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溫病風溫痙濕 濕病證治第九
關燈
小
中
大
之法。
固當發其汗矣。
然服藥之後。
但令其熱氣從内達外。
如蒸蒸發熱之狀。
使微微似欲汗出。
氣蒸膚潤。
久令如此。
則風濕留着之邪。
漸出而俱去矣。
治法如此。
方得盡去。
不然。
則風去而濕仍在矣。
傷寒發汗已。
身目為黃。
所以然者。
以寒濕在裡不解故也。
以為不可下也。
于寒濕中求之。
此條本在太陽篇中傷寒條下。
因濕病又為六氣之一。
非傷寒所得而該。
故留此一條于傷寒例中。
以為标目。
使後之臨證者。
遇傷寒而有寒濕之兼證者。
當另于寒濕門中求其治法可也。
今附于此。
以便學人之尋求追讨焉。
以下二條。
王叔和亦編入傷寒條内。
及觀金匮要略。
則此二條。
仍在濕三症篇中。
故亦移入于此。
萃成寒濕一門。
倘傷寒有此兼症。
當于此中尋求治法。
即仲景所謂于寒濕中求之是也。
此言見證雖屬傷寒。
頭痛發熱。
惡風無汗。
法當汗解。
而以麻黃湯發其汗。
至發汗以後。
邪氣不解而身目又為之發黃。
何也。
究其所以然者。
不但有在表之邪。
蓋因寒邪與濕氣。
抟結在裡而不解故也。
然寒濕之邪。
非陽明瘀熱發黃。
及身黃如橘子色者。
可與茵陳蒿湯下之可比。
陰寒本無下法。
所以此證為不可下也。
故當于濕病一門之寒濕中求之。
即下文桂枝附子湯。
及去桂枝加白術湯。
與甘草附子湯者是也。
尚論謂即麻黃連翹赤小豆湯。
茵陳蒿湯。
栀子柏皮湯三法。
誤矣。
此條不言傷寒之脈證。
但雲發汗已。
身目為黃。
若此。
何以知為寒濕在裡乎。
不知陽明篇中。
濕熱郁蒸之發黃。
一則曰發熱汗出者。
此為熱越不能發黃。
但頭汗出。
身無汗。
劑頸而還。
小便不利。
渴飲水漿者。
此為瘀熱在裡。
身必發黃。
而以茵陳蒿湯下之。
又曰陽明病。
面合赤色。
不可攻之。
必發身黃。
小便不利也。
又雲陽明病。
無汗小便不利。
心中懊。
身必發黃。
又雲陽明病。
被火。
額上微汗出。
小便不利者。
必發黃。
又雲傷寒瘀熱在裡。
身必發黃。
麻黃連翹赤小豆湯主之。
傷汗七八日。
身黃如橘子色。
小便不利。
腹微滿者。
茵陳蒿湯主之。
傷寒身黃發熱者。
栀子柏皮湯主之。
此條不言發熱。
亦不言小便不利。
不言被火。
并不言頭汗。
則非瘀熱可知。
但以傷寒無汗而發之。
得汗後。
亦可謂熱邪發越。
亦不能發黃矣。
乃至身目為黃。
蓋因其證本屬傷寒而汗不能解。
是以知寒不在表而在裡矣。
然非濕不能發黃。
故又知寒濕在裡也。
寒濕之治。
不應混列于傷寒篇中。
故當于寒濕症中求之耳。
仲景之文。
雖似不言其證治。
而細揣其義。
不啻耳提面命矣。
學人果能尋繹其文。
則領會其不言之教亦多矣。
故自序雲。
若能尋餘所集。
思過半矣。
傷寒八九日。
風濕相搏。
身體煩疼。
不能自轉側。
不嘔不渴。
脈浮虛而澀者。
桂枝附子湯主之。
此條既雲傷寒。
又曰風濕相搏。
當是風寒并感。
應入太陽下編。
不應置之太陽中篇。
因本是濕邪兼症。
故移入濕證條中。
彙集一門。
以便查核。
大凡中風傷寒之邪。
至八九日。
設不傳入他經。
亦必入裡而不在表矣。
夫寒為陰邪。
在表則當體痛。
風為陽邪。
熱郁則必發煩。
至八九日之久。
煩則或有。
體痛者絕少矣。
此證雖屬傷寒。
因又有濕邪搏聚。
濕亦陰邪。
流于關節。
所以身體煩疼。
而身重不能轉側也。
不嘔不渴。
邪不在胃。
未入于裡也。
脈浮虛而澀者。
浮則為風。
浮則按之無力。
即所謂浮則為虛也。
寒邪在營。
血脈不得流利則澀。
濕流關節。
氣血不快于流行亦澀。
正風寒濕三氣所着之脈。
名為濕痹者是也。
法當兼治。
故以桂枝附子湯主之。
若其人大便硬。
小便自利者。
去桂枝加白術湯主之。
濕在裡則小便不利。
大便反快。
大便硬則濕不在裡。
小便利則濕氣已去。
不須汗洩。
故去桂枝。
想風濕之後。
寒濕之餘氣未盡。
身體尚疼。
轉側未便。
故仍用去桂枝之白術附子湯也。
x桂枝附子湯方x桂枝(四兩)附子(二枚)生姜(三兩)甘草(二兩)大棗(十二枚) 上五味。
以水六升。
煮取二升。
去滓。
分溫三服。
風邪非桂枝不能汗解。
寒邪非附子不足以溫經。
非生姜亦不能宣散。
甘草大棗。
