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經附翼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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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釜為鐘。
(百鬥也,比舊鐘多二十鬥。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我朝斛法 成化十五年奏準鑄成斛法,根據寶源局量地尺,斛口外方一尺,内方九寸,斛底外方一尺六寸,内方一尺五寸,深一尺,濃三分,平秤一百斤。
根據古黍度尺,斛口外方一尺二寸八分,内方一尺一寸五分有奇,底外方二尺零五分,内方一尺九寸二分,深一尺二寸八分,濃四分。
(鄭世子曰∶按古人未嘗以五鬥為斛,五鬥為斛,蓋自唐宋始也。
算法根據寶源局尺量,置斛口内方九寸自乘,得八十一寸,置底一尺五寸自乘,得二百二十五寸,又以口底相乘,得一百三十五寸,三宗相并得四百四十一寸,三歸得一百四十七寸,以深一尺乘之,得一千四百七十寸,是為鐵斛五鬥實積,倍之得二千九百四十寸,是兩鐵斛即十鬥實積。
然則今之斛法,非二千五百也。
民間俗傳算術,多以二千五百為斛法者,疑術士之杜撰也。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黃鐘生衡 衡曰平衡,謂欲得其平也。
此器有小有大,總名曰衡,小者曰等,大者曰秤,古文作稱。
(稱去聲。
)虞書曰律度量衡,言衡不言權;論語曰謹權量,言權不言衡。
蓋權衡合德而相須為用,舉其一則可以互見矣。
吳韋氏曰∶衡有斤兩之數,生于黃鐘。
黃鐘之管,容黍千二百粒,是為一龠,二龠為合,合重一兩,故律度量衡,于是乎生,而三代之制,權衡之起,信乎出于律矣。
夫一龠所容千二百黍之重,是為半合,即古之半兩也;兩龠所容,三千四百黍之重,是為一合,即古之一兩也。
然則一升之重為十兩,一鬥之重為百兩,一斛之重為千兩矣。
故一斤之重為一升六合,一均之重乃四鬥八升,一石之重乃一斛九鬥二升也。
權量相合,未有得其量而不得其權者。
今考羊頭山黍,以時制等子秤之,其中者百粒得二分五厘整,積至兩龠二千四百粒,秤重六錢。
可見今之六錢為古一兩,今之六斤為古十斤,其餘可以類推,大率古之于今,乃五分之三耳,先儒以為三分之一非也。
置今求古則用六歸,以古求今則用六因。
求度量亦如之,但率法不同耳。
度以八為率,今之八寸,即古之一尺;量以三為率,今之三鬥,即古一斛;權以六為率,今之六錢,即古一兩也。
凡度量衡,以今求古,皆置今為實而用歸,以古求今,皆置古為實而用因,則得之矣。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古今衡數不同 鄭世子曰∶按淮南子謂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铢,則一铢者,一百四十四粟也。
漢志謂一千二百黍為十二铢,則一铢乃一百黍也。
後漢志注又謂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铢,則一铢者亦惟百粟耳,更減淮南之數而不相合也。
且漢制律度量衡,悉紛亂無紀。
臣家有漢錢數十枚,凡若幹種,每種雖度數分寸仿佛,而濃薄輕重不勻。
以漢食貨志校之,彼志雲∶貨泉重五铢,貨布重二十五铢,大泉重十二铢,大布重二十四铢。
臣以今時等子,将錢每種或十枚或五枚,總秤之以均其輕重,而用算法求之,合其一兩之數,則大泉合今三錢三分,貨泉合今三錢五分,貨布合今三錢七分,大布合今三錢八分,此皆漢時一兩之數,而率皆乖異,與宋呂大臨考古圖之說相同。
大率漢之一兩,惟有今之三錢半強,是漢三兩為今之一兩強。
其數與黍之法不同者,蓋因劉歆誤以黍為,故律、度、量、衡,四器皆失之小,其餘器皿,率多舛謬矣。
又史言晉之秤兩,不與古同;梁陳根據古秤;齊以古秤一斤八兩為一斤;後周玉秤四兩,當古秤四兩半;隋以古秤三斤為一斤;唐量衡與古校,皆三之一。
然史文缺略,今不能的悉其數。
唐孫真人千金方曰∶古秤惟有铢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十當作百,傳寫之誤。
)黍為一铢,六铢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合今之六錢也。
)十六兩為一斤,此則神農之秤也。
吳人以二兩為一兩,隋人以三兩為一兩,今根據四分為一兩秤為定。
(此唐秤十斤,正合今之六斤。
