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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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 黃帝曰:熱病者,皆傷寒之類也。

    其死皆以六七日之間,其愈皆十日以上者,何也?冬寒之氣,感而即病,名曰傷寒。

    不即病者,寒毒藏於肌膚,至春變為溫病,至夏變為暑病。

    岐伯對曰:巨陽者,諸陽之屬也。

    巨,太也。

    太陽為六經之長,統攝陽分,故諸陽皆其所屬。

    其脈連於風府,故為諸陽主氣也。

    風府,督脈穴。

    太陽經脈覆於巔背之表,故主諸陽之氣分。

    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熱病,熱雖甚不死;寒邪束於肌表,則玄府閉,陽氣不得散越,鬱而為熱。

    寒散則熱退,故雖甚不死。

    其兩感於寒而病者,必不免於死。

    兩感者,陰陽俱傷,表裡同病也。

    太陽與少陰同病,則頭痛與口乾煩滿;陽明與太陰同病,則身熱譫語與腹滿不欲食;少陽與厥陰同病,則耳聾與囊縮而厥。

    三陰三陽俱受病,水漿不入,昏不知人,六日當死也。

     傷寒一日,巨陽受之,故頭項痛,腰脊強。

    足太陽為三陽之表,而脈連風府,故傷寒者多從太陽始。

    太陽之經,從頭項下肩髆,挾脊抵腰中,故其見病如此。

    二日,陽明受之,陽明主肉,其脈挾鼻絡於目,故身熱目疼而鼻乾,不得臥也。

    胃不和,則臥不安也。

    三日,少陽受之,少陽主膽,其脈循脅絡於耳,故胸脅痛而耳聾。

    邪傳少陽者,三陽已盡,將入太陰,故謂半表半裡之經。

    仲景曰: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

    口苦咽乾,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食,往來寒熱。

    蓋邪在陰則寒,在陽則熱,在半表半裡,故寒熱俱見也。

    三陽經絡皆受其病,而未入於臟者,故可汗而已。

    三陽為表屬腑,邪未入臟,可汗而解。

    四日,太陰受之,太陰脈布胃中,絡於嗌,故腹滿而嗌乾。

    邪在三陽,失於汗解,則傳三陰,自太陰始也。

    仲景曰:脈浮而緩,手足自溫,系在太陰,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者益甚,腹時痛也。

    五日,少陰受之,少陰脈貫腎,絡於肺,系舌本,故口燥舌乾而渴。

    腎屬水而熱邪涸之,故燥渴。

    仲景曰:少陰為病,脈微細,但欲寐也。

    六日,厥陰受之,厥陰脈循陰器而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

    至厥陰而六經傳遍,邪熱甚於陰分,故煩滿。

    仲景曰:厥陰為病,氣上撞心,心中痛,飢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

     按:傷寒傳變,先自三陽,後入三陰,此常序也。

    東垣曰:太陽病若渴者,自入於本也,名曰傳本。

    太陽傳陽明者,名循經傳。

    太陽傳少陽者,名越經傳。

    太陽傳少陰者,名表裡傳。

    太陽傳太陰者,名誤下傳。

    太陽傳厥陰者,名循經得度傳。

    陶節庵曰:或自太陽始,日傳一經,六日至厥陰而愈者,或不罷再傳者,或間經傳者,或傳二三經而止者,或始終隻在一經者,或越經而傳者,或初入太陽不發熱,便入少陰而成陰證者,或直中陰經者。

    有兩經或三經齊病不傳者,為合病。

    有一經先病,未盡,又過一經之傳者,為並病。

    有太陽陽明合病,有太陽少陽合病,有少陽陽明合病,三陽合病。

    若三陽與三陰合病,即是兩感。

     三陰三陽,五臟六腑皆受病,營衛不行,五臟不通,則死矣。

    傳經已遍,邪當漸解,若過經而不解,則深入於腑,腑不解則深入於臟,故五臟六腑皆病。

    邪盛於外,則營衛不行,氣竭於內,則五臟不通,所謂其死皆以六七日者如此。

    劉草窗謂:傷寒傳足不傳手,其說蓋出此篇,而誕妄實甚。

    夫人之氣血,運行周身,豈邪遇手經而有不入者哉?寒之傷人,必先皮毛,皮毛者肺之合,故外則寒慄鼻塞,內則喘嗽短氣,非傳肺乎?舌苔昏亂,非傳心與包絡乎?洩瀉秘結,非傳大腸乎?癃閉,非傳小腸乎?痞滿上下不通,非傳三焦乎?且本文雲:五臟六腑皆病,豈手經不在內乎?然經言傳變不及手經者,何也?足之六經,可盡周身上下之脈絡,而手經已在其內,不必復言矣。

