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手足陰陽系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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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樞陰陽系日月篇全)
黃帝曰:餘聞天為陽,地為陰,日為陽,月為陰,其合之于人奈何?岐伯曰:腰以上為天,腰以下為地,故天為陽,地為陰。
故足之十二經脈以應十二月,月生于水,故在下者為陰;手之十指以應十日,日主火,故在上者為陽。
(日為陽精,故日主火。
月為陰精,故月生于水。
日為陽,陽數五,五者中數之奇也,二五為十,故旬有十日,而紀日者所以作十幹也。
月為陰,陰數六,六者中數之偶也,二六一十二,故歲有十二月,而紀月者所以作十二支也。
其合于人,則腰以上為天,腰以下為地。
手在腰之上,故屬陽,而左右共十指,所以應十日也。
足在腰之下,故屬陰,而左右共十二經,所以應十二月也。
)黃帝曰:合之于脈奈何?岐伯曰:寅者正月之生陽也,主左足之少陽;未者六月,主右足之少陽。
卯者二月,主左足之太陽;午者五月,主右足之太陽。
辰者三月,主左足之陽明;巳者四月,主右足之陽明。
此兩陽合于前,故曰陽明。
申者七月之生陰也,主右足之少陰;醜者十二月,主左足之少陰。
酉者八月,主右足之太陰;子者十一月,主左足之太陰。
戌者九月,主右足之厥陰;亥者十月,主左足之厥陰。
此兩陰交盡,故曰厥陰。
(此言十二支為陰,足亦為陰,故足經以應十二月也。
然一歲之中,又以上半年為陽,故合于足之六陽。
下半年為陰,故合于足之六陰。
人之兩足,亦有陰陽之分,則左為陽,右為陰。
以上下半年之陰陽而合于人之兩足,則正二三為陽中之陽,陽之進也,故正月謂之生陽。
陽先于左而後于右,故正月主左足之少陽,二月主左足之太陽,三月主左足之陽明。
四五六為陽中之陰,陽漸退、陰漸生也,故四月主右足之陽明,五月主右足之太陽,六月主右足之少陽。
然則一歲之陽,會于上半年之辰巳兩月,是為兩陽合于前,故曰陽明。
陽明者,言陽盛之極也。
七八九為陰中之陰,陰之進也,故七月謂之生陰。
陰先于右而後于左,故七月主右足之少陰,八月主右足之太陰,九月主右足之厥陰。
十月十一十二月為陰中之陽,陰漸退、陽漸生也,故十月主左足之厥陰,十一月主左足之太陰,十二月主左足之少陰。
然則一歲之陰,會于下半年之戌亥兩月,是為兩陰交盡,故曰厥陰。
厥者,盡也,陰極于是也。
此總計一歲陰陽之盛衰,故正與六合,二與五合,三與四合,而陽明合于前也。
七與十二合,八與十一合,九與十合,而厥陰合于後也。
非如六氣厥陰主風木、陽明主燥金者之謂。
)甲主左手之少陽,己主右手之少陽。
乙主左手之太陽,戊主右手之太陽。
丙主左手之陽明,丁主右手之陽明。
此兩火并合,故為陽明。
庚主右手之少陰,癸主左手之少陰。
辛主右手之太陰,壬主左手之太陰。
(此言十幹為陽,手亦為陽,故手經以應十日也。
十日之中,居前者木火土為陽,居後者金水為陰,陽以應陽經,陰以應陰經,亦如足之與月也。
故甲主左手之少陽,乙主左手之太陽,丙主左手之陽明,己主右手之少陽,戊主右手之太陽,丁主右手之陽明。
十幹之火在于丙丁,此兩火
故足之十二經脈以應十二月,月生于水,故在下者為陰;手之十指以應十日,日主火,故在上者為陽。
(日為陽精,故日主火。
月為陰精,故月生于水。
日為陽,陽數五,五者中數之奇也,二五為十,故旬有十日,而紀日者所以作十幹也。
月為陰,陰數六,六者中數之偶也,二六一十二,故歲有十二月,而紀月者所以作十二支也。
其合于人,則腰以上為天,腰以下為地。
手在腰之上,故屬陽,而左右共十指,所以應十日也。
足在腰之下,故屬陰,而左右共十二經,所以應十二月也。
)黃帝曰:合之于脈奈何?岐伯曰:寅者正月之生陽也,主左足之少陽;未者六月,主右足之少陽。
卯者二月,主左足之太陽;午者五月,主右足之太陽。
辰者三月,主左足之陽明;巳者四月,主右足之陽明。
此兩陽合于前,故曰陽明。
申者七月之生陰也,主右足之少陰;醜者十二月,主左足之少陰。
酉者八月,主右足之太陰;子者十一月,主左足之太陰。
戌者九月,主右足之厥陰;亥者十月,主左足之厥陰。
此兩陰交盡,故曰厥陰。
(此言十二支為陰,足亦為陰,故足經以應十二月也。
然一歲之中,又以上半年為陽,故合于足之六陽。
下半年為陰,故合于足之六陰。
人之兩足,亦有陰陽之分,則左為陽,右為陰。
以上下半年之陰陽而合于人之兩足,則正二三為陽中之陽,陽之進也,故正月謂之生陽。
陽先于左而後于右,故正月主左足之少陽,二月主左足之太陽,三月主左足之陽明。
四五六為陽中之陰,陽漸退、陰漸生也,故四月主右足之陽明,五月主右足之太陽,六月主右足之少陽。
然則一歲之陽,會于上半年之辰巳兩月,是為兩陽合于前,故曰陽明。
陽明者,言陽盛之極也。
七八九為陰中之陰,陰之進也,故七月謂之生陰。
陰先于右而後于左,故七月主右足之少陰,八月主右足之太陰,九月主右足之厥陰。
十月十一十二月為陰中之陽,陰漸退、陽漸生也,故十月主左足之厥陰,十一月主左足之太陰,十二月主左足之少陰。
然則一歲之陰,會于下半年之戌亥兩月,是為兩陰交盡,故曰厥陰。
厥者,盡也,陰極于是也。
此總計一歲陰陽之盛衰,故正與六合,二與五合,三與四合,而陽明合于前也。
七與十二合,八與十一合,九與十合,而厥陰合于後也。
非如六氣厥陰主風木、陽明主燥金者之謂。
)甲主左手之少陽,己主右手之少陽。
乙主左手之太陽,戊主右手之太陽。
丙主左手之陽明,丁主右手之陽明。
此兩火并合,故為陽明。
庚主右手之少陰,癸主左手之少陰。
辛主右手之太陰,壬主左手之太陰。
(此言十幹為陽,手亦為陽,故手經以應十日也。
十日之中,居前者木火土為陽,居後者金水為陰,陽以應陽經,陰以應陰經,亦如足之與月也。
故甲主左手之少陽,乙主左手之太陽,丙主左手之陽明,己主右手之少陽,戊主右手之太陽,丁主右手之陽明。
十幹之火在于丙丁,此兩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