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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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坎在天為雲,堕地成雨。
三四在二五之中,有坎象。
以坎上而居天位,是密雲不雨也。
兌位于西,是自我西郊也。
艮為虎,為鼠,分穴居。
公用坎弓弋之,取彼在穴之獸。
舍飛鳥而取獸者,飛鳥既去,走獸在穴,上逆而下順也。
密雲不雨,坎已上行,上而未堕,故不雨也。
《彖傳》所謂“宜下不宜上”,舍逆取順,不如取彼在穴耳。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上六下與三應,三當艮止,未能上交,則上六弗遇,而位居震終。
四陰之盡,但有過之耳。
震為飛鳥,震終而飛鳥離之,兇矣,是謂災眚。
弗遇過之,地已亢也。
第六十三卦 既濟 離下坎上,水火既濟。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既濟,上坎下離,其象小亨,而利于貞“亨小”當作“小亨”。
初則柔中,故吉;終則陰止,故亂。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
初吉,柔得中也。
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陽大陰小,既濟陽降而陰升。
其亨,小者亨。
利貞,陽在五,陰在二,剛柔正而位當也。
初吉,六二之柔得中也。
終止則亂,陰止于上,其道窮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
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
坎水在離火之上,水在火上也。
火曰炎上,水曰潤下。
今水不潤下而上潤,火不炎上而下炎。
水火相交,是謂既濟。
夫以未濟終,乃以既濟始;而以既濟始,又必以未濟終。
君子于此,以離明而見坎難,思患而豫防之,恐其既濟之後,終止則亂也。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坎為水,為輪,為狐,于輿為眚,于馬為曳,上為首,初為尾。
初九前有互坎之水,而乘輿以濟,馬曳其輪,狐濡其尾,不能濟矣。
然而無咎,蓋既濟之初尚未能濟,雖曳其輪,義無咎也。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茀、髴通。
《子夏傳》作“髴”,首飾也。
六二以中女而配九五,婦也。
乾為首,中得坤爻,首象不全,喪其茀矣。
坎為盜,位當互坎之下,故有喪茀之象。
此可勿逐,七日自得。
七日得者,以在中道也,二五相應故可自得。
曰七日者,自本位數起,再至本位,共七爻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離為戈兵,故為寇盜,位在北方。
鬼方,北方之國。
九三以離末而互坎中,有商王高宗伐鬼方之象。
爻在九三,故三年克之。
陽陷二陰之内,陰為小人,故小人勿用。
坎為勞,故三年克之,勞而憊也。
《漢書》匡衡疏:“成湯化夷俗而懷鬼方,西羌傳殷室中衰,諸侯背叛。
至高宗征西戎鬼方,三年乃克。
”蓋鬼方(11)[11]本商先王屬國,殷衰而叛,故高宗伐之鬼方,即匈奴之先。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繻,濡也。
衣袽,衣之敗絮也。
初九濡尾,以互坎也。
上六濡首,以上坎也。
六四,互坎之上,上坎之下,水盛之所,更有舟漏,水濡之患,雖恃有衣袽堵塞,然身處大險,未免終日戒懼。
離為日,四居下離之盡,互離之中,有終日象。
坎為疑,終日戒者,有所疑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
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坎水與兌西為鄰,故曰西鄰。
離火與震東為鄰,故曰東鄰。
離為牛,坎為豕,夏祭曰禴。
九五以坎中而鄰離牛互離,東西之二鄰也。
東鄰殺離牛以為冬蒸互坎為冬,不如西鄰用坎豕以為禴祭互離為夏,實受其福。
蓋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适當其時也。
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上六:濡其首,厲。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上為首,上六坎終,陷于坎水,緻濡其首而生危厲。
