蔔法詳考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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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咽息不食,最壽,出即世瑞,豈有剝殺而貢之理,亦豈有龜之靈明而可以剝殺之者,是一說也。
又曰:龜靈物也,以其神靈以告人事,體三正,曰:天子龜一尺二寸,諸侯一尺,大夫八寸,士六寸。
夫龜重其大者,取其久而善知也。
龜千歲尺有二寸,故《禹貢》九江納錫大龜,錫者,得上命而後進之,不敢輕也,故曰納錫。
傳曰:龜千年巢芳蓮,旋卷耳,處嘉林,伏叢蓍,三千六百歲而終,蓋極其六六之數也。
此一說也。
即此三者,聖人尊重生龜可見,非敗龜策也。
謹按:李氏、楊氏據為生龜,不過據《大诰》中甯王遺我大寶龜一語耳。
不知尺二之龜最不易得,甯王時九江之貢,幸而有此,故以為大寶龜也。
國家之事,如祫祭之類,歲時皆有龜蔔,然皆用小龜,至于大貞,乃國家不輕有之事故,甯王時藏此大龜,未有用處,至于武庚既叛國之安危系焉,事孰大于此者,故以甯王所藏之龜,取而用之,而謂為甯王遺我也。
今必謂所遺者為生龜,然則《周禮》所雲取龜用秋時,攻龜用春時,攻也者,剝殺而治之也,若龜而生矣,何攻治之有乎?《周禮》龜蓍二事,禮官詳備如此,亦豈後人之僞作乎?至于居蔡之說,亦因其物至靈,物死而靈存,悅其靈,非悅其生也。
若生而畫藻于棁,畫山于節,龜遂以為真山真藻乎哉?夫九江之龜,既為貢賦,則歲歲必進可知,豈須之曠代得大寶龜然後貢乎?将國家歲時之蔔,複何所須用乎?至龜千歲巢芳蓮,旋卷耳,處嘉林,與元王龜夢之說法,皆信耳而不經者也。
夫人之生也,謂之為人,其死謂為鬼神,亦重其靈而已矣。
開龜 《周禮》蔔師掌開龜之四兆,開即分明之謂,蔔師明辨乎四兆。
鄭氏謂開其占書亦可,若劉氏謂将蔔則開龜之下體,去其外甲也【按:殺而藏之,上下甲猶全也,臨用始去其外甲耳】。
龜有外甲,乃以物為甲,所以護龜而藏之也【謹按:若是護龜之物,又何必以甲名乎】。
故蔔時即開其外甲,非謂龜之甲也【謹按:此說以劉氏開龜之下體為正】。
視高【視即眡字】 劉氏曰:視龜之高者而鑿之,高即中心之直文,即洛書中五之丨,所謂太極者是也,即所謂中央土者也。
又曰:中有直文,所以分左右陰陽也,其左右陰陽,所謂四象陰陽太少也,即所謂水火木金者也。
又曰:橫有五文以分十二位,去其上下不可以為兆,可開而燋者,左右各四【按:此即龜身自具之四象也】。
故曰四兆。
此即中五太極為主,而以左右陰陽太少水火木金者太極主中,即土,以四象即水火木金皆為占,即易四揲之義也。
故國大貞,蔔立君,則視高作龜,大祭祀,則視高命龜者,蓋作、命皆重中直文,所謂太極為主者,非君國大祭祀不作、不命者,此也。
定墨 古者蔔龜,史先定墨,以其墨定于龜甲,龜甲直文即是也,各有位,凡占即以所占事定之于位,上下左右陰陽即是也。
所謂坼也,鄭氏謂上仰下俯,左倪右倪,陰後弇,陽前弇,凡十二位。
劉氏又曰:分十二位,去其上下不可以為兆,可開為燋者,左右各四,故曰四兆。
竊謂直文即太極,在其上下亦本為兆,未嘗不用,特以大貞蔔立君,蔔大祭祀,則于此定墨,其左右各四兆,則以四時分配,凡小貞小事皆用之也。
此必古有法,今不可詳,權依諸儒之說如此。
焌契 《詩》曰:爰契我龜。
又曰:契者,木鑿也,即今匠家木契是也。
焌者,契之銳頭也。
又曰:契荊為之也,取銳頭以灼龜,猶木鑿也。
季氏謂爇荊吹熾成之,鄭氏謂荊為楚物,故禮謂之楚焞,置于燋炬以存火,緻燼謂之墨,故曰揚火以緻其墨。
合此數說,則墨即木契銳頭,灼火以緻之于墨之上,自有灼敗龜之說,而灼火揚火謂之燃龜,加龜墨之上,則大非矣。
