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皇至道太清玉冊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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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清靈寶大法,
玉清真王紫宸大法,
争明忠孝道法,
五雷考召大法,
玉清總攝法,
五雷斬勘法,
洞玄祈禱法,
先天一氣大法,
回車畢道正法,
九老伏魔法,
天地教燈水法,
混元攻氣法,
紫庭追勞法,
飛神谒帝法,
通章大法,
六丁六甲遁法,
掌心雷法,
祈晴禱雨祈雪法,
願蓋法,
五雷法,
靈寶法,
天蓬法,
天樞法,
趙侯南法,
結磨祈禱法。
考之道法,各有傳振不一。
今以世人多行者錄之,及有天雷酆嶽諸将之法,其名繁多,難以盡述。
煉度法七階 清微煉度法, 太極祭煉内法, 玉陽祭煉法, 争明一旸煉度法, 靈寶煉度法, 玉宸經煉法, 三光煉度法,。
告鬥法一十四階 清微玄樞奏告, 太乙火府奏告, 灌鬥五雷奏告, 玄靈解厄奏告, 清微紫光奏告, 神霄奔宮奏告, 清微祈禱奏告, 神霄火鈴奏告, 今明奏告, 璇玑九光奏告, 允天奏告, 孫真人鳌告, 開蕾實現鬥奏告, 擁雲現鬥奏告。
天髓靈章大法一十二階 混天法:此法能開天門,役使天神,住日留月,變晝為夜,夏雪冬雷。
移地法:此法能指地地動,指山山揺,指海海竭,畫地成河,移山塞海,降伏鬼神。
萬勝法:此法能令決勝無窮,變化草木,金石皆能化人,隐體藏形。
降龍法:此法能乘龍飛空,變物成龍,騰雲入霧,蹑氣淩虛。
伏虎法:此法能伏虎豹、一切猛獸蛇蟲。
起雲法:此法能興雲起霧,化生五色祥雲,駕雲升天,遊日官月府,去住自然。
生風法:此法能生萬裡威風,行船遇寇,起塵迎敵,吹砂走石,障蔽太空,随機而應。
伏刃法:此法能使刀劍自碎,入兵不傷,萬刃不于。
如遇賊寇,能禁止刀劍不能出鞘,弓弩反折,不能為害。
變物法:此法能生一切草木,及乘駕空中,能使用木人木獸。
從波法:此法能使山陵變湖,漲溢江河,滔天之濤,拍山之浪,興雲緻雨,蹑波渡江,入水不溺。
烈旸法:此法能生烈火巨焰燒天,焚營熏寨,蕩滅妖邪,神火一過,萬禍俱消。
長春法:此法能頃刻生一切草木五谷瓜果蔬菜之類,能變土成金,化石為玉,隐身入土。
前十二法,上天秘傳之靈文,出世離塵之妙法,必遇天人授受,方得行之。
縱得其書,紙上虛文,枉勞心力。
玄圃山,金鑲大法三十六階 發籁,震需,缶覆星,央雲,壅水,凝河,滅火,馭雲震陣,伏申,出泉,火箭,結華陰,草木化人,坐馭,水行,起 光,隐質,變物,附夢,桔毒,禁層,斬妖怪,金剛劄,無礙通,神行,無盡丹,不竭壺,水火瓢,盆取魚,煮水石,佯死,飛空住,紙鶴飛,鐵其身,入壺。
玉虛天書大法一十八階 隐形藏體, 驅神入室, 遊魂三界, 超脫生死借屍, 火假屍體, 水假, 金假, 火假, 木假, 土假, 木牛流馬, 不用火湯瓶自沸, 喝石石行, 煎泥成金, 化銅鐵為寶, 移樹移物可至千裡, 木雞報曉, 泥犬吠夜。
通靈秘衛大法一十六階 變化, 附夢, 變形, 空中飛行, 入石壁, 隐形, 救死回生, 夜行不照燭, 長生不死, 呆賊不去, 縛賊自至, 役五通追萬物, 招神, 穿地尋屍, 神怪, 耳報。
通天寶箓大法三十三階 長生久視, 延年益壽, 升天入地, 出幽入明, 神遊月宮, 一葦渡江, 千裡神會, 借潮生風, 其舟日可至萬裡。
投胎奪舍, 日行萬裡, 蹑鴻毛騰空, 騎草龍飛空, 煎泥成金, 九轉靈丹, 乾汞成銀, 點銅鐵化金銀, 養砂澆淋, 湧泉丹頭, 縮貨成寶, 糁制點化, 靈砂寶鼎, 點辛為庚, 召鶴, 圓光, 附體, 舞仙童, 過陰, 追攝, 降筆, 太極鸾, 筆架鸾, 懸絲鸾, 封匣鸾。
道門官制章 國朝品級 正二品 嗣漢天師真人。
正六品 道錄司左右正一。
從六品 道錄司左右演法,宮觀提點。
正八品 道錄司左右至靈。
從八品 道錄司左右玄義。
從九品道紀司都紀。
未入流 道紀司副都紀、道正司道正、道會司道會。
真人 漢張道陵以天師賜号真人,唐泌以承相歸道賜号真人,加正一品。
餘酒 周成王時,以彤伯為祭酒,以主親屬。
後宣王時大祀南郊,以仲山甫為祭酒,以主祀事。
故後世以道士為祭酒之職,以主郊天祀事之禮,以統道教,此道士有祭酒之職自此始。
道官 周穆王以道士高拱宸為祭酒,祀元始天皇於尹真人草樓,此道官之始也。
道錄 宋太宗增道副錄、都監、首座、通舊為八員,已上總知教門公事。
道封 後周武帝時,衛元嵩封蜀郡公,蓋道士受封之始也。
葉法善,玄宗時亦封越國公。
道贈 唐王知遠贈升玄先生,葉法善贈金紫光祿大夫,越州都督,道士之褒贈,蓋自王知遠始也。
道谧 陶弘景羽化,梁帝賜谧正白先生。
此其始。
道紀 老子日,能知古始,是謂道紀,故以僧官設僧綱。
道号 黃帝稱牧馬童子日天師,始也。
漢張道陵亦有天師之稱,道家立名立号,皆取老子《道德經》中之旨,道字、玄字、妙字,今非中國之教,外夷皆竊取之。
衣紫 唐李泌生而神靈,自孩童時,身輕能舉,母嘗聞空中絲竹之聲,恐飛升而去,母以蔥蒜為汁灑其首,後代宗時拜相時,李輔國專政,常妒之,泌知其不可久處其位,乃告歸隐,乞為道士,帝乃賜紫衣金帶之服,道士賜紫自泌始也。
黃冠道士 《黃帝内傳》曰:凡奉天道者,日道士。
周穆王於尹真人草樓之觀,召幽逸人祀其香火,以奉天帝,謂之道士。
