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剛柔失守之義

關燈
(《素問·遺篇本病論》) 帝曰:餘聞天地二甲子,十幹十二支,上下經緯天地,數有疊移,失守其位,可得昭乎?(天地二甲子,言剛正于上,則柔合于下,柔正于上,則剛合于下,如上甲則下己,上己則下甲,故曰二甲子,凡十幹十二支上下相合,經緯皆然。

    )
岐伯曰:失之疊位者,謂雖得歲正,未得正位之司,即四時不節,即生大疫。

    (應司天而不司天,應在泉而不在泉,是未得正位之司也。

    四時失其節氣,則大疫必至矣。

    )
注《玄珠密語》雲:陽年三十年,除六年天刑,計有太過二十四年。

    (庚子庚午,君火刑金運,庚寅庚申,相火刑金運,戊辰戊戌,寒水刑火運,此陽運之天刑,共計六年,本非有餘。

    其外二十四年,則皆陽剛太過之運。

    )
除此六年,皆作太過之用,令不然之旨。

    今言疊支疊位,皆可作其不及也。

    (三十年中,除此六年天刑之外,皆作太過。

    乃陽運自勝而無邪傷者也。

    若剛柔疊失其位,氣有不正,雖屬陽年亦為不及也。

    )
假令甲子陽年土運太窒,(窒,抑塞也。

    此下皆重明前章剛柔失守之義。

    窒音隻。

    )
如癸亥天數有餘者,年雖交得甲子,厥陰猶尚治天。

    (癸亥年厥陰司天不退位,則甲子年少陰司天不得遷正,是為窒也。

    )
地己遷正,陽明在泉,去歲少陽以作右間,(甲子年在泉,陽明己卯也。

    甲未遷正于上,己巳得位于下,故上年在泉之少陽,退作地之右間矣。

    )
即厥陰之地陽明,故不相和奉者也。

    (以癸亥年之司天,臨甲子年之在泉,則上癸下己,不相和合者也。

    )
癸己相會,土運太過,虛反受木勝,故非太過也,何以言土運太過?(癸己相會,則甲失其位,雖曰陽土,其氣巳虛,土虛則受木勝,尚何太過之有?)況黃鐘不應太窒,木既勝而金還複,金既複而少陰如至,即木勝如火而金複微。

    (黃鐘為太宮之律,陽土運窒則黃鐘不葉,木乃勝之,木勝必金複,金既複而子年司天,少陰忽至,則木反助火克金,其複必微,而甲己之土皆失守矣。

    )
如此則甲己失守,後三年化成土疫,晚至丁卯,早至丙寅,土疫至也。

    (甲己化土,故發為土疫,即後世所謂濕溫之類。

    自甲子至丙寅,三年首也;至丁卯,三年後也。

    )
大小善惡,推其天地,詳乎太乙。

    (推其天地,察司天在泉之盛衰也。

    太乙義詳本類前七及三十五。

    )
又隻如甲子年,如甲至子而合,應交司而治天,(甲與子合,則少陰君火,應交司治天也。

    )
即下己卯未遷正,而戊寅少陽未退位者,亦甲己下有合也,(甲子年在泉己卯陽明未遷正者,以癸亥年在泉戊寅少陽不退位也。

    故令甲與戊對,子與寅配,而甲己不能合,是己之陰土窒于下,柔失其守矣。

    )
即土運非太過,而木乃乘虛而勝土也,金次又行複勝之,即反邪化也。

    (己土不正于下,則亦為木勝而金複,三年之後,必化土疠,故雲邪化也。

    )
陰陽天地殊異爾,故其大小善惡,一如天地之法旨也。

    (在上則應天,在下則應地,明天地之法旨,則大小善惡之應可知矣。

    )
假令丙寅陽年太過,如乙醜天數有餘者,雖交得丙寅,太陰尚治天也,(乙醜司天太陰不退位,則本年少陽亦不得遷正。

    )
地已遷正,厥陰司地,去歲太陽以作右間,(丙寅少陽雖未司天,辛巳厥陰已正在泉,故上年司地庚辰,當退位作右間也。

    )
即天太陰而地厥陰,故地不奉天化也。

    (上乙下辛非合,故地不奉天。

    )
乙辛相會,水運太虛,反受土勝,故非太過。

    (丙辛未合,水運虛也,故土勝之。

    )
即太簇之管,太羽不應,土勝而雨化,木複即風。

    (太簇之管,羽音陽律也,丙運失守,故太羽不應,而雨為之勝,風為之複也,)此者丙辛失守,其會後三年,化成水疫,晚至己巳,早至戊辰,甚即速,微即徐。

    (速即戊辰,徐即己巳也。

    )
水疫至也。

    大小善惡,推其天地數,乃太乙遊宮。

    (天地太乙義見前。

    )
又隻如丙寅年,丙至寅且合,應交司而治天,(丙與寅合,則少陽相火應交司而治天。

    )
即辛巳未得遷正,而庚辰太陽未退位者,亦丙辛不合德也,(辛巳乃本年在泉,庚辰乃上年在泉,庚辰不退位則辛巳不遷正,有丙無辛,孤立于上,不合其德,亦水運之失守也。

    )
即水運亦小虛而小勝,或有複,後三年化疠,名曰水疠,其狀如水疫,治法如前。

    (凡失守者,即雖小虛,小有勝複,亦不免于為疠,則甚者可知。

    水疫水疠,即後世寒疫陰證之類,其治法如前章。

    )
假令庚辰陽年太過,如己卯天數有餘者,雖交得庚辰年也,陽明猶尚治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