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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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總論
病有發熱惡寒者,發于陽也,無熱惡寒者,發于陰也。
無熱,指初得病時,不是到底無熱。
發陰,指陽證之陰,非指直中于陰。
陰陽指寒熱,勿鑿分營衛經絡。
按本論雲:“太陽病,或未發熱,或已發熱。
”已發熱,即是發熱惡寒;未發熱,即是無熱惡寒。
斯時頭項強痛已見,第陽氣閉郁,尚未宣發,其惡寒、體痛、嘔逆、脈緊,純是陰寒為病,故稱發于陰,此太陽病發于陰也。
又《陽明篇》雲:“病得之一日,不發熱而惡寒。
”斯時寒邪凝斂,身熱、惡熱,全然未露,但不頭項強痛,是知陽明之病發于陰也。
推此,則少陽往來寒熱,但惡寒而脈弦細者,亦病發于陰;而三陰之反發熱者,便是發于陽矣。
發于陽者七日愈,發于陰者六日愈,以陽數七、陰數六故也。
寒熱者,水火之本體;水火者,陰陽之征兆。
七日合火之成數,六日合水之成數。
至此則陰陽自和,故愈。
蓋陰陽互為其根。
陽中無陰,謂之孤陽,陰中無陽,便是死陰。
若是直中之陰,無一陽之生氣,安得合六成之數而愈耶?《内經》曰:“其死多以六七日之間,其愈皆以十日以上。
”使死期亦合陰陽之數,而愈期不合者,皆治者不如法耳。
問曰:“凡病欲知何時得,何時愈?”答曰:“假令夜半得病者,明日日中愈,日中得病者,夜半愈。
何以言之?日中得病夜半愈者,以陽得陰則解,夜半得病明日日中愈者,以陰得陽則解也。
”上文論日期,合陰陽之數而愈;此論愈時,于陰陽反盛時解。
何也?陰盛極而陽生,陽盛極而陰生,陰陽之相生,正陰陽之相得,即陰陽之自和也。
然此指病在一二日愈者言耳。
如六七日愈者,則六經各以主時解,是又陽主晝而陰主夜矣。
問曰:“脈有陰陽,何謂也?”答曰:“凡脈浮、大、滑、動、數,此名陽也;脈沉、弱、澀、弦、微、遲,此名陰也。
”脈有十種,陰陽兩分,即具五法。
浮、沉是脈體,大、弱是脈勢,滑、澀是脈氣,動、弦是脈形,遲、數是脈息,總是病脈而非平脈也。
脈有對看法,有正看法,有反看法,有平看法,有互看法,有徹底看法。
如有浮即有沉,有大即有弱,有滑即有澀,有數即有遲。
合之于病。
則浮為在表,沉為在裡,大為有餘,弱為不足,滑為血多,澀為氣少,動為搏陽,弦為搏陰,數為在府,遲為在藏,此對看法也。
如浮、大、滑、動、數,脈氣之有餘者,名陽,當知其中有陽勝陰病之機;沉、弱、澀、弦、遲,脈氣之不足者,名陰,當知其中有陰勝陽病之機,此正看法也。
夫陰陽之在天地間也,有餘而往,不足随之,不足而往,有餘從之,知從知随,氣可與期。
故其始為浮、為大、為滑、為動、為數,其繼也反沉、反弱、反澀、反弦、反遲者,是陽消陰長之機,其病為進;其始也為沉、為弱、為澀、為弦、為遲,其繼也微浮、微大、微滑、微動、微數者,是陽進陰退之機,其病為欲愈,此反看法也。
浮為陽,如更兼大、動、滑、數之陽脈,是為純陽,必陽盛陰虛之病矣;沉為陰,而更兼弱、澀、弦、遲之陰脈,是為重陰,必陰盛陽虛之病矣,此為平看法。
如浮而弱、浮而澀、浮而弦、浮而遲者,此陽中有陰,其人陽虛,而陰氣早伏于陽脈中也,将有亡陽之變,當以扶陽為急務矣;如沉而大、沉而滑、沉而動、沉而數者,此陰中有陽,其人陰虛,而陽邪下陷于陰脈中也,将有陰竭之患,當以存陰為深慮矣,此為互看法。