此道士於官觀祀天帝,自此始。
蓋道士之衣冠皆黃帝之衣冠,故名黃冠。
所行者黃帝之事,所言者老子之道,故名道士。
不異服,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不異言,非先王之言,不敢言。
不去姓,不忘親也;不毀形,不忘孝也。
以道為教,不悖天也,不事外教,不悖土也。
以中國人奉中國之道,是體天之道,因地之利,以修身也。
故能飛升沖舉,憑虛禦風,神超物外,上朝太清,得造化之妙,與天為徒,可以通天地之靈,格神明之德,役鬼神,驅雷電,緻風雨,握星辰斬邪精,消疫疠,緻太平,此自三皇開辟以來,試之驗者也。
道之為教見於此。
都監 隋文帝始以玄都觀主王延為威儀之官,如今之監齋之職是也。
周避諱,改為道錄。
監義 宋真宗時置首座監義,分領本階事。
上座 宋太宗始之。
法官 漢張道陵始有驅雷役鬼之事,行其法者,曰法官。
赤文天律章 止取生人所犯天條者錄之,其鬼神所犯者不錄,見女青天律。
一、法官四季天地赦日,不得行符咒水,看閱條律,違者先一身,後殃滅九祖。
一、法官行法,并陽行陰報,不得始勤終意。
違者滅身,殃及九祖。
一、行法官補奏,弟子銜位,籍注左判官方,許補左大判官,次許補右大判官,違者并各徒九年,知而保奏者,并各除名滅身,罪殃三代。
一、法官及道士俗人六戊日而燒香進章上表關申天曹者,滅身。
知而故犯者,殃及九祖,風刀萬劫不原,非佩籌者滅三等。
一、行法官非斬鬼,而口中非時稱急急如律令者,減壽半紀。
一、行法官篆符而以筆頭指左者,徒九年。
知而故犯者,滅壽一紀。
一、行法官敕水而以水盂左轉者,徒九年。
知而故犯者,滅壽一紀。
一、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減壽一紀。
一、行法官不得私祀鬼神,惟二月、八月祭鳌,違者徒三年,故犯者加一等。
一、行法官所在去處,見水旱盜賊,若為害於民者,狡猾之人許令立便申奏,待天譴誅戮,違者徒三年。
若差官誅戮而其人不如所申狀内之意者,加一等。
若有人果如申狀内坐說者,加二官。
一、行法官行持不精,到處行役神吏,不擇紙筆,便寫符敕水者,天司奪養道之資,令使見身窮窘。
一、行法官非時妄動神吏,侵害生民者,滅壽半紀。
一、行法官無故不得妄入正神廟宇,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徒二年,如是法官出入正廟,前後不迎送,加罪者非。
一、行法官受民問詞狀,而不能即時行遣者,徒一年。
如狀不合格式者 一、行法官出入見民問私祀邪神淫鬼者,仰即時遣神吏擒縛,依律斷罪。
如或見聞而不根治者,徒三年。
一、行法官持齋奉戒而或犯者,徒七年。
一、行法官被人陽病而故意行陽符,陰病而行陰符,或左煞而右生,有傷於人,徒九年。
如未有昭報,不辨陰陽者,非。
一、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毀及同寮應行法者,徒五年。
如辨論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争者,非。
一、行法官妄以正法傳之非人,意求财利者,臧壽一紀。
一、法官職列七品者,錄功不書過,若能進章表知其官職恃而作過者,減壽半紀。
一、法官以正法而為戲者,徒三年。
一、行法官被民問請符乞水而妄以人情艱阻者,徒六年。
被請符而反輕正法,不給付者,非。
一、行法官篆符,故意倒書橫寫,及朱書不從左,黑書不從右者,徒一年。
一、行法官奏弟子傳法度師,北院出官者,令從北院計銜南院出官者,令從南院計銜,違者徒八年。
一、行法官奏弟子傳法,看其人心術正方可保奏,如或人情或以勢力而亂奏者,并各徒三年。
若得其人者,補三官。
一、行法官奏弟子名姓,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不論有無品人,并得參佩正法,及便宜申請,令入四五品官者聽。
一、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而辄欲申請,非次遷擢者,并各徒九年,再三申請者,臧壽半紀。
一、行法官傳弟子正法者,須得已身佩受一千日外,方許保奏,違者除名落職,徒三年。
一、法官傳受弟子正法,須得給統兵印,并都攝符,令其統制神吏,驅役鬼神,統兵印文、仙都總攝之印,作兩行疊篆。
都攝符即三元符也。
以黃絹篆之,於符兩節寫墨敕給付某人收執,驅斬一切神鬼,後度師寫姓名會押,違此者神吏不聽。
傳法人驅使,遂為虛設,非徒行法無益,又且天譴必臨。
一、法官傳受弟子,有始而無終者,不盡其所學者,徒九年。
如弟子學而有始無終者,亦如之。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若弟子而不問,師而不傳者 一、法官傳受弟子,不問男官女官,并須得人,而傳不得妄洩,違者徒三年。
一、法官說話口是心非,徒二年。
如事出不得已者,非。
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斥叱弟子者,徒三年。
一、法官見世問有異常人者,許令上章表,或申狀被坐此人所為,外函上寫朱表,不下天曹,直進太上禦前,以待差官超 擢,填上元八品仙官,見缺如是,常日章表申狀,而不經諸司檢驅者,徒八年。