     其不兩感於寒者,七日巨陽病衰,頭痛少愈。

    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愈。

    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

    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

    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不滿,舌乾已而嚏。

    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日已矣。

    所謂其愈皆十日以上者,如此。

    又有言傷寒以不服藥為中醫者,其說本如此。

    不知經文為氣實者言也。

    若正虛邪勝則死。

    譬如人溺洪濤,不為援手,而聽其自渡,全活者幾希矣。

     帝曰:治之奈何?岐伯曰:治之各通其臟脈,病日衰已矣。

    其未滿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滿三日者,可洩而已。

    各通者,言各明經脈,隨證施治也。

    未滿三日,其邪在表,汗之而愈;滿三日者,其邪在裡,下之而愈。

    然此特道其常耳。

    《正理論》雲:脈大浮數,在表可汗,脈實沉數,在裡可下。

    故日數雖多,有表證者必汗。

    日數雖少,有裡證必下。

    第當以表裡為辨,不可以日數拘也。

     愚按:冬氣嚴寒,萬類潛藏,君子固密,則不傷於寒。

    固密者,毋勞爾形,毋搖爾神,形神並守,偕行於閉蟄封藏之本者也。

    一有不謹,而犯寒威,則殺厲之毒,乘於肌體,冬月即發,名正傷寒。

    伏而不發,至春變溫,至夏變熱,變態不測,殊可憂慮,治之或差,反掌生殺。

    自仲景以來,名賢代起,立言不患不詳,患其多而惑也。

    陶節庵曰:得其要領,易於拾芥,脈證與理而已。

    求之多歧,則支離繁碎,如涉海問津矣。

    脈證者,表裡陰陽,虛實寒熱也。

    理者,知其常通其變也;多歧者,蔓衍之方書也。

     餘有感於斯言,約六法以盡之。

    曰:汗、吐、下、溫、清、補。

    汗者,治在表也。

    而汗法有三:一曰溫散,寒勝之時,陰勝之藏,陽氣不充,則表不解,雖身有大熱,必用辛溫。

    一曰涼解,炎熱熾盛,表裡枯涸,陰氣不營,亦不能汗,宜用辛涼。

    一曰平解,病在陰陽之間,既不可溫,又不可涼,但宜平用,期於解表而已。

    吐者,治其上也,吐中有發散之意,可去胸中之實。

    經曰:在上者,因而越之是也。

    下者,攻其裡也,而下法有五:痞滿在氣,燥實在血,四證具者,攻其宜峻也。

    但見滿燥實者,攻之稍緩;但見痞實者,攻之更緩;或行血畜,或逐水停,輕重緩怠,隨證靈通也。

    溫者,溫其中也,臟有寒邪,不溫則死。

    夫氣為陽,氣虛則寒,故溫即是補,又名救裡者,以陽虛可危,亟當救援也。

    清者,清其熱也,有熱無結,本非下證,若不清之,熱何由散?下後餘邪亦宜清也。

    補者,救其虛也,古人言之已詳,今人畏而不用,使傷寒犯虛者,坐而待斃,大可憾已。

     如屢散而汗不解,陰氣不能達也,人知汗屬於陽,升陽可以解表,不知汗生於陰,補陰可以發汗也。

    又如內熱不解,屢清而火不退,陰不足也,人知寒涼可以去熱,不知壯水可以制火也。

    又如正虛邪熾,久而不痊,補正則邪自除,溫中則寒自散,此必見衰微之陰脈者也。

    《傷寒論》曰:陰證得陽脈者生,陽證得陰脈者死。

    人皆奉其言,未知繹其義。

    夫正氣實者,多見陽脈;正氣虛者,多見陰脈。

    證之陽者,假實也,脈之陰者,真虛也。

