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經附翼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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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十寸共計百分,是為一尺。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四段,加出一段而為尺者,此商尺也。
适當夏尺十二寸五分,傳曰成湯十二寸為尺,蓋指此尺也。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五段,減去一段而為尺者,此周尺也。
适當夏尺八寸,傳曰武王八寸為尺,蓋指此尺也。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九寸,外加一寸為尺,此漢尺也。
唐尺即成湯尺,而唐人用之,故又名唐尺。
宋尺即黃帝尺,而宋人用之,故又名宋尺。
上七代,尺共五種。
縱黍之尺,黃帝尺也,宋尺也;橫黍之尺,夏尺也;斜黍之尺,漢尺也。
互相考證,皆有補于律者。
蔡元定曰∶周家十寸、八寸皆為尺。
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八寸之尺起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
說文曰∶十寸為尺,八寸為咫。
然則尺之與咫,二器之名也。
今人但知八寸為咫,乃别是一物之名而非尺也。
禮記王制曰∶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
(禮記王制,撰自漢文時。
鄭世子曰∶今以周尺,周字當作夏字。
陳祥道曰∶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
十寸尺之六尺四寸,乃八寸尺之八尺也。
)小爾雅廣度篇曰∶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
(跬音傀。
)司馬法曰∶六尺為步。
鄭世子曰∶按唐虞及夏後氏之制步也,皆以夏尺六尺為步。
商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為尺,故以五尺為步。
周以夏尺八寸為尺,故以八尺為步。
(置一尺二寸五分為實,五因,得六尺二寸五分。
置八寸為實,八因,得六尺四寸。
然則商之一步,乃夏尺六尺二寸五分;周之一步,乃夏尺六尺四寸也。
)今工部收藏寶源局所鑄量地銅尺,五尺為步。
今之五尺,乃夏尺之六尺四寸,周之八尺也。
以夏尺八寸均作十寸,即周尺也,周尺最小。
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均作十寸,即商尺也,商尺最大,即今木匠所用曲尺也。
蓋自魯班家傳以至于唐,唐人謂之大尺,由唐至今用之,名曰今尺,又名營造尺,蓋此尺即殷湯尺也。
去二寸,即夏禹之尺。
夏禹之尺去二寸,即周武王之尺。
是今一曲尺,包括三代之制,不待累黍而自明矣。
且夫黃帝至于舜禹,曆世因仍,未嘗損益;惟殷周始改統易朔,而損益之道興焉。
故又因此以知黃帝針經孔穴,舜同律度量衡,皆與夏尺同,而禹之身為度者,亦因夏尺而可想見也。
又曰∶岐伯雲八尺之士,與周禮雲人長八尺相符,則是上自黃帝,下至成周,數千年間,人與尺度,未嘗有異,此蓋言魁偉丈夫之身,非衆人之度也,故黃帝問于伯高曰衆人之度長七尺五寸是也,外台亦作七尺五寸,正與此同。
梁陶弘景撰本草序錄,一用累黍之法,孫思邈從而用之,其書言尺則用夏家古尺,而又參諸司馬法六尺為步以互證之,其立意之精,豈尋常醫家者所及?但孫氏雲夏尺古尺,即江淮吳越所用八寸小尺是也,當唐尺八寸。
唐會要雲∶唐高祖武德四年,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蓋唐尺之八分也。
夫一錢徑八分,十錢徑八寸,即孫氏所謂夏家古尺之一尺也。
開元錢今固有之,以錢考尺,則尺可知矣。
近世醫家,取同身寸法,其說一出,無複考古,幸孫氏之方及唐會要可證耳。
衆人身度,當以黍尺七尺五寸為準,其如曹交之長,九尺為有餘,晏子之短,六尺為不足,二者折衷之,亦得七尺五寸,故孔子荀子,皆謂七尺之體為中人之率,黍尺七尺五寸,蓋今曲尺六尺也。
素問、周禮所謂八尺者,黍尺八尺,比今曲尺六尺四寸也,其偉人之度欤?故素有八尺及七尺五寸二說。
而庸俗弗曉古今尺度不同,乃謂古今人品有異,豈不謬哉?!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步法三種 夏尺六尺為步。
(比營造尺五尺短二寸。
)商尺五尺為步。
(即今營造尺。
)周尺八尺為步。
(比營造尺五尺長一寸二分。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今制三種尺 鈔尺即裁衣尺。
(三尺是夏四尺,用四因三歸。
)銅尺即量地尺。
(比裁衣尺短四分。
)曲尺即營造尺。
