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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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胸中有熱邪上逆也;腹中痛者,胃中有寒邪内攻也。
此熱邪在胸,寒邪在胃,陰陽之氣不和,失其升降之常,故用黃連湯,寒溫互用,甘苦并施,以調理陰陽而和解之也。
然此屬外,因上下寒熱之邪,故有如是之證;若内因雜病,嘔吐而腹痛者,多因宿食。
由此推之,外因、内因,證同而情異,概可知矣。
【集注】程知曰:陰邪在腹,則陽不得入而和陰,為腹痛;陽邪在上,則陰不得入而和陽,為欲嘔逆。
汪琥曰:《尚論篇》皆以風寒二邪,分陰陽寒熱。
殊不知風之初來未必非寒,寒之既入亦能化熱,不可拘也。
鄭重光曰:此熱邪中于上焦,寒邪中于下焦,陰陽不相入,失其上下升降之常也。
黃連湯方 黃連(三兩)甘草(炙,三兩)幹姜(三兩)人參(二兩)桂枝(三兩)半夏(洗,半升)大棗(擘,十二枚) 上七味,以水一鬥,煮取六升,去滓,溫服,晝三夜二。
【方解】傷寒邪氣入裡,因人髒氣素有之寒熱而化病。
如陽明病,硬滿不大便而嘔,舌上白苔者,以小柴胡湯,及太陽病下之裡虛懊,舌上如苔者,以栀子豉湯之類,是随胸中有寒,丹田有熱化者也。
此則随胃中有寒,胸中有熱而化,腹中痛欲嘔吐,故以是方主之。
君黃連以清胃中之熱,臣幹姜以溫胃中之寒,半夏降逆,佐黃連嘔吐可止,人參補中,佐幹姜腹痛可除,桂枝所以安外,大棗所以培中也。
然此湯寒溫不一,甘苦并投,故必加甘草協和諸藥。
此為陰陽相格,寒熱并施之治法也。
太陽病,十日以去,脈浮細而嗜卧者,外已解也。
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
【注】太陽病十日以上無他證,脈浮細而嗜卧者,外邪已解,不須藥也。
設有胸滿脅痛等證,則知少陽之外邪未解,故與小柴胡湯和之。
若脈但浮不細,而有頭痛發熱惡寒無汗等證,則仍是太陽之外邪未解,當與麻黃湯汗之。
【按】論中脈浮細,太陽少陽脈也;脈弦細,少陽脈也;脈沉細,少陰脈也。
脈浮細,身熱嗜卧者,陽也;脈沉細,身無熱嗜卧者,陰也;脈緩細,身和嗜卧者,已解也,是皆不可不察也。
【集注】王肯堂曰:此條當是太陽、少陽合病。
胸滿雖同,而脈浮細嗜卧,則為表邪已解,脅痛為少陽有邪,故與小柴胡湯。
若脈但浮者,又當先治太陽也,故與麻黃湯。
此是設為變通之言,非為服柴胡而脈浮也。
傷寒發熱,汗出不解,心中痞硬,嘔吐而下利者,大柴胡湯主之。
【按】下利之“下”字,當是“不”字,若是“下”字,豈有上吐下利,而以大柴胡湯下之之理乎?【注】傷寒發熱汗出不解,表尚未已也;心中痞硬大便不利,裡病又急矣。
嘔吐,少陽、陽明兼有之證也。
少陽、陽明兩急,心中熱結成痞,故以大柴胡湯,外解少陽發熱未盡之表,内攻陽明成實痞硬之裡也。
【按】太陽病發熱汗出不解,心下痞硬,下利不嘔吐者,此表裡俱虛,桂枝人參湯證也。
若嘔吐不利者,此表裡俱實,大柴胡湯證也。
彼則脈微弱,此則脈必有力也。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
嘔不止,心下急,郁郁微煩者,為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
【注】太陽病傳過三陽之經十餘日,醫不随經施治,反二三下之,未緻變逆,後四五日,惟見少陽寒熱往來之柴胡證仍在者,宜先與小柴胡湯解表和裡。
如或不愈,其嘔不止,心下滿急,郁郁微煩,此為少陽表裡均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攻裡和表,自可愈也。
【集注】方有執曰:過經與壞病同,不知何逆,而二三下之,适所以緻逆,故曰:反也。
下而又下,陽明雖未傷,而少陽亦未除,故曰:柴胡證仍在也。
嘔不止,郁郁微煩,乃邪擾二陽,故曰:未解也。
程知曰:此言過經誤下,有用大小柴胡兩解法也。
蓋其人之邪,因屢下而深入,若表證未罷,必先用小柴胡和其半表,而後可兼攻其裡也。
程應旄曰:此條與陽明經嘔多,雖有陽明證不可下之條,細細酌量,陽明證嘔在上,而邪亦在膈之上,未入腑,故不可下;此條嘔不止,心下急,乃邪在膈之下,已屬胃,乃可下也。
可下不可下,此等處最不容誤也。
