、着為次。

    五行之體,水最微,為一;火漸着,為二;木形實,為三;金體固,為四;土質大,為五,亦是次序之宜矣。

    劉氏與顧氏皆以為水、火、木、金得土數而成,故水數成六,火數成七,木數成八,金數成九,土數成十,義亦然也。

    今詳衆賢之論,以天一至天五為五行之生數,則不釋所以能生之之義也;以地六至地十為五行之成數,則不釋所以能成之之義也,故學者莫洞其旨。

    蓋由象與形,不析有元之義也;道與器,未分上下之理也。

    略試論之:《易》曰: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

    則地六而上謂之道,地六而下謂之器也。

    謂天一、地一不天三、地四,止有四象,未着乎形體,故日形而上者謂之道也。

    天五運乎變化,上駕天一,下生地六,水之數也;下駕地二,上生天七,火之數也;右駕天三,左生地八,木之數也;左駕地四,右生天九,金之數也;地十應五而居中,土之數也。

    此則已着乎形數,故日形而下者之謂器。

    所謂象之與形者,《易》雲:見乃謂之象,河圖所以示其象也。

    形乃謂之器,洛書所以陳其形也。

    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故日:河以通乾出天,洛以流坤吐地。

    《易》者,報道與器,所以聖人兼之而作《易》。

    《經》雲: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

    斯之謂矣。

    且夫河圖之數,惟四十有五,蓋不顯#9土數也。

    不顯土數者,以河圖陳八卦之象,若其土數,則入乎形數矣。

    是兼其用而不顯其成數也。

    洛書則五十五數,所以成變化而着形器者也。

    故河圖陳四象而不言五行,洛書演五行而不述四象,然則四象亦金、木、水、火之成數也。

    在河圖,則老陽、老陰、少陽、少陰之數是也;在洛書,則金、木、水、火之數也。

    所以異者,由四象附土數而成質,故四象異於五行矣。

    然而皆從天五而變化也。

    至于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焉者,此備陳五行相生之數耳。

    且五行雖有成數,未各相合,則亦未有所從而生矣。

    故天一與地六合而生水,地二與天七合而生火,天三與地八合而生木,地·四與天九合而生金,天五與地十合而生土。

    伏犧而下,但乘其數,至黃帝始名,原缺乙丙丁也。

    今衆賢以一陽生為水數,二陰生為火數,三陽生為木數,四陰生為金數,五陽生為土數,原缺□說強配之也,則非天地自然之數也。

    至于以微、着為漸者,亦非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