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壬占易簡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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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死則不惟不因,而且減其成數之半,是又先天之活法也。
因法雲何?如财神之數為九,财地之數為八,八九相因,為七十二之類。
類推可也。
至于财神财地各有應建之幹,計其成數而與财神财地,應得之數,合而計之,數可知也。
建幹惟日不須複建,蓋日者吾身也,财則吾之所求也,多寡有無,皆吾身氣類使然。
建實吾身之氣數,自無而有,故當計及。
至夫複建,第求鬼之黨救于時中,非為求财設也。
所以财之數目,不在複建,年财暗财,皆所當知。
年财者,行年上所見之财也。
凡年上神為年所克,謂之年财。
蓋即年中應得之财也。
然惟乘龍得氣,旺相不空,方有是象,故曰求财視龍,旺相相逢,日年傳用,此外難同。
又曰:日克青龍為财,年克青龍為尤利。
蓋日與行年互相表裡,故兵占每言日年而不言命。
凡龍神所建之幹,謂之暗财,而中黃反以真财目之,所謂自然而有,緊關吾身之氣數者也,何可不求?故神書雲:明無财神,而暗建為财,則亦可以求财。
至以生旺墓,皆為暗藏之财,則謬矣。
何也?明莫明于旺,旺既為财,彰明較著,而可暗言藏财乎?惟庫墓兩神,暗藏之象始确。
然其間又有生克制化之不齊,步移形換,而可即言暗藏乎? 如甲日求财,以土為财神,青龍為類将。
醜土為貴人,醜貴順,龍乘勝光,逆則龍乘傳送;未貴須龍乘神後,逆則龍乘功曹。
終無土龍之時。
龍非明财,而責暗藏之财于生墓中法也。
責真财于初建之幹,亦非法也。
以财之生處言,則土生在申,而傳送乘龍既戰青龍,又日幹反遭類神所刑克破沖,空兇極矣,患莫大在焉,财生之鄉,其可恃乎? 以财之旺處言,則神後乘龍,有生無戰,類将有喜而無憂。
類神神後,遙生甲木,日幹無兇而有吉,且神後建甲,比旺助日,公而不私,尚可目為暗财乎?惟是财神帶敗,末免小疵。
蓋神後子水也,甲與青龍鹹敗于子,因防而數防焉,則得之矣。
或曰:神後在天,随四時而觀五氣,哪可言敗?嗚呼,氣雖兩端,其利則一,《金繩》雲:苟得其同,雖遠必合;苟失其同,雖近不親。
如甲日求财,龍居水火,而見用于中,雖近不親也。
蓋水即神後,火即勝光也,木敗于子,死于午,雖見用而不親,氣化圓通,妙理自出,豈可膠視乎? 以财之墓處言,則土墓在辰,甲日無乘罡之龍,有是理,無是象。
法曰:萬物不離生旺墓。
蓋生旺墓,五行之三合也。
五行不能離三合而收化育之功,萬物化育于五行者也,能不從三合而責類乎?氣二而理一,可膠視乎? 财雖類龍,占情非一,情類陰陽,兼求不失。
蓋青龍,财帛之通類也。
其餘天官,辨物之分類也。
通類為主,分類為賓,陽見其象,情歸于陰,故當兼求。
按《金繩書》雲:求财專視青龍則失之拘,遍推尋而無所主則失之蕩,合陰陽之感通,賓主情分,庶幾得之。
嗚呼,占财之法,盡乎此矣。
蓋其所求者貴人之财則兼視天乙,爐冶之财視?蛇,文書之财視朱雀,交易之财視六合,争訟之财視勾陳,欺绐之财視天空,疾病死喪之财視白虎,尊長之财視太常,不正之财視元武,陰私囑托之财視太陰,婦女之财視天後,至于将本求利之财,惟視青龍可耳。
此以青龍為主,将為賓,主既得氣,而賓亦無傷,所乘之财方能類應。
如以文書之财而言,青龍不拘藏現,得氣無傷,而朱雀恰為發用,即非發用而居有氣之鄉,不傷日年,是能為吉于人也。
朱雀之陰,不傷朱雀,是陰陽和合,文書有氣也。
陰神不傷日幹,是身與類和,文書之财可取,終無他患也。
若三傳遞生朱神,而朱神恰為日年之财,則衆力相扶,财必豐厚。
若朱神雖能生旺日年,雖能為日年财神,而其陰神反傷日年者,其财必不可輕取之,必有他殃。
欲知殃于何事,視其天官;欲知取與,分視日辰,辰傷則其人必有所忌,而不敢與;日傷則吾身必有所畏而不敢取。
凡類皆當作如是觀,不獨文書之财為然也。
畏忌見前,茲不重出。
約而言之,首責青龍為财将,次責明暗财神,又次責所求物類。