林瀾曰:嘔不止,則半表裡證猶在,然心下急,郁郁微煩,必中有燥屎也,非下除之不可,故以大柴胡兼而行之。
大柴胡湯方 柴胡(半斤)黃芩(三兩)半夏(洗,半升)芍藥(三兩)枳實(炙,四枚)大黃(二兩) 生姜(切,五兩)大棗(擘,十二枚) 上八味,以水一鬥二升,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溫服一升,日三服。
【按】許叔微曰:大柴胡湯一方無大黃,一方有大黃。
此方用大黃者,以大黃有蕩滌蘊熱之功,為傷寒中要藥。
王叔和雲:若不用大黃,恐不名大柴胡湯。
且經衣冠文物言下之則愈,若無大黃,将何以下心下之急乎?應從叔和為是。
【方解】柴胡證在,又複有裡,故立少陽兩解之法。
以小柴胡湯加枳實、芍藥者,解其外以和其内也。
去參、草者,以裡不虛也;少加大黃,所以瀉結熱也;倍生姜者,因嘔不止也。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中溫溫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郁郁微煩,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若不爾者,不可與。
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證,以嘔,故知極吐下也。
【按】王肯堂曰:“溫溫”當是“”。
又雲:“以嘔”之下,當有阙文。
【注】太陽病過經十餘日,曾經吐、下不解者,以極吐則虛其胸,邪熱乘虛入胸,故心下欲吐,而胸中痛也。
極下則虛其裡,邪熱乘虛入裡,故大便反溏腹微滿,郁郁微煩也。
詢知先時若果經極吐下,則為在表之邪熱,悉陷胸腹,而所見者,皆是裡證未和,故宜與調胃承氣湯下而和之。
若不爾者,謂不因極吐、極下而有斯證,則又不可與是湯也。
夫但欲嘔者,少陽也;胸中痛者,太陽也;微溏者,太陽少陽合病之利也,并無心中郁郁,腹滿煩熱等證,固不可與承氣湯矣。
然此亦非柴胡證,故柴胡湯亦不可與也。
須從太陽、少陽合病,下利,若嘔者,與黃芩加半夏生姜湯可也。
【集注】方有執曰:胸中痛,邪在膈也。
若曾極吐,則應有心下欲吐之狀,何也?以胃口已被吐傷,邪熱上抟于膈,故欲吐而不得吐也。
腹微滿郁郁微煩,邪在胃也。
若曾極下,則應大便微溏,何也?以下則胃虛,邪雖實于胃,大便反不能結硬也。
故曰: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
言當蕩其熱以和其胃也,不爾,言未經極吐下也。
“但欲嘔”至末,申明上文之意。
喻昌曰: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下,欲吐而不吐,其人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郁郁微煩者,此有二辨:若曾經大吐、大下者,表邪從吐解,且已入裡,可用調胃承氣之法:若未經極吐、下,但欲嘔不嘔,胸中痛微溏者,是痛非吐所傷,溏非下所緻,調胃之法不可用矣。
程知曰:過經者,謂病過七八日至十三日,經氣已周猶不解也。
豈惟十三日,且有二十餘日者矣。
蓋過經不解,病必皆在陽經留連;若在陰經,則又豈能若是之持久耶!久持且不能,安望其生乎?程應旄曰:大便溏則氣得下洩,腹不應滿,煩不應郁郁,今仍腹微滿,郁郁微煩,必胃有阻留,而下後仍不快暢也。
病屬陽明證,反無陽明,而隻有少陽,其中必有所誤,故直窮其所以緻證之由,而後可從證上認病。
傷寒十三日不解,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不得利。
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
潮熱者,實也,先宜小柴胡湯以解外,後以柴胡加芒硝湯主之。
【注】凡傷寒過經不解,熱邪轉屬胃腑者多,皆當下之。
今傷寒十三日不解過經,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大柴胡證也。
下之而不通利,今反利者,詢知為醫以丸藥迅下之,非其治也。
迅下則水雖去,而燥者仍存,恐醫以下後之利為虛,故複指曰潮熱者實也,是可再下者也。
但胸脅之邪未已,故先宜小柴胡湯以解少陽之外,複以小柴胡湯加芒硝,以下少陽之裡。
不用大黃而加芒硝者,因裡不急且經迅下,惟欲其軟堅潤燥耳!