如浮、大、滑、動、數之脈體雖不變,然始為有力之強陽,終為無力之微陽,知陽将絕矣;沉、弱、澀、弦、遲之脈,雖喜變而為陽,如忽然暴見浮、大、滑、動、數之狀,是陰極似陽,知反照之不長,餘燼之易滅也,是謂徹底看法。
更有真陰真陽之看法,所謂陽者,胃脘之陽也,脈有胃氣,是知不死;所謂陰者,真藏之脈也,脈見真藏者死。
然邪氣之來也緊而疾,谷氣之來也徐而和,此又不得以遲數定陰陽矣。
寸口脈浮為在表,沉為在裡,數為在府,遲為在藏。
寸口兼兩手六部而言,不專指右寸也。
上古以三部九候決死生,是遍求法;以人迎、寸口、趺陽辨吉兇,是扼要法。
自《難經》獨取寸口,并人迎、趺陽不參矣。
然氣口成寸。
為脈之大會,死生吉兇系焉,則内外髒腑之診,全賴浮沉、遲、數為大綱耳。
浮、沉是審起伏,遲、數是察至數,浮、沉之間,遲、數寓焉。
凡脈之不浮、不沉而在中,不遲、不數而五至者謂之平脈。
是有胃氣,可以神求,不可以象求也。
若一見浮、沉、遲、數之象,斯為病脈矣。
浮象在表,應病亦為在表,浮脈雖有裡證,主表其大綱也;沉象在裡,應病亦為在裡,沉脈雖或有表證,主裡其大綱也。
數為陽,陽主熱,而數有浮、沉,浮數應表熱,沉數應裡熱,雖數脈亦有病在藏者,然六腑為陽,陽脈營其府,則主府其大綱也;遲為陰,陰主寒,而遲有浮、沉,浮遲應表寒,沉遲應裡寒,雖遲脈多有病在府者,然五髒為陰,而陰脈營其藏,則主藏其大綱也。
脈狀種種,總赅括于浮、沉、遲、數,然四者之中,又以獨浮、獨沉、獨遲、獨數為準則,而獨見何部,即以何部深求其表裡髒腑之所在,病無遁情矣。
凡陰病見陽脈者生,陽病見陰脈者死。
起口用“凡字”。
是開講法,不是承接法。
此與上文陰陽脈文同而義則異也。
陽脈指胃氣言,所謂二十五陽者是也,五髒之陽和發見故生:陰脈指真藏言,胃脘之陽不至于手太陰,五髒之真陰發見故死。
要知上文沉、澀、弱、弦、遲是病脈,不是死脈,其見于陽病最多。
若真藏脈至,如肝脈中外急,心脈堅而搏,肺脈大而浮,腎脈之如彈石,脾脈之如喙距,反見有餘之象,豈可以陽脈名之?若以胃脈為遲,真陰為數,能不誤人耶?寸脈下不至關為陽絕,尺脈上不至關為陰絕,此皆不治決死也。
若計餘命生死之期,期以月節克之也。
陰陽升降,以關為界。
陽生于尺而動于寸,陰生于寸而動于尺,陰陽互根之義也。
寸脈居上而治陽,尺脈生下而治陰,上下分司之義也。
寸脈不至關,則陽不生陰。
是為孤陽,陽亦将絕矣;尺不至關,則陰不生陽,是為孤陰,陰亦将絕矣。
要知不至關,非脈竟不至,是将絕之兆,而非竟絕也,正示人以可續之機。
此皆不治,言皆因前此失治以至此,非言不可治也,正欲人急治之意,是先一着看法。
夫上部有脈,下部無脈,尚有吐法;上部無脈,下部有脈,尚為有根,即脈絕不至,尚有灸法。
豈以不至關便為死脈哉?看“餘命生死”句。
則知治之而有餘命,不為月節所克者多耳,此又深一層看法。
脈以應月,每月有節,節者月之關也。
失時不治,則寸脈不至關者,遇月建之屬陰,必克陽而死;尺脈不至關者,遇月建之陽支,則克陰而死,此是決死期之法。
若治之得宜,則陰得陽而解,陽得陰而解,陰陽自和而愈矣。
問曰:“脈欲知病愈未愈者,何以别之?”曰:“寸口、關上、尺中三處,大小、浮沉、遲數同等,雖有寒熱不解者,此脈陰陽為和平,雖劇當愈。
”陰陽和平,不是陰陽自和,不過是純陰純陽無駁雜之謂耳。
究竟是病脈,是未愈時寒熱不解之脈。
雖劇當愈,非言不治自愈,正使人知此為陰陽偏勝之病脈,陽劇者當治陽,陰劇者當治陰,必調其陰陽,使其和平。