    陳氏曰:凡察陰證,不論熱與不熱,惟憑脈用藥,至為穩當。

    不論浮沉大小,但指下無力,重按全無,便是伏陰。

    然則沉小者,人知為陰脈,不知浮大者,亦有陰脈也。

    是知傷寒雖具萬變,虛實二字可以提綱。

    正勝則愈,邪勝則死。

    正氣實者,雖感大邪,其病亦輕;正氣虛者,雖感微邪,其病亦重。

    氣實而病者,攻之即愈,雖不服藥,經盡即安,何足慮也?所可慮者,惟挾虛耳!奈何庸淺之輩,不察虛實,但見發熱,動手便攻,虛而攻之,無不死者。

    且曰傷寒無補法,謬之甚矣。

    獨不觀仲景立三百九十七法,而治虛寒者一百有奇;垂一百一十三方,而用人參、桂、附者,八十有奇。

    東垣、丹溪、節庵亦有補中益氣、回陽返本、溫經益元等湯,未嘗不補也,謂傷寒無補法可乎?夫實者,不藥而愈,虛者,非治弗痊。

    能察其虛而補救者,握傷寒之要矣,何必求之多歧哉? 傷寒十六證 傷寒者,寒傷營血,脈浮而緊,頭痛發熱,無汗惡寒。

    傷風者,風傷衛氣,脈浮而緩,頭痛發熱,有汗惡風。

    傷寒見風者,既傷於寒,復感風邪,惡寒不躁,其脈浮緩。

    傷風見寒者,既傷於風,復感寒邪,惡風煩躁,其脈浮緊。

    以上四證,皆冬月即病者。

    溫病者,冬受寒邪,來春乃發,發熱頭疼,不惡寒而渴,脈浮數。

    溫瘧者,冬受寒邪,復感春寒。

    風溫者,冬受寒邪,復感春風,頭痛身熱,自汗身重,嘿嘿欲眠,語言難出,四肢不收,尺寸俱浮。

    溫疫者,冬受寒邪,復感春溫時行之氣。

    溫毒者,冬受寒邪,春令早熱,復感其邪。

    以上五證,皆冬傷於寒,而病發於春,皆有溫之名也。

    熱病者,冬傷於寒,至夏乃發,頭疼身熱惡寒,其脈洪盛。

    傷暑者,暑熱為邪,自汗煩渴,身熱脈虛。

    傷濕者,感受濕邪,身重而痛,自汗,身不甚熱,兩脛逆冷,四肢沉重,胸腹滿悶。

    風濕者,既受濕氣,復感風邪,肢體重痛,額汗脈浮。

    痙者,身熱足寒,頭項強急,面赤目赤,口噤頭搖,角弓反張。

    若先受風邪,復感於寒,無汗惡寒為剛痙;先受風邪,復感於濕,惡風有汗為柔痙。

     類傷寒五證 一曰痰,中脘停痰,憎寒發熱,自汗胸滿,但頭不痛,項不強,與傷寒異耳。

    一曰食積,胃中停食,發熱頭痛,但身不痛,氣口緊盛,與傷寒異耳。

    一曰虛煩,氣血俱虛,煩躁發熱,但身不痛,頭不痛,不惡寒,不浮緊,與傷寒異耳。

    一曰腳氣,足受寒濕,頭痛身熱,肢節痛,便閉嘔逆,但腳痛,或腫滿,或枯細,與傷寒異耳。

    一曰內癰,脈浮數,當發熱而惡寒,若有痛處,飲食如常,蓄積有膿也。

    胸中痛而咳,脈數,咽乾不渴,濁唾腥臭,肺癰也。

    小腹重,按之痛,便數如淋,汗出惡寒,身皮甲錯,腹皮腫急,滑脈而數,腸癰也。

    胃脘痛,手不可近,胃脈細,人迎盛者,胃脘癰也。

    以人迎盛而誤認傷寒,禁其飲食必死。

     表證 發熱、惡寒、惡風,頭痛、身痛,腰脊強,目痛、鼻乾、不眠,胸脅痛,耳聾,寒熱,嘔,脈浮而大,或緊或緩。

    有汗,脈浮緩無力,表虛也,無汗,脈浮緊,表實也。

     裡證 不惡寒,反惡熱,掌心腋下汗出,腹中硬滿,大便不通,腹痛、腹鳴、自利,小便如常,譫語潮熱,咽乾口渴,舌乾煩滿,囊縮而厥,唇青舌卷,脈沉細,或沉實。

    腹鳴、自利、不渴,唇青舌卷,無熱惡寒,下利清穀,身痛,脈沉微,裡虛也。

    腹中硬,大便閉,譫語潮熱,腹痛,不惡寒,反惡熱,譫語,掌心脅下有汗,咽燥腹滿,裡實也。

    表裡俱見,屬半表半裡,表裡俱無,不可汗下,小柴胡湯隨證加減。

     陰證 身靜,氣短,少息,目不了了,鼻中呼不出,吸不入,水漿不入,二便不禁,面如刀割,色青黑,或喜向壁臥,目閉不欲見人,鼻氣自冷,唇口不紅,或白、或青、或紫,手足冷,指甲青紫,小便白,或淡黃,大便不實,手按重無大熱,若陰重者,冷透手也。

