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附合病并病篇 并病證治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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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陽并病。
太陽初得病時。
發其汗。
汗先出不徹。
因轉屬陽明。
續自微汗出。
不惡寒。
若太陽病證不罷者。
不可下。
下之為逆。
如此可發小汗。
設面色緣緣正赤者。
陽氣怫郁在表。
當解之熏之。
若發汗不徹。
不足言。
陽氣怫郁不得越。
當汗不汗。
其人躁煩。
不知痛處。
乍在腹中。
乍在四肢。
按之不可得。
其人短氣。
但坐以汗出不徹故也。
更發汗則愈。
何以知汗出不徹。
以脈澀故知也。
二陽。
太陽陽明也。
并病者。
謂太陽雖受邪。
雖已傳入陽明。
而太陽仍未罷。
兩經俱病也。
此條雖雲二陽并病。
其創法之意。
蓋示人以兩經之邪。
有偏盛于太陽者。
治法亦當以太陽為主。
未可輕治陽明也。
自太陽初得病時。
至汗出不惡寒句。
是言太陽轉入陽明之故。
即傳經之義也。
乃一條之總義。
自若太陽病證不罷者。
至可小發汗句。
是汗不徹而太陽未罷之輕者。
此段為客。
面色緣緣正赤句至末。
方是主。
謂太陽之邪正盛而未解。
其初入陽明之邪。
尚輕而可忽。
當以太陽表證為主治也。
意謂太陽初得病時。
發其汗。
汗先出不徹。
其邪不得盡去。
因而轉為陽明。
邪既轉屬陽明。
随即有自微汗出不惡寒之陽明見證。
非若太陽證之身熱惡寒無汗也。
即陽明篇首之身熱汗自出。
不惡寒反惡熱之義也。
若邪已轉屬陽明。
而太陽病證尚有不罷者。
是表證猶未盡除。
邪氣未歸陽明之裡。
胃邪未實。
為不可下。
下之為逆。
如此等未盡之表邪。
不過因汗出不徹耳。
其邪去多留少。
可小小發其汗。
邪當自解。
設若病患之面色緣緣然正赤而浮現于面者。
乃陽氣為寒邪所閉。
怫郁于表。
當汗解之。
或熏之取汗。
此雖同一汗出不徹之證。
其留邪甚多。
一如全未解散之太陽表邪。
若前所謂發汗不徹。
可小發汗之說。
又不足言矣。
此因陽氣怫郁。
為寒邪所束。
怫郁于皮膚腠理之間。
不得發越。
乃當汗不汗。
緻令人郁悶煩躁也。
不知痛處者。
謂所受寒邪。
若但在太陽之表。
則如傷寒首條。
有身疼腰痛骨節疼痛之證。
其痛處自有定在。
此因寒邪雖在太陽。
已曾轉屬陽明。
而陽明之經已在肌肉之分。
且腹中四肢。
皆陽明胃經之所屬也。
是以素問太陰陽明論中。
有四肢皆禀氣于胃之語。
陽明篇中。
即有脈浮大而短氣。
腹都滿之證。
蓋因太陽邪氣初轉陽明。
在經在腑。
未有定所。
故覺乍在腹中。
乍在四肢。
按之不可得。
其人氣短耳。
即素問離合真邪論所謂此邪新客。
溶溶未有定處也。
見證如此。
雖太陽初轉陽明。
而太陽表證正盛。
陽明不足論也。
但坐以汗出不徹之故。
更發其汗則愈矣。
然何以知其汗出不徹乎。
夫脈者。
氣血流行之動處也。
寒傷營血。
不得汗洩。
陽氣郁滞。
血脈不快于流行則澀。
此以脈澀。
故知之也。
二陽并病。
太陽證罷。
但發潮熱。
手足汗出。
大便難而谵語者。
下之則愈。
宜大承氣湯。
太陽陽明并病。
與上條同義。
但上文則太陽證多而未解。
雖有陽明證而猶未可下。
當專以太陽主治而宜汗。
此條則言太陽證已罷。
但有潮熱手足汗出。
大便難而谵語等陽明胃實諸證。
應以陽明為治而當下。
皆示人以辨證施治之法也。
太陽與少陽并病。
頭項強痛。
或眩冒。
時如結胸。
心下痞硬者。
當刺大椎第一間。
肺俞肝俞。