)此說足以破其惑。
而肘後方鹿鳴山序雲∶古方藥品分兩,灸穴分寸,與今不類,為古今人體大小或異,血脈亦有差焉。
此說非也,宋林億等千金方凡例曰無稽之言莫此為甚者是也。
又如千金方所載藥升之制,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
此升甚小,不知何代之量有如此者?又雲半夏一升,秤重五兩。
校之不同。
即所雲諸藥權量,大率類此,姑存其說,以見度量權衡長短大小輕重之不同耳。
隋唐宋元之度量,校之累黍則失于長大;漢魏南北朝之度量,校之累黍則失于短小。
宋儒論樂律者,率舍高而取下,論度量者,又舍大而取小,夫豈知适中之道哉?今選羊頭山黍中者一千二百粒,實于黃鐘之龠無欠無餘,以天平秤之,整有三錢,乃古半兩也。
兩龠之黍,當天平六錢,為古一兩。
然則古秤一斤,當天平九兩六錢,今之平秤一斤,是古一斤十兩,蓋三分兩之二也。
今大明鈔尺七尺五寸,适合黍尺一丈;鐵斛三升二合,适合黍量一鬥;平秤九斤,适合黍權一秤。
(十五斤曰一秤。
)雖不同而實同,雖不用而實用,妙理存乎其間,而人未之知也。
臣若不累黍親驗,亦不信有如此之妙。
後世為鐘律之學人,不可以其常用而忽之也。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五權所起 (五者,權之餘也。
)權起于黍。
(黑色圓黍一粒之重起。
)十黍為累。
(以今等子校之,重二厘半。
)十累為铢。
(百黍也,重二分半。
)六铢為锱。
(六百黍也,重一錢五分,出說文。
)四锱為兩。
(黃鐘兩龠,二千四百黍也。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五權正數 (五者,權之正也。
)十六兩為斤。
(古量一升六合黍之重,為今秤九兩六錢。
)十斤為衡。
(古量一鬥六升黍之重,為今秤六斤。
)三衡為均。
(古量四鬥八升黍之重,為今秤十八斤。
)四均為石。
(古量一石九鬥二升黍之重,為今秤七十二斤。
)四石為鼓。
(古量七石六鬥八升黍之重,為今秤二百八十八斤。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拟古天平法馬數 (十得今之六。
)一铢一百黍之重。
今之二分半。
二铢、三铢以上,以遞而增。
十铢一千黍之重。
今之二錢五分。
十二铢即黃鐘一龠,一千二百黍之重。
古之半兩,今之三錢。
一兩兩龠黍之重。
今之六錢也。
八兩十六龠黍之重。
即古半斤,今之四兩八錢也。
一斤三十二龠黍之重。
今之九兩六錢也。
(百鬥也,比舊鐘多二十鬥。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我朝斛法 成化十五年奏準鑄成斛法,根據寶源局量地尺,斛口外方一尺,内方九寸,斛底外方一尺六寸,内方一尺五寸,深一尺,濃三分,平秤一百斤。
根據古黍度尺,斛口外方一尺二寸八分,内方一尺一寸五分有奇,底外方二尺零五分,内方一尺九寸二分,深一尺二寸八分,濃四分。
(鄭世子曰∶按古人未嘗以五鬥為斛,五鬥為斛,蓋自唐宋始也。
算法根據寶源局尺量,置斛口内方九寸自乘,得八十一寸,置底一尺五寸自乘,得二百二十五寸,又以口底相乘,得一百三十五寸,三宗相并得四百四十一寸,三歸得一百四十七寸,以深一尺乘之,得一千四百七十寸,是為鐵斛五鬥實積,倍之得二千九百四十寸,是兩鐵斛即十鬥實積。
然則今之斛法,非二千五百也。
民間俗傳算術,多以二千五百為斛法者,疑術士之杜撰也。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黃鐘生衡 衡曰平衡,謂欲得其平也。
此器有小有大,總名曰衡,小者曰等,大者曰秤,古文作稱。
(稱去聲。
)虞書曰律度量衡,言衡不言權;論語曰謹權量,言權不言衡。
蓋權衡合德而相須為用,舉其一則可以互見矣。
吳韋氏曰∶衡有斤兩之數,生于黃鐘。
黃鐘之管,容黍千二百粒,是為一龠,二龠為合,合重一兩,故律度量衡,于是乎生,而三代之制,權衡之起,信乎出于律矣。
夫一龠所容千二百黍之重,是為半合,即古之半兩也;兩龠所容,三千四百黍之重,是為一合,即古之一兩也。
然則一升之重為十兩,一鬥之重為百兩,一斛之重為千兩矣。
故一斤之重為一升六合,一均之重乃四鬥八升,一石之重乃一斛九鬥二升也。
權量相合,未有得其量而不得其權者。
今考羊頭山黍,以時制等子秤之,其中者百粒得二分五厘整,積至兩龠二千四百粒,秤重六錢。
可見今之六錢為古一兩,今之六斤為古十斤,其餘可以類推,大率古之于今,乃五分之三耳,先儒以為三分之一非也。
置今求古則用六歸,以古求今則用六因。
求度量亦如之,但率法不同耳。
度以八為率,今之八寸,即古之一尺;量以三為率,今之三鬥,即古一斛;權以六為率,今之六錢,即古一兩也。
