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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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壯與少之别,即兩家宗旨所分。
故必合兩家所論,義始完備。
若偏執一說,于道失之。
(《吳醫彙講》) 陽火易救,陰火難救。
先天元陰之真水不足,自非歲月計功,不能斡旋。
是以一星之火,能燒萬仞之山,一杯之水,不能救車薪之火。
○虛火之患甚多,不可偏執一途。
有津液之陰不足,而緻火動者;有營血之陰不足,而緻火動者;有精髓之陰不足,而緻火動者;有陰氣不足,陽氣下乘陰分而生熱者,又有營血衰少,外感風邪,乘虛陷入陰分,至夜發熱、咳嗽,而似乎陰虛火動者;有外感寒邪,留滞于經絡、陰血與骨髓之分,郁久生熱,而似乎陰虛火動者;有陰血虛少,濕邪内陷,郁久生熱,而似乎陰虛火動者;或因大怒傷肝,而内動風熱,緻使氣血錯亂,而留滞于陰分,至夜發熱者;有因飲食時,或驚或怒,與食相挾,緻傷陰氣,留積于陰分而為患者。
此皆陰分受邪,故至夜發熱,而似乎陰虛火動之證。
舉此數端為例,其餘可知。
若不澄流尋源,而惟混作陰虛治之,幾何其不誤耶? ○人有患卒暴而死,良久複醒,往來不時而作。
此為心火自焚,或因勞心,或因驚恐所傷,以緻真神之水失守其位,相火動而乘之故耳。
宜用四物湯,多加細生地、甘草以治之,更宜童便沖服為良。
○有心髒實熱為患,用芩、連、枳實諸苦寒之藥,而火不降,反用導赤散,瀉其小腸之火而愈者。
蓋心與小腸相為表裡故也。
治其标,則本自清矣。
餘仿此。
(羅赤誠) 陽火一清便退,陰火愈清愈起。
○所謂虛火者,本因乎虛,而火乃起。
補其虛而火自退。
清之瀉之,真元愈虛,火愈熾矣。
(吳天士) 治火須分有餘、不足。
有餘之火,其勢猖狂,周流不滞,隻以濟火之藥正治之,其火自退,故其治多易;不足之火,其勢緩澀,凝滞一處,或滞于此,或滞于彼,既不能升,又不能降,須用補劑,使其元氣周流,則火因之自散矣。
故其治多難。
世俗不知有餘、不足,一遇火證,概用寒涼正治,火愈拒逆而不能退。
因而緻死者多矣!(汪寅谷) 忿怒生肝火,憂慮生肺火,焦思生心火,勞倦生脾火,動欲生腎火。
若心火太過,必克肺金,清肅之氣衰矣;肺火太過,必克肝木,發生之氣萎矣;肝火太過,必克脾土,生化之源堕矣;脾火太過,必損腎水,精液之源涸矣;腎火太過,反助心火,神明之官奪矣。
如肺有火,咳嗽日久,必遺熱于大腸,則成洩瀉;脾有火,口渴口甘,必遺熱于胃,則生脹滿;心有火,炎灼日久,必遺熱于小腸,則成淋秘;肝有火,脅痛日久,則遺熱于膽,必汁溢口苦;腎有火,盜汗遺精,必遺熱于膀胱,則成淫濁。
此則治其髒,而腑病自消焉。
又有無名之火,一發即不識人,或狂言失志,或發數日而終,或一發便斃。
《經》雲:暴病暴死,皆屬于火,非是之謂欤?(餘午亭) 黃連瀉心火,黃芩瀉肺火,芍藥瀉脾火,柴胡瀉肝火,知母瀉腎火。
此皆苦寒之味,能瀉有餘之火耳。
若飲食勞倦,内傷元氣,火不兩立,為陽虛之病,以甘溫之劑除之,如黃、人參、甘草之屬;若陰微陽強,相火熾盛,以乘陰位,日漸煎熬,為血虛之病,以甘寒之劑降之,如當歸、地黃之屬;若心火亢極,郁熱内實,為陽強之病,以鹹冷之劑折之,如大黃、樸硝之屬;若腎水受傷,真陰失守,無根之火,為陰虛之病,以壯水之劑制之,如生地、元參之屬;若右腎命門火衰,為陽脫之病,以溫熱之劑濟之,如附子、幹姜之屬;若胃虛過食冷物,抑遏陽氣于脾土,為火郁之病,以升散之劑發之,如升麻、葛根之屬。