(比裁衣尺短六分,即商湯尺。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古制三種尺 商尺法天。
(五尺為步,象天中數。
)夏尺法地。
(六尺為步,象地中數。
)周尺法人。
(八尺為步,以象綱常。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黍法三種尺 (此下三尺,于營造尺減去二寸,是為真黃鐘。
)縱黍尺。
(九黍為寸,計八十一分。
軒轅氏尺,宋尺宗之。
)橫黍尺。
(十黍為寸,計一百分。
夏後氏尺,唐尺宗之。
)斜黍尺。
(十黍為寸,九寸為尺。
周景王尺,漢尺宗之。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黃鐘生量 嘉量起于黃鐘律龠。
前漢志曰∶量本起于黃鐘之龠。
龠者,黃鐘律之實也。
(律龠,樂器也,尺寸之數與黃鐘同,容黍一千二百粒,是為半合。
嘉量,量器也,其形圓,以銅為之,下有圓足曰,上有兩耳,量腹内徑一尺四寸一分四厘微強,高深一尺,内徑一尺,高深一寸,耳内徑二寸五分,高深四寸,俱濃一分,造用夏尺。
量腹容二十豆,是為一;容四升,是為一豆;耳容一十龠,是為一升。
二圖具律呂全書。
)嘉量為器,端直以應繩者,表裡上下,皆端直也;平正以應準者,内外中邊,皆平正也。
後世好古之士,欲為此器者,八法之義,不可不知。
八法者,律度量衡規矩繩準也。
此器體圓應規,函方應矩,端直應繩,平正應準,容受應量,輕重應衡,聲音應律,八法具焉,是為嘉量矣。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五量所起 六十黍為圭。
(舊雲六十四黍,四字衍文,今删之。
)四圭為撮。
(三指撮之曰撮,五撮為一龠,一千二百黍也。
)十撮為合。
(黃鐘律龠,容千二百黍,二龠為合也。
)十合為升。
十升為鬥。
(孫子算法,以六粟為圭,十圭為抄,十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
此流俗之鄙談,非先王之法制,儒者所不道也。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五量正數 (即黃帝所設也。
周公嘉量、太公舊量并同。
)四豆為區。
(四升曰豆。
區為一鬥六升,三百二十龠。
區或作。
)五區為釜。
(八鬥也。
為一千六百龠。
釜或作,即所謂斛也。
)倍釜為庾。
(十六鬥也。
庾或作,又作逾,又作。
)五庾為鐘。
(八十鬥也。
)倍鐘為秉。
(一百六十鬥也。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陳氏三量 (此非周制,而與漢制頗同。
)五豆為區。
(二鬥也,比舊區多四升。
)五區為釜。
(十鬥也,比舊釜多二鬥。
)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四段,加出一段而為尺者,此商尺也。
适當夏尺十二寸五分,傳曰成湯十二寸為尺,蓋指此尺也。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五段,減去一段而為尺者,此周尺也。
适當夏尺八寸,傳曰武王八寸為尺,蓋指此尺也。
有以黃鐘之長,均作九寸,外加一寸為尺,此漢尺也。
唐尺即成湯尺,而唐人用之,故又名唐尺。
宋尺即黃帝尺,而宋人用之,故又名宋尺。
上七代,尺共五種。
縱黍之尺,黃帝尺也,宋尺也;橫黍之尺,夏尺也;斜黍之尺,漢尺也。
互相考證,皆有補于律者。
蔡元定曰∶周家十寸、八寸皆為尺。
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八寸之尺起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
說文曰∶十寸為尺,八寸為咫。
然則尺之與咫,二器之名也。
今人但知八寸為咫,乃别是一物之名而非尺也。
禮記王制曰∶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
(禮記王制,撰自漢文時。
鄭世子曰∶今以周尺,周字當作夏字。
陳祥道曰∶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
十寸尺之六尺四寸,乃八寸尺之八尺也。
)小爾雅廣度篇曰∶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
(跬音傀。
)司馬法曰∶六尺為步。
鄭世子曰∶按唐虞及夏後氏之制步也,皆以夏尺六尺為步。
商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為尺,故以五尺為步。
周以夏尺八寸為尺,故以八尺為步。
(置一尺二寸五分為實,五因,得六尺二寸五分。
置八寸為實,八因,得六尺四寸。
然則商之一步,乃夏尺六尺二寸五分;周之一步,乃夏尺六尺四寸也。
)今工部收藏寶源局所鑄量地銅尺,五尺為步。
今之五尺,乃夏尺之六尺四寸,周之八尺也。
以夏尺八寸均作十寸,即周尺也,周尺最小。
