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冒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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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章第三十一
天地萬物,始于無明,絕後而胎也。
(無明,即釋氏所謂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十二因緣之類也;絕則無物,猶無明也;胎則有形,猶緣名色也。
) 三位而生,七位而旺,十位而死,十二位而終始焉。
(法不以胎為始,而以長生為始者,以其未現形象也。
長生法:金生巳,木生亥,火生寅,水土生申,以掌上順數可曉。
) 其所取用者,莫重于生絕,故金遇巳而不克,土遇巳而不生。
(十二位取用,最重生絕二端,即五行生克,不及生絕,故金遇巳而得生,土遇巳而言絕也。
) 臨官帝旺,用神乃昌,是故臨官則食祿,天元祿之所授也;帝旺則位中,将星之所立也。
長生曰日辰,帝旺曰正旺,二者孰能勝之。
(天元祿法:四位臨官,即為祿位,如甲木生于亥,順行四位,臨官在寅,是甲祿在寅矣;乙木生于午,逆行四位,臨官在卯,是乙祿在卯矣;丙戊生寅,順行臨巳,是丙戊祿巳矣,餘仿此。
将星之法,以中神為主,子午卯酉,正中位也,申子辰,子為将星,餘仿此。
) 若沐浴冠帶衰病胎養,則不勝五行之生克,病漸及于不神,養将需于有力,蓋見生吉而見克兇,是故水敗于酉為假敗,火胎于子為僞胎,木胎在酉,論克不論胎,金衰在戌,論生不論衰也。
(此言十二位,唯長生臨官帝旺為重,餘位稍輕,還以五行生克為斷。
) 死墓之法,臨死無救,則鄰死矣,臨死又克,則過死矣。
絕亦如之。
墓而有刑,如擊如發,墓而無沖,為匿為藏。
(爻神投死日月變爻之上,或日月變爻内有一生之,則死而未死,絕而未絕也;既死又克,則為己死;無生無克,準克之半。
凡用入墓,喜刑喜沖。
) 蓋用爻生絕于日辰之上者特重,生絕于月建之上者有分,夫月令也,日天也,輕重緩急不侔矣。
(生絕月建,須兼論當生、所生、生我、克我、我克之法,日重而月輕也。
) 伏爻生絕于飛,動爻生絕于變,其法猶類日也,然有真僞之辯焉。
本卦動爻,難言生絕,故巳動傷金而生土,亥發火熄而木榮,有同體之觀焉。
(動爻化出之變爻,伏神本位之飛爻,如空如破,則非生非絕矣,故曰真僞。
卦爻一本專論生克,不當參以長生十二法也,故曰同體。
) 蔔筮之道,歸重支神,不分陰陽,同其生死,此其準也。
若五行之家,析幹支,分陰陽,則陽生陰死,陰死陽生,而長生亦異,蓋五行陰陽,皆投胎于母而後養焉。
(丙為日,丁為月,皆投胎于子,自天開于子,而日月昭焉。
日月即人物之仰依也,故先以火胎于子為法,養醜而生寅也。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丙既生寅,人亦生寅也。
陰陽不可同立,男女不可無别,丁寄生于酉,故下言祖母族撫之。
蓋陽幹有十二位之用,陰幹惟重死生,必欲分求,但以陽順陰逆為法。
) 既分男女,男順而長生,女逆而寄生,以至臨官食祿之地,乃見其功。
(蓋陰陽幹支,至臨官而成功。
丙臨官于巳,巳既有丙也,丁臨官在午,午即有丁也。
) 男既長大,應合婚姻,惟寅丙遠贅子辛之妻而養戊己者,戊之長生于寅,己之寄生于酉,皆曰祖母撫之,獨此附其姑,然五行或同位、或相間,窮理反經而道盡矣。
(丙既生寅而長大,理合擇配,丙合于辛,宜配辛女,當卯無辛,遠逆寄生于子之辛女,贅為夫婦,天之造物,非定有常。