慎不可發汗。
發汗則谵語。
脈弦。
五六日谵語不止。
當刺期門。
頭項強痛。
太陽證也。
眩冒。
少陽肝膽病也。
足少陽之脈。
起于目銳。
足厥陰之脈。
上入颃颡。
連目系。
太陽初得病時。
發其汗。
汗先出不徹。
因轉屬陽明。
續自微汗出。
不惡寒。
若太陽病證不罷者。
不可下。
下之為逆。
如此可發小汗。
設面色緣緣正赤者。
陽氣怫郁在表。
當解之熏之。
若發汗不徹。
不足言。
陽氣怫郁不得越。
當汗不汗。
其人躁煩。
不知痛處。
乍在腹中。
乍在四肢。
按之不可得。
其人短氣。
但坐以汗出不徹故也。
更發汗則愈。
何以知汗出不徹。
以脈澀故知也。
二陽。
太陽陽明也。
并病者。
謂太陽雖受邪。
雖已傳入陽明。
而太陽仍未罷。
兩經俱病也。
此條雖雲二陽并病。
其創法之意。
蓋示人以兩經之邪。
有偏盛于太陽者。
治法亦當以太陽為主。
未可輕治陽明也。
自太陽初得病時。
至汗出不惡寒句。
是言太陽轉入陽明之故。
即傳經之義也。
乃一條之總義。
自若太陽病證不罷者。
至可小發汗句。
是汗不徹而太陽未罷之輕者。
此段為客。
面色緣緣正赤句至末。
方是主。
謂太陽之邪正盛而未解。
其初入陽明之邪。
尚輕而可忽。
當以太陽表證為主治也。
意謂太陽初得病時。
發其汗。
汗先出不徹。
其邪不得盡去。
因而轉為陽明。
邪既轉屬陽明。
随即有自微汗出不惡寒之陽明見證。
非若太陽證之身熱惡寒無汗也。
即陽明篇首之身熱汗自出。
不惡寒反惡熱之義也。
若邪已轉屬陽明。
而太陽病證尚有不罷者。
是表證猶未盡除。
邪氣未歸陽明之裡。
胃邪未實。
為不可下。
下之為逆。
如此等未盡之表邪。
不過因汗出不徹耳。
其邪去多留少。
可小小發其汗。
邪當自解。
設若病患之面色緣緣然正赤而浮現于面者。
乃陽氣為寒邪所閉。
怫郁于表。
當汗解之。
或熏之取汗。
此雖同一汗出不徹之證。
其留邪甚多。
一如全未解散之太陽表邪。
若前所謂發汗不徹。
可小發汗之說。
又不足言矣。
此因陽氣怫郁。
為寒邪所束。
怫郁于皮膚腠理之間。
不得發越。
乃當汗不汗。
緻令人郁悶煩躁也。
不知痛處者。
謂所受寒邪。
若但在太陽之表。
則如傷寒首條。
有身疼腰痛骨節疼痛之證。
其痛處自有定在。
此因寒邪雖在太陽。
已曾轉屬陽明。
而陽明之經已在肌肉之分。
且腹中四肢。
皆陽明胃經之所屬也。
是以素問太陰陽明論中。
有四肢皆禀氣于胃之語。
陽明篇中。
即有脈浮大而短氣。
腹都滿之證。
蓋因太陽邪氣初轉陽明。
在經在腑。
未有定所。
故覺乍在腹中。
乍在四肢。
按之不可得。
其人氣短耳。
即素問離合真邪論所謂此邪新客。
溶溶未有定處也。
見證如此。
雖太陽初轉陽明。
而太陽表證正盛。
陽明不足論也。
但坐以汗出不徹之故。
更發其汗則愈矣。
然何以知其汗出不徹乎。
夫脈者。
氣血流行之動處也。
寒傷營血。
不得汗洩。
陽氣郁滞。
血脈不快于流行則澀。
此以脈澀。
故知之也。
二陽并病。
太陽證罷。
但發潮熱。
手足汗出。
大便難而谵語者。
下之則愈。
宜大承氣湯。
太陽陽明并病。
與上條同義。
但上文則太陽證多而未解。
雖有陽明證而猶未可下。
當專以太陽主治而宜汗。
此條則言太陽證已罷。
但有潮熱手足汗出。
大便難而谵語等陽明胃實諸證。
應以陽明為治而當下。
皆示人以辨證施治之法也。
太陽與少陽并病。
頭項強痛。
或眩冒。
時如結胸。
心下痞硬者。
當刺大椎第一間。
肺俞肝俞。
慎不可發汗。
發汗則谵語。
脈弦。
五六日谵語不止。
當刺期門。
頭項強痛。
太陽證也。
眩冒。
少陽肝膽病也。
足少陽之脈。
起于目銳。
足厥陰之脈。
上入颃颡。
連目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