濡其首以至危厲,此亦何可久也?《彖傳》所謂:“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 第六十四卦 未濟 坎下離上,火水未濟。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未濟,上離下坎,有亨象。
坎為狐,互坎,小狐也。
汔,幾也。
小狐涉水幾欲濟矣,而一剛上限,終未濟也,但濡其尾,無所為利。
狐善涉水而尾長,故涉必濡尾。
《史·春申君傳》:“易曰:狐涉水,濡其尾。
”此言始之易,而終之難也。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未濟亨,六五之柔得中也。
小狐汔濟,猶在離内,未出離中也。
出中則既濟,未出離中,是幾濟而未濟也。
濡其尾,無攸利,陽終于上,陰止于下,而不續其終也。
陽終而陰續,是為既濟,不續其終,則但濡其尾,而究竟未濟,故無攸利。
未濟六爻,分不當位,然雖不當位,而二剛五柔,亦自願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
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離火在坎水之上,火在水上也。
火上炎而不下,水下潤而不上,火水不交,《易》是謂未濟。
未濟者,火自為火,水自為水,分而不聚也。
物以群分,方以類聚,君子于此,以慎密之心辨其物而居其方,使夫群分者不亂,而類聚者不淆也。
初六:濡其尾,吝。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坎為狐,上為首,初為尾。
初六坎之下窞,以狐涉水,陷于坎窞,而濡其尾,欲濟不能,吝矣。
極,至也。
凡事有極,事之要也。
未濟之卦,究不出中。
初六去中更遠,于此徒濡其尾,而依然未濟。
亦不知極也,言其不識時務而妄動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坎,于馬為曳,于輿為輪。
九二坎中,乘輿濟水,或曳其輪,此何由利濟?惟宜守貞則吉。
九二貞吉,居中以行正也。
六三:未濟,征兇,利涉大川。
象曰:未濟征兇,位不當也。
六三,坎之上窞也,而前臨互坎,又為坎之下窞。
一窞而處二坎之中,險而又險,動辄陷溺,是為未濟。
有貞則吉,不利涉大川《本義》:“疑‘利’字上有‘不’字。
”良是。
未濟征(12)[12]兇,以其位不當也,未濟六爻皆不當位,而三尤不當之極者也。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九四以離下居坎中,遇險而陷,守貞則吉,後悔乃亡。
然上不出中,下可伐國。
下坎位在北方,習為寇盜,是鬼方之戎也。
離為甲胄戈兵,坎為弓馬輿輪,征伐之具,九四皆有,于此震厲威武,用伐鬼方,三年之中四在互離之三,故曰三年,敵破功成,分符錫爵,可以有賞于大國六五。
是大臣守貞,勤勞王室之事。
坎為志,貞吉悔亡,坎志行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六五離中,而當互坎之上。
《彖傳》所謂“未出中”者,即是此爻。
是為未濟,守貞則吉,乃可無悔。
然離火文明,君子之光,以離中而應坎中,有孚吉矣。
君子之光,其晖及遠九二,是以吉也。
《彖傳》所謂“雖不當位,剛柔應也”,六五與九二是也。
上九:有孚于飲酒,無咎,濡其首。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坎為酒,乾為首。
上九離終(13)[13],以乾爻居坎上,終于未濟,藉坎酒以消悶,則離中之有孚者,有孚于飲酒耳。
飲酒何咎?但沉溺無度,捧甕承糟,亦濡其首,則向(14)[14]之有孚,失于是爻矣。
飲酒至(15)[15]于濡首,則亦不知節也。
卷之六終 【注釋】 (1)[1]時:原誤作“特”,據文義改。
(2)[2]與:原誤作“以”,據文義改。
(3)[3]嫡:原誤“敵”,形誤,據文義改。
按,“嫡”指正室。
(4)[4]初九:原脫“九”字,據文義補。
(5)[5]離:原作“高”,形誤,據文義改。
(6)[6]焚:原誤作“奕”,據彖辭改。
(7)[7]四時:原脫“時”字,據黃氏釋文補。
(8)[8]所以:此上原衍“分”字,據文義删。
(9)[9]制不使過:原脫“使”字,據文義補。
(10)[10]巽柔:原作“巽巽”,據彖辭“中孚,柔在内而剛得中”,後“巽”字為“柔”之訛,今改正。
(11)[11]鬼方:原誤作“國方”,據文義改。
(12)[12]征:原誤作“貞”,據彖辭改。
(13)[13]上九離終:此下原有“以乾”二字,涉下而衍,據文義删。
