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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清骨髓靈文鬼律序 受上清大洞箓行天心正法臣鄧有功撰 臣聞《書》曰:天道福善禍淫。

    又曰:天命有德,天讨有罪。

    夫善者必福之,淫者必禍之,有德則在所命,有罪則在所讨,此天之道也。

    天之臨下,豈特明之,於人為然哉。

    雖幽之於鬼神,其不爾。

    是故神有功於國與民者,莫不載之杞典,而秩祭之。

    乃若邪怪之鬼物,為祟為厲,為祆為孽,擾民害物者,莫不有以治之,則其為患可勝計耶。

    此《上清骨髓靈文》所以俾付正直者,使之以奉行也。

    其目有三,曰鬼律,曰玉格,曰行法儀式。

    合而言之,通謂之《骨髓靈文》也。

    鬼律者,天曹割判,入驅邪院,北帝主而行之。

    玉格并行法儀式者,玉帝特賜驅邪院以掌判也。

    其要皆所以批斷鬼神罪犯,輔正驅邪,與民為福,為國禦災者焉。

    臣竊見玉格之文,尋常法師隻以口傳,而行法儀式,又隐而不谕,故靈文因此散缺,所存者,鬼律而已。

    鬼律雖存,其俗師不能深曉其意,加之傳寫訛謬,文理舛錯,遂緻廢缺,隻以符水治病,多緻诳惑,豈不負高天之意哉。

    蓋靈文五十六條者,尊一於北極,總領包括天地陰陽五行之數,殺生之理,以邪克正者,罔不隸焉。

    玉格儀式六十四條,若八卦生生無窮之象也。

    鬼律配玉格,正條一十六,合七十二,即氣候所攝也。

    有所行邪,即付泰山七十二司,缺其一則法不全而司不正矣。

    是則以道為法之體,以律為法之用。

    鬼物邪氣之所幹,必體道以正之,故曰正法也。

    行事儀式四十八條,以三十六表三十六将,餘十二時神,常置左右,攝歸一身,故曰行事儀。

    又以身為一真之舍,動為仙化,靜與神默,豈非自然之妙耶。

    臣嘗細繹鬼律,竊見其文,詳悉精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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