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根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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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之旨微矣!
葛根湯證其二
葛根湯方治取效之速,與麻黃湯略同。
且此證兼有渴飲者。
予近日在陝州治夏姓一婦見之。
其證太陽穴劇痛,微惡寒,脈浮緊,口燥,予用:葛根六錢麻黃二錢桂枝三錢白芍三錢生草一錢天花粉四錢棗七枚按診病時已在南歸之前晚,亦未暇問其效否。
及明日,其夫送至車站,謂夜得微汗,證已全愈矣。
予蓋因其燥渴,參用括萎桂枝湯意。
吾願讀經方者,皆當臨證化裁也。
【按】本案為吾師所親撰。
夏姓婦所病者即太陽溫病也。
向使吾師用葛根湯原方,未始不可優治之。
今又以花粉易生姜,則更為恰切。
雖然,讀者于此,有不能釋疑者在焉。
曰:溫病條言不惡寒,葛根湯條言惡風,風寒本屬互稱,如是得毋自相矛盾?答曰:此正仲聖之互文見意處,可以深長思者也。
夫曰風寒為互稱,此言不謬。
但當知寒為重,風為輕,惡寒為重,惡風為輕。
故溫病及葛根湯二條合一之後,即成惡風不惡寒。
其意猶曰微惡風寒,節言之,即本案吾師所謂微惡寒是也。
為其尚不能盡脫惡寒本色,而合于太陽首條提綱之旨,故仲聖稱此為太陽病。
又為其兼口渴津傷,易于化熱,故仲聖稱此為太陽溫病。
曆來傷寒注家有一絕大錯誤,賢賢相承,莫能自覺者,即以溫病為陽明病是也。
佐景覺之,不容緘默;夫依吾說,溫病為太陽病之一綱,判然異于陽明病,固矣,然竊以為尚有辨證之法在。
大論曰:問曰:陽明病,外證雲何?答曰:……反惡熱也。
然則惡熱者方為陽明病,其但渴而不惡熱之溫病得稱陽明病乎?然則惡熱者當用膏知硝黃,其俱渴而不惡熱者得用辛溫發散之麻桂,仲聖于此又豈非暗暗點明乎?餘之旨,蓋在于此。
今試排列太陽陽明之主證如下: 太陽傷寒 或已發熱或未發熱 惡風惡寒 太陽中風 發熱 惡風 太陽溫病 發熱而渴 惡風不惡寒 陽明 發熱谵語 不惡寒反惡熱 閱者試察上表,其中層次何等分明。
太陽傷寒當或未發熱惡寒之時,完全為寒象,且不但曰惡風,兼曰惡寒,顯見其惡風寒之重。
至太陽中風,即但曰發熱,顯無或未發熱之時,且但曰惡風,不兼曰惡寒,顯見其惡風寒之輕。
至太陽溫病,不但曰發熱,且加渴以示其津液之傷,曰惡風,又曰不惡寒,顯見其惡風寒之微。
至陽明,其甚者曰谵語,以示其津竭之後,神經且受熱灼矣,又曰反惡熱,至此完全為熱象,與太陽傷寒之完全為寒象者适相反。
由是吾人可得外感疾病傳變之第一原則,曰由寒化熱是也。
此原則實為吾人依經探讨之收獲,而溫病之不得稱為陽明病,又其餘事也矣! 葛根湯證其三 予昔在西門内中醫專校授課,無暇為人治病,故出診之日常少。
光華眼鏡公司有袁姓少年,其歲八月,卧病四五日,昏不知人。
其兄欲送之歸,延予診視以決之。
餘往診,日将暮。
病者卧榻在樓上,悄無聲息。
餘就病榻詢之,形無寒熱,項背痛,不能自轉側。
