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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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者,徒三年。

     諸以正法鬼律示非人,或假借倩人傳寫侮玩不恭,與非行法人持論洩漏訣目者,徒三年。

    以法示玩鬼神者,徒一年。

    故令他人以法陷鬼神者,徒二年。

    至死者,流三千裡。

    不具威儀精潔觀讀者,流二千裡。

     諸奏上清表章詞文,關直日功曹,通落束嶽文書,付沿路土地收捕鬼祟,差本院神将吏兵,告奏事定輕重行遣,如合奏而不奏不合奏而奏者,已上并杖一百。

     諸正法天書秘箓符傳授與人者,許謄寫故本,藏之名山大川龛岩石匣中,法官敕诰符文經轉資盡,将已前所授者,皆焚化置之江湖中,止得留見任官文書,如不燒化以故法衣裹複投於江河内,篆符替下,筆墨朱紙硯水道冠法服諸般應替之物,盡火化沉向水中,或埋在洞府石室之内。

    已上并以訣法藏之,違者徒一年。

     諸傳度正法,聽以甲子庚申三元八節五臘本命日,奏名跪受劍印、訣目、筆硯、朱墨法具,皆祭而用之,镮券質信器具金銀等物,炋镕售錢,置供獻拯濟貧人,不得入己侵使,違者徒三年。

     諸行法官急速去世者,豫顯異境,此乃上天吉命,遂使卒然而去。

    無者,即是有司追取,證對不明事宜,令嗣法親眷,速以符告救牒法服焚為灰,投長江,關水官遞與其人,幽司遵行,違者徒二年。

     諸法官功行果滿,被召者法體二上三下,如地蟲行,耳有風聲,目無神光,天柱不起,天鼓不嗚,便穴腎堂皆痛,神氣自湧泉穴透出頂門,即便以诰箓符印函藏一處,更新衣法服端坐,遺囑嗣法親眷訖蛻去,前有瑞雲仙仗迎引,直赴洞府,授仙官領職治事。

    若法體覺知,不能支持,當處土地寵助嗣法親眷,依上法函藏,違者流三千裡,情理重者處死。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卷中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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