(14)[14]向:原誤作“問”,據文義改。
(15)[15]至:原誤作“主”,據文義改。
坎在天為雲,堕地成雨。
三四在二五之中,有坎象。
以坎上而居天位,是密雲不雨也。
兌位于西,是自我西郊也。
艮為虎,為鼠,分穴居。
公用坎弓弋之,取彼在穴之獸。
舍飛鳥而取獸者,飛鳥既去,走獸在穴,上逆而下順也。
密雲不雨,坎已上行,上而未堕,故不雨也。
《彖傳》所謂“宜下不宜上”,舍逆取順,不如取彼在穴耳。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上六下與三應,三當艮止,未能上交,則上六弗遇,而位居震終。
四陰之盡,但有過之耳。
震為飛鳥,震終而飛鳥離之,兇矣,是謂災眚。
弗遇過之,地已亢也。
第六十三卦 既濟 離下坎上,水火既濟。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既濟,上坎下離,其象小亨,而利于貞“亨小”當作“小亨”。
初則柔中,故吉;終則陰止,故亂。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
初吉,柔得中也。
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陽大陰小,既濟陽降而陰升。
其亨,小者亨。
利貞,陽在五,陰在二,剛柔正而位當也。
初吉,六二之柔得中也。
終止則亂,陰止于上,其道窮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
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
坎水在離火之上,水在火上也。
火曰炎上,水曰潤下。
今水不潤下而上潤,火不炎上而下炎。
水火相交,是謂既濟。
夫以未濟終,乃以既濟始;而以既濟始,又必以未濟終。
君子于此,以離明而見坎難,思患而豫防之,恐其既濟之後,終止則亂也。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坎為水,為輪,為狐,于輿為眚,于馬為曳,上為首,初為尾。
初九前有互坎之水,而乘輿以濟,馬曳其輪,狐濡其尾,不能濟矣。
然而無咎,蓋既濟之初尚未能濟,雖曳其輪,義無咎也。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茀、髴通。
《子夏傳》作“髴”,首飾也。
六二以中女而配九五,婦也。
乾為首,中得坤爻,首象不全,喪其茀矣。
坎為盜,位當互坎之下,故有喪茀之象。
此可勿逐,七日自得。
七日得者,以在中道也,二五相應故可自得。
曰七日者,自本位數起,再至本位,共七爻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離為戈兵,故為寇盜,位在北方。
鬼方,北方之國。
九三以離末而互坎中,有商王高宗伐鬼方之象。
爻在九三,故三年克之。
陽陷二陰之内,陰為小人,故小人勿用。
坎為勞,故三年克之,勞而憊也。
《漢書》匡衡疏:“成湯化夷俗而懷鬼方,西羌傳殷室中衰,諸侯背叛。
至高宗征西戎鬼方,三年乃克。
”蓋鬼方(11)[11]本商先王屬國,殷衰而叛,故高宗伐之鬼方,即匈奴之先。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繻,濡也。
衣袽,衣之敗絮也。
初九濡尾,以互坎也。
上六濡首,以上坎也。
六四,互坎之上,上坎之下,水盛之所,更有舟漏,水濡之患,雖恃有衣袽堵塞,然身處大險,未免終日戒懼。
離為日,四居下離之盡,互離之中,有終日象。
坎為疑,終日戒者,有所疑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
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坎水與兌西為鄰,故曰西鄰。
離火與震東為鄰,故曰東鄰。
離為牛,坎為豕,夏祭曰禴。
九五以坎中而鄰離牛互離,東西之二鄰也。
東鄰殺離牛以為冬蒸互坎為冬,不如西鄰用坎豕以為禴祭互離為夏,實受其福。
蓋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适當其時也。
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上六:濡其首,厲。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上為首,上六坎終,陷于坎水,緻濡其首而生危厲。
