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關燈
能提清耳。

    今既明其大義,復隨文而衍之曰:寸口脈陰陽俱緊者,陰陽,賅尺寸浮沉在內,在法諸緊為寒,當是風寒之清邪中於上焦,濕寒之濁邪中於下焦。

    清邪中上,名曰潔也,濁邪中下,名曰渾也。

    上下各有表裡。

    陰陽,表裡也。

    裡中於邪,其證必內慄也。

    所以然者,表虛則裡氣不守,而邪得乘間內入也。

    插一筆,申明清邪中上,亦有裡證之故也。

    表中於邪,其證必發熱,頭痛,項強頸攣見於上也,腰痛脛痠見於下也。

    所謂陽中濁邪者,以寒濕不必地氣上攻,即霧露亦是也。

    插一句,申明濁邪中下,亦有表證之故也。

    故曰清邪中上,濁邪中下也,是上下之表裡皆邪矣。

    此段敘邪氣中於上下表裡之部分與其見證,為全章之前段。

    陰氣不但為慄也,裡氣不守,邪入日深,旋見足膝逆冷,便溺妄出矣,是陽氣內縮也。

    因前敘裡證未備,補敘二句,所以不連敘於前者,此證非初起與內慄一時齊見,故不與陽證諸初起即見者並敘也。

    於此,見經文之敘次精矣。

    若此者,邪從上下四旁攢擁而來,表氣漸虛,裡氣漸為邪氣所束,而鬱結逼急,不得流行,且將化熱矣。

    上下皆邪則三焦相溷,《內經》曰:升降息則氣立孤危。

    表裡皆邪則內外不通,《內經》曰:出入廢則神機化滅。

    邪周於外,臟氣不得四達,但熏積於上焦,從胃口一線而出,口爛蝕齦。

    此變證之略見於外者,可知中焦不治,以緻胃氣上衝,已如此也,由是脾氣不轉,濁氣浸漬胃中,不得升降,是內熱將令血變也。

    周身榮衛為邪所據,血凝不流,是外寒又令血結也,其勢不可為矣。

    此段敘邪氣由淺入深,由寒化熱,由氣分據血分,句句在氣機上立論。

    注意中焦為前後樞紐,是全章中權扼要處也,最宜著眼。

    治之者,若因外寒而用熱藥以疏外寒,則衛氣前通而小便黃赤。

    藥之熱與內之熱相結,內之熱因藥之熱為使,以遊於經絡,出入臟腑,藥熱助虐,其氣所過,即為癰膿。

    以血寒久結,得熱驟開,不能復還原質,故熱觸之而即腐矣。

    若熱而用寒藥以清內熱,則陽氣厥微,愈不能振,陰不得陽以調和而蒸動之。

    陽在外,陰之使也,外無所使,腠理愈疏,客氣易人。

    嚏而出之,聲嗢咽塞,是胃中濁氣全為寒束,略無出路,直上蒸肺。

    且藥之寒與陽氣之厥相逐,濁熱內擁迫血,血之凝結於內者,不得融散而自下,狀如豚肝矣。

    夫衛氣前通,是陽自外越,非能通於陰也。

    陰氣前通,是陰自內陷,非能通於陽也。

    此時真氣已漓,陰陽表裡不相順接,脾氣孤弱,中氣下陷。

    前此內熱久蘊,五臟不能藏精,精血久為蒸變,將見五液注下。

    下焦不合,清便下重,數而且難,是津液隨中氣之陷而下洩矣。

    津液洩盡,真元即脫,故臍下築動而湫痛以死也。

    《內經》曰:大氣入臟,腹痛下淫,可以緻死,不可以緻生,此之謂也。

    籲!始為外感,終成內傷,怪變雜沓,未死先腐,豈不憫哉!誰之咎哉?此病吾已兩見,皆心力俱瘁人也。

    時俗指為勞損,實是寒濕雜病最重者,所謂風寒不醒成勞瘵也。

    其前後見證,一一皆與此合。

    其脈初起即沉細而緊,或沉而牢,起伏極小,帶數而澀,化熱則變數而滑,指下漉漉不續,最後沉細而滑如電掣,去死近矣。

    或一年或半年,輾轉床褥,五液注下,臍築湫痛而命盡矣。

    總因內氣先傷,而寒濕之邪從下焦兜入、直搗元氣巢穴,惉懘血分,遂浸淫至於不可為也。

    若僅清邪中上,不至搖動根株若此。

     第二十四章 脈陰陽俱緊者,口中氣出,唇口乾燥,踡臥足冷,鼻中涕出,舌上苔滑,勿妄治也。

    到七日已來,其人微發熱,手足溫者,此為欲解。

    或到八日已上,反大發熱者,此為難治。

    設使惡寒者,必欲嘔也。

    腹內痛者,必欲利也。

     此寒邪入裡,虛陽上越也,亦以其人本寒,故至此,非外邪遽能奪主也。

    外假熱而真內寒,故見諸證。

    勿妄治,非謂勿治也。

    七日八日,乃服驅寒回陽之劑而然,非束手待之也。

    微發熱,手足溫,真陽漸生於內也。

    反大發熱,孤陽暴脫,不受熱治也。

    亦如四逆證服湯後,脈微續者生,暴出者死。

    寒在上焦之裡則欲嘔,在下焦之裡則欲利,是邪氣與正氣相拒也。

    治之得法,則緊去人安而病可愈矣。

    溫脾則嘔停,溫腎則利止。