火生土而土胎子也,養于醜,故戊土生于寅,己土寄生于父娣丁長酉之姑,而各自成也。
戊既長大,宜合癸配,卯中癸水娶之。
土生金而金胎于卯也,養于辰,庚金長生于巳,辛金寄生于子,則祖母之族而撫焉。
庚既長大,合午乙為妻,金生水而水胎于午也,養于未,壬水長生于申,癸水寄生于卯。
壬既長大,合酉丁為妻,水生林而木胎于酉也,養于戌,甲木長生于亥,乙木寄生于午。
甲既長大,合子己為妻,木生火而火胎于子也,亥天地之終,子天地之始,己辛之女,皆是子而嫁贅,蓋男女皆自天生,五行或同位、或相間,窮其理而返諸常,可曲盡陰陽之道。
法曰:子中癸己更加辛,醜中己癸複陰金,寅品甲木兼丙戊,卯中乙木癸水臨,辰中戊土藏乙癸,巳中丙火戊加庚,午中丁火連乙己,未中己土亦逢丁,申内庚金坤壬水,酉内辛金丁己尋,戌中戊土辛丁位,亥中壬水甲木生,地支内有天幹伏,天地人元仔細分。
) 唯土之長生不一者,以地王起甲申,申中有坤,故土生于申,若分陰陽,則戊生于寅,己生于酉,而金木水火之内,皆不可以無土,始知土德之用,接續五行,分寄而旺,無往而不生者哉。
(土神之生,不一其所,土神之位,相雜而處,所以五行不可無土也。
) 無鬼章第三十二 或曰陽為官,陰為鬼,複曰旺為官,衰為鬼,又曰官鬼為系(擊?)爻,為制爻,大凡喜之為官,惡之為鬼,用之陽則官,用之陰則鬼,名異而用同也,卦不應無,亦不宜動。
(官鬼不必以旺衰陰陽分,但用則為官,忌則為鬼,然官亦可兇,鬼亦可吉。
) 動而逢沖,動而有制,動而無助,猶不動也。
有而空,沖而散,化而沖,猶不有也。
卦中雖無而伏于世爻動爻之下,變而臨于日建月建之上,則無猶不無也。
(此辯其虛實強弱之分也。
) 空而動者,謂之半空,動而破者,謂之全兇。
有雲吉則不吉,兇則更兇,則以大白虎所臨也。
(破本無為,因大白虎煞臨之,其兇愈甚。
) 其象在天為鬼神、為雷霆,在地為廟宇、社稷、廳衙、屍骨、妖邪、蟲蟻,在身為主張、權柄、魂魄、識見、疾病,在家為香火、主宰、宗祖、魇倒,在國為仇敵、亂臣,在任為爵級,在事為訟非、為祈禱、為夫媚、為阻滞束縛。
(六親惟鬼爻為象最多,所謂體物不遺也。
) 故身命無鬼,謀望失主,處世無恒;功名無鬼,進取無成,升遷未遂;家宅無鬼,主無君德,耗散多端;謀望無鬼,事無主斷,關說徒勞也。
(此言用鬼,鬼不宜無也。
) 疾病無鬼,須看用爻,用傷則祈禱無靈,用強則不禳而愈;婚姻無鬼,須分男女,女占有少寡之嫌,男占則我非其匹;求财無鬼,須分主客,同本而權落他人,空拳而我無遭遇也;自逃則易以潛身,捕逃則難于覓迹,失物則勿以誣人,禱祀而神不降,請托而言不從,事以類推也。
(此言無鬼,各有吉兇之辯也。
) 故官鬼者,事之主也,禍之端也,出入行藏,貴乎靜而勿動,興詞構難,畏其動而即成。
蓋凡防害及身,喜其無鬼,求事益己,利在有官,學者辯之。
絕生章第三十三 用爻屬木,申日占而絕,水爻動而生,因名絕生,猶窮地而遇援也。
蓋絕生之法有五:用神受日月之克,遇動爻之生,一也;受動爻之克,遇變爻之生,一也;受變爻之克,遇動爻之生,一也;伏用受日月之克,遇飛爻動爻之生,一也;伏用受飛爻動爻之克,遇日月之生,一也。
此五者皆謂之絕處逢生也。
其不能生者有三:用神自受破散,不能生者一;飛爻動爻生我者受破散,不能生者二;變爻生我者受破絕,不能生者三。
忌神亦以此參之。
身命世絕而逢生,雖困必亨,雖夭必壽;文科重父,武試重官,遇之者幾落孫山,終登龍虎;男婚用财,女姻用鬼,遇之者後成泰晉,始則參辰。
鬼為我病,病退複進,用乃病身,危而得安;訟而又訟,官鬼遇日月之生,憂而不憂,子孫逢動變之助;出行世遇者安,行人應遇者還;占仁宦因衆罰而增秩,占貨财将虧折而居赢;捕逃而應逢,如魚脫網,修道而世值,如龍飛天。
(名,謂官爻遇之;利,謂财爻遇之。
