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諸熱病死生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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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樞·熱病篇》)
熱病三日而氣口靜、人迎躁者,取之諸陽五十九刺,以瀉其熱而出其汗,實其陰以補其不足者。
(此下所言熱病,即傷寒時疫也。
熱病三日,邪猶居表,若氣口靜而人迎躁者,正病在三陽而未入陰分,故當取諸陽經為五十九刺,以瀉陽邪之實,仍補三陰之不足也。
五十九刺法如下文。
人迎脈口一盛二盛三盛,當補當瀉詳義,出終始篇,見本類前二十八。
) 身熱甚、陰陽皆靜者,勿刺也;其可刺者急取之,不汗出則洩。
所謂勿刺者,有死征也。
(身熱甚而陰陽之脈皆靜者,陽證得陰脈也,故不宜刺。
若察其可刺者當急取之,雖不汗出,則邪亦從而洩矣。
此言勿刺者,以其脈證相反,有死征也。
下文皆然。
)熱病七日八日,脈口動喘而弦者,急刺之,汗且自出,淺刺手大指間。
(熱病七八日,邪必深至陰分,故脈口之脈當動疾如喘而且弦,宜急刺手太陰肺經,則汗自出而邪可散矣。
然刺此者宜淺。
手大指間,即少商穴也。
弦,一本作短。
)熱病七日八日,脈微小,病者溲血,口中幹,一日半而死,脈代者一日死。
(熱病七八日,脈微小者,正氣虛也。
溲血口中幹者,傷其陰也。
皆為死證。
若脈來變亂失常,是為代脈,其死尤促。
)熱病已得汗出,而脈尚躁,喘且複熱,勿刺膚,喘甚者死。
(熱病已得汗,邪當退矣;若脈尚躁,氣尚喘,身複熱者,是謂不為汗衰,乃反證也,故勿刺其膚。
刺而重傷其氣,若喘甚者,則必死也。
)熱病七日八日,脈不躁,躁不散數,後三日中有汗;三日不汗,四日死。
未曾汗者,勿腠刺之。
(凡熱病七日之後,邪欲解散者,脈必躁盛,乃為将汗之兆。
今熱病七日八日而脈猶不躁,則陰之類也;即有躁意而力不散大,至不數疾,皆正氣衰微,不能鼓動,亦陰之類也。
必且未能解散,故當再俟三日,庶得有汗。
若三日不汗,又逾四日,則病在旬日外矣,陰陽不應,期當死也。
凡若此者,既不能汗,其氣必虛,故勿為膚腠之刺。
) 熱病先膚痛窒鼻充面,取之皮,以第一針,五十九,苛轸鼻,索皮于肺,不得,索之火,火者心也。
(熱病先膚痛、窒塞于鼻、充浮于面者,邪在膚腠,肺經病也。
刺宜淺取皮分,故當用第一針曰針者,以刺五十九穴之皮部也。
苛,深也。
轸,車上前後兩端橫木也。
言鼻窒之甚,内外不通,亦猶轸之橫塞也。
皆屬于肺,肺屬金,其合在皮,故但求之于皮,即所以求于肺也。
如刺此而不得效,則當求之于火,火者心也,補心之脈,益陽氣以制金邪,則肺熱當自退耳。
窒音隻。
) 熱病先身澀,倚而熱,煩,幹唇口嗌,取之脈,以第一針,五十九,膚脹口幹寒汗出,索脈于心,不得,索之水,水者腎也。
(澀,燥澀也。
倚,身無力也。
兼之熱而煩悶,唇口與嗌俱幹者,邪在血脈,心經病也。
故當用針之第一曰針者,以取五十九穴之脈分也。
膚脹口幹寒汗出,亦皆脈之為病。
心屬火,其合在脈,故但求之于脈,即所以求于心也。
若求于脈而不得效,則當求之于水,水者腎也,補腎氣于骨則水王,足以制火而心熱自退矣。
,母本切。
)熱病嗌幹多飲,善驚,卧不能起,取之膚肉,以第六針,五十九,目青,索肉于脾,不得,索之木,木者肝也。
(熱病嗌幹多飲、善驚悸、肢體倦怠、卧不能起者,邪在膚肉,脾經病也。
當用第六針曰圓利針者,以取五十九穴之肉分也。
若目青者,正以木氣乘土,亦為脾病。
脾屬土,其合在肉,故但求之于肉,即所以求于脾也。
若求脾而不得效者,則當求之于木,木者肝也,補肝筋之氣,則木能勝土,而脾熱當自平矣。
嗌音益。
)熱病面青腦痛,手足躁,取之筋間,以第四針于四逆,筋目浸,索筋于肝,不得,索之金,金者肺也。
(熱病面青,肝色見也。
腦痛,厥陰肝經與督脈會于巅也。
手足躁者,肝之榮在爪,木病在四末也。
皆肝經之病,故當取之筋結之間,用第四針曰鋒針者,以瀉其四逆等證。
四逆者,肝邪盛而四肢厥也。
筋者,足不能行也。