此熱邪在胸,寒邪在胃,陰陽之氣不和,失其升降之常,故用黃連湯,寒溫互用,甘苦并施,以調理陰陽而和解之也。
然此屬外,因上下寒熱之邪,故有如是之證;若内因雜病,嘔吐而腹痛者,多因宿食。
由此推之,外因、内因,證同而情異,概可知矣。
【集注】程知曰:陰邪在腹,則陽不得入而和陰,為腹痛;陽邪在上,則陰不得入而和陽,為欲嘔逆。
汪琥曰:《尚論篇》皆以風寒二邪,分陰陽寒熱。
殊不知風之初來未必非寒,寒之既入亦能化熱,不可拘也。
鄭重光曰:此熱邪中于上焦,寒邪中于下焦,陰陽不相入,失其上下升降之常也。
黃連湯方 黃連(三兩)甘草(炙,三兩)幹姜(三兩)人參(二兩)桂枝(三兩)半夏(洗,半升)大棗(擘,十二枚) 上七味,以水一鬥,煮取六升,去滓,溫服,晝三夜二。
【方解】傷寒邪氣入裡,因人髒氣素有之寒熱而化病。
如陽明病,硬滿不大便而嘔,舌上白苔者,以小柴胡湯,及太陽病下之裡虛懊,舌上如苔者,以栀子豉湯之類,是随胸中有寒,丹田有熱化者也。
此則随胃中有寒,胸中有熱而化,腹中痛欲嘔吐,故以是方主之。
君黃連以清胃中之熱,臣幹姜以溫胃中之寒,半夏降逆,佐黃連嘔吐可止,人參補中,佐幹姜腹痛可除,桂枝所以安外,大棗所以培中也。
然此湯寒溫不一,甘苦并投,故必加甘草協和諸藥。
此為陰陽相格,寒熱并施之治法也。
太陽病,十日以去,脈浮細而嗜卧者,外已解也。
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
【注】太陽病十日以上無他證,脈浮細而嗜卧者,外邪已解,不須藥也。
設有胸滿脅痛等證,則知少陽之外邪未解,故與小柴胡湯和之。
若脈但浮不細,而有頭痛發熱惡寒無汗等證,則仍是太陽之外邪未解,當與麻黃湯汗之。
【按】論中脈浮細,太陽少陽脈也;脈弦細,少陽脈也;脈沉細,少陰脈也。
脈浮細,身熱嗜卧者,陽也;脈沉細,身無熱嗜卧者,陰也;脈緩細,身和嗜卧者,已解也,是皆不可不察也。
【集注】王肯堂曰:此條當是太陽、少陽合病。
胸滿雖同,而脈浮細嗜卧,則為表邪已解,脅痛為少陽有邪,故與小柴胡湯。
若脈但浮者,又當先治太陽也,故與麻黃湯。
此是設為變通之言,非為服柴胡而脈浮也。
傷寒發熱,汗出不解,心中痞硬,嘔吐而下利者,大柴胡湯主之。
【按】下利之“下”字,當是“不”字,若是“下”字,豈有上吐下利,而以大柴胡湯下之之理乎?【注】傷寒發熱汗出不解,表尚未已也;心中痞硬大便不利,裡病又急矣。
嘔吐,少陽、陽明兼有之證也。
少陽、陽明兩急,心中熱結成痞,故以大柴胡湯,外解少陽發熱未盡之表,内攻陽明成實痞硬之裡也。
【按】太陽病發熱汗出不解,心下痞硬,下利不嘔吐者,此表裡俱虛,桂枝人參湯證也。
若嘔吐不利者,此表裡俱實,大柴胡湯證也。
彼則脈微弱,此則脈必有力也。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
嘔不止,心下急,郁郁微煩者,為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
【注】太陽病傳過三陽之經十餘日,醫不随經施治,反二三下之,未緻變逆,後四五日,惟見少陽寒熱往來之柴胡證仍在者,宜先與小柴胡湯解表和裡。
如或不愈,其嘔不止,心下滿急,郁郁微煩,此為少陽表裡均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攻裡和表,自可愈也。
【集注】方有執曰:過經與壞病同,不知何逆,而二三下之,适所以緻逆,故曰:反也。
下而又下,陽明雖未傷,而少陽亦未除,故曰:柴胡證仍在也。
嘔不止,郁郁微煩,乃邪擾二陽,故曰:未解也。
程知曰:此言過經誤下,有用大小柴胡兩解法也。
蓋其人之邪,因屢下而深入,若表證未罷,必先用小柴胡和其半表,而後可兼攻其裡也。
程應旄曰:此條與陽明經嘔多,雖有陽明證不可下之條,細細酌量,陽明證嘔在上,而邪亦在膈之上,未入腑,故不可下;此條嘔不止,心下急,乃邪在膈之下,已屬胃,乃可下也。
可下不可下,此等處最不容誤也。
林瀾曰:嘔不止,則半表裡證猶在,然心下急,郁郁微煩,必中有燥屎也,非下除之不可,故以大柴胡兼而行之。
大柴胡湯方 柴胡(半斤)黃芩(三兩)半夏(洗,半升)芍藥(三兩)枳實(炙,四枚)大黃(二兩) 生姜(切,五兩)大棗(擘,十二枚) 上八味,以水一鬥二升,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溫服一升,日三服。