) 内卦遇之,家宅衰而将旺,外卦遇之,人口減而複增。
内為邦畿,外為政事,蓋國猶家占。
其為吉也,猶旱遇雨;其為兇也,如火複炎。
然唯日月之絕為真絕,日月之生為真生,又不可不知也。
合沖章第三十四
(無明,即釋氏所謂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十二因緣之類也;絕則無物,猶無明也;胎則有形,猶緣名色也。
) 三位而生,七位而旺,十位而死,十二位而終始焉。
(法不以胎為始,而以長生為始者,以其未現形象也。
長生法:金生巳,木生亥,火生寅,水土生申,以掌上順數可曉。
) 其所取用者,莫重于生絕,故金遇巳而不克,土遇巳而不生。
(十二位取用,最重生絕二端,即五行生克,不及生絕,故金遇巳而得生,土遇巳而言絕也。
) 臨官帝旺,用神乃昌,是故臨官則食祿,天元祿之所授也;帝旺則位中,将星之所立也。
長生曰日辰,帝旺曰正旺,二者孰能勝之。
(天元祿法:四位臨官,即為祿位,如甲木生于亥,順行四位,臨官在寅,是甲祿在寅矣;乙木生于午,逆行四位,臨官在卯,是乙祿在卯矣;丙戊生寅,順行臨巳,是丙戊祿巳矣,餘仿此。
将星之法,以中神為主,子午卯酉,正中位也,申子辰,子為将星,餘仿此。
) 若沐浴冠帶衰病胎養,則不勝五行之生克,病漸及于不神,養将需于有力,蓋見生吉而見克兇,是故水敗于酉為假敗,火胎于子為僞胎,木胎在酉,論克不論胎,金衰在戌,論生不論衰也。
(此言十二位,唯長生臨官帝旺為重,餘位稍輕,還以五行生克為斷。
) 死墓之法,臨死無救,則鄰死矣,臨死又克,則過死矣。
絕亦如之。
墓而有刑,如擊如發,墓而無沖,為匿為藏。
(爻神投死日月變爻之上,或日月變爻内有一生之,則死而未死,絕而未絕也;既死又克,則為己死;無生無克,準克之半。
凡用入墓,喜刑喜沖。
) 蓋用爻生絕于日辰之上者特重,生絕于月建之上者有分,夫月令也,日天也,輕重緩急不侔矣。
(生絕月建,須兼論當生、所生、生我、克我、我克之法,日重而月輕也。
) 伏爻生絕于飛,動爻生絕于變,其法猶類日也,然有真僞之辯焉。
本卦動爻,難言生絕,故巳動傷金而生土,亥發火熄而木榮,有同體之觀焉。
(動爻化出之變爻,伏神本位之飛爻,如空如破,則非生非絕矣,故曰真僞。
卦爻一本專論生克,不當參以長生十二法也,故曰同體。
) 蔔筮之道,歸重支神,不分陰陽,同其生死,此其準也。
若五行之家,析幹支,分陰陽,則陽生陰死,陰死陽生,而長生亦異,蓋五行陰陽,皆投胎于母而後養焉。
(丙為日,丁為月,皆投胎于子,自天開于子,而日月昭焉。
日月即人物之仰依也,故先以火胎于子為法,養醜而生寅也。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丙既生寅,人亦生寅也。
陰陽不可同立,男女不可無别,丁寄生于酉,故下言祖母族撫之。
蓋陽幹有十二位之用,陰幹惟重死生,必欲分求,但以陽順陰逆為法。
) 既分男女,男順而長生,女逆而寄生,以至臨官食祿之地,乃見其功。
(蓋陰陽幹支,至臨官而成功。
丙臨官于巳,巳既有丙也,丁臨官在午,午即有丁也。
) 男既長大,應合婚姻,惟寅丙遠贅子辛之妻而養戊己者,戊之長生于寅,己之寄生于酉,皆曰祖母撫之,獨此附其姑,然五行或同位、或相間,窮理反經而道盡矣。
(丙既生寅而長大,理合擇配,丙合于辛,宜配辛女,當卯無辛,遠逆寄生于子之辛女,贅為夫婦,天之造物,非定有常。
火生土而土胎子也,養于醜,故戊土生于寅,己土寄生于父娣丁長酉之姑,而各自成也。
戊既長大,宜合癸配,卯中癸水娶之。
土生金而金胎于卯也,養于辰,庚金長生于巳,辛金寄生于子,則祖母之族而撫焉。
庚既長大,合午乙為妻,金生水而水胎于午也,養于未,壬水長生于申,癸水寄生于卯。
