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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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清骨髓靈文鬼律卷中 紫微官使日直元君饒洞天定正受上清大洞錄行天心正法鄧有功重編 玉格正條十六條 諸應本院官法服,星冠朱履。

    非行持伏鬼魔者,不得披戴,違者徒一年。

    不因法中事儀以勞鬼神者,徒二年。

     諸應本院官法職,乃上清玉籍補充,統攝三界邪魔所受正法中诰箓,并以黃花帛上朱墨間寫,裝嚴卷軸給付訖。

    本師告谕,戒行勤切,應系法中,秘語靈文,口傳心授,不得隐落,違者三官糾察。

     諸法官若善能傳授正法與有道之士,行持救濟生民有感格者,歲許具表章,奏陳當議,不次推恩。

     諸應選人材,可保奏而不奏,不可奏而奏者,并徒一年。

    未經奏陳辄傳印訣者,罪同上。

    百日内本師自覺舉限内不首陳,罪亦如之。

     諸應奏名,後不依師旨及有違背事儀者,徒一年。

    情理切害者,本師具實告奏,先滅一身,後罪九族。

     諸應有道士告傳正法以救民人,主師圖其财利,辄生艱阻者,杖一百。

    妄受貨止一匹,徒一年。

    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仍降兩資法職。

    不滿一匹,杖一百。

    饋送酒食亦同。

     諸行法官每歲拯救危笃病及二十人,轉一資。

    二十人已上,依仙班格升職,功行遷轉法位奏聞。

    若人問告訴,不為受理畫即救濟,并妄遷補法位不實者,并徒一年。

     諸奏名人未奏詐稱法職者,徒二年。

    已奏而報應未下,保舉審察不當即議重奏,不俟報而妄稱師弟,各徒二年。

     諸新補本院法官,習篆天心符文、星鬥印訣、綱步之類,以金玉香木闆書習,了畫時以香水洗脫,棄於長流水中,違者徒一年。

     諸以正法妄傳非人,而希求财利,或得财而中悔不傳者,并徒二年。

    未得财同。

    假以他法影應為正法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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