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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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邪氣已去也。
針下熱而氣多者為實。
正氣已複也。
)若無若有者。
疾不可知也。
(氣之虛實。
若有若無。
當靜守其氣。
疾則不可知也。
)察後與先者。
知病先後也。
(夫病有标本。
先病為本。
後病為标。
治有取标而得者。
有取本而得者。
故當知病之先後。
察其應後者後取之。
應先者先取之。
)為虛與實者。
工勿失其法。
若得若失者。
離其法也。
(虛則實之。
實則虛之。
補瀉之法。
當守而勿失。
若有得若有失者。
是失其法也。
)虛實之要。
九針最妙者。
為其各有所宜也。
九針之用。
熱在頭身宜針。
取分肉間氣宜圓針。
取氣出邪宜針。
刺癰熱出血宜鋒針。
刺大癰出膿熱宜铍針。
調陰陽去癱痹宜圓利針。
去寒熱痛痹宜毫針。
取深邪遠痹宜長針。
人氣留于關節宜大針。
為其各有所宜也。
)補瀉之時者。
與氣開阖相合也。
(氣來謂之開。
可以迎而瀉之。
氣去謂之阖。
可以随而補之。
補瀉之時。
與氣開阖相合。
故曰刺實者。
刺其來也。
刺虛者。
刺其去也。
)凡針之名。
各不同形者。
針窮其所當補瀉也。
(九針之名。
有圓鋒之殊分。
九針之形。
有大小長短之不等。
各盡其所當補瀉之用而制之也。
) 刺實須其虛者留針。
陰氣隆至。
乃去針也。
刺虛須其實者。
陽氣隆至。
針下熱。
乃去針也。
(留針所以候氣也。
陰氣隆至。
針下寒也。
陽氣已退。
實者虛矣。
陽氣隆至。
針下熱也。
元氣已複。
虛者實矣。
俱當候其氣至。
而後乃可去針。
)經氣已至。
慎守勿失者。
勿更改也。
(針已得氣。
慎守而勿失。
勿使其氣有更改也。
)深、淺在志者。
知病之内外也。
(志者。
心之所之也。
病在外者宜刺淺。
病在内者宜刺深。
當屬意病者。
知所取之處也。
)近遠如一者。
深淺其候等也。
(刺之或淺或深。
雖有遠近不同。
然俱以得氣為期。
故其候相等無二也。
)如臨深淵者。
不敢惰也。
(行針之際。
當謹慎之至。
)手如握虎者。
欲其壯也。
(持針如握虎。
欲其堅定而不怯也。
)神無營于衆物者。
靜志觀病患。
無左右視也。
(行針之道。
貴在守神。
靜志以觀病患。
以候其氣。
無左右視。
以惑亂其神志焉。
按小針解雲。
上守神者。
守人之血氣有餘不足。
可補瀉也。
此篇先論守己之神。
以合彼之神。
所謂神乎神。
耳不聞。
昭然獨明。
若風吹雲。
)義無邪下者。
欲端以正也。
(下針之法。
義不容邪。
故當端以正。
)必正其神者。
欲瞻病患目。
制其神。
令氣易行也。
(正其神者。
定病患之神也。
瞻病患之目。
無使其邪視。
制彼之神氣專一。
令病者之氣易行也。
按以上諸節之上句。
與九針篇相同。
下句則與小針解各别。
蓋複解九針虛實之道。
以補未盡之義。
)所謂三裡者。
下膝三寸也。
所謂跗之者。
舉膝分易見也。
巨虛者。
跷足獨陷者。
下廉者。
陷下者也。
(三裡在膝下三寸。
跗之者。
足跗上之沖陽脈也。
下三裡三寸為巨虛上廉。
複下上廉三寸為巨虛下廉。
自三裡循上廉下廉而至跗上沖陽之動脈。
皆屬足陽明胃經。
獨舉此胃經而言者。
言針之候氣。
候陽明所出之營衛也。
故針經曰。
用針之類。
在于調氣。
氣積于胃。
以通營衛。
又曰。
胃者。
水谷氣血之海也。
海之所行雲氣者天下也。
胃之所出氣血者經隧也。
經隧者。
五髒六腑之大絡也。
迎而奪之而已矣。
如迎奪太過。
則反傷其性命。
是取氣在陽明。
而絕命亦在陽明矣。
故特舉此以令民之勿犯也。
盧良侯曰。
針經雲。
迎之五裡。
中道而止。
本經雲。
三裡在膝下三寸。
蓋三裡五裡。
皆陽明穴。