壬既長大,合酉丁為妻,水生林而木胎于酉也,養于戌,甲木長生于亥,乙木寄生于午。
甲既長大,合子己為妻,木生火而火胎于子也,亥天地之終,子天地之始,己辛之女,皆是子而嫁贅,蓋男女皆自天生,五行或同位、或相間,窮其理而返諸常,可曲盡陰陽之道。
法曰:子中癸己更加辛,醜中己癸複陰金,寅品甲木兼丙戊,卯中乙木癸水臨,辰中戊土藏乙癸,巳中丙火戊加庚,午中丁火連乙己,未中己土亦逢丁,申内庚金坤壬水,酉内辛金丁己尋,戌中戊土辛丁位,亥中壬水甲木生,地支内有天幹伏,天地人元仔細分。
) 唯土之長生不一者,以地王起甲申,申中有坤,故土生于申,若分陰陽,則戊生于寅,己生于酉,而金木水火之内,皆不可以無土,始知土德之用,接續五行,分寄而旺,無往而不生者哉。
(土神之生,不一其所,土神之位,相雜而處,所以五行不可無土也。
) 無鬼章第三十二 或曰陽為官,陰為鬼,複曰旺為官,衰為鬼,又曰官鬼為系(擊?)爻,為制爻,大凡喜之為官,惡之為鬼,用之陽則官,用之陰則鬼,名異而用同也,卦不應無,亦不宜動。
(官鬼不必以旺衰陰陽分,但用則為官,忌則為鬼,然官亦可兇,鬼亦可吉。
) 動而逢沖,動而有制,動而無助,猶不動也。
有而空,沖而散,化而沖,猶不有也。
卦中雖無而伏于世爻動爻之下,變而臨于日建月建之上,則無猶不無也。
(此辯其虛實強弱之分也。
) 空而動者,謂之半空,動而破者,謂之全兇。
有雲吉則不吉,兇則更兇,則以大白虎所臨也。
(破本無為,因大白虎煞臨之,其兇愈甚。
) 其象在天為鬼神、為雷霆,在地為廟宇、社稷、廳衙、屍骨、妖邪、蟲蟻,在身為主張、權柄、魂魄、識見、疾病,在家為香火、主宰、宗祖、魇倒,在國為仇敵、亂臣,在任為爵級,在事為訟非、為祈禱、為夫媚、為阻滞束縛。
(六親惟鬼爻為象最多,所謂體物不遺也。
) 故身命無鬼,謀望失主,處世無恒;功名無鬼,進取無成,升遷未遂;家宅無鬼,主無君德,耗散多端;謀望無鬼,事無主斷,關說徒勞也。
(此言用鬼,鬼不宜無也。
) 疾病無鬼,須看用爻,用傷則祈禱無靈,用強則不禳而愈;婚姻無鬼,須分男女,女占有少寡之嫌,男占則我非其匹;求财無鬼,須分主客,同本而權落他人,空拳而我無遭遇也;自逃則易以潛身,捕逃則難于覓迹,失物則勿以誣人,禱祀而神不降,請托而言不從,事以類推也。
(此言無鬼,各有吉兇之辯也。
) 故官鬼者,事之主也,禍之端也,出入行藏,貴乎靜而勿動,興詞構難,畏其動而即成。
蓋凡防害及身,喜其無鬼,求事益己,利在有官,學者辯之。
絕生章第三十三 用爻屬木,申日占而絕,水爻動而生,因名絕生,猶窮地而遇援也。
蓋絕生之法有五:用神受日月之克,遇動爻之生,一也;受動爻之克,遇變爻之生,一也;受變爻之克,遇動爻之生,一也;伏用受日月之克,遇飛爻動爻之生,一也;伏用受飛爻動爻之克,遇日月之生,一也。
此五者皆謂之絕處逢生也。
其不能生者有三:用神自受破散,不能生者一;飛爻動爻生我者受破散,不能生者二;變爻生我者受破絕,不能生者三。
忌神亦以此參之。
身命世絕而逢生,雖困必亨,雖夭必壽;文科重父,武試重官,遇之者幾落孫山,終登龍虎;男婚用财,女姻用鬼,遇之者後成泰晉,始則參辰。
鬼為我病,病退複進,用乃病身,危而得安;訟而又訟,官鬼遇日月之生,憂而不憂,子孫逢動變之助;出行世遇者安,行人應遇者還;占仁宦因衆罰而增秩,占貨财将虧折而居赢;捕逃而應逢,如魚脫網,修道而世值,如龍飛天。
(名,謂官爻遇之;利,謂财爻遇之。
) 内卦遇之,家宅衰而将旺,外卦遇之,人口減而複增。
内為邦畿,外為政事,蓋國猶家占。
其為吉也,猶旱遇雨;其為兇也,如火複炎。
然唯日月之絕為真絕,日月之生為真生,又不可不知也。
合沖章第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