凡度量衡,以今求古,皆置今為實而用歸,以古求今,皆置古為實而用因,則得之矣。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古今衡數不同 鄭世子曰∶按淮南子謂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铢,則一铢者,一百四十四粟也。
漢志謂一千二百黍為十二铢,則一铢乃一百黍也。
後漢志注又謂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铢,則一铢者亦惟百粟耳,更減淮南之數而不相合也。
且漢制律度量衡,悉紛亂無紀。
臣家有漢錢數十枚,凡若幹種,每種雖度數分寸仿佛,而濃薄輕重不勻。
以漢食貨志校之,彼志雲∶貨泉重五铢,貨布重二十五铢,大泉重十二铢,大布重二十四铢。
臣以今時等子,将錢每種或十枚或五枚,總秤之以均其輕重,而用算法求之,合其一兩之數,則大泉合今三錢三分,貨泉合今三錢五分,貨布合今三錢七分,大布合今三錢八分,此皆漢時一兩之數,而率皆乖異,與宋呂大臨考古圖之說相同。
大率漢之一兩,惟有今之三錢半強,是漢三兩為今之一兩強。
其數與黍之法不同者,蓋因劉歆誤以黍為,故律、度、量、衡,四器皆失之小,其餘器皿,率多舛謬矣。
又史言晉之秤兩,不與古同;梁陳根據古秤;齊以古秤一斤八兩為一斤;後周玉秤四兩,當古秤四兩半;隋以古秤三斤為一斤;唐量衡與古校,皆三之一。
然史文缺略,今不能的悉其數。
唐孫真人千金方曰∶古秤惟有铢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十當作百,傳寫之誤。
)黍為一铢,六铢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合今之六錢也。
)十六兩為一斤,此則神農之秤也。
吳人以二兩為一兩,隋人以三兩為一兩,今根據四分為一兩秤為定。
(此唐秤十斤,正合今之六斤。
)此說足以破其惑。
而肘後方鹿鳴山序雲∶古方藥品分兩,灸穴分寸,與今不類,為古今人體大小或異,血脈亦有差焉。
此說非也,宋林億等千金方凡例曰無稽之言莫此為甚者是也。
又如千金方所載藥升之制,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
此升甚小,不知何代之量有如此者?又雲半夏一升,秤重五兩。
校之不同。
即所雲諸藥權量,大率類此,姑存其說,以見度量權衡長短大小輕重之不同耳。
隋唐宋元之度量,校之累黍則失于長大;漢魏南北朝之度量,校之累黍則失于短小。
宋儒論樂律者,率舍高而取下,論度量者,又舍大而取小,夫豈知适中之道哉?今選羊頭山黍中者一千二百粒,實于黃鐘之龠無欠無餘,以天平秤之,整有三錢,乃古半兩也。
兩龠之黍,當天平六錢,為古一兩。
然則古秤一斤,當天平九兩六錢,今之平秤一斤,是古一斤十兩,蓋三分兩之二也。
今大明鈔尺七尺五寸,适合黍尺一丈;鐵斛三升二合,适合黍量一鬥;平秤九斤,适合黍權一秤。
(十五斤曰一秤。
)雖不同而實同,雖不用而實用,妙理存乎其間,而人未之知也。
臣若不累黍親驗,亦不信有如此之妙。
後世為鐘律之學人,不可以其常用而忽之也。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五權所起 (五者,權之餘也。
)權起于黍。
(黑色圓黍一粒之重起。
)十黍為累。
(以今等子校之,重二厘半。
)十累為铢。
(百黍也,重二分半。
)六铢為锱。
(六百黍也,重一錢五分,出說文。
)四锱為兩。
(黃鐘兩龠,二千四百黍也。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五權正數 (五者,權之正也。
)十六兩為斤。
(古量一升六合黍之重,為今秤九兩六錢。
)十斤為衡。
(古量一鬥六升黍之重,為今秤六斤。
)三衡為均。
(古量四鬥八升黍之重,為今秤十八斤。
)四均為石。
(古量一石九鬥二升黍之重,為今秤七十二斤。
)四石為鼓。
(古量七石六鬥八升黍之重,為今秤二百八十八斤。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拟古天平法馬數 (十得今之六。
)一铢一百黍之重。
今之二分半。
二铢、三铢以上,以遞而增。
十铢一千黍之重。
今之二錢五分。
十二铢即黃鐘一龠,一千二百黍之重。
古之半兩,今之三錢。
一兩兩龠黍之重。
今之六錢也。
八兩十六龠黍之重。
即古半斤,今之四兩八錢也。
一斤三十二龠黍之重。
今之九兩六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