失此不治,反加劇矣。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
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
脈數急者,為傳也。
太陽主表,故寒邪傷人,即太陽先受。
太陽脈浮,若見太陽之浮。
不兼傷寒之緊,即所謂靜也。
脈靜證亦靜,無嘔逆煩躁可知。
今又有發熱惡寒,頭項強痛,不須七日衰,一日自止者,正此不傳之謂也。
若受寒之日,頗有吐意,嘔逆之機見矣。
若見煩躁,陽氣重可知矣。
脈急數,陰陽俱緊之互文。
傳者,即《内經》“人傷于寒,而傳為熱”之“傳”,乃太陽之氣,生熱而傳于表。
即發于陽者傳七日之謂,非太陽與陽明、少陽經絡相傳之謂也。
欲字、若字,是審其将然,脈之數急,是診其已然,此因脈定證之法也。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傷寒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者,是言見症之期,非傳經之日也。
岐伯曰:“邪中于面,則下陽明;中于項,則下太陽;中于頰,則下少陽。
其中膺背兩脅,亦中其經。
”蓋太陽經部位最高,故一日發;陽明經位次之,故二日發,少陽經位又次之,故三日發。
是氣有高下,病有遠近,适其至所為故也。
夫三陽各受寒邪,不必自太陽始。
諸家言二陽必自太陽傳來者,未審斯義耳。
若傷寒二日,當陽明病,若不見陽明表證。
是陽明之熱不傳于表也。
三日少陽當病,不見少陽表證,是少陽之熱不傳于表也。
傷寒三日,三陽為盡,三陰當受邪。
其人反能食而不嘔,此為三陰不受邪也。
受寒三日,不見三陽表症,是其人陽氣沖和,不與寒争,寒邪亦不得入,故三陽盡不受邪也。
若陰虛而不能支,則三陰受邪氣。
岐伯曰:“中于陰者,從臂始。
”故三陰各自受寒邪,不必陽經傳授。
所謂太陰四日、少陰五日、厥陰六日者,亦以陰經之高下,為見症之期,非六經部位以次相傳之日也。
三陰受邪,病為在裡。
故邪入太陰,則腹滿而吐,食不下;邪入少陰,欲吐不吐;邪入厥陰,饑而不欲食,食即吐蛔。
所以然者,邪自陰經入藏,藏氣實而不能容,則流于府。
府者胃也,入胃則無所複傳,故三陰受病。
已入于府者,可下也。
若胃陽有餘,則能食不嘔,可預知三陰之不受邪矣,蓋三陽皆看陽明之轉旋。
三陰之不受邪者,藉胃為之蔽其外也,則胃不特為六經出路,而實為三陰外蔽矣。
胃陽盛,則寒邪自解;胃陽虛,則寒邪深入陰經而為患;胃陽亡,則水漿不入而死。
要知三陰受邪,關系不在太陽而全在陽明。
傷寒六七日,無大熱,其人躁煩者,此為陽去入陰故也。
上文論各經自受寒邪,此條是論陽邪自表入裡症也。
凡傷寒發熱至六七日,熱退身涼為愈。
此無大熱則微熱尚存,若内無煩躁,亦可雲表解而不了了矣。
傷寒一日即見煩躁,是陽氣外發之機;六七日乃陰陽自和之際,反見煩躁,是陽邪内陷之兆。
陰者指裡而言,非指三陰也。
或入太陽之本,而熱結膀胱;或入陽明之本,而胃中幹燥;或入少陽之本,而脅下硬滿,或入太陰,而暴煩下利;或入少陰,而口燥舌幹;或入厥陰,而心中疼熱,皆入陰之謂。
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再作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舊說傷寒日傳一經,六日至厥陰,七日再傳太陽,八日再傳陽明,謂之再經。
