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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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厥陰。

     ○諸痛之證,因于寒者十之七、八,因于熱者十之二、三。

    欲辨寒熱,但審其痛處,或喜寒惡熱,或喜熱惡寒,斯可得其情矣。

    至于氣血虛實之治,古人總以一通字立法。

    但此通字,勿誤認為攻下通利講解。

    所謂通其氣血則不痛是也。

     然必辨其在氣分與血分之殊:在氣分者,但行其氣,不必病輕藥重,攻動其血;在血分者,則必兼乎氣治,所謂氣行則血随之是也。

    若證之實者,氣滞血凝,通其氣而散其血則愈。

    證之虛者,氣餒不能充運,血衰不能滋榮,治當養氣補血,而兼寓通于補。

    此乃概言其大綱耳。

    若夫諸痛之證,頭緒甚繁。

    内因七情之傷,必先髒腑而後達于肌軀;外因六氣之感,必先肌軀而後入于髒腑。

    其十二經遊行之部位,凡調治立方,必加引經之藥,佐以外治之法,如針灸、砭刺,或敷貼、熨洗,或按摩、導引,則易奏功。

    此外更有跌打、閃挫,陰疽、内癰,積聚、瘕、蛔、蛲、疝、痹、痧脹、中惡諸痛,須辨明證端,不可混治。

    大旨則補、瀉、寒、溫,惟用辛潤宣通,不用酸塞斂澀。

    然其獨得之奇,尤在乎治絡一法。

    蓋久痛必入于絡,絡中氣血虛實寒熱,稍有留邪,皆能緻痛,此乃古人所未言及。

    (《臨證指南》) 諸痛為實,痛随利減,世俗以利為下也。

    假令痛在表者,實也;在裡者,實也;在氣血者,亦實也。

    故在表者,汗之則愈;在裡者,下之則愈;在氣血者,散之行之則愈。

    豈可以利為下乎?宜作通字訓則可。

    (《此事難知》) 周身氣血無不貫通。

    故古人用針通其外,由外及内,以和氣血。

    用藥通其裡,由内及外,以和氣血。

    其理一而已矣。

    至于通則不痛、痛則不通,蓋指本來原通而今塞者言。

    或在内,或在外,一通則不痛,宜十二經絡髒腑各随其處而通之。

    若通别處,則痛處未知,而他處反為掣動矣。

    (《吳醫彙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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