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均作十寸,即商尺也,商尺最大,即今木匠所用曲尺也。
蓋自魯班家傳以至于唐,唐人謂之大尺,由唐至今用之,名曰今尺,又名營造尺,蓋此尺即殷湯尺也。
去二寸,即夏禹之尺。
夏禹之尺去二寸,即周武王之尺。
是今一曲尺,包括三代之制,不待累黍而自明矣。
且夫黃帝至于舜禹,曆世因仍,未嘗損益;惟殷周始改統易朔,而損益之道興焉。
故又因此以知黃帝針經孔穴,舜同律度量衡,皆與夏尺同,而禹之身為度者,亦因夏尺而可想見也。
又曰∶岐伯雲八尺之士,與周禮雲人長八尺相符,則是上自黃帝,下至成周,數千年間,人與尺度,未嘗有異,此蓋言魁偉丈夫之身,非衆人之度也,故黃帝問于伯高曰衆人之度長七尺五寸是也,外台亦作七尺五寸,正與此同。
梁陶弘景撰本草序錄,一用累黍之法,孫思邈從而用之,其書言尺則用夏家古尺,而又參諸司馬法六尺為步以互證之,其立意之精,豈尋常醫家者所及?但孫氏雲夏尺古尺,即江淮吳越所用八寸小尺是也,當唐尺八寸。
唐會要雲∶唐高祖武德四年,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蓋唐尺之八分也。
夫一錢徑八分,十錢徑八寸,即孫氏所謂夏家古尺之一尺也。
開元錢今固有之,以錢考尺,則尺可知矣。
近世醫家,取同身寸法,其說一出,無複考古,幸孫氏之方及唐會要可證耳。
衆人身度,當以黍尺七尺五寸為準,其如曹交之長,九尺為有餘,晏子之短,六尺為不足,二者折衷之,亦得七尺五寸,故孔子荀子,皆謂七尺之體為中人之率,黍尺七尺五寸,蓋今曲尺六尺也。
素問、周禮所謂八尺者,黍尺八尺,比今曲尺六尺四寸也,其偉人之度欤?故素有八尺及七尺五寸二說。
而庸俗弗曉古今尺度不同,乃謂古今人品有異,豈不謬哉?!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步法三種 夏尺六尺為步。
(比營造尺五尺短二寸。
)商尺五尺為步。
(即今營造尺。
)周尺八尺為步。
(比營造尺五尺長一寸二分。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今制三種尺 鈔尺即裁衣尺。
(三尺是夏四尺,用四因三歸。
)銅尺即量地尺。
(比裁衣尺短四分。
)曲尺即營造尺。
(比裁衣尺短六分,即商湯尺。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古制三種尺 商尺法天。
(五尺為步,象天中數。
)夏尺法地。
(六尺為步,象地中數。
)周尺法人。
(八尺為步,以象綱常。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黍法三種尺 (此下三尺,于營造尺減去二寸,是為真黃鐘。
)縱黍尺。
(九黍為寸,計八十一分。
軒轅氏尺,宋尺宗之。
)橫黍尺。
(十黍為寸,計一百分。
夏後氏尺,唐尺宗之。
)斜黍尺。
(十黍為寸,九寸為尺。
周景王尺,漢尺宗之。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黃鐘生量 嘉量起于黃鐘律龠。
前漢志曰∶量本起于黃鐘之龠。
龠者,黃鐘律之實也。
(律龠,樂器也,尺寸之數與黃鐘同,容黍一千二百粒,是為半合。
嘉量,量器也,其形圓,以銅為之,下有圓足曰,上有兩耳,量腹内徑一尺四寸一分四厘微強,高深一尺,内徑一尺,高深一寸,耳内徑二寸五分,高深四寸,俱濃一分,造用夏尺。
量腹容二十豆,是為一;容四升,是為一豆;耳容一十龠,是為一升。
二圖具律呂全書。
)嘉量為器,端直以應繩者,表裡上下,皆端直也;平正以應準者,内外中邊,皆平正也。
後世好古之士,欲為此器者,八法之義,不可不知。
八法者,律度量衡規矩繩準也。
此器體圓應規,函方應矩,端直應繩,平正應準,容受應量,輕重應衡,聲音應律,八法具焉,是為嘉量矣。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五量所起 六十黍為圭。
(舊雲六十四黍,四字衍文,今删之。
)四圭為撮。
(三指撮之曰撮,五撮為一龠,一千二百黍也。
)十撮為合。
(黃鐘律龠,容千二百黍,二龠為合也。
)十合為升。
十升為鬥。
(孫子算法,以六粟為圭,十圭為抄,十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
此流俗之鄙談,非先王之法制,儒者所不道也。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五量正數 (即黃帝所設也。
周公嘉量、太公舊量并同。
)四豆為區。
(四升曰豆。
區為一鬥六升,三百二十龠。
區或作。
)五區為釜。
(八鬥也。
為一千六百龠。
釜或作,即所謂斛也。
)倍釜為庾。
(十六鬥也。
庾或作,又作逾,又作。
)五庾為鐘。
(八十鬥也。
)倍鐘為秉。
(一百六十鬥也。
) [類經附翼卷二\律原]陳氏三量 (此非周制,而與漢制頗同。
)五豆為區。
(二鬥也,比舊區多四升。
)五區為釜。
(十鬥也,比舊釜多二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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