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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上焦之濕,本《内經》濕上甚為熱之義,而分輕重二證。

    《内經》原有上者下之之法,邪從下而上,必驅之使從下而出,一定之理也。

    其證輕者,但搐其黃水從清陽之鼻竅而出;則其重者,必驅其黃水從前、後二陰之竅而出,所可意會也。

     但下法之難,不推其所以不可汗之故,即不得其所以用下之權。

    仲景以其頭搖、口噤、背張,KTKT陽之欲亡,若更發其汗,重虛衛外之陽,惡寒必轉甚;若發汗已,其脈如蛇,真陽脫離,頃刻死矣。

    由是推之,濕上甚為熱之重者,非用下法難以更生,而下法必以溫藥下之,庶幾濕去而陽不随之俱去耳。

     ○濕家不可發汗,以身本多汗,易至亡陽。

    濕溫之證,誤發其汗,名曰重,故為深戒。

    若久冒風涼,以水灌汗,抑郁其陽者,不微汗之,病無從解。

     ○陽氣素虛之人,至夏月必且益虛,陽氣不充于身,而陰濕得以據之,此而以治濕之常藥施之,其虛陽必随濕而俱去,有死而已。

    故陽虛濕盛,舍助陽别無驅濕之法。

     ○在表之濕,有可汗者,用附子合桂枝湯驅之外出;在裡之濕,有可下者,用附子合細辛、大黃驅之下出;在中之濕,用附子合白術溫中燥脾。

    (喻嘉言) 濕為重濁有質之邪。

    從外受者,皆由地氣之升騰;從内生者,皆由脾陽之不運。

    雖雲霧露雨濕上先受之,地中潮濕下先受之,然霧露雨濕,亦必由地氣上升而緻。

    若地氣不升,則天氣不降,皆成燥證矣,何濕之有? 其傷人也,或從上,或從下,或遍體皆受,此論外感之濕邪着于肌軀者也。

    此未入于髒腑,治法宜于表散,但不可大汗耳。

    若兼風者,微微散之;兼寒者,佐以溫藥;兼熱者,佐以清藥。

    此言外受之濕也。

    然水流濕,火就燥,有同氣相感之理。

    如飲食不節,脾家有濕,則外感肌軀之濕亦漸次入于髒腑矣。

    亦有濕從内生者,必膏粱酒醴過度,或嗜飲茶湯,或食生冷瓜果及甜膩之物。

    總宜辨其體質陰陽,斯可以知寒熱虛實之治。

    若其人色蒼而瘦,肌肉堅結者,其體屬陽,外感濕邪,必易化熱;若内生之濕,多因膏粱酒醴,必患濕熱之證。

    若其人色白而肥,肌肉柔軟者,其體屬陰,外感濕邪,不易化熱;若内生之濕,多因茶湯生冷,必患寒濕之證。

    若濕阻上焦者,用開肺氣,佐淡滲通膀胱,是即啟上閘,開支河,導水勢下行之理也;若脾陽不運,濕滞中焦者,用術、樸、姜、半之屬溫運之,苓、澤、腹皮、滑石等滲洩之,亦猶低窪濕處,必得烈日曬之,或以燥土培之,或開溝渠以洩之耳。

    以苦辛寒治濕熱,以苦辛溫治寒濕,概以淡滲佐之,或加風藥,甘、酸、膩、濁,在所不用。

    總之腎陽充旺,脾土健運,自無寒濕;肺金清肅之氣下降,膀胱之氣化通調,自無濕熱。

     若失治變幻,則有腫脹、黃膽、洩瀉、淋閉、痰飲等證,俱于各門參之可也。

    (《臨證指南》) 治濕病之裡,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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