自此說行,而仲景之堂無門可入矣。
夫仲景未嘗有日傳一經之
無熱,指初得病時,不是到底無熱。
發陰,指陽證之陰,非指直中于陰。
陰陽指寒熱,勿鑿分營衛經絡。
按本論雲:“太陽病,或未發熱,或已發熱。
”已發熱,即是發熱惡寒;未發熱,即是無熱惡寒。
斯時頭項強痛已見,第陽氣閉郁,尚未宣發,其惡寒、體痛、嘔逆、脈緊,純是陰寒為病,故稱發于陰,此太陽病發于陰也。
又《陽明篇》雲:“病得之一日,不發熱而惡寒。
”斯時寒邪凝斂,身熱、惡熱,全然未露,但不頭項強痛,是知陽明之病發于陰也。
推此,則少陽往來寒熱,但惡寒而脈弦細者,亦病發于陰;而三陰之反發熱者,便是發于陽矣。
發于陽者七日愈,發于陰者六日愈,以陽數七、陰數六故也。
寒熱者,水火之本體;水火者,陰陽之征兆。
七日合火之成數,六日合水之成數。
至此則陰陽自和,故愈。
蓋陰陽互為其根。
陽中無陰,謂之孤陽,陰中無陽,便是死陰。
若是直中之陰,無一陽之生氣,安得合六成之數而愈耶?《内經》曰:“其死多以六七日之間,其愈皆以十日以上。
”使死期亦合陰陽之數,而愈期不合者,皆治者不如法耳。
問曰:“凡病欲知何時得,何時愈?”答曰:“假令夜半得病者,明日日中愈,日中得病者,夜半愈。
何以言之?日中得病夜半愈者,以陽得陰則解,夜半得病明日日中愈者,以陰得陽則解也。
”上文論日期,合陰陽之數而愈;此論愈時,于陰陽反盛時解。
何也?陰盛極而陽生,陽盛極而陰生,陰陽之相生,正陰陽之相得,即陰陽之自和也。
然此指病在一二日愈者言耳。
如六七日愈者,則六經各以主時解,是又陽主晝而陰主夜矣。
問曰:“脈有陰陽,何謂也?”答曰:“凡脈浮、大、滑、動、數,此名陽也;脈沉、弱、澀、弦、微、遲,此名陰也。
”脈有十種,陰陽兩分,即具五法。
浮、沉是脈體,大、弱是脈勢,滑、澀是脈氣,動、弦是脈形,遲、數是脈息,總是病脈而非平脈也。
脈有對看法,有正看法,有反看法,有平看法,有互看法,有徹底看法。
如有浮即有沉,有大即有弱,有滑即有澀,有數即有遲。
合之于病。
則浮為在表,沉為在裡,大為有餘,弱為不足,滑為血多,澀為氣少,動為搏陽,弦為搏陰,數為在府,遲為在藏,此對看法也。
如浮、大、滑、動、數,脈氣之有餘者,名陽,當知其中有陽勝陰病之機;沉、弱、澀、弦、遲,脈氣之不足者,名陰,當知其中有陰勝陽病之機,此正看法也。
夫陰陽之在天地間也,有餘而往,不足随之,不足而往,有餘從之,知從知随,氣可與期。
故其始為浮、為大、為滑、為動、為數,其繼也反沉、反弱、反澀、反弦、反遲者,是陽消陰長之機,其病為進;其始也為沉、為弱、為澀、為弦、為遲,其繼也微浮、微大、微滑、微動、微數者,是陽進陰退之機,其病為欲愈,此反看法也。
浮為陽,如更兼大、動、滑、數之陽脈,是為純陽,必陽盛陰虛之病矣;沉為陰,而更兼弱、澀、弦、遲之陰脈,是為重陰,必陰盛陽虛之病矣,此為平看法。
如浮而弱、浮而澀、浮而弦、浮而遲者,此陽中有陰,其人陽虛,而陰氣早伏于陽脈中也,将有亡陽之變,當以扶陽為急務矣;如沉而大、沉而滑、沉而動、沉而數者,此陰中有陽,其人陰虛,而陽邪下陷于陰脈中也,将有陰竭之患,當以存陰為深慮矣,此為互看法。
如浮、大、滑、動、數之脈體雖不變,然始為有力之強陽,終為無力之微陽,知陽将絕矣;沉、弱、澀、弦、遲之脈,雖喜變而為陽,如忽然暴見浮、大、滑、動、數之狀,是陰極似陽,知反照之不長,餘燼之易滅也,是謂徹底看法。