一、法官傳受弟子秘訣,而隐真出僞,或傳而留一字,或咒是而訣非,或訣是而咒非者,徒六年。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職列仙卿者,許奏斬伏魔等使,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帝君品者,許辟奏五嶽四讀等官,及充替應有司仙官鬼官者,許。
一、法官職列高真者,許奏洞陽等帝君,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上章典者,許進章表,違者徒六年。
一、法官不受都功箓者,不得申黃刺及進章表,違者徒三年。
知而故犯者,滅身。
或不知者,積罪愆貫盈,差三官追取,令使萬劫受罪,或入石炭等獄。
一、法官職列七品,不許牒天曹并五嶽,及六品官,方許。
違者,減壽半紀。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職列南司及品官者,許令其便宜申奏。
一、法官職列北司及品官者,許遷入南司從别計禦,違者除名落籍,舉過不論功。
一、法官職列九品者,不許牒地司,及八品方許,違者徒三年。
一、法官職列八品者,許奏左大判官,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五品者,許奏七品官職,違者準前律論罪。
一、法官職品者,許奏從六品官職,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四上仙者,許奏上宰,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真人者,許奏使,違者準依前律。
一、法官職列四相者,許奏仙卿,違者準依前律斷罪。
一、法官職九天諸使者,許奏仙卿,違者準依前律。
許奏仙 一、法官職列諸司君者,許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違者準依前律。
一、傳法人見度師純懷精粹,不以師禮相待者,徒三年。
說謾師保者,徒八年。
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一、法官不能相思於人,責望弟子補報其功,徒二年。
一、法官有功於人,而自稱說者,徒一年。
一、弟子妄罵馬師保者,減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以勢而欺辱下賤,及不孝父母者,減壽半紀。
一、法官行符咒水,符篆未曉者,須得務求勝己之師問之。
如或未曉為曉,未通為通,妄以己勝他人者,徒三年。
一、法官進章上表,朝禮而失儀,臧三官。
官卑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俗人為人設醮,衣冠不整肅而辄登壇者,減壽半紀。
茹葷酒者,永入酆都,七祖受罪,如未開壇而登壇者,非。
一、法官道士行持滅裂,為人關奏進上表章,而不如式希求财利,及不至誠者,減壽半紀。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入壇關白章表,言語重疊,及朝禮非儀,存念雜真,并以手觸天門,先以右足登壇者,徒三年。
一、行法官道士申狀内坐說某時拜上朱章,而非其時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箓經者,不論天下極品仙官及鬼神,并可指揮驅使,或受經而無箓,或受箓而無經者,同。
一、法官道士能以秘文咒法而身曆天曹進章上表,朝禮上真者,須得經諸司取禀,然後方得前往,如官及七品者,非得。
經曆諸司者聽,違者除名。
一、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秘文咒訣進章拜表,得報應而洩人者,減壽一紀。
一、法官道士進上章表,惟天樞院申狀、玄都黃刺、章表頭上,醮意,不得差錯一字,違者醮為虛設,章表不達上醮官關奏名,各徒五年。
一、法官道士列銜差錯,及冒稱官位者,減壽半紀。
一、法官、道士、俗人,受正一箓者,方許關行文牒,及申黃刺,違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拜表上章,而不五重下封者,徒四年。
一、法官,道士申狀不合稱臣而稱者,減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申狀合稱臣而不稱者!徒三年。
知而故犯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進章表醮,意不得過一百七十六字,違者并各徒四年。
醮詞冒漬聽者同。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宜道士為人申章進表,須得如法,其餘醮筵随力建功,請行法事,如或貧窮下賤力所不及,一燈一花亦自足矣。
但不至誠者徒五年。
一、法官道士設醮登壇,而不恭謹,反語笑喧嘩,斜目曲視,背立唾痰,呼童叫仆,不以臣禮者,減壽半紀。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進章上表,而不合格式者,徒二年,錯二字者,加一等。
錯二字者,不達高功醮主,并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進遷拔章,隻填金箓白簡八十副黃箓齋隻得奠簡八十副,進八十一說章,隻得奠八百副。