     陰毒者,腎本虛寒,或傷冷物,或感寒邪,或汗吐下後變成陰毒,頭痛,腹中絞痛,眼睛痛,身體倦怠而不甚熱,四肢逆冷,額上手背有冷汗,恍惚,身痛如被杖,虛汗不止,鄭聲,嘔逆,六脈沉微,或尺衰寸盛,五日可治,六七日不可治。

     陰證似陽者,煩躁面赤,身熱、咽痛,煩渴,脈浮微,手足冷,大便洩,小便清,昏沉多眠,又有身熱反欲得衣,口不渴,指甲黑,此陰盛於內,真陽失守也。

     陽證 身動,氣高而喘,目睛了了,呼吸能往能來,口鼻氣熱,面赤唇紅,口乾舌燥,譫語,能飲涼水,身輕如常,小便赤,大便閉,手足溫,指甲紅。

     陽毒者,熱邪深重,失汗、失下,或誤服熱藥,熱毒散漫,舌卷焦黑,鼻中如煙煤,咽喉痛甚,身面錦斑,狂言直走,逾垣上屋,登高而歌,棄衣而走,脈洪、大、滑、促,五日可治,六七日不可治。

    或昏噤咬牙,見鬼神,吐膿血,藥入即吐。

     陽證似陰者,手足冷,大便閉,小便赤,煩悶,昏迷不眠,身寒卻不欲衣,口渴,指甲紅,脈沉滑,或四肢厥冷。

    陰厥脈沉弱,指甲青而冷,陽厥脈沉滑,指甲紅而溫。

    此陽極於內,真陰失守也。

     六經證治 足太陽膀胱,此經從頭頂貫腰脊,故頭痛,惡寒,發熱,脊強。

    然風與寒常相因,寒則傷營,惡寒、頭痛,脈浮緊而無汗,用麻黃湯開發腠理以散寒,得汗而愈。

    風則傷衛,惡風、頭痛,脈浮緩而有汗,用桂枝湯充塞腠理以散風止汗而愈。

    若夫風寒兼受,營衛俱傷,用大青龍湯。

    此三湯者,冬月天寒腠密,非辛溫不能發散,故宜用也。

    若春溫、夏熱之證,皆用羌活沖和湯,辛涼解之。

    傳至陽明,則目痛,鼻乾,不眠,以葛根湯、升麻湯治之。

    此經有在經、在腑之別,如目痛、鼻乾、微惡寒、身熱、脈浮洪,病在經也。

    潮熱自汗,譫語發渴,大便閉,揭去衣被,手揚足擲,發斑發黃,狂亂惡熱,脈沉數,病在腑也。

    傳至少陽,則寒熱而嘔,胸痛、脅痛,口苦、耳聾,此為半表半裡之經,表證多者,小柴胡湯;裡證急者,大柴胡湯。

    過此不已,則傳陽明之府。

    表證悉罷,名為入裡,惡熱譫語,口燥咽乾,不大便,脈沉實,如痞、滿、燥、實,四證皆具,三焦俱傷,宜大承氣湯。

    但見痞、燥、實三證,邪在中焦,宜調胃承氣湯,不用枳、樸,恐傷上焦之氣也。

    但見痞、實二證,邪在上焦,宜小承氣湯,不用芒硝,恐傷下焦之血也。

    小腹急,大便黑,小便不利,如狂喜忘,蓄血證也,宜桃仁承氣湯。

    傳至三陰,四肢厥冷,腸痛吐瀉,口唾冷涎,畏寒戰慄,面如刀割,引衣踡臥,脈見遲軟,急宜溫之,輕者理中湯,重者四逆湯。

    或初病起不發熱,便見寒證者,名為直中陰經,亦以二湯主之。

     以上各經治法,一見表證,即與汗之;一見裡證,即與下之;一見虛寒,即與溫補。

    但當以脈證為據,不可以日數為拘也。

     可汗 頭痛,項強,肢節、腰背俱強,身疼拘急,惡寒發熱,無汗,脈浮數,或浮緊,皆可汗。

    若汗後不解,仍發熱,脈浮,須再汗之。

     不可汗 無表證者,不可汗。

    脈沉不可汗。

    尺脈遲不可汗。

    脈微弱者,雖惡寒,不可汗。

    咽中閉塞者,不可汗。

    諸動氣者,不可汗。

    淋家,不可汗。

    亡血虛家,不可汗。

    厥者,不可汗。

    汗家,不可重汗。

    太陽與少陽並病,頭項強痛,或眩冒,心下痞,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