然當先定足經而上合于手也。
)帝曰。
餘聞九針。
上應天地四時陰陽。
願聞其方。
令可傳于後世以為常也。
岐伯曰。
夫一天、二地、三人、四時、五音。
六律、七星、八風、九野。
身形亦應之。
針各有所宜。
故曰九針。
(夫九針之應。
已詳悉于針經。
故帝曰。
餘聞九針。
上應天地四時陰陽。
然應于人之身形。
及用針之法。
有未盡焉。
故曰。
願聞其方。
令可傳于後世以為常也。
是以伯所答者。
與針經之多有不同。
後之學人。
當合而參之。
針道始備。
斯可以為常法。
)人皮應天。
(一者天也。
天者陽也。
五髒之應天者肺。
肺者五髒六腑之蓋也。
皮者肺之合也。
人之陽也。
故人皮以應天。
)人肉應地。
(二者地也。
人之所以應土者肉也。
故人肉應地。
)人脈應人。
(三者人也。
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脈也。
故人脈應人。
按此三者。
與針經之理論相同。
蓋天地人三者不易之道也。
)人筋應時。
(四時之氣。
皆歸始春。
筋乃春陽甲木之所生。
故人筋應時。
)人聲應音。
(人之發聲。
以備五音。
)人陰陽合氣應律。
(合氣者。
六髒六腑。
陰陽相合而為六也。
以六氣之相合而應六律。
盧良侯曰。
律呂應十二月。
六氣應十二經。
可分而可合者也。
合則為六。
故曰合氣應律。
) 人齒面目應星。
(七者星也。
人面有七竅。
以應七星。
靈樞經曰。
天有列星。
人有牙齒。
)人出入氣應風。
(人氣之行于周身。
猶風之遍于六合。
)人九竅三百六十五絡應野。
(陰陽應象大論曰。
地有九野。
人有九竅。
九野者。
九州之分野也。
人之三百六十五絡。
猶地之百川流注。
通會于九州之間。
)故一針皮。
二針肉。
三針脈。
四針筋。
五針骨。
六針調陰陽。
七針益精。
八針除風。
九針通九竅。
除三百六十五節氣。
此之謂各有所主也。
(一至五針。
刺形層淺深之次序。
人之聲音。
由腎之所發。
故五針骨也。
陰陽二氣。
分而為三陰三陽。
故六針調陰陽氣。
陰精七損。
故當益之。
八風為邪。
故當除之。
節之交。
三百六十五會。
絡脈之滲灌諸節者也。
故九竅節氣。
閉者通之。
實者除而去之。
此之謂九針之各有所主也。
夫聖人起天地之數也。
一而九之。
故以立九野。
九而九之。
九九八十一。
以起黃鐘數焉。
蓋以針應數也。
是九針之道;。
一中有九。
九九八十一以應律數。
若謂一針在皮。
六針調氣。
又不可與言針矣。
)人心意應八風。
(八風不常。
而心意之變動如之。
)人氣應天。
(天運不息。
而人氣之出入如之。
)人發齒耳目五聲應五音六律。
(發齒耳目共六。
齒又為六六之數。
而發之數不可數矣。
律呂之數。
推而廣之。
可千可萬而萬之外不可數矣。
此又反複言之者。
謂天地人之相應。
通變之無窮也。
)人陰陽脈血氣應地。
(地有十二經水。
人有十二經脈。
水循地行。
脈随氣轉。
)人肝目應之九。
(肝開竅于目。
九竅之一也。
一之九者。
九而九之。
九九八十一也。
)九竅三百六十五。
(六節髒象論曰。
天以六六之節。
以成一歲。
人以九九制會。
計人亦有三百六士五節。
以為天地久矣。
是人之經脈有三百六十五穴。
孫絡有三百六十五穴。
溪谷之分。
亦有三百六十五穴。
節之交亦有三百六十五會。
皆外通于九竅。
内本于九髒者也。
)人一以觀動靜。
天二以候五色。
七星應之以候發母澤。
五音一以候宮商角征羽。
六律有餘不足應之。
二地一以候高下有餘。
九野一節俞應之以候閉節。
三人變一分人候齒洩多血少。
十分角之變。
五分以候緩急。
六分不足。
三分寒關節。
第九分四時人寒溫燥濕四時一應之。
以候相反一。
四方各作解。
(王冰曰。
此一百二十四字。
蠹簡爛文。
義理殘缺。
莫可尋究。
而上古書。
姑且載之。
以伫後之具本也。
按王冰乃隋唐時人。
為唐太仆令。
注素問八十一篇。