目浸者,淚出不收也。
皆為肝病,肝屬木,其合在筋,故但求之于筋,即所以求于肝也。
若求肝不得其效,則當求之于金,金者肺也,補肺之氣,則金能勝木,而肝熱可平矣。
音壁。
)熱病數驚,螈而狂,取之脈,以第四針,急瀉有餘者
(此下所言熱病,即傷寒時疫也。
熱病三日,邪猶居表,若氣口靜而人迎躁者,正病在三陽而未入陰分,故當取諸陽經為五十九刺,以瀉陽邪之實,仍補三陰之不足也。
五十九刺法如下文。
人迎脈口一盛二盛三盛,當補當瀉詳義,出終始篇,見本類前二十八。
) 身熱甚、陰陽皆靜者,勿刺也;其可刺者急取之,不汗出則洩。
所謂勿刺者,有死征也。
(身熱甚而陰陽之脈皆靜者,陽證得陰脈也,故不宜刺。
若察其可刺者當急取之,雖不汗出,則邪亦從而洩矣。
此言勿刺者,以其脈證相反,有死征也。
下文皆然。
)熱病七日八日,脈口動喘而弦者,急刺之,汗且自出,淺刺手大指間。
(熱病七八日,邪必深至陰分,故脈口之脈當動疾如喘而且弦,宜急刺手太陰肺經,則汗自出而邪可散矣。
然刺此者宜淺。
手大指間,即少商穴也。
弦,一本作短。
)熱病七日八日,脈微小,病者溲血,口中幹,一日半而死,脈代者一日死。
(熱病七八日,脈微小者,正氣虛也。
溲血口中幹者,傷其陰也。
皆為死證。
若脈來變亂失常,是為代脈,其死尤促。
)熱病已得汗出,而脈尚躁,喘且複熱,勿刺膚,喘甚者死。
(熱病已得汗,邪當退矣;若脈尚躁,氣尚喘,身複熱者,是謂不為汗衰,乃反證也,故勿刺其膚。
刺而重傷其氣,若喘甚者,則必死也。
)熱病七日八日,脈不躁,躁不散數,後三日中有汗;三日不汗,四日死。
未曾汗者,勿腠刺之。
(凡熱病七日之後,邪欲解散者,脈必躁盛,乃為将汗之兆。
今熱病七日八日而脈猶不躁,則陰之類也;即有躁意而力不散大,至不數疾,皆正氣衰微,不能鼓動,亦陰之類也。
必且未能解散,故當再俟三日,庶得有汗。
若三日不汗,又逾四日,則病在旬日外矣,陰陽不應,期當死也。
凡若此者,既不能汗,其氣必虛,故勿為膚腠之刺。
) 熱病先膚痛窒鼻充面,取之皮,以第一針,五十九,苛轸鼻,索皮于肺,不得,索之火,火者心也。
(熱病先膚痛、窒塞于鼻、充浮于面者,邪在膚腠,肺經病也。
刺宜淺取皮分,故當用第一針曰針者,以刺五十九穴之皮部也。
苛,深也。
轸,車上前後兩端橫木也。
言鼻窒之甚,内外不通,亦猶轸之橫塞也。
皆屬于肺,肺屬金,其合在皮,故但求之于皮,即所以求于肺也。
如刺此而不得效,則當求之于火,火者心也,補心之脈,益陽氣以制金邪,則肺熱當自退耳。
窒音隻。
) 熱病先身澀,倚而熱,煩,幹唇口嗌,取之脈,以第一針,五十九,膚脹口幹寒汗出,索脈于心,不得,索之水,水者腎也。
(澀,燥澀也。
倚,身無力也。
兼之熱而煩悶,唇口與嗌俱幹者,邪在血脈,心經病也。
故當用針之第一曰針者,以取五十九穴之脈分也。
膚脹口幹寒汗出,亦皆脈之為病。
心屬火,其合在脈,故但求之于脈,即所以求于心也。
若求于脈而不得效,則當求之于水,水者腎也,補腎氣于骨則水王,足以制火而心熱自退矣。
,母本切。
)熱病嗌幹多飲,善驚,卧不能起,取之膚肉,以第六針,五十九,目青,索肉于脾,不得,索之木,木者肝也。
(熱病嗌幹多飲、善驚悸、肢體倦怠、卧不能起者,邪在膚肉,脾經病也。
當用第六針曰圓利針者,以取五十九穴之肉分也。
若目青者,正以木氣乘土,亦為脾病。
脾屬土,其合在肉,故但求之于肉,即所以求于脾也。
若求脾而不得效者,則當求之于木,木者肝也,補肝筋之氣,則木能勝土,而脾熱當自平矣。
嗌音益。
)熱病面青腦痛,手足躁,取之筋間,以第四針于四逆,筋目浸,索筋于肝,不得,索之金,金者肺也。
(熱病面青,肝色見也。
腦痛,厥陰肝經與督脈會于巅也。
手足躁者,肝之榮在爪,木病在四末也。
皆肝經之病,故當取之筋結之間,用第四針曰鋒針者,以瀉其四逆等證。
四逆者,肝邪盛而四肢厥也。
筋者,足不能行也。
目浸者,淚出不收也。
皆為肝病,肝屬木,其合在筋,故但求之于筋,即所以求于肝也。
若求肝不得其效,則當求之于金,金者肺也,補肺之氣,則金能勝木,而肝熱可平矣。
音壁。
)熱病數驚,螈而狂,取之脈,以第四針,急瀉有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