緩姜附之性。
助桂枝而行津液
固當發其汗矣。
然服藥之後。
但令其熱氣從内達外。
如蒸蒸發熱之狀。
使微微似欲汗出。
氣蒸膚潤。
久令如此。
則風濕留着之邪。
漸出而俱去矣。
治法如此。
方得盡去。
不然。
則風去而濕仍在矣。
傷寒發汗已。
身目為黃。
所以然者。
以寒濕在裡不解故也。
以為不可下也。
于寒濕中求之。
此條本在太陽篇中傷寒條下。
因濕病又為六氣之一。
非傷寒所得而該。
故留此一條于傷寒例中。
以為标目。
使後之臨證者。
遇傷寒而有寒濕之兼證者。
當另于寒濕門中求其治法可也。
今附于此。
以便學人之尋求追讨焉。
以下二條。
王叔和亦編入傷寒條内。
及觀金匮要略。
則此二條。
仍在濕三症篇中。
故亦移入于此。
萃成寒濕一門。
倘傷寒有此兼症。
當于此中尋求治法。
即仲景所謂于寒濕中求之是也。
此言見證雖屬傷寒。
頭痛發熱。
惡風無汗。
法當汗解。
而以麻黃湯發其汗。
至發汗以後。
邪氣不解而身目又為之發黃。
何也。
究其所以然者。
不但有在表之邪。
蓋因寒邪與濕氣。
抟結在裡而不解故也。
然寒濕之邪。
非陽明瘀熱發黃。
及身黃如橘子色者。
可與茵陳蒿湯下之可比。
陰寒本無下法。
所以此證為不可下也。
故當于濕病一門之寒濕中求之。
即下文桂枝附子湯。
及去桂枝加白術湯。
與甘草附子湯者是也。
尚論謂即麻黃連翹赤小豆湯。
茵陳蒿湯。
栀子柏皮湯三法。
誤矣。
此條不言傷寒之脈證。
但雲發汗已。
身目為黃。
若此。
何以知為寒濕在裡乎。
不知陽明篇中。
濕熱郁蒸之發黃。
一則曰發熱汗出者。
此為熱越不能發黃。
但頭汗出。
身無汗。
劑頸而還。
小便不利。
渴飲水漿者。
此為瘀熱在裡。
身必發黃。
而以茵陳蒿湯下之。
又曰陽明病。
面合赤色。
不可攻之。
必發身黃。
小便不利也。
又雲陽明病。
無汗小便不利。
心中懊。
身必發黃。
又雲陽明病。
被火。
額上微汗出。
小便不利者。
必發黃。
又雲傷寒瘀熱在裡。
身必發黃。
麻黃連翹赤小豆湯主之。
傷汗七八日。
身黃如橘子色。
小便不利。
腹微滿者。
茵陳蒿湯主之。
傷寒身黃發熱者。
栀子柏皮湯主之。
此條不言發熱。
亦不言小便不利。
不言被火。
并不言頭汗。
則非瘀熱可知。
但以傷寒無汗而發之。
得汗後。
亦可謂熱邪發越。
亦不能發黃矣。
乃至身目為黃。
蓋因其證本屬傷寒而汗不能解。
是以知寒不在表而在裡矣。
然非濕不能發黃。
故又知寒濕在裡也。
寒濕之治。
不應混列于傷寒篇中。
故當于寒濕症中求之耳。
仲景之文。
雖似不言其證治。
而細揣其義。
不啻耳提面命矣。
學人果能尋繹其文。
則領會其不言之教亦多矣。
故自序雲。
若能尋餘所集。
思過半矣。
傷寒八九日。
風濕相搏。
身體煩疼。
不能自轉側。
不嘔不渴。
脈浮虛而澀者。
桂枝附子湯主之。
此條既雲傷寒。
又曰風濕相搏。
當是風寒并感。
應入太陽下編。
不應置之太陽中篇。
因本是濕邪兼症。
故移入濕證條中。
彙集一門。
以便查核。
大凡中風傷寒之邪。
至八九日。
設不傳入他經。
亦必入裡而不在表矣。
夫寒為陰邪。
在表則當體痛。
風為陽邪。
熱郁則必發煩。
至八九日之久。
煩則或有。
體痛者絕少矣。
此證雖屬傷寒。
因又有濕邪搏聚。
濕亦陰邪。
流于關節。
所以身體煩疼。
而身重不能轉側也。
不嘔不渴。
邪不在胃。
未入于裡也。
脈浮虛而澀者。
浮則為風。
浮則按之無力。
即所謂浮則為虛也。
寒邪在營。
血脈不得流利則澀。
濕流關節。
氣血不快于流行亦澀。
正風寒濕三氣所着之脈。
名為濕痹者是也。
法當兼治。
故以桂枝附子湯主之。
若其人大便硬。
小便自利者。
去桂枝加白術湯主之。
濕在裡則小便不利。
大便反快。
大便硬則濕不在裡。
小便利則濕氣已去。
不須汗洩。
故去桂枝。
想風濕之後。
寒濕之餘氣未盡。
身體尚疼。
轉側未便。
故仍用去桂枝之白術附子湯也。
x桂枝附子湯方x桂枝(四兩)附子(二枚)生姜(三兩)甘草(二兩)大棗(十二枚) 上五味。
以水六升。
煮取二升。
去滓。
分溫三服。
風邪非桂枝不能汗解。
寒邪非附子不足以溫經。
非生姜亦不能宣散。
甘草大棗。
緩姜附之性。
助桂枝而行津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