更有真陰真陽之看法,所謂陽者,胃脘之陽也,脈有胃氣,是知不死;所謂陰者,真藏之脈也,脈見真藏者死。
然邪氣之來也緊而疾,谷氣之來也徐而和,此又不得以遲數定陰陽矣。
寸口脈浮為在表,沉為在裡,數為在府,遲為在藏。
寸口兼兩手六部而言,不專指右寸也。
上古以三部九候決死生,是遍求法;以人迎、寸口、趺陽辨吉兇,是扼要法。
自《難經》獨取寸口,并人迎、趺陽不參矣。
然氣口成寸。
為脈之大會,死生吉兇系焉,則内外髒腑之診,全賴浮沉、遲、數為大綱耳。
浮、沉是審起伏,遲、數是察至數,浮、沉之間,遲、數寓焉。
凡脈之不浮、不沉而在中,不遲、不數而五至者謂之平脈。
是有胃氣,可以神求,不可以象求也。
若一見浮、沉、遲、數之象,斯為病脈矣。
浮象在表,應病亦為在表,浮脈雖有裡證,主表其大綱也;沉象在裡,應病亦為在裡,沉脈雖或有表證,主裡其大綱也。
數為陽,陽主熱,而數有浮、沉,浮數應表熱,沉數應裡熱,雖數脈亦有病在藏者,然六腑為陽,陽脈營其府,則主府其大綱也;遲為陰,陰主寒,而遲有浮、沉,浮遲應表寒,沉遲應裡寒,雖遲脈多有病在府者,然五髒為陰,而陰脈營其藏,則主藏其大綱也。
脈狀種種,總赅括于浮、沉、遲、數,然四者之中,又以獨浮、獨沉、獨遲、獨數為準則,而獨見何部,即以何部深求其表裡髒腑之所在,病無遁情矣。
凡陰病見陽脈者生,陽病見陰脈者死。
起口用“凡字”。
是開講法,不是承接法。
此與上文陰陽脈文同而義則異也。
陽脈指胃氣言,所謂二十五陽者是也,五髒之陽和發見故生:陰脈指真藏言,胃脘之陽不至于手太陰,五髒之真陰發見故死。
要知上文沉、澀、弱、弦、遲是病脈,不是死脈,其見于陽病最多。
若真藏脈至,如肝脈中外急,心脈堅而搏,肺脈大而浮,腎脈之如彈石,脾脈之如喙距,反見有餘之象,豈可以陽脈名之?若以胃脈為遲,真陰為數,能不誤人耶?寸脈下不至關為陽絕,尺脈上不至關為陰絕,此皆不治決死也。
若計餘命生死之期,期以月節克之也。
陰陽升降,以關為界。
陽生于尺而動于寸,陰生于寸而動于尺,陰陽互根之義也。
寸脈居上而治陽,尺脈生下而治陰,上下分司之義也。
寸脈不至關,則陽不生陰。
是為孤陽,陽亦将絕矣;尺不至關,則陰不生陽,是為孤陰,陰亦将絕矣。
要知不至關,非脈竟不至,是将絕之兆,而非竟絕也,正示人以可續之機。
此皆不治,言皆因前此失治以至此,非言不可治也,正欲人急治之意,是先一着看法。
夫上部有脈,下部無脈,尚有吐法;上部無脈,下部有脈,尚為有根,即脈絕不至,尚有灸法。
豈以不至關便為死脈哉?看“餘命生死”句。
則知治之而有餘命,不為月節所克者多耳,此又深一層看法。
脈以應月,每月有節,節者月之關也。
失時不治,則寸脈不至關者,遇月建之屬陰,必克陽而死;尺脈不至關者,遇月建之陽支,則克陰而死,此是決死期之法。
若治之得宜,則陰得陽而解,陽得陰而解,陰陽自和而愈矣。
問曰:“脈欲知病愈未愈者,何以别之?”曰:“寸口、關上、尺中三處,大小、浮沉、遲數同等,雖有寒熱不解者,此脈陰陽為和平,雖劇當愈。
”陰陽和平,不是陰陽自和,不過是純陰純陽無駁雜之謂耳。
究竟是病脈,是未愈時寒熱不解之脈。
雖劇當愈,非言不治自愈,正使人知此為陰陽偏勝之病脈,陽劇者當治陽,陰劇者當治陰,必調其陰陽,使其和平。
失此不治,反加劇矣。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
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