診其脈,右三部弦緊而浮,左三部不見浮象,按之則緊,心雖知為太陽傷寒,而左脈不類。
時其兄赴樓下取火,少頃至。
予曰:乃弟沈溺于酒色者乎?其兄曰:否,惟春間在汕頭一月,聞頗荒唐,宿某妓家,揮金且甚巨。
予曰:此其是矣。
今按其左脈不浮,是陰分不足,不能外應太陽也。
然其舌苔必抽心,視之,果然。
予用:葛根二錢桂技一錢麻黃八分白芍二錢炙草一錢紅棗五枚生姜三片予微語其兄曰:服後,微汗出,則愈。
若不汗,則非予所敢知也。
臨行,予又恐其陰液不足,不能達汗于表,令其藥中加粳米一酒杯,遂返寓。
明早,其兄來,求複診。
予往應之,六脈俱和。
詢之,病者曰:五日不曾熟睡,昨服藥得微汗,不覺睡去。
比醒時,體甚舒展,亦不知病于何時去也。
随請開調理方。
予曰:不須也,靜養二三日足矣。
聞其人七日後,即往漢口經商雲。
【按】《素問·金匮真言論》曰:夫精者,身之本也。
故藏于精者,春不病溫。
《生氣通天論》曰:冬傷于寒,春必病溫。
此數語也,凡習中醫者類能道之。
然而議論紛紛,每悖經旨。
佐景不敏,請以本案袁姓少年病為《内經》之注釋可也。
簡言之,袁姓少年宿妓荒唐,不藏于精,故生溫病。
治之以葛根湯,應手而起者,以葛根湯為溫病之主方故也。
夫精者,津之聚于一處者也。
津者,精之散于周身者也。
故精與津原屬一而二,二而一之物。
其人平日既不藏精,即是津液先傷,及其外受邪風之侵,乃不為太陽中風,亦不為太陽傷寒,而獨為太陽溫病,乃不宜乎桂枝湯,亦不宜乎麻黃湯,而獨宜乎葛根湯。
此《内經》《傷寒》之可以通釋者也。
抑尤有當知者,藏精之要,初不必限于冬時,然尤以冬時為甚。
故《傷寒例》曰:冬時嚴寒,萬類深藏。
君子固密,則不傷于寒。
觸冒之者,乃名傷寒耳。
溫病之成,初不必限于春日,觀袁姓少年之呻吟于仲秋可知
且此證兼有渴飲者。
予近日在陝州治夏姓一婦見之。
其證太陽穴劇痛,微惡寒,脈浮緊,口燥,予用:葛根六錢麻黃二錢桂枝三錢白芍三錢生草一錢天花粉四錢棗七枚按診病時已在南歸之前晚,亦未暇問其效否。
及明日,其夫送至車站,謂夜得微汗,證已全愈矣。
予蓋因其燥渴,參用括萎桂枝湯意。
吾願讀經方者,皆當臨證化裁也。
【按】本案為吾師所親撰。
夏姓婦所病者即太陽溫病也。
向使吾師用葛根湯原方,未始不可優治之。
今又以花粉易生姜,則更為恰切。
雖然,讀者于此,有不能釋疑者在焉。
曰:溫病條言不惡寒,葛根湯條言惡風,風寒本屬互稱,如是得毋自相矛盾?答曰:此正仲聖之互文見意處,可以深長思者也。
夫曰風寒為互稱,此言不謬。
但當知寒為重,風為輕,惡寒為重,惡風為輕。
故溫病及葛根湯二條合一之後,即成惡風不惡寒。
其意猶曰微惡風寒,節言之,即本案吾師所謂微惡寒是也。
為其尚不能盡脫惡寒本色,而合于太陽首條提綱之旨,故仲聖稱此為太陽病。
又為其兼口渴津傷,易于化熱,故仲聖稱此為太陽溫病。
曆來傷寒注家有一絕大錯誤,賢賢相承,莫能自覺者,即以溫病為陽明病是也。
佐景覺之,不容緘默;夫依吾說,溫病為太陽病之一綱,判然異于陽明病,固矣,然竊以為尚有辨證之法在。
大論曰:問曰:陽明病,外證雲何?答曰:……反惡熱也。