過此數,副者并不執用醮主關奏,并各徒九年。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并不受都功錄,而關行女青,诏書追魂者,減壽半紀。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官及五品,而行诏書者,須得朱書牒内雲:伏睹混洞赤文女青诏命,許令告下十方無極世界,禱官之庭,遷被亡人,進人道宮,以副太上好生者,如違此語,诏書陰界,并不執用關奏,醮主各徒三年。
一、奠簡每面長九寸、厚二分,闊二寸四分。
正面寫咒、背面篆符,外用青絹或紗盛之,如力不及,紙亦可用。
違此式者,南昌地府并不許執用,遂為虛設,關奏醮主并各徒二年。
一、民問設醮不得燒檀香、安息香、乳香,但隻以百和香,則上真降鑒,有力者燒降真香足矣。
違者,三代家親責罪,己身受殃,法官道士減壽三年。
一、生民毀謗正法,背正向邪者,誅五代,己身萬事不遂,父母妻子感受其殃,身殁之後送下鄧都,萬劫不原。
一、生民以正為邪,以邪為正,謾罵法官,如此之人身殁之後考入酆都,七祖九先鹹受其禍,己身見在必多殃咎,如佩線者加二等,己甚者校罪多寡減壽。
一、生民恃勢損壞宮觀,毀經罵道,侵克良民者,減壽。
己甚者,滅身殃九祖。
一、生民狡猾為害於人者,九祖受殃,身謝之後淪沒陰司,萬劫不原,法官道士見滅己身。
一、生民於觀宇名山及經書符篆所在之處,腥言穢語者,徒一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鬥者,徒二年,履真人星者,減壽三年。
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咒詛天地日月,裸露三光,呵風指雨,怨咎天地者,徒九年。
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以竈内火燒香,對比小遺,被人持戒者,徒三年。
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茹葷飲酒,登上三清殿及對上真者,徒六年。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法官道士加二等。
一、生民妄祀淫鬼,及不幹祀典神鬼者,徒二年。
一、生民病苦求覓符水而不至誠者,徒二年。
一、生民建齋設醮,反不至誠者,徒三年。
一、生民将經書文字秘訣符篆入穢污之處者,徒二年,行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不奏名姓,傳受秘法,盜視靈文者,徒三年。
一、生民不行正法,若家盜藏秘法者,徒二年。
一、生民怨望君主,不孝尊親,不友兄弟,不信師友,不睦夫婦,不恤貧窮,反憎淩辱者,徒二年,甚者滅身。
清規儀範章 太極法師曰:夫齋醮清規,威儀至重。
凡此禁制,皆玄都上宮明科舊格,戒其隋慢,檢其愆違,察其行藏,觀其誠志,若有過失,随事糾舉,蓋不欲使其因齋獲罪,故開糾罪之門,知過能改,罪亦消焉,庶得弘整紀綱,恢宣玄化,登壇之士勉而戒之。
醮壇職名 高功 一名左闡道 其職也,道德内充,威儀外備,天人歸向,鬼神共瞻,蹑景飛章,承領宣德,惠周三界,禮絕衆官。
都講 一名右闡道 其職也,洞輔德通,法度明煉,贊唱儀矩,領袖班聯,玄壇步趨,升座講說,昭符人望,默契人心。
監齋 一名左輔教 其職也,總握憲章,典領科禁,糾正壇職,振肅威儀,周密察非,從容受簡,有嚴有翼,毋濫毋嫦。
侍經 一名右輔教 其職也,嚴潔幾案,整齊卷軸,開函啟奏,收椟敷陳,調和衆音,表儀庶職,觀聽允睦,幽顯交歡。
侍香 一名左拱宸 其職也,精飾暴彜,潔嚴案席,巡行焚竈,始終芬芳,玄鑒昭彰,丹誠露達,母獲中絕,有越初忱。
侍燈 一名右拱宸 其職也,整辦缸篝,嚴潔燈燭,高下照徹,内外輝華,際夜續明,華晨妝焰,上明道境,下煥幽都。
煉師 其職也,内外貞白,心若太虛,德體好生,誠推恻隐,緻坎離之妙用,合造化之元功,煉質并真,超凡入聖。
攝科 其職也,嚴格威儀,宣揚玄範,端臨幾席,密迩道前,音傳金玉之聲,向答琳琅之鈞,必敬必戒,以謝以祈。
正儀 其職也,通貫科儀,整肅玄綱,務在老成之士,方嚴中正之規,高功對越之有虧,尤資輔協卧齋糾舉之,或失必藉考稽。
監壇 其職也,激濁揚清,攝邪輔正。
升壇隸事,先須嚴潔之功;通真達靈,必假監臨之力。
事須虔恪,毋令差遲。
清道 其職也,肅清雲路,蕩滌塵氛。
祛魔魅不侵於黃道,斥妖邪勿近於仙班,母或後贻,屆期先導。
知爐 一名左司儀。
其職也,玄教威儀,仙班領袖。
從容禮節,持誠必在於端莊;嚴整規繩,臨事勿違於先後,禮宜周備,事勿參差。
知磬 一名右司儀 其職也,吟詠洞章,歌揚玄範。
調和氣宇,步虛聲徹於雲霄;争一身心,華夏音傳於壇憚,弘敷至道,會感真靈。
詞忏 一名左直箓 其職也,宜堅正念,對越天皇。
通誠意於上穹,忏愆嘏於下庶。
真儀嚴重,勿緻怠荒。
表白 一名右直箓 其職也,奏陳虔恪,注念精專。
宜罄竭於一光,庶誠通於三界。
威儀敬慎,規矩宜遵。
醮壇清規 登壇失儀者,清規有例,當罰香油,以贖其過,止罰拜以準之。
若登壇之士各赉巾褐簡履,不得臨時交換彼我。
公事有阙,勿得牽引非己之服。
若登壇起居,皆當關白法師,一拜禮香, 三拜而去,還入如之。
若升壇,履屦不整,罰二十拜。
