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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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德之厚,比于赤子。
謙之案:傅本「含德之厚者,比之于赤子也」,範本無「之」字,河上公、王弼無「者」「之」「也」三字。
又列子天瑞篇張湛注引并同此石。
此雲「赤子」,案漢書賈誼傳劉奉世注曰:「嬰兒體色赤,故曰赤子耳。
」 毒○不螫, 嚴可均曰:禦注、河上、高翿作「毒蟲不螫」,王弼作「蜂虿虺蛇不蟄」。
按「○」「虺」兩通,作「蟲」者誤。
謙之案:遂州、景福同此石。
磻溪、樓正、柰卷、嚴、顧、彭、趙同禦注,範同王弼。
傅本作「蜂虿不螫」。
畢沅曰:依字「虿」應作「○」,「蜂」應作「」。
漢書「蝮手則斬手,足則斬足」,即螫之謂也。
說文解字「」作「○」,雲:「螫也。
」知兩字聲義近矣。
謙之案:「蟲」,玉篇:「一名蝮,此古文虺字。
」「虺,今以注鳴者,亦為蝮蟲也。
」「蜂」當作「」。
字林:「,飛蟲螫人者。
」「螫,蟲行毒也。
」「虺蛇」二字,在此無義,當從碑本。
俞樾曰:按河上公本作「毒蟲不螫」,注雲:「蜂虿蛇虺不螫。
」是此六字乃河上公注也。
王弼本亦當作「毒蟲不螫」,後人以河上注羼入之。
蔣錫昌曰:王注「赤子無求無欲,不犯衆物,故毒蟲之物,無犯于人也」,是王作「毒蟲」。
顧本成疏「毒蟲,虺蛇類也」,強本榮注「是以毒蟲不得流其毒」,則成、榮并作「毒蟲」。
「蜂虿虺蛇」當改「毒蟲」,以複古本之真,俞說是也。
猛獸不據,玃鳥不搏。
武内義雄曰:此二句敦本作「攫鳥猛狩不搏」,遂本同敦本,唯「狩」字作「獸」。
謙之案:範本同遂本,惟「猛獸」在「攫鳥」前,均無「不據」二字。
嚴遵本作「攫鳥不搏,猛獸不據」,二句颠倒。
馬叙倫曰:此文當作「猛獸不攫,鸷鳥不搏」。
淮南齊俗訓曰「鳥窮則搏,獸窮則攫」,禮記儒行篇曰「鸷蟲攫搏」,并「搏」「攫」連文,可證。
「據」「攫」形似而誤,又奪「鸷」字耳。
成疏曰:「攫鳥,鷹鹯類也。
」鷹鹯,正鸷鳥也。
說苑修文篇曰「天地陰陽盛長之時,猛獸不攫,骜鳥不搏,蝮虿不螫」,疑本此文,亦「猛獸」「鸷鳥」相對,「攫」「搏」相對,尤可為例證也。
潘正作「猛獸不攫,鸷鳥不搏」。
謙之案:潘靜觀本改「據」為「攫」,與敦、遂、範本無「不據」二字,均非。
案「攫」字,唐玄宗禦注道德真經疏、李約、李道純、杜道堅、強思齊、宋刊河上本均作「玃」,乃「攫」之别構。
傅本作「攫」是。
說文:「攫,爪持也。
」一切經音義引倉颉篇:「攫,搏也。
」并引淮南子雲:「獸窮則攫。
」高誘注:「攫,撮也。
」皆合爪持之義。
攫鳥,鷹鹯之類,羅卷作「○鳥」,遂州本作「○鳥」,皆俗字。
夏竦古文四聲韻卷五有「攫」字,引古老子作○;卷五有「據」字,引古老子作○。
「據」字作兩虎相挶狀,是故書。
按王念孫讀書雜志卷二:「戰國策楚策:『楚與秦構難,此所謂兩虎相搏者也。
』引之曰:太平禦覽兵部引此『搏』作『據』,『據』字是也。
『據』讀若戟,謂兩虎相挶持也……文選江淹雜詩『幽、并逢虎據』,李善注引此策『兩虎相據』,尤其明證矣。