年八十餘。
太宗幸其宅。
自唐至今千有餘歲。
一百二十四字中。
又亡一字矣。
盧良侯曰。
一百二十四字。
連九
邪氣已去也。
針下熱而氣多者為實。
正氣已複也。
)若無若有者。
疾不可知也。
(氣之虛實。
若有若無。
當靜守其氣。
疾則不可知也。
)察後與先者。
知病先後也。
(夫病有标本。
先病為本。
後病為标。
治有取标而得者。
有取本而得者。
故當知病之先後。
察其應後者後取之。
應先者先取之。
)為虛與實者。
工勿失其法。
若得若失者。
離其法也。
(虛則實之。
實則虛之。
補瀉之法。
當守而勿失。
若有得若有失者。
是失其法也。
)虛實之要。
九針最妙者。
為其各有所宜也。
九針之用。
熱在頭身宜針。
取分肉間氣宜圓針。
取氣出邪宜針。
刺癰熱出血宜鋒針。
刺大癰出膿熱宜铍針。
調陰陽去癱痹宜圓利針。
去寒熱痛痹宜毫針。
取深邪遠痹宜長針。
人氣留于關節宜大針。
為其各有所宜也。
)補瀉之時者。
與氣開阖相合也。
(氣來謂之開。
可以迎而瀉之。
氣去謂之阖。
可以随而補之。
補瀉之時。
與氣開阖相合。
故曰刺實者。
刺其來也。
刺虛者。
刺其去也。
)凡針之名。
各不同形者。
針窮其所當補瀉也。
(九針之名。
有圓鋒之殊分。
九針之形。
有大小長短之不等。
各盡其所當補瀉之用而制之也。
) 刺實須其虛者留針。
陰氣隆至。
乃去針也。
刺虛須其實者。
陽氣隆至。
針下熱。
乃去針也。
(留針所以候氣也。
陰氣隆至。
針下寒也。
陽氣已退。
實者虛矣。
陽氣隆至。
針下熱也。
元氣已複。
虛者實矣。
俱當候其氣至。
而後乃可去針。
)經氣已至。
慎守勿失者。
勿更改也。
(針已得氣。
慎守而勿失。
勿使其氣有更改也。
)深、淺在志者。
知病之内外也。
(志者。
心之所之也。
病在外者宜刺淺。
病在内者宜刺深。
當屬意病者。
知所取之處也。
)近遠如一者。
深淺其候等也。
(刺之或淺或深。
雖有遠近不同。
然俱以得氣為期。
故其候相等無二也。
)如臨深淵者。
不敢惰也。
(行針之際。
當謹慎之至。
)手如握虎者。
欲其壯也。
(持針如握虎。
欲其堅定而不怯也。
)神無營于衆物者。
靜志觀病患。
無左右視也。
(行針之道。
貴在守神。
靜志以觀病患。
以候其氣。
無左右視。
以惑亂其神志焉。
按小針解雲。
上守神者。
守人之血氣有餘不足。
可補瀉也。
此篇先論守己之神。
以合彼之神。
所謂神乎神。
耳不聞。
昭然獨明。
若風吹雲。
)義無邪下者。
欲端以正也。
(下針之法。
義不容邪。
故當端以正。
)必正其神者。
欲瞻病患目。
制其神。
令氣易行也。
(正其神者。
定病患之神也。
瞻病患之目。
無使其邪視。
制彼之神氣專一。
令病者之氣易行也。
按以上諸節之上句。
與九針篇相同。
下句則與小針解各别。
蓋複解九針虛實之道。
以補未盡之義。
)所謂三裡者。
下膝三寸也。
所謂跗之者。
舉膝分易見也。
巨虛者。
跷足獨陷者。
下廉者。
陷下者也。
(三裡在膝下三寸。
跗之者。
足跗上之沖陽脈也。
下三裡三寸為巨虛上廉。
複下上廉三寸為巨虛下廉。
自三裡循上廉下廉而至跗上沖陽之動脈。
皆屬足陽明胃經。
獨舉此胃經而言者。
言針之候氣。
候陽明所出之營衛也。
故針經曰。
用針之類。
在于調氣。
氣積于胃。
以通營衛。
又曰。
胃者。
水谷氣血之海也。
海之所行雲氣者天下也。
胃之所出氣血者經隧也。
經隧者。
五髒六腑之大絡也。
迎而奪之而已矣。
如迎奪太過。
則反傷其性命。
是取氣在陽明。
而絕命亦在陽明矣。
故特舉此以令民之勿犯也。
盧良侯曰。
針經雲。
迎之五裡。
中道而止。
本經雲。
三裡在膝下三寸。
蓋三裡五裡。
皆陽明穴。
然當先定足經而上合于手也。
)帝曰。
餘聞九針。
上應天地四時陰陽。
願聞其方。
令可傳于後世以為常也。
岐伯曰。
夫一天、二地、三人、四時、五音。
六律、七星、八風、九野。
身形亦應之。
針各有所宜。