(《醫門法律》)
壯與少之别,即兩家宗旨所分。
故必合兩家所論,義始完備。
若偏執一說,于道失之。
(《吳醫彙講》) 陽火易救,陰火難救。
先天元陰之真水不足,自非歲月計功,不能斡旋。
是以一星之火,能燒萬仞之山,一杯之水,不能救車薪之火。
○虛火之患甚多,不可偏執一途。
有津液之陰不足,而緻火動者;有營血之陰不足,而緻火動者;有精髓之陰不足,而緻火動者;有陰氣不足,陽氣下乘陰分而生熱者,又有營血衰少,外感風邪,乘虛陷入陰分,至夜發熱、咳嗽,而似乎陰虛火動者;有外感寒邪,留滞于經絡、陰血與骨髓之分,郁久生熱,而似乎陰虛火動者;有陰血虛少,濕邪内陷,郁久生熱,而似乎陰虛火動者;或因大怒傷肝,而内動風熱,緻使氣血錯亂,而留滞于陰分,至夜發熱者;有因飲食時,或驚或怒,與食相挾,緻傷陰氣,留積于陰分而為患者。
此皆陰分受邪,故至夜發熱,而似乎陰虛火動之證。
舉此數端為例,其餘可知。
若不澄流尋源,而惟混作陰虛治之,幾何其不誤耶? ○人有患卒暴而死,良久複醒,往來不時而作。
此為心火自焚,或因勞心,或因驚恐所傷,以緻真神之水失守其位,相火動而乘之故耳。
宜用四物湯,多加細生地、甘草以治之,更宜童便沖服為良。
○有心髒實熱為患,用芩、連、枳實諸苦寒之藥,而火不降,反用導赤散,瀉其小腸之火而愈者。
蓋心與小腸相為表裡故也。
治其标,則本自清矣。
餘仿此。
(羅赤誠) 陽火一清便退,陰火愈清愈起。
○所謂虛火者,本因乎虛,而火乃起。
補其虛而火自退。
清之瀉之,真元愈虛,火愈熾矣。
(吳天士) 治火須分有餘、不足。
有餘之火,其勢猖狂,周流不滞,隻以濟火之藥正治之,其火自退,故其治多易;不足之火,其勢緩澀,凝滞一處,或滞于此,或滞于彼,既不能升,又不能降,須用補劑,使其元氣周流,則火因之自散矣。
故其治多難。
世俗不知有餘、不足,一遇火證,概用寒涼正治,火愈拒逆而不能退。
因而緻死者多矣!(汪寅谷) 忿怒生肝火,憂慮生肺火,焦思生心火,勞倦生脾火,動欲生腎火。
若心火太過,必克肺金,清肅之氣衰矣;肺火太過,必克肝木,發生之氣萎矣;肝火太過,必克脾土,生化之源堕矣;脾火太過,必損腎水,精液之源涸矣;腎火太過,反助心火,神明之官奪矣。
如肺有火,咳嗽日久,必遺熱于大腸,則成洩瀉;脾有火,口渴口甘,必遺熱于胃,則生脹滿;心有火,炎灼日久,必遺熱于小腸,則成淋秘;肝有火,脅痛日久,則遺熱于膽,必汁溢口苦;腎有火,盜汗遺精,必遺熱于膀胱,則成淫濁。
此則治其髒,而腑病自消焉。
又有無名之火,一發即不識人,或狂言失志,或發數日而終,或一發便斃。
《經》雲:暴病暴死,皆屬于火,非是之謂欤?(餘午亭) 黃連瀉心火,黃芩瀉肺火,芍藥瀉脾火,柴胡瀉肝火,知母瀉腎火。
此皆苦寒之味,能瀉有餘之火耳。
若飲食勞倦,内傷元氣,火不兩立,為陽虛之病,以甘溫之劑除之,如黃、人參、甘草之屬;若陰微陽強,相火熾盛,以乘陰位,日漸煎熬,為血虛之病,以甘寒之劑降之,如當歸、地黃之屬;若心火亢極,郁熱内實,為陽強之病,以鹹冷之劑折之,如大黃、樸硝之屬;若腎水受傷,真陰失守,無根之火,為陰虛之病,以壯水之劑制之,如生地、元參之屬;若右腎命門火衰,為陽脫之病,以溫熱之劑濟之,如附子、幹姜之屬;若胃虛過食冷物,抑遏陽氣于脾土,為火郁之病,以升散之劑發之,如升麻、葛根之屬。
(《醫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