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卦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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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臘,肉幹。
互坎為肉為毒,故三、四、五爻皆言肉。
六三靠近上離火,肉近火即幹為臘肉,臘肉變質有小毒。
“小吝”是因為六三與上九有應,問題不大。
六三以柔居剛不當位,失位不正之人用刑施于民,民必不服,因為不服,所以怨毒生。
古代,特别是先秦以前能吃上幹肉的人是比較有地位的人,六三應該指掌管司法的人。
【原文】 九四,噬幹胏①,[李鼎祚《周易集解》引陸績曰:“肉有骨,謂之胏。
”]得金矢②。
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③也。
【注釋】 ①胏:内含骨頭的幹肉。
②金矢:銅箭頭。
殷周人所吃的肉大多數是射獵而得的野獸,所以肉中或骨間會殘存有折斷的箭頭。
殷周時的“金”,是銅。
③光:光明。
【譯文】 九四,咬嚼幹硬帶骨的肉,吃到銅箭頭。
利于在艱難中堅正守固,吉祥。
《象傳》說:“利于在艱難中堅守正道,吉祥”,說明實際上還未達光明境界。
【解說】 胏是帶骨的肉。
金矢是沒入骨肉中的銅箭頭,象征錢财。
看來審案子遇到了比較難啃的骨頭,還遇到了錢财賄賂。
九四剛爻橫亘與陰爻中間,又居坎體,為險陷,故“艱”。
古代在官場中守正更難,故利貞吉。
有賄賂不能光明正大,故“未光也”。
戊戌變法期間,維新派就有過這樣的遭遇。
譚嗣同為了推行新政,曾夜訪袁世凱,要袁帶兵入京,除掉頑固派。
袁世凱假惺惺地表示先回天津除掉榮祿,然後率兵入京。
可後來由于袁世凱的出賣,戊戌變法宣告失敗。
慈禧太後下令捉拿維新派。
日本使館曾派人與譚嗣同聯系,表示可以為其提供“保護”,他毅然回絕,并對來人說:“各國變法無不從流血而成,今日中國未聞有因變法而流血者,此國之所以不昌也。
有之,請自嗣同始。
”後來被捕,英勇就義。
【原文】 六五,噬幹肉,得黃金。
[王弼注:“幹肉,堅也。
黃,中也。
金,剛也。
”]貞厲①,[李鼎祚《周易集解》引虞翻曰:“貞,正。
厲,危也。
”]無咎。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注釋】 ①厲:嚴重、危險。
【譯文】 六五,咬嚼幹硬的肉脯,吃出金屬箭頭。
堅守正道以防危險,可免禍害。
《象傳》說:“堅守正道以防危險,可以免禍害”,說明以柔承剛,處理得當。
【解說】 黃是帝王才能享用的顔色,坤六五爻辭“黃裳元吉”,鼎六五爻辭“鼎黃耳金铉”。
貞是堅守本分。
雖“厲”但能“無咎”。
法官遇到的壓力之大,以六五之尊中正尚且“危厲”。
但因為守正,加之六五柔中有剛,處置得當才得以化解。
【原文】 上九,何①校②滅③耳,[陸德明《經典釋文》:“何,本亦作荷。
王肅雲:‘荷,擔也。
’”]兇。
《象》曰:“何校滅耳”,聰④不明也。
[王弼注:“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于不可解也。
”] 【注釋】 ①何:同“荷”,扛,負荷。
②校:刑具,枷鎖。
③滅:去掉。
④聰:聽覺。
【譯文】 上九:擔負刑具,遭受割耳朵的重罰,有兇險。
《象傳》說:“擔負刑具,遭受割耳朵的重罰”,說明平日不聽忠告累積惡行,以緻犯罪。
【解說】 何,負荷。
“何校滅耳”,有害于聽聰和視明,故聰不明也,上九處罰已極,重罪之象,罪不可赦,兇。