若坐起不庠序,罰五拜。
若倚斜不正坐,罰五拜。
若臨壇唱贊法事與外人交言,罰二十拜。
若翻覆香火,罰十拜。
若講及世務,罰二十拜。
若語言戲笑,罰十拜。
若绮言互□,罰五拜。
若翻覆燈油,罰五十拜。
若巾褐不整,罰十拜。
若都講贊唱失儀,罰二十拜。
若執糾見過不彈私隐,罰六十拜。
若侍經不整飾,高坐觸物有阙,罰十拜。
若侍香香煙煙中絕。
罰
考之道法,各有傳振不一。
今以世人多行者錄之,及有天雷酆嶽諸将之法,其名繁多,難以盡述。
煉度法七階 清微煉度法, 太極祭煉内法, 玉陽祭煉法, 争明一旸煉度法, 靈寶煉度法, 玉宸經煉法, 三光煉度法,。
告鬥法一十四階 清微玄樞奏告, 太乙火府奏告, 灌鬥五雷奏告, 玄靈解厄奏告, 清微紫光奏告, 神霄奔宮奏告, 清微祈禱奏告, 神霄火鈴奏告, 今明奏告, 璇玑九光奏告, 允天奏告, 孫真人鳌告, 開蕾實現鬥奏告, 擁雲現鬥奏告。
天髓靈章大法一十二階 混天法:此法能開天門,役使天神,住日留月,變晝為夜,夏雪冬雷。
移地法:此法能指地地動,指山山揺,指海海竭,畫地成河,移山塞海,降伏鬼神。
萬勝法:此法能令決勝無窮,變化草木,金石皆能化人,隐體藏形。
降龍法:此法能乘龍飛空,變物成龍,騰雲入霧,蹑氣淩虛。
伏虎法:此法能伏虎豹、一切猛獸蛇蟲。
起雲法:此法能興雲起霧,化生五色祥雲,駕雲升天,遊日官月府,去住自然。
生風法:此法能生萬裡威風,行船遇寇,起塵迎敵,吹砂走石,障蔽太空,随機而應。
伏刃法:此法能使刀劍自碎,入兵不傷,萬刃不于。
如遇賊寇,能禁止刀劍不能出鞘,弓弩反折,不能為害。
變物法:此法能生一切草木,及乘駕空中,能使用木人木獸。
從波法:此法能使山陵變湖,漲溢江河,滔天之濤,拍山之浪,興雲緻雨,蹑波渡江,入水不溺。
烈旸法:此法能生烈火巨焰燒天,焚營熏寨,蕩滅妖邪,神火一過,萬禍俱消。
長春法:此法能頃刻生一切草木五谷瓜果蔬菜之類,能變土成金,化石為玉,隐身入土。
前十二法,上天秘傳之靈文,出世離塵之妙法,必遇天人授受,方得行之。
縱得其書,紙上虛文,枉勞心力。
玄圃山,金鑲大法三十六階 發籁,震需,缶覆星,央雲,壅水,凝河,滅火,馭雲震陣,伏申,出泉,火箭,結華陰,草木化人,坐馭,水行,起 光,隐質,變物,附夢,桔毒,禁層,斬妖怪,金剛劄,無礙通,神行,無盡丹,不竭壺,水火瓢,盆取魚,煮水石,佯死,飛空住,紙鶴飛,鐵其身,入壺。
玉虛天書大法一十八階 隐形藏體, 驅神入室, 遊魂三界, 超脫生死借屍, 火假屍體, 水假, 金假, 火假, 木假, 土假, 木牛流馬, 不用火湯瓶自沸, 喝石石行, 煎泥成金, 化銅鐵為寶, 移樹移物可至千裡, 木雞報曉, 泥犬吠夜。
通靈秘衛大法一十六階 變化, 附夢, 變形, 空中飛行, 入石壁, 隐形, 救死回生, 夜行不照燭, 長生不死, 呆賊不去, 縛賊自至, 役五通追萬物, 招神, 穿地尋屍, 神怪, 耳報。
通天寶箓大法三十三階 長生久視, 延年益壽, 升天入地, 出幽入明, 神遊月宮, 一葦渡江, 千裡神會, 借潮生風, 其舟日可至萬裡。
投胎奪舍, 日行萬裡, 蹑鴻毛騰空, 騎草龍飛空, 煎泥成金, 九轉靈丹, 乾汞成銀, 點銅鐵化金銀, 養砂澆淋, 湧泉丹頭, 縮貨成寶, 糁制點化, 靈砂寶鼎, 點辛為庚, 召鶴, 圓光, 附體, 舞仙童, 過陰, 追攝, 降筆, 太極鸾, 筆架鸾, 懸絲鸾, 封匣鸾。
道門官制章 國朝品級 正二品 嗣漢天師真人。
正六品 道錄司左右正一。
從六品 道錄司左右演法,宮觀提點。
正八品 道錄司左右至靈。
從八品 道錄司左右玄義。
從九品道紀司都紀。
未入流 道紀司副都紀、道正司道正、道會司道會。
真人 漢張道陵以天師賜号真人,唐泌以承相歸道賜号真人,加正一品。
餘酒 周成王時,以彤伯為祭酒,以主親屬。
後宣王時大祀南郊,以仲山甫為祭酒,以主祀事。
故後世以道士為祭酒之職,以主郊天祀事之禮,以統道教,此道士有祭酒之職自此始。
道官 周穆王以道士高拱宸為祭酒,祀元始天皇於尹真人草樓,此道官之始也。
道錄 宋太宗增道副錄、都監、首座、通舊為八員,已上總知教門公事。
道封 後周武帝時,衛元嵩封蜀郡公,蓋道士受封之始也。
葉法善,玄宗時亦封越國公。
道贈 唐王知遠贈升玄先生,葉法善贈金紫光祿大夫,越州都督,道士之褒贈,蓋自王知遠始也。
道谧 陶弘景羽化,梁帝賜谧正白先生。
此其始。
道紀 老子日,能知古始,是謂道紀,故以僧官設僧綱。
道号 黃帝稱牧馬童子日天師,始也。
漢張道陵亦有天師之稱,道家立名立号,皆取老子《道德經》中之旨,道字、玄字、妙字,今非中國之教,外夷皆竊取之。
衣紫 唐李泌生而神靈,自孩童時,身輕能舉,母嘗聞空中絲竹之聲,恐飛升而去,母以蔥蒜為汁灑其首,後代宗時拜相時,李輔國專政,常妒之,泌知其不可久處其位,乃告歸隐,乞為道士,帝乃賜紫衣金帶之服,道士賜紫自泌始也。
黃冠道士 《黃帝内傳》曰:凡奉天道者,日道士。
周穆王於尹真人草樓之觀,召幽逸人祀其香火,以奉天帝,謂之道士。
此道士於官觀祀天帝,自此始。
蓋道士之衣冠皆黃帝之衣冠,故名黃冠。
所行者黃帝之事,所言者老子之道,故名道士。
不異服,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不異言,非先王之言,不敢言。
不去姓,不忘親也;不毀形,不忘孝也。
以道為教,不悖天也,不事外教,不悖土也。
以中國人奉中國之道,是體天之道,因地之利,以修身也。