若财将所乘之神恰作日年明暗之财,而氣旺無傷,自強無患者,求之必得,取之無患。
取與之機,視四課克應之訣,決于三傳,氣旺則财大而速,囚死則财少而遲。
财現則易,财藏則難。
财落空亡,不惟難求,且防失耗。
孟仲季
因法雲何?如财神之數為九,财地之數為八,八九相因,為七十二之類。
類推可也。
至于财神财地各有應建之幹,計其成數而與财神财地,應得之數,合而計之,數可知也。
建幹惟日不須複建,蓋日者吾身也,财則吾之所求也,多寡有無,皆吾身氣類使然。
建實吾身之氣數,自無而有,故當計及。
至夫複建,第求鬼之黨救于時中,非為求财設也。
所以财之數目,不在複建,年财暗财,皆所當知。
年财者,行年上所見之财也。
凡年上神為年所克,謂之年财。
蓋即年中應得之财也。
然惟乘龍得氣,旺相不空,方有是象,故曰求财視龍,旺相相逢,日年傳用,此外難同。
又曰:日克青龍為财,年克青龍為尤利。
蓋日與行年互相表裡,故兵占每言日年而不言命。
凡龍神所建之幹,謂之暗财,而中黃反以真财目之,所謂自然而有,緊關吾身之氣數者也,何可不求?故神書雲:明無财神,而暗建為财,則亦可以求财。
至以生旺墓,皆為暗藏之财,則謬矣。
何也?明莫明于旺,旺既為财,彰明較著,而可暗言藏财乎?惟庫墓兩神,暗藏之象始确。
然其間又有生克制化之不齊,步移形換,而可即言暗藏乎? 如甲日求财,以土為财神,青龍為類将。
醜土為貴人,醜貴順,龍乘勝光,逆則龍乘傳送;未貴須龍乘神後,逆則龍乘功曹。
終無土龍之時。
龍非明财,而責暗藏之财于生墓中法也。
責真财于初建之幹,亦非法也。
以财之生處言,則土生在申,而傳送乘龍既戰青龍,又日幹反遭類神所刑克破沖,空兇極矣,患莫大在焉,财生之鄉,其可恃乎? 以财之旺處言,則神後乘龍,有生無戰,類将有喜而無憂。
類神神後,遙生甲木,日幹無兇而有吉,且神後建甲,比旺助日,公而不私,尚可目為暗财乎?惟是财神帶敗,末免小疵。
蓋神後子水也,甲與青龍鹹敗于子,因防而數防焉,則得之矣。
或曰:神後在天,随四時而觀五氣,哪可言敗?嗚呼,氣雖兩端,其利則一,《金繩》雲:苟得其同,雖遠必合;苟失其同,雖近不親。
如甲日求财,龍居水火,而見用于中,雖近不親也。
蓋水即神後,火即勝光也,木敗于子,死于午,雖見用而不親,氣化圓通,妙理自出,豈可膠視乎? 以财之墓處言,則土墓在辰,甲日無乘罡之龍,有是理,無是象。
法曰:萬物不離生旺墓。
蓋生旺墓,五行之三合也。
五行不能離三合而收化育之功,萬物化育于五行者也,能不從三合而責類乎?氣二而理一,可膠視乎? 财雖類龍,占情非一,情類陰陽,兼求不失。
蓋青龍,财帛之通類也。
其餘天官,辨物之分類也。
通類為主,分類為賓,陽見其象,情歸于陰,故當兼求。
按《金繩書》雲:求财專視青龍則失之拘,遍推尋而無所主則失之蕩,合陰陽之感通,賓主情分,庶幾得之。
嗚呼,占财之法,盡乎此矣。
蓋其所求者貴人之财則兼視天乙,爐冶之财視?蛇,文書之财視朱雀,交易之财視六合,争訟之财視勾陳,欺绐之财視天空,疾病死喪之财視白虎,尊長之财視太常,不正之财視元武,陰私囑托之财視太陰,婦女之财視天後,至于将本求利之财,惟視青龍可耳。
此以青龍為主,将為賓,主既得氣,而賓亦無傷,所乘之财方能類應。
如以文書之财而言,青龍不拘藏現,得氣無傷,而朱雀恰為發用,即非發用而居有氣之鄉,不傷日年,是能為吉于人也。
朱雀之陰,不傷朱雀,是陰陽和合,文書有氣也。
陰神不傷日幹,是身與類和,文書之财可取,終無他患也。
若三傳遞生朱神,而朱神恰為日年之财,則衆力相扶,财必豐厚。
若朱神雖能生旺日年,雖能為日年财神,而其陰神反傷日年者,其财必不可輕取之,必有他殃。
欲知殃于何事,視其天官;欲知取與,分視日辰,辰傷則其人必有所忌,而不敢與;日傷則吾身必有所畏而不敢取。
凡類皆當作如是觀,不獨文書之财為然也。
畏忌見前,茲不重出。
約而言之,首責青龍為财将,次責明暗财神,又次責所求物類。
若财将所乘之神恰作日年明暗之财,而氣旺無傷,自強無患者,求之必得,取之無患。
取與之機,視四課克應之訣,決于三傳,氣旺則财大而速,囚死則财少而遲。
财現則易,财藏則難。
财落空亡,不惟難求,且防失耗。
孟仲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