蔔法詳考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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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有釁龜之文,注以為禳卻不祥,此禮誠不可曉。

    《龜策傳》曰:天下和平,王道得而蓍莖長丈,其叢生百莖,下有神龜守之,龜千歲乃滿尺二寸,故蓍取六十莖以上,長滿六尺即可用,龜得長七八寸即可寶矣。

    天生神物,永世常靈,豈有不祥,特其間有天時地利人事氣數不齊,所謂寒暑災祥不得其正,謂之不祥者有之,此固有待于禳卻之,禳卻之所以護龜,非謂龜有不祥也。

    至于釁龜之說,尤為不經【将欲非聖乎】。

    龜本神物,豈牲血所能釁之,觀古者釁鐘之說,乃釁其藏龜之物與其居龜之室爾,非所謂釁龜以求靈者也。

    季氏之說似明矣【謹按:釁鐘豈以其靈乎,重其大物而已,釁龜之說當亦重其大物也,不可因禳卻不祥之說而遂謂龜亦有不祥也】。

     體色靈兆 前《周禮》注鄭氏之說,可以參考,未知然否。

     千年神龜,或謂龜久不靈棄去,乃小龜,而非古所謂龜。

    李氏曰:意者世哀道微,地常愛寶,蓍生既微,龜亦遠行,取者不能中古法度,則蓍龜多有不靈者矣。

    因是殺牲取血以釁之,取以假靈于血氣耳【謹按:植物不假靈于動物,動物不假靈于植物,是體之定性之正也,靈龜之性本具至靈,何待假靈于他物】。

    至《龜策傳》則言用粱卵祓龜而灼,亦此意也。

    其曰夏殷欲蔔者,乃取蓍龜,已則棄去也,以為龜藏則不靈,蓍久則不祥,是當時未有釁也。

    然而蔔已皆棄去之,則待蓍龜何如是之輕哉【《曲禮》曰:龜莢敝則埋之,何嘗有棄去之說】。

    又曰:神龜出于江水中,廬江郡常歲時貢生龜長尺二,諸侯猶有守龜,大夫亦或居蔡,未聞其以死龜蔔也。

    況經孔子序《易》,盛稱蓍龜之德,而其法豈盡廢乎?然則鑚骸觀坼之說起于何時?世當極否,人不畏天,暴君蓋有惡蔔不中而燒龜揚灰者,聖人既不複興,神龜亦遂不出,龜不易得,法遂不傳民間,或鑚小龜,自為一術,以誠推測,亦能前知,故遂相仍以為古法耳。

    《周禮》注所解,蔔師掌開龜緻墨,菙氏掌焌燋吹契,占人掌占墨占坼,是皆鑚灼敗龜之法也【既知《周禮》所言皆屬死龜,何得又言生龜】。

    而命龜作兆,則掌于太蔔,其所掌經兆之體百有二十,其頌千有二百,其書雖不傳,而其意可想也。

    蓋龜有十二月之兆,又乘之十幹如甲乙丙丁之屬,則為百二十,又乘之以十事如君臣父子夫婦昆弟朋友之屬,則為千二百。

    後世所傳《龜經》尚皆本此,雖兆或異名,而龜皆用敗,所未得者,《周禮》之所謂頌耳,然其見鄙猥,出于衰世【謹按:蔔筮所傳皆上古常然之事,至鄙極微,不足異也,拘儒以文墨衡之,誤矣,《周易》為聖人之經,盡有極鄙微之事,《詩經》所載,盡有古人之常語,特自後世傳之,遂以為文耳】。

    就使果得《周禮》之頌,亦不過陳懿氏晉獻公之繇而已,觀漢時猶有大橫庚庚之說法,亦全無意義也【謹按:大橫也者,當即是坼之橫而大者,如橫吉之象是也,漢文帝之蔔原有大橫庚庚之說法】。

