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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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傷寒論》一書,自叔和編次後,仲景原篇不可複見。

    雖章次混淆,猶得尋仲景面目。

    方、喻輩各為更定。

    《條辨》既中邪魔。

    《尚論》浸循陋習矣,大背仲景之旨。

    琴有志重編,因無所據,竊思仲景有太陽證、桂枝證、柴胡證等辭,乃宗此義,以症名篇,而以論次第之。

    雖非仲景編次,或不失仲景心法耳。

     一、起手先立總綱一篇,令人開卷便知傷寒家脈症得失之大局矣。

    每經各立總綱一篇,讀此便知本經之脈症大略矣。

    每篇各标一症為題,看題便知此方之脈證治法矣。

     一、是編以症為主,故彙集六經諸論,各以類從。

    其症是某經所重者,分列某經,如桂枝、麻黃等症列太陽,栀子、承氣等症列陽明之類。

    其有變證化方,如從桂枝症更變加減者,即附桂枝症後,從麻黃症更變加減者,附麻黃證後。

     一、叔和序例,固與仲景本論不合,所集脈法,其中有關于傷寒者,合于某證,即采附其間,片長可取,即得攀龍附骥耳。

     一、六經中有症治疏略,全條删去者,如少陰病下利白通湯主之、少陰病下利便膿血桃花湯主之等類,為既有下利脈微者與白通湯、腹痛小便不利與桃花湯主之之詳,則彼之疏略者可去矣。

    又有脈症各别,不相統攝者。

    如太陽病發汗太多因緻,與脈沉而細,病身熱足寒等症,三條合一,論理甚明,故合之。

     一、本論每多倒句,此古文筆法耳。

    如太陽病血症麻黃湯主之句,語意在當發其汗下。

    前輩但據章句次序,不審前後文理,罔顧衄家禁忌,竟謂衄後仍當用麻黃解表。

    夫既雲衄乃解,又雲自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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