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冒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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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改丙戌而發鄉科。

    以上皆驗于獨發,故雖不離用爻,而亦不執用爻也。

    ) 如求财遇否之臨而占八,乙卯日而得财。

    訪友遇遁之節而占七,壬申日而會友。

    尚有己巳之靜而應于他卯日者,亦或驗之也。

    靜而獨發,以值以合,動而獨靜,以值以沖,然必雜取用神忌神而當其爻象者則信無失矣。

    獨動獨靜之法,則猶古昔之占驗雲。

     (如寅建己亥日占求财,得否之臨,卯财長生,兄破不克妻爻,主應有财,不得于癸卯而得于乙卯者,日值幹支财也;未建丙午日占訪友,得遁之節,應爻在壬申,是以壬申日遇;巳建乙醜日占子歸,得睽之鹹,而應丁卯日至。

    蓋一爻之靜,不惟驗于相值,亦驗相沖;一爻之動,不惟應于相值,尤應相合,決日之秘,仍看用爻。

    ) 或曰,獨發獨靜,止為吉兇告兆也。

    如求财遇财旺而有财,求官遇官旺而有官,行人遇用神生克而定其遲速,病人遇用神衰旺而決其死生,然後以獨發獨靜之爻定其時,則每有驗,此為論之中也。

     (獨發獨靜可以定時日、察事應,若遂以定吉兇,則須審用爻,不可執也。

    ) 兩現章第三十 夫用神之兩現,将何主焉?必以其有傷無傷而定取舍也,舍其有傷,取其無傷,則可得一其主也。

    法所謂用得其用則吉,不得其用則兇,是故舍其無用而取其有用也,若兩求之,則吉兇不定矣。

     (傷謂旬空月破沖散克傷之類。

    ) 然一動一靜之用,猶有别焉,舍靜取動,以動為事之兆也。

    不能得用神于飛爻,而求用神于伏象者,舍飛從伏,必以日月動爻之扶挈用之。

     (飛用被傷,當索伏用,日月動與配,相生而從,相克而舍。

    ) 後時生旺死絕,亦以不傷之神為論,是故未醜為用,而醜空未實,而敗于醜月者,謂未實而醜破之也。

     (後來日期,取配無傷用神,不可并索,如亥建戊午日占脫貨,得大過,遇子月價貴,遇醜月價賤,是論醜破未,而不論建醜也。

    ) 夫鬼神之于蓍不妄動、不徒現,必有所告也,是以蔔男婚而兩官者,競相求也,蔔女婚而兩财者,交相與也;詞訟兩官,則非一獄之事,失脫兩鬼,則是三同之偷;仕路兩官而再加署敕,考場兩父而複試文章。

    官主也,父頭也,營謀重之而系兩頭兩主;妻财也,子福也,身命逢之而多福多财;憂害二鬼而戒内外之驚,理财二妻而得往來之息;子孫兩現而占嗣者,膝下有真假之嗣,弟兄兩現而占交者,座前有名實之友。

     (卦中用爻兩現,推之人事,必有其象,用則喜而忌宜稱也。

    ) 蔔居官遇乃二氏之同居,營葬鬼遇乃二亡之合葬也;所以戒文書者,父重而有交章之論也,憂官鬼者,鬼重而有連綿之禍也,惡兄弟者,兄重而有繁興之費也;鬼伏鬼為新舊之病,官化官為起倒之詞。

     (兩現之象,最不易明,故詳列于此,因事求之。

    ) 蓋兩現于飛伏者,則取較之,兩現于變互者,則勿取較也。

    其升觀二分之卦,八純二土之象,皆有成格,故無煩别論,亦以兩現之法為用雲爾。

     (二分八純,卦有一定,及得于變互者,皆不同兩現之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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