故能飛升沖舉,憑虛禦風,神超物外,上朝太清,得造化之妙,與天為徒,可以通天地之靈,格神明之德,役鬼神,驅雷電,緻風雨,握星辰斬邪精,消疫疠,緻太平,此自三皇開辟以來,試之驗者也。
道之為教見於此。
都監 隋文帝始以玄都觀主王延為威儀之官,如今之監齋之職是也。
周避諱,改為道錄。
監義 宋真宗時置首座監義,分領本階事。
上座 宋太宗始之。
法官 漢張道陵始有驅雷役鬼之事,行其法者,曰法官。
赤文天律章 止取生人所犯天條者錄之,其鬼神所犯者不錄,見女青天律。
一、法官四季天地赦日,不得行符咒水,看閱條律,違者先一身,後殃滅九祖。
一、法官行法,并陽行陰報,不得始勤終意。
違者滅身,殃及九祖。
一、行法官補奏,弟子銜位,籍注左判官方,許補左大判官,次許補右大判官,違者并各徒九年,知而保奏者,并各除名滅身,罪殃三代。
一、法官及道士俗人六戊日而燒香進章上表關申天曹者,滅身。
知而故犯者,殃及九祖,風刀萬劫不原,非佩籌者滅三等。
一、行法官非斬鬼,而口中非時稱急急如律令者,減壽半紀。
一、行法官篆符而以筆頭指左者,徒九年。
知而故犯者,滅壽一紀。
一、行法官敕水而以水盂左轉者,徒九年。
知而故犯者,滅壽一紀。
一、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減壽一紀。
一、行法官不得私祀鬼神,惟二月、八月祭鳌,違者徒三年,故犯者加一等。
一、行法官所在去處,見水旱盜賊,若為害於民者,狡猾之人許令立便申奏,待天譴誅戮,違者徒三年。
若差官誅戮而其人不如所申狀内之意者,加一等。
若有人果如申狀内坐說者,加二官。
一、行法官行持不精,到處行役神吏,不擇紙筆,便寫符敕水者,天司奪養道之資,令使見身窮窘。
一、行法官非時妄動神吏,侵害生民者,滅壽半紀。
一、行法官無故不得妄入正神廟宇,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徒二年,如是法官出入正廟,前後不迎送,加罪者非。
一、行法官受民問詞狀,而不能即時行遣者,徒一年。
如狀不合格式者 一、行法官出入見民問私祀邪神淫鬼者,仰即時遣神吏擒縛,依律斷罪。
如或見聞而不根治者,徒三年。
一、行法官持齋奉戒而或犯者,徒七年。
一、行法官被人陽病而故意行陽符,陰病而行陰符,或左煞而右生,有傷於人,徒九年。
如未有昭報,不辨陰陽者,非。
一、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毀及同寮應行法者,徒五年。
如辨論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争者,非。
一、行法官妄以正法傳之非人,意求财利者,臧壽一紀。
一、法官職列七品者,錄功不書過,若能進章表知其官職恃而作過者,減壽半紀。
一、法官以正法而為戲者,徒三年。
一、行法官被民問請符乞水而妄以人情艱阻者,徒六年。
被請符而反輕正法,不給付者,非。
一、行法官篆符,故意倒書橫寫,及朱書不從左,黑書不從右者,徒一年。
一、行法官奏弟子傳法度師,北院出官者,令從北院計銜南院出官者,令從南院計銜,違者徒八年。
一、行法官奏弟子傳法,看其人心術正方可保奏,如或人情或以勢力而亂奏者,并各徒三年。
若得其人者,補三官。
一、行法官奏弟子名姓,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不論有無品人,并得參佩正法,及便宜申請,令入四五品官者聽。
一、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而辄欲申請,非次遷擢者,并各徒九年,再三申請者,臧壽半紀。
一、行法官傳弟子正法者,須得已身佩受一千日外,方許保奏,違者除名落職,徒三年。
一、法官傳受弟子正法,須得給統兵印,并都攝符,令其統制神吏,驅役鬼神,統兵印文、仙都總攝之印,作兩行疊篆。
都攝符即三元符也。
以黃絹篆之,於符兩節寫墨敕給付某人收執,驅斬一切神鬼,後度師寫姓名會押,違此者神吏不聽。
傳法人驅使,遂為虛設,非徒行法無益,又且天譴必臨。
一、法官傳受弟子,有始而無終者,不盡其所學者,徒九年。
如弟子學而有始無終者,亦如之。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若弟子而不問,師而不傳者 一、法官傳受弟子,不問男官女官,并須得人,而傳不得妄洩,違者徒三年。
一、法官說話口是心非,徒二年。
如事出不得已者,非。
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斥叱弟子者,徒三年。
一、法官見世問有異常人者,許令上章表,或申狀被坐此人所為,外函上寫朱表,不下天曹,直進太上禦前,以待差官超 擢,填上元八品仙官,見缺如是,常日章表申狀,而不經諸司檢驅者,徒八年。
一、法官傳受弟子秘訣,而隐真出僞,或傳而留一字,或咒是而訣非,或訣是而咒非者,徒六年。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職列仙卿者,許奏斬伏魔等使,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帝君品者,許辟奏五嶽四讀等官,及充替應有司仙官鬼官者,許。
一、法官職列高真者,許奏洞陽等帝君,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上章典者,許進章表,違者徒六年。