故曰九針。
(夫九針之應。
已詳悉于針經。
故帝曰。
餘聞九針。
上應天地四時陰陽。
然應于人之身形。
及用針之法。
有未盡焉。
故曰。
願聞其方。
令可傳于後世以為常也。
是以伯所答者。
與針經之多有不同。
後之學人。
當合而參之。
針道始備。
斯可以為常法。
)人皮應天。
(一者天也。
天者陽也。
五髒之應天者肺。
肺者五髒六腑之蓋也。
皮者肺之合也。
人之陽也。
故人皮以應天。
)人肉應地。
(二者地也。
人之所以應土者肉也。
故人肉應地。
)人脈應人。
(三者人也。
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脈也。
故人脈應人。
按此三者。
與針經之理論相同。
蓋天地人三者不易之道也。
)人筋應時。
(四時之氣。
皆歸始春。
筋乃春陽甲木之所生。
故人筋應時。
)人聲應音。
(人之發聲。
以備五音。
)人陰陽合氣應律。
(合氣者。
六髒六腑。
陰陽相合而為六也。
以六氣之相合而應六律。
盧良侯曰。
律呂應十二月。
六氣應十二經。
可分而可合者也。
合則為六。
故曰合氣應律。
) 人齒面目應星。
(七者星也。
人面有七竅。
以應七星。
靈樞經曰。
天有列星。
人有牙齒。
)人出入氣應風。
(人氣之行于周身。
猶風之遍于六合。
)人九竅三百六十五絡應野。
(陰陽應象大論曰。
地有九野。
人有九竅。
九野者。
九州之分野也。
人之三百六十五絡。
猶地之百川流注。
通會于九州之間。
)故一針皮。
二針肉。
三針脈。
四針筋。
五針骨。
六針調陰陽。
七針益精。
八針除風。
九針通九竅。
除三百六十五節氣。
此之謂各有所主也。
(一至五針。
刺形層淺深之次序。
人之聲音。
由腎之所發。
故五針骨也。
陰陽二氣。
分而為三陰三陽。
故六針調陰陽氣。
陰精七損。
故當益之。
八風為邪。
故當除之。
節之交。
三百六十五會。
絡脈之滲灌諸節者也。
故九竅節氣。
閉者通之。
實者除而去之。
此之謂九針之各有所主也。
夫聖人起天地之數也。
一而九之。
故以立九野。
九而九之。
九九八十一。
以起黃鐘數焉。
蓋以針應數也。
是九針之道;。
一中有九。
九九八十一以應律數。
若謂一針在皮。
六針調氣。
又不可與言針矣。
)人心意應八風。
(八風不常。
而心意之變動如之。
)人氣應天。
(天運不息。
而人氣之出入如之。
)人發齒耳目五聲應五音六律。
(發齒耳目共六。
齒又為六六之數。
而發之數不可數矣。
律呂之數。
推而廣之。
可千可萬而萬之外不可數矣。
此又反複言之者。
謂天地人之相應。
通變之無窮也。
)人陰陽脈血氣應地。
(地有十二經水。
人有十二經脈。
水循地行。
脈随氣轉。
)人肝目應之九。
(肝開竅于目。
九竅之一也。
一之九者。
九而九之。
九九八十一也。
)九竅三百六十五。
(六節髒象論曰。
天以六六之節。
以成一歲。
人以九九制會。
計人亦有三百六士五節。
以為天地久矣。
是人之經脈有三百六十五穴。
孫絡有三百六十五穴。
溪谷之分。
亦有三百六十五穴。
節之交亦有三百六十五會。
皆外通于九竅。
内本于九髒者也。
)人一以觀動靜。
天二以候五色。
七星應之以候發母澤。
五音一以候宮商角征羽。
六律有餘不足應之。
二地一以候高下有餘。
九野一節俞應之以候閉節。
三人變一分人候齒洩多血少。
十分角之變。
五分以候緩急。
六分不足。
三分寒關節。
第九分四時人寒溫燥濕四時一應之。
以候相反一。
四方各作解。
(王冰曰。
此一百二十四字。
蠹簡爛文。
義理殘缺。
莫可尋究。
而上古書。
姑且載之。
以伫後之具本也。
按王冰乃隋唐時人。
為唐太仆令。
注素問八十一篇。
年八十餘。
太宗幸其宅。
自唐至今千有餘歲。
一百二十四字中。
又亡一字矣。
盧良侯曰。
一百二十四字。
連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