     脈陰陽俱緊,至於吐利,其脈獨不解。

    緊去人安,此為欲解。

    若脈遲,至六七日,不欲食,此為晚發,水停故也,為未解。

    食自可者,為欲解。

     不於欲嘔欲利之時,豫為善治,竟至吐利,恐其脈更緊而病不能解也。

    必緊脈去而吐利止,乃為欲解。

    若解後脈復變遲,至六七日不欲食,此為餘邪續發,無形之寒邪去,而有形之寒水停在也。

    必使水去胃陽復,食自可者,則全愈矣。

     此與上章皆上下表裡合邪,外感內傷一齊固結,纏綿不解,而輕重懸殊者。

    上是邪氣直搗元根,盤踞血分;此是邪在氣分,但內虛不能逐邪耳。

    治法於上證,宜在初見端倪時,急宣太陽之經氣以疏表,驅下焦之寒濕以鎮下,溫命門之真陽以固元,清上焦之虛熱以保肺,更兼益氣、理氣、養血、和血以建中樞,過膩過燥之品有一不可,宣固溫清之法,又缺一不可也。

    久服,胸膈漸舒,腰膝漸健,斯其效矣。

    此則溫中散寒即當奏功,但用藥輕重進退宜有權衡,勿令太過不及,故曰勿妄治也。

    若徑用表散,即頃刻汗出亡陽矣。

     第二十五章 當與第十章戰而汗解義參看。

     病六七日,手足三部脈皆至,大煩而口噤不能言,其人躁擾者,必欲解也。

     「病」字是承上章,謂病寒、脈緊也。

    至六七日,寸口、趺陽、少陰三部脈皆盛至,所謂緊去也,是陽氣內充也。

    大煩者,陽氣已擁於膻中,急欲透出重陰也。

    口噤不能言,是寒邪與陽氣相逼於經絡也。

    其人躁擾,揚手擲足,是陽氣漸達於四肢。

    《內經》所謂陰出之陽則怒是也。

    「其人躁擾」句用特筆,是著眼處。

    若無此,則脈盛而煩,即氣脫於外也,口噤不言,即邪陷於內也。

    死生所判,須當識此。

    許叔微《本事方》卷八歸耆建中湯、破陰丹兩方案,與此義同。

     若脈和,其人大煩,目重,瞼內際黃者,此為欲解也。

     若其人不躁擾者,必其脈緊去,又不過盛而和,是陰陽已平也。

    大煩者,陽乍開而外發也。

    目重者,目不欲開,陰欲合而內斂也。

    二證當先後疊見,非同時並見也。

    瞼內黃者,中樞已運也,則表裡皆和矣。

    上節是邪強正盛,力戰而解。

    此是邪已衰而正漸復,故無口噤、躁擾格鬥之象也。

     第二十六章 前兩章為陽虛而傷寒,法重在陽。

    此與下章陰虛而傷風,法重在陰。

     脈浮而數,浮為風,數為虛,風為熱,虛為寒,風虛相搏,則灑淅惡寒也。

     浮者,風為陽,邪在表也;數者,所謂出疾入遲,外實內虛也。

    風在表則生外熱,真氣虛則生內寒,以衛陽為風所累,不能內濟故也。

    風虛相搏,陰陽不相順接,則外證時時灑淅惡寒也。

     按:此人陰虛而傷於風,挾寒而不甚者也。

    王冰曰:風薄則熱起,熱盛則水乾,水乾則腎氣不營。

    凡風不挾寒,未有不即化熱者,化熱則如下章所雲是矣。

     第二十七章 脈浮而滑,浮為陽,滑為實,陽實相搏,其脈數疾,衛氣失度。

    浮滑之脈數疾,發熱汗出者,此為不治。

     此承上章而言,上為外熱內寒,不過風邪鼓煽,陰陽不和,此則表裡皆熱,有陽無陰矣。

    浮為陽邪,滑為氣實,數疾躁駛也。

    浮滑而躁駛,溫熱太盛,津液耗傷,衛氣失其常度。

    得汗而脈靜者生;脈仍躁駛,熱不退而汗常出不禁者,此不治也,以衛氣不能自固而津液將盡也。

    故凡病脈過指下,滑如電掣,按之即散者死,以其陰盡而陽脫也。

     按:上言傷風,此言風溫。

    風溫,有傷風傳化,有初病即成,未有不由於陰虛者也。

    「浮滑之脈數疾」句,為本章點睛。

    滑有陰陽相和,滑而條暢也;有陰中伏陽,緊而搏指,所謂動也;有液脫氣駛,迅如電掣,無正形者,即此數疾是也。

     第二十八章 自第十章至此,皆論外感之病,脈之吉兇也。

     傷寒,咳逆上氣,其脈散者死,謂其形損故也。

     傷寒,咳逆上氣者,常也。

    《內經》曰:形寒寒飲則傷肺,逆氣而上急。

    第寒則脈緊,不當散。

    散者,寬薄浮泛,不見邊際,輕按即無也。

    肺為嬌臟,或久咳,或內癰,緻損其形也,形損則氣無所歸,故脈散而死也。

    散,《傷寒論》作數,音促,謂脈來並迫,有出無入也。

    或曰形損即肉脫也,亦通。

     按:第十九章五臟絕證,恰與此接,故疑前為錯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