然則惡熱者方為陽明病,其但渴而不惡熱之溫病得稱陽明病乎?然則惡熱者當用膏知硝黃,其俱渴而不惡熱者得用辛溫發散之麻桂,仲聖于此又豈非暗暗點明乎?餘之旨,蓋在于此。
今試排列太陽陽明之主證如下: 太陽傷寒 或已發熱或未發熱 惡風惡寒 太陽中風 發熱 惡風 太陽溫病 發熱而渴 惡風不惡寒 陽明 發熱谵語 不惡寒反惡熱 閱者試察上表,其中層次何等分明。
太陽傷寒當或未發熱惡寒之時,完全為寒象,且不但曰惡風,兼曰惡寒,顯見其惡風寒之重。
至太陽中風,即但曰發熱,顯無或未發熱之時,且但曰惡風,不兼曰惡寒,顯見其惡風寒之輕。
至太陽溫病,不但曰發熱,且加渴以示其津液之傷,曰惡風,又曰不惡寒,顯見其惡風寒之微。
至陽明,其甚者曰谵語,以示其津竭之後,神經且受熱灼矣,又曰反惡熱,至此完全為熱象,與太陽傷寒之完全為寒象者适相反。
由是吾人可得外感疾病傳變之第一原則,曰由寒化熱是也。
此原則實為吾人依經探讨之收獲,而溫病之不得稱為陽明病,又其餘事也矣! 葛根湯證其三 予昔在西門内中醫專校授課,無暇為人治病,故出診之日常少。
光華眼鏡公司有袁姓少年,其歲八月,卧病四五日,昏不知人。
其兄欲送之歸,延予診視以決之。
餘往診,日将暮。
病者卧榻在樓上,悄無聲息。
餘就病榻詢之,形無寒熱,項背痛,不能自轉側。
診其脈,右三部弦緊而浮,左三部不見浮象,按之則緊,心雖知為太陽傷寒,而左脈不類。
時其兄赴樓下取火,少頃至。
予曰:乃弟沈溺于酒色者乎?其兄曰:否,惟春間在汕頭一月,聞頗荒唐,宿某妓家,揮金且甚巨。
予曰:此其是矣。
今按其左脈不浮,是陰分不足,不能外應太陽也。
然其舌苔必抽心,視之,果然。
予用:葛根二錢桂技一錢麻黃八分白芍二錢炙草一錢紅棗五枚生姜三片予微語其兄曰:服後,微汗出,則愈。
若不汗,則非予所敢知也。
臨行,予又恐其陰液不足,不能達汗于表,令其藥中加粳米一酒杯,遂返寓。
明早,其兄來,求複診。
予往應之,六脈俱和。
詢之,病者曰:五日不曾熟睡,昨服藥得微汗,不覺睡去。
比醒時,體甚舒展,亦不知病于何時去也。
随請開調理方。
予曰:不須也,靜養二三日足矣。
聞其人七日後,即往漢口經商雲。
【按】《素問·金匮真言論》曰:夫精者,身之本也。
故藏于精者,春不病溫。
《生氣通天論》曰:冬傷于寒,春必病溫。
此數語也,凡習中醫者類能道之。
然而議論紛紛,每悖經旨。
佐景不敏,請以本案袁姓少年病為《内經》之注釋可也。
簡言之,袁姓少年宿妓荒唐,不藏于精,故生溫病。
治之以葛根湯,應手而起者,以葛根湯為溫病之主方故也。
夫精者,津之聚于一處者也。
津者,精之散于周身者也。
故精與津原屬一而二,二而一之物。
其人平日既不藏精,即是津液先傷,及其外受邪風之侵,乃不為太陽中風,亦不為太陽傷寒,而獨為太陽溫病,乃不宜乎桂枝湯,亦不宜乎麻黃湯,而獨宜乎葛根湯。
此《内經》《傷寒》之可以通釋者也。
抑尤有當知者,藏精之要,初不必限于冬時,然尤以冬時為甚。
故《傷寒例》曰:冬時嚴寒,萬類深藏。
君子固密,則不傷于寒。
觸冒之者,乃名傷寒耳。
溫病之成,初不必限于春日,觀袁姓少年之呻吟于仲秋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