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六經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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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血陰也,陰主閉藏,故寒喜傷榮而無汗;衛氣陽也,陽主開洩,故風喜傷衛而有汗。
然豈獨太陽為榮衛之會而有風寒之别乎?陽明善饑為傷風,不食為傷寒。
少陽耳聾胸滿而煩為傷風,口苦咽幹目眩為傷寒。
三陰傷風,但四肢煩疼耳。
太陽為之先者,傷寒因腎水虧損,至春木無生意,故發為溫病;至夏絕生化之原,發為熱病。
所以太陽。
少陰二經,受病最多最先。
經可解可腑可下,陽明為之主焉。
表多裡少為在經,宜清肌解表:裡多表少為在腑,宜和肌通裡。
蓋陽明标雖主肌,而其本則胃也。
然豈獨陽明為十二經之長而有經腑之異乎?仲景曰:三陽受病,未入于腑,可汗而已;三陰受病,已入于腑,可下而已。
則三陰有在經者,仍宜微汗之。
蓋榮衛屬太陽,主皮毛;胃腑屬陽明,主皮膚之下,肌肉之上及腸胃也;胸脅屬少陽,主血,榮百節,流行三部;髒屬三陰,主筋骨并兩足。
故太陽為陽證之表,胃為陽證之裡。
若但以髒腑而分表裡,則腑為表,髒為裡。
若合榮衛髒腑而分表裡,則表者榮衛之所行,裡者胃腑之所主,而髒則又深于裡。
但病入胃,則亦不更傳,不可不知。
少陽原從乎中治,禁汗禁下; 少陽居太陽陽明之中,半表半裡,禁汗,恐犯太陽;禁下,恐犯陽明;禁滲,恐生發之氣陷入陰中,隻宜和之以小柴胡湯。
犯三禁,則變不可勝。
他如:太陽經禁下與滲,犯之則動血,熱入裡,而難解;陽明經禁汗與滲,犯之則竭津,血蓄下而如狂,益津液者,連須蔥白湯是也。
又下症中治見合病。
三陰利用乎變法,有中有傳。
三陰最不可執,有宜下者,有宜溫者。
自三陽氣分傳入三陰,謂之傳經陰證。
傳,非傳入脾腎肝也,乃入三陰血分,胃與大小腸之腑也,故仲景謂已入于腑可下者是也。
若不自陽經傳來,直中三陰之經,初起厥逆腹痛,自利不渴,太陰自受寒也;上證加之嘔吐,少陰自受寒也;又加之小便清利,厥陰自受寒也。
熱藥溫之,猶恐或遲,陰陽一差,生死立判。
雖然傳經直中,先賢發之盡矣,然豈無傳變者乎?假如傳經之際,輕生者或被生冷,或犯房欲,或粗工猛施汗下,真氣衰弱,陽證變為陰證,如俗所謂陽證歸陰,仍宜直中寒證法治。
故《内經》止言傳變而不言直中者,蓋言變則包直中。
今《局方》言傳陰、傳陽則不是,當言傳陽變陰。
庶乎傳經為裡熱,直中與變為裡寒,臨證參脈,直中三陽、傳經三陽,病在于表,脈浮長弦;傳經三陰,病在于裡,脈沉數實;直中三陰,病在于經,脈沉微緩,此表裡虛實大分,非專以陽為熱,陰為寒也。
謂傷足而不傷手則可,以寒為足之所司; 手之六經,主于春夏,足太陽、少陽,正司冬令,觸冒之者,則二經受病。
其次則少陽、厥陰繼冬而司春令,至春分後,方行溫令,故風寒亦能傷之。
足陽明與冬本無與,然寄旺四季,寒熱溫涼之氣皆能傷之。
況表邪傳裡,必歸脾胃,而為燥糞,用湯藥下之,而胃和矣。
謂傳足而不傳手不可,蓋熱為手之所冤。
人身之氣,每日周行三百六十五骨節,以應周天三百六十五度。
血亦随氣營運腠理,以為一身動靜雲為之主。
所以一脈愆和,百脈皆病。
況風寒中人,先入榮衛,晝夜循環,無所不至,豈間斷于手經哉!七日不愈而再傳者,乃足經移熱傳于手經,如冤家之相摭也,雖然手冤亦推本言耳。
上古止分三陰三陽,而不分手足,其意甚深。
況手足三陽,同手走頭至足,手足三陰,同足走胸腹與手,豈有經絡同,而受病又有不同者哉!即如喘咳發熱,分明手太陰、太陽病也;狂言谵語,分明手少陰病也;胸滿幹嘔耳聾,分明手厥陰、少陽病也,認真五髒六腑,俱有表裡二證。
蓋人之情欲,天之淫邪,自然不齊,故病多标本兼見。
假令脈弦、面青,目痛、筋急、善怒、心下滿者,兼肝有風也;脈洪、面赤、口幹、善笑、身熱者,兼心有熱也;脈緩、面黃,身重、肢疼、嗜卧者,兼脾有濕也;脈澀、面白帶憂、喘嗽、下衄者,兼肺有燥也;脈微、面黑、善恐、耳閉、氣逆而洩,兼腎有寒也。
