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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清骨髓靈文鬼律卷上
紫微官使日直元君饒洞天定正受上清大洞錄行天心正法鄧有功重編
法道門二+七條
諸行法官,乃陽行陰報,并依式歲考功績。
如能止邪抑非,治困拯危,度死超生,含靈受賜,解除怨仇者,依儀遷職。
如傍循私曲,随惡長奸者,許三官斜察以聞,當議重行黜責。
諸發遣文字,危急行剖子,限當時。
謂病笃,會問陰府天曹命數延促之類。
次緊牒,城隍限一日。
次申束嶽立獄,催鬼神,限二日。
常程給限,并不過三日。
辄有留滞,半日杖一百。
涉私故,徒一年。
情重者,加一等。
在道阻節者,以其罪罪之。
諸應管東嶽差到神将吏兵,三年一替。
一年一替者聽。
并具勞績過犯,報本嶽考察賞罰,仍於去替一月前,預差 替人。
願留再任者,關本嶽。
應替不替,不應替而替者,杖一百,有故者勿論。
諸神将被命報應稽遲者,杖一百。
緣事害人受賂者,徒二年。
天兵将吏,仍具所犯,因依奏聞。
諸行法事,有不便者,不得檀行改易。
即時奏請,以俟報應。
謂如遣鬼不去,即符使不靈神之類。
違者,徒二年。
非行法官辄幹預者,徒三年。
諸差使鬼神不任職,誤取生人魂魄,或令發狂緻疾者,流一千裡。
因而害人性命,加二等。
毀法不遵者,處死。
諸行法官所至,許帶符印随行,在處稱行司。
應有須索,呼召将吏等辄違戾者,徒一年。
幹仙班者,具事因奏聞。
諸承受文字遺墜者,畫時經驅邪院自陳。
檢會别行,仍責限追尋不獲者,杖一百。
限内尋獲,與免罪。
諸鬼神應送所置,辄違而不往者,流三千裡,累犯者處死。
諸神将吏兵等,因追攝鬼祟殘害受賂者,徒二年。
若隐花縱令逃避者,以犯人罪罪之。
若罪人在壇顯驗通露,後忽因事身死者,具将吏所責情狀奏聞。
諸神将名山大川城隍社令主三品神衆,凡遇承受驅邪院文字,并須驗認印記,嚴謹護持,速具報應。
辄有輕易者,徒二年。
諸鬼神等,受驅邪院發遣,經宿不離當處者,一日徒一年。
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諸邪祟經驅遣,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辄隐藏不發去者,徒三年。
因而害人性
如能止邪抑非,治困拯危,度死超生,含靈受賜,解除怨仇者,依儀遷職。
如傍循私曲,随惡長奸者,許三官斜察以聞,當議重行黜責。
諸發遣文字,危急行剖子,限當時。
謂病笃,會問陰府天曹命數延促之類。
次緊牒,城隍限一日。
次申束嶽立獄,催鬼神,限二日。
常程給限,并不過三日。
辄有留滞,半日杖一百。
涉私故,徒一年。
情重者,加一等。
在道阻節者,以其罪罪之。
諸應管東嶽差到神将吏兵,三年一替。
一年一替者聽。
并具勞績過犯,報本嶽考察賞罰,仍於去替一月前,預差 替人。
願留再任者,關本嶽。
應替不替,不應替而替者,杖一百,有故者勿論。
諸神将被命報應稽遲者,杖一百。
緣事害人受賂者,徒二年。
天兵将吏,仍具所犯,因依奏聞。
諸行法事,有不便者,不得檀行改易。
即時奏請,以俟報應。
謂如遣鬼不去,即符使不靈神之類。
違者,徒二年。
非行法官辄幹預者,徒三年。
諸差使鬼神不任職,誤取生人魂魄,或令發狂緻疾者,流一千裡。
因而害人性命,加二等。
毀法不遵者,處死。
諸行法官所至,許帶符印随行,在處稱行司。
應有須索,呼召将吏等辄違戾者,徒一年。
幹仙班者,具事因奏聞。
諸承受文字遺墜者,畫時經驅邪院自陳。
檢會别行,仍責限追尋不獲者,杖一百。
限内尋獲,與免罪。
諸鬼神應送所置,辄違而不往者,流三千裡,累犯者處死。
諸神将吏兵等,因追攝鬼祟殘害受賂者,徒二年。
若隐花縱令逃避者,以犯人罪罪之。
若罪人在壇顯驗通露,後忽因事身死者,具将吏所責情狀奏聞。
諸神将名山大川城隍社令主三品神衆,凡遇承受驅邪院文字,并須驗認印記,嚴謹護持,速具報應。
辄有輕易者,徒二年。
諸鬼神等,受驅邪院發遣,經宿不離當處者,一日徒一年。
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諸邪祟經驅遣,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辄隐藏不發去者,徒三年。
因而害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