【按】許叔微曰:大柴胡湯一方無大黃,一方有大黃。
此方用大黃者,以大黃有蕩滌蘊熱之功,為傷寒中要藥。
王叔和雲:若不用大黃,恐不名大柴胡湯。
且經衣冠文物言下之則愈,若無大黃,将何以下心下之急乎?應從叔和為是。
【方解】柴胡證在,又複有裡,故立少陽兩解之法。
以小柴胡湯加枳實、芍藥者,解其外以和其内也。
去參、草者,以裡不虛也;少加大黃,所以瀉結熱也;倍生姜者,因嘔不止也。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中溫溫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郁郁微煩,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若不爾者,不可與。
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證,以嘔,故知極吐下也。
【按】王肯堂曰:“溫溫”當是“”。
又雲:“以嘔”之下,當有阙文。
【注】太陽病過經十餘日,曾經吐、下不解者,以極吐則虛其胸,邪熱乘虛入胸,故心下欲吐,而胸中痛也。
極下則虛其裡,邪熱乘虛入裡,故大便反溏腹微滿,郁郁微煩也。
詢知先時若果經極吐下,則為在表之邪熱,悉陷胸腹,而所見者,皆是裡證未和,故宜與調胃承氣湯下而和之。
若不爾者,謂不因極吐、極下而有斯證,則又不可與是湯也。
夫但欲嘔者,少陽也;胸中痛者,太陽也;微溏者,太陽少陽合病之利也,并無心中郁郁,腹滿煩熱等證,固不可與承氣湯矣。
然此亦非柴胡證,故柴胡湯亦不可與也。
須從太陽、少陽合病,下利,若嘔者,與黃芩加半夏生姜湯可也。
【集注】方有執曰:胸中痛,邪在膈也。
若曾極吐,則應有心下欲吐之狀,何也?以胃口已被吐傷,邪熱上抟于膈,故欲吐而不得吐也。
腹微滿郁郁微煩,邪在胃也。
若曾極下,則應大便微溏,何也?以下則胃虛,邪雖實于胃,大便反不能結硬也。
故曰: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
言當蕩其熱以和其胃也,不爾,言未經極吐下也。
“但欲嘔”至末,申明上文之意。
喻昌曰: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下,欲吐而不吐,其人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郁郁微煩者,此有二辨:若曾經大吐、大下者,表邪從吐解,且已入裡,可用調胃承氣之法:若未經極吐、下,但欲嘔不嘔,胸中痛微溏者,是痛非吐所傷,溏非下所緻,調胃之法不可用矣。
程知曰:過經者,謂病過七八日至十三日,經氣已周猶不解也。
豈惟十三日,且有二十餘日者矣。
蓋過經不解,病必皆在陽經留連;若在陰經,則又豈能若是之持久耶!久持且不能,安望其生乎?程應旄曰:大便溏則氣得下洩,腹不應滿,煩不應郁郁,今仍腹微滿,郁郁微煩,必胃有阻留,而下後仍不快暢也。
病屬陽明證,反無陽明,而隻有少陽,其中必有所誤,故直窮其所以緻證之由,而後可從證上認病。
傷寒十三日不解,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不得利。
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
潮熱者,實也,先宜小柴胡湯以解外,後以柴胡加芒硝湯主之。
【注】凡傷寒過經不解,熱邪轉屬胃腑者多,皆當下之。
今傷寒十三日不解過經,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大柴胡證也。
下之而不通利,今反利者,詢知為醫以丸藥迅下之,非其治也。
迅下則水雖去,而燥者仍存,恐醫以下後之利為虛,故複指曰潮熱者實也,是可再下者也。
但胸脅之邪未已,故先宜小柴胡湯以解少陽之外,複以小柴胡湯加芒硝,以下少陽之裡。
不用大黃而加芒硝者,因裡不急且經迅下,惟欲其軟堅潤燥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