《系辭》講到: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
小人以小善無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
互坎為肉為毒,故三、四、五爻皆言肉。
六三靠近上離火,肉近火即幹為臘肉,臘肉變質有小毒。
“小吝”是因為六三與上九有應,問題不大。
六三以柔居剛不當位,失位不正之人用刑施于民,民必不服,因為不服,所以怨毒生。
古代,特别是先秦以前能吃上幹肉的人是比較有地位的人,六三應該指掌管司法的人。
【原文】 九四,噬幹胏①,[李鼎祚《周易集解》引陸績曰:“肉有骨,謂之胏。
”]得金矢②。
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③也。
【注釋】 ①胏:内含骨頭的幹肉。
②金矢:銅箭頭。
殷周人所吃的肉大多數是射獵而得的野獸,所以肉中或骨間會殘存有折斷的箭頭。
殷周時的“金”,是銅。
③光:光明。
【譯文】 九四,咬嚼幹硬帶骨的肉,吃到銅箭頭。
利于在艱難中堅正守固,吉祥。
《象傳》說:“利于在艱難中堅守正道,吉祥”,說明實際上還未達光明境界。
【解說】 胏是帶骨的肉。
金矢是沒入骨肉中的銅箭頭,象征錢财。
看來審案子遇到了比較難啃的骨頭,還遇到了錢财賄賂。
九四剛爻橫亘與陰爻中間,又居坎體,為險陷,故“艱”。
古代在官場中守正更難,故利貞吉。
有賄賂不能光明正大,故“未光也”。
戊戌變法期間,維新派就有過這樣的遭遇。
譚嗣同為了推行新政,曾夜訪袁世凱,要袁帶兵入京,除掉頑固派。
袁世凱假惺惺地表示先回天津除掉榮祿,然後率兵入京。
可後來由于袁世凱的出賣,戊戌變法宣告失敗。
慈禧太後下令捉拿維新派。
日本使館曾派人與譚嗣同聯系,表示可以為其提供“保護”,他毅然回絕,并對來人說:“各國變法無不從流血而成,今日中國未聞有因變法而流血者,此國之所以不昌也。
有之,請自嗣同始。
”後來被捕,英勇就義。
【原文】 六五,噬幹肉,得黃金。
[王弼注:“幹肉,堅也。
黃,中也。
金,剛也。
”]貞厲①,[李鼎祚《周易集解》引虞翻曰:“貞,正。
厲,危也。
”]無咎。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注釋】 ①厲:嚴重、危險。
【譯文】 六五,咬嚼幹硬的肉脯,吃出金屬箭頭。
堅守正道以防危險,可免禍害。
《象傳》說:“堅守正道以防危險,可以免禍害”,說明以柔承剛,處理得當。
【解說】 黃是帝王才能享用的顔色,坤六五爻辭“黃裳元吉”,鼎六五爻辭“鼎黃耳金铉”。
貞是堅守本分。
雖“厲”但能“無咎”。
法官遇到的壓力之大,以六五之尊中正尚且“危厲”。
但因為守正,加之六五柔中有剛,處置得當才得以化解。
【原文】 上九,何①校②滅③耳,[陸德明《經典釋文》:“何,本亦作荷。
王肅雲:‘荷,擔也。
’”]兇。
《象》曰:“何校滅耳”,聰④不明也。
[王弼注:“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于不可解也。
”] 【注釋】 ①何:同“荷”,扛,負荷。
②校:刑具,枷鎖。
③滅:去掉。
④聰:聽覺。
【譯文】 上九:擔負刑具,遭受割耳朵的重罰,有兇險。
《象傳》說:“擔負刑具,遭受割耳朵的重罰”,說明平日不聽忠告累積惡行,以緻犯罪。
【解說】 何,負荷。
“何校滅耳”,有害于聽聰和視明,故聰不明也,上九處罰已極,重罪之象,罪不可赦,兇。
《系辭》講到: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
小人以小善無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