凡邪出于外則為腑、為表,入于内則為髒、為裡。
不拘何髒何腑,表證必同歸于太陽,裡證必同歸于陽明。
噫!法無定用,病有定體,知此則百病機關,一悟可了,又何疑于手經之不受病耶! 上一段論六經正病。
然豈獨太陽為榮衛之會而有風寒之别乎?陽明善饑為傷風,不食為傷寒。
少陽耳聾胸滿而煩為傷風,口苦咽幹目眩為傷寒。
三陰傷風,但四肢煩疼耳。
太陽為之先者,傷寒因腎水虧損,至春木無生意,故發為溫病;至夏絕生化之原,發為熱病。
所以太陽。
少陰二經,受病最多最先。
經可解可腑可下,陽明為之主焉。
表多裡少為在經,宜清肌解表:裡多表少為在腑,宜和肌通裡。
蓋陽明标雖主肌,而其本則胃也。
然豈獨陽明為十二經之長而有經腑之異乎?仲景曰:三陽受病,未入于腑,可汗而已;三陰受病,已入于腑,可下而已。
則三陰有在經者,仍宜微汗之。
蓋榮衛屬太陽,主皮毛;胃腑屬陽明,主皮膚之下,肌肉之上及腸胃也;胸脅屬少陽,主血,榮百節,流行三部;髒屬三陰,主筋骨并兩足。
故太陽為陽證之表,胃為陽證之裡。
若但以髒腑而分表裡,則腑為表,髒為裡。
若合榮衛髒腑而分表裡,則表者榮衛之所行,裡者胃腑之所主,而髒則又深于裡。
但病入胃,則亦不更傳,不可不知。
少陽原從乎中治,禁汗禁下; 少陽居太陽陽明之中,半表半裡,禁汗,恐犯太陽;禁下,恐犯陽明;禁滲,恐生發之氣陷入陰中,隻宜和之以小柴胡湯。
犯三禁,則變不可勝。
他如:太陽經禁下與滲,犯之則動血,熱入裡,而難解;陽明經禁汗與滲,犯之則竭津,血蓄下而如狂,益津液者,連須蔥白湯是也。
又下症中治見合病。
三陰利用乎變法,有中有傳。
三陰最不可執,有宜下者,有宜溫者。
自三陽氣分傳入三陰,謂之傳經陰證。
傳,非傳入脾腎肝也,乃入三陰血分,胃與大小腸之腑也,故仲景謂已入于腑可下者是也。
若不自陽經傳來,直中三陰之經,初起厥逆腹痛,自利不渴,太陰自受寒也;上證加之嘔吐,少陰自受寒也;又加之小便清利,厥陰自受寒也。
熱藥溫之,猶恐或遲,陰陽一差,生死立判。
雖然傳經直中,先賢發之盡矣,然豈無傳變者乎?假如傳經之際,輕生者或被生冷,或犯房欲,或粗工猛施汗下,真氣衰弱,陽證變為陰證,如俗所謂陽證歸陰,仍宜直中寒證法治。
故《内經》止言傳變而不言直中者,蓋言變則包直中。
今《局方》言傳陰、傳陽則不是,當言傳陽變陰。
庶乎傳經為裡熱,直中與變為裡寒,臨證參脈,直中三陽、傳經三陽,病在于表,脈浮長弦;傳經三陰,病在于裡,脈沉數實;直中三陰,病在于經,脈沉微緩,此表裡虛實大分,非專以陽為熱,陰為寒也。
謂傷足而不傷手則可,以寒為足之所司; 手之六經,主于春夏,足太陽、少陽,正司冬令,觸冒之者,則二經受病。
其次則少陽、厥陰繼冬而司春令,至春分後,方行溫令,故風寒亦能傷之。
足陽明與冬本無與,然寄旺四季,寒熱溫涼之氣皆能傷之。
況表邪傳裡,必歸脾胃,而為燥糞,用湯藥下之,而胃和矣。
謂傳足而不傳手不可,蓋熱為手之所冤。
人身之氣,每日周行三百六十五骨節,以應周天三百六十五度。
血亦随氣營運腠理,以為一身動靜雲為之主。
所以一脈愆和,百脈皆病。
況風寒中人,先入榮衛,晝夜循環,無所不至,豈間斷于手經哉!七日不愈而再傳者,乃足經移熱傳于手經,如冤家之相摭也,雖然手冤亦推本言耳。
上古止分三陰三陽,而不分手足,其意甚深。
況手足三陽,同手走頭至足,手足三陰,同足走胸腹與手,豈有經絡同,而受病又有不同者哉!即如喘咳發熱,分明手太陰、太陽病也;狂言谵語,分明手少陰病也;胸滿幹嘔耳聾,分明手厥陰、少陽病也,認真五髒六腑,俱有表裡二證。
蓋人之情欲,天之淫邪,自然不齊,故病多标本兼見。
假令脈弦、面青,目痛、筋急、善怒、心下滿者,兼肝有風也;脈洪、面赤、口幹、善笑、身熱者,兼心有熱也;脈緩、面黃,身重、肢疼、嗜卧者,兼脾有濕也;脈澀、面白帶憂、喘嗽、下衄者,兼肺有燥也;脈微、面黑、善恐、耳閉、氣逆而洩,兼腎有寒也。
凡邪出于外則為腑、為表,入于内則為髒、為裡。
不拘何髒何腑,表證必同歸于太陽,裡證必同歸于陽明。
噫!法無定用,病有定體,知此則百病機關,一悟可了,又何疑于手經之不受病耶! 上一段論六經正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