一、法官不受都功箓者,不得申黃刺及進章表,違者徒三年。
知而故犯者,滅身。
或不知者,積罪愆貫盈,差三官追取,令使萬劫受罪,或入石炭等獄。
一、法官職列七品,不許牒天曹并五嶽,及六品官,方許。
違者,減壽半紀。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職列南司及品官者,許令其便宜申奏。
一、法官職列北司及品官者,許遷入南司從别計禦,違者除名落籍,舉過不論功。
一、法官職列九品者,不許牒地司,及八品方許,違者徒三年。
一、法官職列八品者,許奏左大判官,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五品者,許奏七品官職,違者準前律論罪。
一、法官職品者,許奏從六品官職,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四上仙者,許奏上宰,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真人者,許奏使,違者準依前律。
一、法官職列四相者,許奏仙卿,違者準依前律斷罪。
一、法官職九天諸使者,許奏仙卿,違者準依前律。
許奏仙 一、法官職列諸司君者,許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違者準依前律。
一、傳法人見度師純懷精粹,不以師禮相待者,徒三年。
說謾師保者,徒八年。
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一、法官不能相思於人,責望弟子補報其功,徒二年。
一、法官有功於人,而自稱說者,徒一年。
一、弟子妄罵馬師保者,減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以勢而欺辱下賤,及不孝父母者,減壽半紀。
一、法官行符咒水,符篆未曉者,須得務求勝己之師問之。
如或未曉為曉,未通為通,妄以己勝他人者,徒三年。
一、法官進章上表,朝禮而失儀,臧三官。
官卑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俗人為人設醮,衣冠不整肅而辄登壇者,減壽半紀。
茹葷酒者,永入酆都,七祖受罪,如未開壇而登壇者,非。
一、法官道士行持滅裂,為人關奏進上表章,而不如式希求财利,及不至誠者,減壽半紀。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入壇關白章表,言語重疊,及朝禮非儀,存念雜真,并以手觸天門,先以右足登壇者,徒三年。
一、行法官道士申狀内坐說某時拜上朱章,而非其時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箓經者,不論天下極品仙官及鬼神,并可指揮驅使,或受經而無箓,或受箓而無經者,同。
一、法官道士能以秘文咒法而身曆天曹進章上表,朝禮上真者,須得經諸司取禀,然後方得前往,如官及七品者,非得。
經曆諸司者聽,違者除名。
一、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秘文咒訣進章拜表,得報應而洩人者,減壽一紀。
一、法官道士進上章表,惟天樞院申狀、玄都黃刺、章表頭上,醮意,不得差錯一字,違者醮為虛設,章表不達上醮官關奏名,各徒五年。
一、法官道士列銜差錯,及冒稱官位者,減壽半紀。
一、法官、道士、俗人,受正一箓者,方許關行文牒,及申黃刺,違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拜表上章,而不五重下封者,徒四年。
一、法官,道士申狀不合稱臣而稱者,減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申狀合稱臣而不稱者!徒三年。
知而故犯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進章表醮,意不得過一百七十六字,違者并各徒四年。
醮詞冒漬聽者同。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宜道士為人申章進表,須得如法,其餘醮筵随力建功,請行法事,如或貧窮下賤力所不及,一燈一花亦自足矣。
但不至誠者徒五年。
一、法官道士設醮登壇,而不恭謹,反語笑喧嘩,斜目曲視,背立唾痰,呼童叫仆,不以臣禮者,減壽半紀。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進章上表,而不合格式者,徒二年,錯二字者,加一等。
錯二字者,不達高功醮主,并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進遷拔章,隻填金箓白簡八十副黃箓齋隻得奠簡八十副,進八十一說章,隻得奠八百副。
過此數,副者并不執用醮主關奏,并各徒九年。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并不受都功錄,而關行女青,诏書追魂者,減壽半紀。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官及五品,而行诏書者,須得朱書牒内雲:伏睹混洞赤文女青诏命,許令告下十方無極世界,禱官之庭,遷被亡人,進人道宮,以副太上好生者,如違此語,诏書陰界,并不執用關奏,醮主各徒三年。