脈數急者,為傳也。
太陽主表,故寒邪傷人,即太陽先受。
太陽脈浮,若見太陽之浮。
不兼傷寒之緊,即所謂靜也。
脈靜證亦靜,無嘔逆煩躁可知。
今又有發熱惡寒,頭項強痛,不須七日衰,一日自止者,正此不傳之謂也。
若受寒之日,頗有吐意,嘔逆之機見矣。
若見煩躁,陽氣重可知矣。
脈急數,陰陽俱緊之互文。
傳者,即《内經》“人傷于寒,而傳為熱”之“傳”,乃太陽之氣,生熱而傳于表。
即發于陽者傳七日之謂,非太陽與陽明、少陽經絡相傳之謂也。
欲字、若字,是審其将然,脈之數急,是診其已然,此因脈定證之法也。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傷寒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者,是言見症之期,非傳經之日也。
岐伯曰:“邪中于面,則下陽明;中于項,則下太陽;中于頰,則下少陽。
其中膺背兩脅,亦中其經。
”蓋太陽經部位最高,故一日發;陽明經位次之,故二日發,少陽經位又次之,故三日發。
是氣有高下,病有遠近,适其至所為故也。
夫三陽各受寒邪,不必自太陽始。
諸家言二陽必自太陽傳來者,未審斯義耳。
若傷寒二日,當陽明病,若不見陽明表證。
是陽明之熱不傳于表也。
三日少陽當病,不見少陽表證,是少陽之熱不傳于表也。
傷寒三日,三陽為盡,三陰當受邪。
其人反能食而不嘔,此為三陰不受邪也。
受寒三日,不見三陽表症,是其人陽氣沖和,不與寒争,寒邪亦不得入,故三陽盡不受邪也。
若陰虛而不能支,則三陰受邪氣。
岐伯曰:“中于陰者,從臂始。
”故三陰各自受寒邪,不必陽經傳授。
所謂太陰四日、少陰五日、厥陰六日者,亦以陰經之高下,為見症之期,非六經部位以次相傳之日也。
三陰受邪,病為在裡。
故邪入太陰,則腹滿而吐,食不下;邪入少陰,欲吐不吐;邪入厥陰,饑而不欲食,食即吐蛔。
所以然者,邪自陰經入藏,藏氣實而不能容,則流于府。
府者胃也,入胃則無所複傳,故三陰受病。
已入于府者,可下也。
若胃陽有餘,則能食不嘔,可預知三陰之不受邪矣,蓋三陽皆看陽明之轉旋。
三陰之不受邪者,藉胃為之蔽其外也,則胃不特為六經出路,而實為三陰外蔽矣。
胃陽盛,則寒邪自解;胃陽虛,則寒邪深入陰經而為患;胃陽亡,則水漿不入而死。
要知三陰受邪,關系不在太陽而全在陽明。
傷寒六七日,無大熱,其人躁煩者,此為陽去入陰故也。
上文論各經自受寒邪,此條是論陽邪自表入裡症也。
凡傷寒發熱至六七日,熱退身涼為愈。
此無大熱則微熱尚存,若内無煩躁,亦可雲表解而不了了矣。
傷寒一日即見煩躁,是陽氣外發之機;六七日乃陰陽自和之際,反見煩躁,是陽邪内陷之兆。
陰者指裡而言,非指三陰也。
或入太陽之本,而熱結膀胱;或入陽明之本,而胃中幹燥;或入少陽之本,而脅下硬滿,或入太陰,而暴煩下利;或入少陰,而口燥舌幹;或入厥陰,而心中疼熱,皆入陰之謂。
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再作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舊說傷寒日傳一經,六日至厥陰,七日再傳太陽,八日再傳陽明,謂之再經。
自此說行,而仲景之堂無門可入矣。
夫仲景未嘗有日傳一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