濡其首以至危厲,此亦何可久也?《彖傳》所謂:“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 第六十四卦 未濟 坎下離上,火水未濟。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未濟,上離下坎,有亨象。
坎為狐,互坎,小狐也。
汔,幾也。
小狐涉水幾欲濟矣,而一剛上限,終未濟也,但濡其尾,無所為利。
狐善涉水而尾長,故涉必濡尾。
《史·春申君傳》:“易曰:狐涉水,濡其尾。
”此言始之易,而終之難也。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未濟亨,六五之柔得中也。
小狐汔濟,猶在離内,未出離中也。
出中則既濟,未出離中,是幾濟而未濟也。
濡其尾,無攸利,陽終于上,陰止于下,而不續其終也。
陽終而陰續,是為既濟,不續其終,則但濡其尾,而究竟未濟,故無攸利。
未濟六爻,分不當位,然雖不當位,而二剛五柔,亦自願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
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離火在坎水之上,火在水上也。
火上炎而不下,水下潤而不上,火水不交,《易》是謂未濟。
未濟者,火自為火,水自為水,分而不聚也。
物以群分,方以類聚,君子于此,以慎密之心辨其物而居其方,使夫群分者不亂,而類聚者不淆也。
初六:濡其尾,吝。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坎為狐,上為首,初為尾。
初六坎之下窞,以狐涉水,陷于坎窞,而濡其尾,欲濟不能,吝矣。
極,至也。
凡事有極,事之要也。
未濟之卦,究不出中。
初六去中更遠,于此徒濡其尾,而依然未濟。
亦不知極也,言其不識時務而妄動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坎,于馬為曳,于輿為輪。
九二坎中,乘輿濟水,或曳其輪,此何由利濟?惟宜守貞則吉。
九二貞吉,居中以行正也。
六三:未濟,征兇,利涉大川。
象曰:未濟征兇,位不當也。
六三,坎之上窞也,而前臨互坎,又為坎之下窞。
一窞而處二坎之中,險而又險,動辄陷溺,是為未濟。
有貞則吉,不利涉大川《本義》:“疑‘利’字上有‘不’字。
”良是。
未濟征(12)[12]兇,以其位不當也,未濟六爻皆不當位,而三尤不當之極者也。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九四以離下居坎中,遇險而陷,守貞則吉,後悔乃亡。
然上不出中,下可伐國。
下坎位在北方,習為寇盜,是鬼方之戎也。
離為甲胄戈兵,坎為弓馬輿輪,征伐之具,九四皆有,于此震厲威武,用伐鬼方,三年之中四在互離之三,故曰三年,敵破功成,分符錫爵,可以有賞于大國六五。
是大臣守貞,勤勞王室之事。
坎為志,貞吉悔亡,坎志行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六五離中,而當互坎之上。
《彖傳》所謂“未出中”者,即是此爻。
是為未濟,守貞則吉,乃可無悔。
然離火文明,君子之光,以離中而應坎中,有孚吉矣。
君子之光,其晖及遠九二,是以吉也。
《彖傳》所謂“雖不當位,剛柔應也”,六五與九二是也。
上九:有孚于飲酒,無咎,濡其首。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坎為酒,乾為首。
上九離終(13)[13],以乾爻居坎上,終于未濟,藉坎酒以消悶,則離中之有孚者,有孚于飲酒耳。
飲酒何咎?但沉溺無度,捧甕承糟,亦濡其首,則向(14)[14]之有孚,失于是爻矣。
飲酒至(15)[15]于濡首,則亦不知節也。
卷之六終 【注釋】 (1)[1]時:原誤作“特”,據文義改。
(2)[2]與:原誤作“以”,據文義改。
(3)[3]嫡:原誤“敵”,形誤,據文義改。
按,“嫡”指正室。
(4)[4]初九:原脫“九”字,據文義補。
(5)[5]離:原作“高”,形誤,據文義改。
(6)[6]焚:原誤作“奕”,據彖辭改。
(7)[7]四時:原脫“時”字,據黃氏釋文補。
(8)[8]所以:此上原衍“分”字,據文義删。
(9)[9]制不使過:原脫“使”字,據文義補。
(10)[10]巽柔:原作“巽巽”,據彖辭“中孚,柔在内而剛得中”,後“巽”字為“柔”之訛,今改正。
(11)[11]鬼方:原誤作“國方”,據文義改。
(12)[12]征:原誤作“貞”,據彖辭改。
(13)[13]上九離終:此下原有“以乾”二字,涉下而衍,據文義删。
(14)[14]向:原誤作“問”,據文義改。
(15)[15]至:原誤作“主”,據文義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