    皆何足以語占哉。

     《周禮》之言本明,《史記》褚氏《龜策傳》不足盡信,後注《周禮》者遂以此為注,則非。

     《周禮》之說本明,特後世注解者以衰世殺小龜之事借以注釋,乃太史公《龜策傳》亦信而謬傳【太史公所傳乃秦漢以上之書,諒非唐宋以下信耳之臆說也】。

    褚氏傳指宋元王,亦借道聽妄證,其中所證如視首之俛仰、足之開肣、身節之疆拆、内外之橋垂,則固觀其所灼之坼也,而不複言史之定墨矣。

    以後世龜法與《易》大相戾,故著其說以俟知者講求雲。

     大禹谟洪範所言龜筮,乃以筮公己公人公天下之意,龜筮大事并用,大事用龜,小事用蓍,蔔以決疑,不疑不蔔。

    大禹谟洪範謀諸志與心,參之佥謀,又稽之蔔筮者,此見聖人之心至虛無物不明,既不執一己之見,又不以人謀自私,而一聽命于天,所以示天下之公。

    若謂蔔以決疑,不疑何蔔?正謂己疑蔔之,己不能盡信,人之不疑亦蔔之所以示天下之公也。

     蔔三龜乃三人占三龜 《大禹谟》“龜筮協從,蔔不習吉”,《金縢》乃蔔三龜,一習吉。

    又曰“蔔筮不相襲”。

    夫謂之習者,重複之意。

    舜以龜蓍協從,則蔔吉矣,又何待于重複哉?故曰“不習吉”。

    《金縢》蔔三龜,一習吉,其謂三龜者,非謂三個龜、三次龜,乃立三人以相參考。

    三人中一人言吉,二人、三人皆重複言吉,是為習吉,不必再疑,重求其為吉也。

    至于《洛诰》所謂“我蔔河朔黎水,我乃蔔澗水東、瀍水西,惟洛食;我又蔔瀍水東,亦惟洛食”,此豈習之謂哉?蓋即一事二地,各分蔔,不可以習言也。

    在舜蔔禹而得吉,則不必重吉,此則蔔澗水東、瀍水西之外,又蔔瀍水東,皆在洛地,為皆吉,則不嫌于相襲也。

    故《曲禮》曰“蔔筮不過三”,謂蔔筮皆可以三為節,亦豈謂必期于三哉?然又曰“蔔筮不相襲”者,蓋以蔔人、筮人各有專職,故惟蔔與蔔襲,筮與筮襲,而以蔔襲筮,以筮襲蔔,則其法不相通焉。

    若蔔筮互相為占,此則禮之所有,即龜從、筮從之說也。

     古者龜蓍并用,先蓍後龜則有之,至于大事蔔、小事筮,非其義。

     禮先蓍而後蔔,《洪範》亦有“龜從、筮從”,不言“筮從、龜逆”者,蓋互舉而見也。

    至于大事決于蔔,故曰“大事蔔,小事筮”者,特龜則難而蓍則便,故有大小之辨,非謂大必于龜、小必于蓍也。

    以二者并占,則從龜從蓍,或蔔筮互相推決,故各立官,《洪範》已明。

    或曰:蓍為枯株,不若龜有靈性,故尤以龜為長,而小事則止以筮,殊未然者。

    何者?《易》以蓍龜并稱,其德本無高下、大小、長短,蓋自俗傳而蓍龜遂分,豈惟以龜有血氣之靈,蓍為枯槁之物哉?夫龜蓍皆取于占,其為吉兇一也,特以聖人不生龜,亦不出,而龜難、蓍易,業亦異傳,或必當時蔔師之術遠而深,筮師之術近而淺,推測各窮其術,而事之大小固亦殊焉,故大事蔔、小事筮,禮家遂著為兩用。

    若蓍龜之德,豈有大小之二哉? 《左傳》以蓍數、龜策,又以其詞長短,初無龜長、蓍短之說。

    杜預注曰:“蓍數、龜象,象長數短。

    ”孔穎達曰:“神以知來,智以藏往,雖龜之長,無以加茲。

    ”以至理言,蔔筮實無長短。

    今按:獻公蔔骊姬,蔔兇而筮吉,蔔人曰:“筮之詞所言理短,龜之詞所言理長。

    ”故下文遂引龜詞,蓋取立骊姬一事,而非謂蓍龜有長短也,杜之纰缪可知矣。

     龜蔔、蓍筮皆示人以明心理,明事理并同。

     餘注《啟蒙》備言:蓍虛一分二,挂一,扐四,即明心理;有事稽疑,即明事理。

    蓍理、蓍法備矣,特占法不傳,難以稽考。

    乃若龜理、龜法不傳,尤無所考。

    今以坼之中直文為太極,上下十二位分四象為四兆,五行亦備,太極、四象、五行之理,示人以龜蔔明心理于靜、于常,稽疑明事理于變、于動。

    明心理即執中建極之旨,明事理即稽疑當為即為,不當為即不為,用靜、用作之旨,非獨取事應一節而已也。

    聖人示人之意微且詳矣,此蓍龜所以并重也。

    惜乎蓍龜斷法皆不傳,而令天下後世貿貿,無以成亹亹、開物成務、冒道也。

     占觀國家之吉兇,以诏救政。

     諸儒謂占主事之可為與否,即此則示人以當為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