一、奠簡每面長九寸、厚二分,闊二寸四分。
正面寫咒、背面篆符,外用青絹或紗盛之,如力不及,紙亦可用。
違此式者,南昌地府并不許執用,遂為虛設,關奏醮主并各徒二年。
一、民問設醮不得燒檀香、安息香、乳香,但隻以百和香,則上真降鑒,有力者燒降真香足矣。
違者,三代家親責罪,己身受殃,法官道士減壽三年。
一、生民毀謗正法,背正向邪者,誅五代,己身萬事不遂,父母妻子感受其殃,身殁之後送下鄧都,萬劫不原。
一、生民以正為邪,以邪為正,謾罵法官,如此之人身殁之後考入酆都,七祖九先鹹受其禍,己身見在必多殃咎,如佩線者加二等,己甚者校罪多寡減壽。
一、生民恃勢損壞宮觀,毀經罵道,侵克良民者,減壽。
己甚者,滅身殃九祖。
一、生民狡猾為害於人者,九祖受殃,身謝之後淪沒陰司,萬劫不原,法官道士見滅己身。
一、生民於觀宇名山及經書符篆所在之處,腥言穢語者,徒一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鬥者,徒二年,履真人星者,減壽三年。
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咒詛天地日月,裸露三光,呵風指雨,怨咎天地者,徒九年。
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以竈内火燒香,對比小遺,被人持戒者,徒三年。
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茹葷飲酒,登上三清殿及對上真者,徒六年。
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法官道士加二等。
一、生民妄祀淫鬼,及不幹祀典神鬼者,徒二年。
一、生民病苦求覓符水而不至誠者,徒二年。
一、生民建齋設醮,反不至誠者,徒三年。
一、生民将經書文字秘訣符篆入穢污之處者,徒二年,行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不奏名姓,傳受秘法,盜視靈文者,徒三年。
一、生民不行正法,若家盜藏秘法者,徒二年。
一、生民怨望君主,不孝尊親,不友兄弟,不信師友,不睦夫婦,不恤貧窮,反憎淩辱者,徒二年,甚者滅身。
清規儀範章 太極法師曰:夫齋醮清規,威儀至重。
凡此禁制,皆玄都上宮明科舊格,戒其隋慢,檢其愆違,察其行藏,觀其誠志,若有過失,随事糾舉,蓋不欲使其因齋獲罪,故開糾罪之門,知過能改,罪亦消焉,庶得弘整紀綱,恢宣玄化,登壇之士勉而戒之。
醮壇職名 高功 一名左闡道 其職也,道德内充,威儀外備,天人歸向,鬼神共瞻,蹑景飛章,承領宣德,惠周三界,禮絕衆官。
都講 一名右闡道 其職也,洞輔德通,法度明煉,贊唱儀矩,領袖班聯,玄壇步趨,升座講說,昭符人望,默契人心。
監齋 一名左輔教 其職也,總握憲章,典領科禁,糾正壇職,振肅威儀,周密察非,從容受簡,有嚴有翼,毋濫毋嫦。
侍經 一名右輔教 其職也,嚴潔幾案,整齊卷軸,開函啟奏,收椟敷陳,調和衆音,表儀庶職,觀聽允睦,幽顯交歡。
侍香 一名左拱宸 其職也,精飾暴彜,潔嚴案席,巡行焚竈,始終芬芳,玄鑒昭彰,丹誠露達,母獲中絕,有越初忱。
侍燈 一名右拱宸 其職也,整辦缸篝,嚴潔燈燭,高下照徹,内外輝華,際夜續明,華晨妝焰,上明道境,下煥幽都。
煉師 其職也,内外貞白,心若太虛,德體好生,誠推恻隐,緻坎離之妙用,合造化之元功,煉質并真,超凡入聖。
攝科 其職也,嚴格威儀,宣揚玄範,端臨幾席,密迩道前,音傳金玉之聲,向答琳琅之鈞,必敬必戒,以謝以祈。
正儀 其職也,通貫科儀,整肅玄綱,務在老成之士,方嚴中正之規,高功對越之有虧,尤資輔協卧齋糾舉之,或失必藉考稽。
監壇 其職也,激濁揚清,攝邪輔正。
升壇隸事,先須嚴潔之功;通真達靈,必假監臨之力。
事須虔恪,毋令差遲。
清道 其職也,肅清雲路,蕩滌塵氛。
祛魔魅不侵於黃道,斥妖邪勿近於仙班,母或後贻,屆期先導。
知爐 一名左司儀。
其職也,玄教威儀,仙班領袖。
從容禮節,持誠必在於端莊;嚴整規繩,臨事勿違於先後,禮宜周備,事勿參差。
知磬 一名右司儀 其職也,吟詠洞章,歌揚玄範。
調和氣宇,步虛聲徹於雲霄;争一身心,華夏音傳於壇憚,弘敷至道,會感真靈。
詞忏 一名左直箓 其職也,宜堅正念,對越天皇。
通誠意於上穹,忏愆嘏於下庶。
真儀嚴重,勿緻怠荒。
表白 一名右直箓 其職也,奏陳虔恪,注念精專。
宜罄竭於一光,庶誠通於三界。
威儀敬慎,規矩宜遵。
醮壇清規 登壇失儀者,清規有例,當罰香油,以贖其過,止罰拜以準之。
若登壇之士各赉巾褐簡履,不得臨時交換彼我。
公事有阙,勿得牽引非己之服。
若登壇起居,皆當關白法師,一拜禮香, 三拜而去,還入如之。
若升壇,履屦不整,罰二十拜。
若坐起不庠序,罰五拜。
若倚斜不正坐,罰五拜。
若臨壇唱贊法事與外人交言,罰二十拜。
若翻覆香火,罰十拜。
若講及世務,罰二十拜。
若語言戲笑,罰十拜。
若绮言互□,罰五拜。
若翻覆燈油,罰五十拜。
若巾褐不整,罰十拜。
若都講贊唱失儀,罰二十拜。
若執糾見過不彈私隐,罰六十拜。
若侍經不整飾,高坐觸物有阙,罰十拜。
若侍香香煙煙中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