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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者,方是寒證,治宜溫燥,如五苓散、理中湯、金匮腎氣湯之類。

    大抵濕中有火,則濕熱熏蒸而停郁為熱;濕中無火,則濕氣不化而留聚為寒。

    且内濕之證,屬陰虛者,因濕生熱,則精血内耗而濕熱反羁留不動;屬陽虛者,因濕化寒,則真火内敗而寒濕更積蓄不消。

    确知其為陰虛生濕也,須壯水補陰,則真水營運而邪濕必無所容;确知其為陽虛生濕也,須益火補陽,則陽氣流通陰濕不攻而自走。

    可見内傷、外感之證,皆由元氣虛弱,緻濕邪内而發之,外而襲之。

    《經》曰:壯者氣行則已,怯者着而為病。

    蓋脾元健運,則散精于肺而膚腠堅固,外濕無由而入;腎氣充實,則陰陽調和而升降有度,内濕何自而生?不然,徒知表汗、燥濕、利便之法,而不惜人元氣,将見腫脹、洩瀉之證變矣。

    (《會心錄》) 治天之濕,當同司天法,濕上甚而熱者,平以苦溫,佐以甘辛,以汗為效而止;治地之濕,當同在泉法,濕淫于内,治以苦熱,佐以酸淡,以苦燥之,以淡洩之;治飲食之濕,在中奪之,在上吐之,在下引而竭之;汗液之濕,同可天者治。

    惟人氣屬太陰脾土所化之濕,在氣交之分,與前四治有同有異。

    何者?土兼四氣,寒、熱、溫、涼,升、降、浮、沉,備在其中。

    脾胃者,陰陽異位,更實更虛,更逆更從。

    是故陽盛則木勝,合為風濕;至陽盛則火勝,合為濕熱;陰盛則金勝,合為燥濕;至陰盛則水勝,合為寒濕。

    為兼四氣,故淫上、下、中、外,無處不到。

    大率在上則嘔吐、頭重、胸滿;在外則身體重腫;在下則足胫腫;在中則腹脹、中滿痞塞。

    當分上、下、中、外而治,随其所兼寒、熱、溫、涼,以為佐使。

    至若先因乘克,以緻脾虛津積而成濕者,則先治其勝克之邪;或脾胃本虛而生濕者,則以補虛為主;或郁熱而成濕者,則以清熱為要。

    或脾胃之濕,淫流于四髒、筋骨、皮肉、血脈之間者,所治之藥,各有所入,能入于此者,不能入于彼。

    且濕淫為病,《内經》所論疊出于各篇,《本草》治濕亦不一而見,丹溪止歸重蒼術一味,豈理也哉!(《證治準繩》) 諸家論濕,但雲濕流關節止耳,至濕上甚為熱之旨,從未言及。

    今悉論之:濕上甚為熱,《内經》豎一義雲汗出如故而止,妙不容言。

    蓋濕上甚為熱,即所謂地氣上為雲也;汗出如故,即所謂天氣下為雨也。

    天氣下為雨,而地氣之上升者,已解散不存矣。

     ○濕上甚為熱,其人小便必不利。

    蓋膀胱之氣化,先為濕熱所壅而不行,是以既上之濕,難于下趨。

    《經》又雲:治濕不利小便,非其治也。

    可見治上甚之濕熱,利其小便即為第一義矣。

    然有陽實、陽虛二候:陽實者,小便色赤而痛,利其小便,則上焦遏郁之陽氣通,其濕熱自從膀胱下注而出矣;陽虛者,小便色白,不時淋漓而多汗,一切利藥即不得施,若誤施之,即犯虛虛之戒,不可不辨。

     ○《金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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