史記張儀傳載此文,當亦作『兩虎相據』,集解引徐廣『音戟』,正是『據』之音……。
老子曰『猛獸不據,攫鳥不搏』,鹽鐵論擊之篇曰『虎兕相拒,而蝼蟻得志』,皆其證也。
今本史記作『兩虎相搏』,蓋後人多聞『搏』,少聞『據』,故改『據』為『搏』。
」知史記、戰國策可改「據」為「搏」,則淮南、說苑亦可改「據」為「攫」明矣。
此宜從碑本,作「據」是也。
骨弱○柔而握固。
謙之案:「○」,當從各本作「筋」。
說文:「筋,從力,象筋也。
」田潛曰:「力,筋也,象人筋之形;竹為物之多筋者,從力象其形。
」今按「筋」,景龍、敦煌、景福三本作「○」,禦注、河上、王羲之、趙孟俯作「」,皆俗字。
陸德明曰:「者俗。
」九經字樣曰:「作『』訛俗,又作『觔』,誤。
」 未知牝牡之合而囗作,精之至。
嚴可均曰:「而○作」,王弼作「而全作」。
釋文引河上作「○」,本一作「脧」。
「精之至」,河上、王弼「至」下有「也」字,下句亦然。
魏稼孫曰:「而作」,「而」下原空一格,嚴臆增「○」字,禦注泐。
羅振玉曰:敦煌本、景福本亦作「○」。
「精之至也」,景龍、禦注、敦煌三本均無「也」字,下「和之至也」同。
謙之案:遂州、磻溪、樓正、柰卷、嚴、顧、彭、王羲之、趙孟俯諸本并作「○」,傅、範作「朘」,高翿作「○」。
範應元曰:「『脧』,傅奕與古本同,今諸本多作『○』。
玉篇『朘』字注亦作『○』、『○』,系三字通用,并子雷切,赤子陰也。
」 俞樾曰:按「而全作」,「全」字之義未詳。
王注:「作,長也,無物損其身,故能全長也。
」說殊未安。
河上本「全」作「○」,而其注曰:「赤子未知男女之合會,而陰作怒者,由精氣多之所緻也。
」是以「陰」字釋「○」字。
玉篇肉部:「朘,赤子陰也。
」「○」即「朘」也。
疑王氏所據本作「全」者,乃「○」字之誤。
「○」者,「陰」之本字……老
謙之案:傅本「含德之厚者,比之于赤子也」,範本無「之」字,河上公、王弼無「者」「之」「也」三字。
又列子天瑞篇張湛注引并同此石。
此雲「赤子」,案漢書賈誼傳劉奉世注曰:「嬰兒體色赤,故曰赤子耳。
」 毒○不螫, 嚴可均曰:禦注、河上、高翿作「毒蟲不螫」,王弼作「蜂虿虺蛇不蟄」。
按「○」「虺」兩通,作「蟲」者誤。
謙之案:遂州、景福同此石。
磻溪、樓正、柰卷、嚴、顧、彭、趙同禦注,範同王弼。
傅本作「蜂虿不螫」。
畢沅曰:依字「虿」應作「○」,「蜂」應作「」。
漢書「蝮手則斬手,足則斬足」,即螫之謂也。
說文解字「」作「○」,雲:「螫也。
」知兩字聲義近矣。
謙之案:「蟲」,玉篇:「一名蝮,此古文虺字。
」「虺,今以注鳴者,亦為蝮蟲也。
」「蜂」當作「」。
字林:「,飛蟲螫人者。
」「螫,蟲行毒也。
」「虺蛇」二字,在此無義,當從碑本。
俞樾曰:按河上公本作「毒蟲不螫」,注雲:「蜂虿蛇虺不螫。
」是此六字乃河上公注也。
王弼本亦當作「毒蟲不螫」,後人以河上注羼入之。
蔣錫昌曰:王注「赤子無求無欲,不犯衆物,故毒蟲之物,無犯于人也」,是王作「毒蟲」。
顧本成疏「毒蟲,虺蛇類也」,強本榮注「是以毒蟲不得流其毒」,則成、榮并作「毒蟲」。
「蜂虿虺蛇」當改「毒蟲」,以複古本之真,俞說是也。
猛獸不據,玃鳥不搏。
武内義雄曰:此二句敦本作「攫鳥猛狩不搏」,遂本同敦本,唯「狩」字作「獸」。
謙之案:範本同遂本,惟「猛獸」在「攫鳥」前,均無「不據」二字。
