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腎主水水俞五十七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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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焦而主水,故皆曰腎俞。
)故水病,下為腫大腹,上為喘呼不得卧者,标本俱病。
(水之本在腎,标在肺,标本俱病,故在下則為腫大腹,在上則為喘呼不得卧。
)故肺為喘呼,腎為水腫,肺為逆不得卧。
(肺主氣,水在上則氣不化,故肺為喘呼。
腎主水,水在下則濕不分,故腎為水腫。
然病水者必自下而升,上及于肺,其病劇矣,故肺為逆不得卧也。
)分為相輸俱受者,水氣之所留也。
(言水能分行諸氣,相為輸應而俱受病者,正以水氣同類,水病則氣應,氣病則水應,留而不行,俱為病也。
)伏菟上各二行、行五者,此腎之街也。
(伏菟,足陽明經穴。
伏菟之上,即腹部也。
腹部之脈,任居中行,左右各二,夾臍旁兩行者,足少陰并沖脈氣所發,行各五穴,則橫骨、大赫、氣穴、四滿、中注是也。
次外二行者,足陽明經所行,行各五穴,則氣沖、歸來、水道、大巨、五陵是也。
左右共二十穴,此皆水氣往來之道路,故為腎之街也。
)三陰之所交,結于腳也,踝上各一行,行六穴,此腎脈之下行也,名曰太沖。
(三陰,肝脾腎三經也。
三陰所交俱結于腳,故足太陰有三陰交穴。
踝上各一行,獨指足少陰腎經而言。
行六穴,則大鐘、照海、複溜、交信、築賓、陰谷是也,左右共十二穴。
腎之大絡,并沖脈下行于足,合而盛大,故曰太沖。
)凡五十七穴者,皆髒之陰絡,水之所客也。
(右共五十七穴。
皆藏之陰絡,為陰氣之所行,故治水者當察而取之。
) 風膚脹,為五十七,取皮膚之血者,盡取之。
(《靈樞·四時氣篇》。
,水同。
風水膚脹、五十七,義俱如前。
若皮膚之有血絡者,亦當盡取去之。
) 徒,先取環谷下三寸,以铍針針之,已刺而筒之而内之,入而複之,以盡其,必堅,來緩則煩,來急則安靜,間日一刺之,盡乃止。
(此洩水之法也。
徒,但也。
有水無風,故曰徒水。
環谷,義無所考,或即足少陽之環跳穴。
其下三寸許,垂手着股,中指盡處,惟奇穴中有風市一穴,或者即此,明者察之。
铍針,第五針也。
筒,箭室也。
已刺而筒之而内之,入而複之,以盡其,謂用針如箭之歸筒,出入頻複,開通其道,以盡其也。
然在膚中,其候必堅。
若針後水來遲緩,則必煩悶;若來急速,則必安靜矣。
仍須間日一刺,以水盡而止。
按:《針要》曰:凡水氣惟得針水溝,若針餘穴,水盡即死。
是又不可不知也。
铍音披。
筒音勇。
)飲閉藥,方刺之時徒飲之,(凡患水病者,小便多不利,既已刺治如前,仍須飲通閉之藥以拔其本,即方刺之時,亦但飲無礙也。
)方飲無食,方食無飲,(藥食不宜相混,混則難于取效。
)無食他食,百三十五日。
(水腫既消,當忌傷脾發濕等物,至一百三十五日之外,方保其不複矣。
)
)故水病,下為腫大腹,上為喘呼不得卧者,标本俱病。
(水之本在腎,标在肺,标本俱病,故在下則為腫大腹,在上則為喘呼不得卧。
)故肺為喘呼,腎為水腫,肺為逆不得卧。
(肺主氣,水在上則氣不化,故肺為喘呼。
腎主水,水在下則濕不分,故腎為水腫。
然病水者必自下而升,上及于肺,其病劇矣,故肺為逆不得卧也。
)分為相輸俱受者,水氣之所留也。
(言水能分行諸氣,相為輸應而俱受病者,正以水氣同類,水病則氣應,氣病則水應,留而不行,俱為病也。
)伏菟上各二行、行五者,此腎之街也。
(伏菟,足陽明經穴。
伏菟之上,即腹部也。
腹部之脈,任居中行,左右各二,夾臍旁兩行者,足少陰并沖脈氣所發,行各五穴,則橫骨、大赫、氣穴、四滿、中注是也。
次外二行者,足陽明經所行,行各五穴,則氣沖、歸來、水道、大巨、五陵是也。
左右共二十穴,此皆水氣往來之道路,故為腎之街也。
)三陰之所交,結于腳也,踝上各一行,行六穴,此腎脈之下行也,名曰太沖。
(三陰,肝脾腎三經也。
三陰所交俱結于腳,故足太陰有三陰交穴。
踝上各一行,獨指足少陰腎經而言。
行六穴,則大鐘、照海、複溜、交信、築賓、陰谷是也,左右共十二穴。
腎之大絡,并沖脈下行于足,合而盛大,故曰太沖。
)凡五十七穴者,皆髒之陰絡,水之所客也。
(右共五十七穴。
皆藏之陰絡,為陰氣之所行,故治水者當察而取之。
) 風膚脹,為五十七,取皮膚之血者,盡取之。
(《靈樞·四時氣篇》。
,水同。
風水膚脹、五十七,義俱如前。
若皮膚之有血絡者,亦當盡取去之。
) 徒,先取環谷下三寸,以铍針針之,已刺而筒之而内之,入而複之,以盡其,必堅,來緩則煩,來急則安靜,間日一刺之,盡乃止。
(此洩水之法也。
徒,但也。
有水無風,故曰徒水。
環谷,義無所考,或即足少陽之環跳穴。
其下三寸許,垂手着股,中指盡處,惟奇穴中有風市一穴,或者即此,明者察之。
铍針,第五針也。
筒,箭室也。
已刺而筒之而内之,入而複之,以盡其,謂用針如箭之歸筒,出入頻複,開通其道,以盡其也。
然在膚中,其候必堅。
若針後水來遲緩,則必煩悶;若來急速,則必安靜矣。
仍須間日一刺,以水盡而止。
按:《針要》曰:凡水氣惟得針水溝,若針餘穴,水盡即死。
是又不可不知也。
铍音披。
筒音勇。
)飲閉藥,方刺之時徒飲之,(凡患水病者,小便多不利,既已刺治如前,仍須飲通閉之藥以拔其本,即方刺之時,亦但飲無礙也。
)方飲無食,方食無飲,(藥食不宜相混,混則難于取效。
)無食他食,百三十五日。
(水腫既消,當忌傷脾發濕等物,至一百三十五日之外,方保其不複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