嚴遵本作「攫鳥不搏,猛獸不據」,二句颠倒。
馬叙倫曰:此文當作「猛獸不攫,鸷鳥不搏」。
淮南齊俗訓曰「鳥窮則搏,獸窮則攫」,禮記儒行篇曰「鸷蟲攫搏」,并「搏」「攫」連文,可證。
「據」「攫」形似而誤,又奪「鸷」字耳。
成疏曰:「攫鳥,鷹鹯類也。
」鷹鹯,正鸷鳥也。
說苑修文篇曰「天地陰陽盛長之時,猛獸不攫,骜鳥不搏,蝮虿不螫」,疑本此文,亦「猛獸」「鸷鳥」相對,「攫」「搏」相對,尤可為例證也。
潘正作「猛獸不攫,鸷鳥不搏」。
謙之案:潘靜觀本改「據」為「攫」,與敦、遂、範本無「不據」二字,均非。
案「攫」字,唐玄宗禦注道德真經疏、李約、李道純、杜道堅、強思齊、宋刊河上本均作「玃」,乃「攫」之别構。
傅本作「攫」是。
說文:「攫,爪持也。
」一切經音義引倉颉篇:「攫,搏也。
」并引淮南子雲:「獸窮則攫。
」高誘注:「攫,撮也。
」皆合爪持之義。
攫鳥,鷹鹯之類,羅卷作「○鳥」,遂州本作「○鳥」,皆俗字。
夏竦古文四聲韻卷五有「攫」字,引古老子作○;卷五有「據」字,引古老子作○。
「據」字作兩虎相挶狀,是故書。
按王念孫讀書雜志卷二:「戰國策楚策:『楚與秦構難,此所謂兩虎相搏者也。
』引之曰:太平禦覽兵部引此『搏』作『據』,『據』字是也。
『據』讀若戟,謂兩虎相挶持也……文選江淹雜詩『幽、并逢虎據』,李善注引此策『兩虎相據』,尤其明證矣。
史記張儀傳載此文,當亦作『兩虎相據』,集解引徐廣『音戟』,正是『據』之音……。
老子曰『猛獸不據,攫鳥不搏』,鹽鐵論擊之篇曰『虎兕相拒,而蝼蟻得志』,皆其證也。
今本史記作『兩虎相搏』,蓋後人多聞『搏』,少聞『據』,故改『據』為『搏』。
」知史記、戰國策可改「據」為「搏」,則淮南、說苑亦可改「據」為「攫」明矣。
此宜從碑本,作「據」是也。
骨弱○柔而握固。
謙之案:「○」,當從各本作「筋」。
說文:「筋,從力,象筋也。
」田潛曰:「力,筋也,象人筋之形;竹為物之多筋者,從力象其形。
」今按「筋」,景龍、敦煌、景福三本作「○」,禦注、河上、王羲之、趙孟俯作「」,皆俗字。
陸德明曰:「者俗。
」九經字樣曰:「作『』訛俗,又作『觔』,誤。
」 未知牝牡之合而囗作,精之至。
嚴可均曰:「而○作」,王弼作「而全作」。
釋文引河上作「○」,本一作「脧」。
「精之至」,河上、王弼「至」下有「也」字,下句亦然。
魏稼孫曰:「而作」,「而」下原空一格,嚴臆增「○」字,禦注泐。
羅振玉曰:敦煌本、景福本亦作「○」。
「精之至也」,景龍、禦注、敦煌三本均無「也」字,下「和之至也」同。
謙之案:遂州、磻溪、樓正、柰卷、嚴、顧、彭、王羲之、趙孟俯諸本并作「○」,傅、範作「朘」,高翿作「○」。
範應元曰:「『脧』,傅奕與古本同,今諸本多作『○』。
玉篇『朘』字注亦作『○』、『○』,系三字通用,并子雷切,赤子陰也。
」 俞樾曰:按「而全作」,「全」字之義未詳。
王注:「作,長也,無物損其身,故能全長也。
」說殊未安。
河上本「全」作「○」,而其注曰:「赤子未知男女之合會,而陰作怒者,由精氣多之所緻也。
」是以「陰」字釋「○」字。
玉篇肉部:「朘,赤子陰也。
」「○」即「朘」也。
疑王氏所據本作「全」者,乃「○」字之誤。
「○」者,「陰」之本字……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