灼氣 既以所占之事以墨定之于位,即以木契稍薰龜以蒸其氣【按:蔔法相傳從無蒸氣之文】,然後視兆焉。
故灼即蒸也,豈以火鑚及龜骸而使坼哉【是未知龜甲逢火而自坼也】。
蓋惟生龜蒸氣故靈,若鑚龜骸使坼,此死龜也,死龜何靈之有哉【謹按:信如若言,則氣之所蒸,亦何處得坼乎,無坼有何兆之可征乎】。
蓋灼龜即焌氣,緻墨即火也。
若曰另有燋炬灼龜,則非矣,蓋燋炬即灼荊契薰氣,非别有火也【謹按:木契鑿之而加之以火,恐龜之殺也更甚,此但執己見而不深思者也】。
生龜以火蒸氣【謹按:六經、《周禮》并無蒸龜之說,此不信古而信臆說者也】,猶之人久藏于室,出外則必以手磨,或用湯用火薰蒸其面容之氣,乃可以占其氣色休祥災咎。
況龜久在?【音藥,?下牡也】,含咽養息,非假契以火氣蒸之,何以見其為雨霁蒙驿克哉【不有坼,何從見此五象,若火灼而緻有坼,其龜尚能生乎,甯王所遺尚能及後世乎】。
此如灼艾用火,湯熨物之類是也。
《洪範》言蔔五曰:雨、霁、蒙、驿、克,此五氣也,取五行之義,龜以氣占,以靈、以明,自有異常者,惟生龜為可見。
即如先祖巽齋府君言,常見人家敗龜懸之壁間,每遇天氣陰晴、風雨、寒暑,其氣随四時與方向、方位有别,人常見之而不知其異如此也【按:此則是敗龜之果靈矣】。
即藥肆敗龜闆亦或時有燥濕不同,即此言龜以氣占可知也。
若生龜則有靈氣,乃所謂雨霁蒙驿克者,自潤澤光活,非常,可以為占兆者,死龜豈其能哉【信如此言,易坼字而為氣字,皆執己見者也】。
觀兆 鄭氏曰:蔔必先墨畫龜,然後灼之,而以所坼之兆正食其處為吉。
此數言者明已,而蒸氣之說則未及之。
今合季氏蒸氣之說言之【季氏之說有何所本,不信經而信後儒之說,聖經之失傳,厥有由也】。
蓋既以所占之事以墨定之于位,即以其所占用焌契蒸其氣,緻于墨之上,以氣所食之坼觀其兆【氣蒸矣,何從得坼乎,坼矣而龜不殺乎】。
所謂“我蔔河朔黎水,我蔔澗水東、瀍水西,唯洛食;我又蔔瀍水東,亦唯洛吃”,河朔黎水不食則不吉,澗水東、瀍水西、瀍水東兩處皆是洛地,則食者則吉也。
食者如口之食,即雨霁蒙驿克五氣受蒸而入于内也【謹按:食者侵入具分,與食之入口相似,非此之謂也】。
季氏謂食與蝕同,謂可拂拭而去之,有似于蝕,未然也。
全氏曰:火之所灼,則墨因而形之,指木契言可也;至于形之所裂,則墨因而食者,其所謂形之裂,非龜形分裂也,乃其所定為薰蒸之氣從甲形而入之,有似于裂亦可也【謹按:形之裂本言坼也,如此而言裂,安得有坼,若但雲有似于坼,則古之聖人何乃諄諄言坼哉】。
注象謂史定墨者,凡蔔以墨畫龜以求吉兆,乃鑚之以觀其所坼,若從墨而坼大,謂之兆,廣若裂其旁岐細出,則謂之璺,拆璺音問,器破而未離之名也。
夫蓍龜至公無私,故能紹天之明,蔔筮者亦至公無私,故能傳蓍龜之意。
占兆以畫先定于龜,則非虛心以待命者矣,而況雨霁蒙驿克之兆不系于坼之巨細,亦不遂為吉兆也,則定墨觀兆之法是矣,而謂墨專吉兆,豈其可乎【煦曰:墨雖定之于此,而坼之食與不食,則聽之于龜,上論未當也】。
釁龜乃慎重養龜,禳卻不祥,乃去具不祥以護龜,非謂釁龜卻龜之不祥。
季氏謂《周禮》龜人、《禮記?月令》
又曰:龜靈物也,以其神靈以告人事,體三正,曰:天子龜一尺二寸,諸侯一尺,大夫八寸,士六寸。
夫龜重其大者,取其久而善知也。
龜千歲尺有二寸,故《禹貢》九江納錫大龜,錫者,得上命而後進之,不敢輕也,故曰納錫。
傳曰:龜千年巢芳蓮,旋卷耳,處嘉林,伏叢蓍,三千六百歲而終,蓋極其六六之數也。
此一說也。
即此三者,聖人尊重生龜可見,非敗龜策也。
謹按:李氏、楊氏據為生龜,不過據《大诰》中甯王遺我大寶龜一語耳。
不知尺二之龜最不易得,甯王時九江之貢,幸而有此,故以為大寶龜也。
國家之事,如祫祭之類,歲時皆有龜蔔,然皆用小龜,至于大貞,乃國家不輕有之事故,甯王時藏此大龜,未有用處,至于武庚既叛國之安危系焉,事孰大于此者,故以甯王所藏之龜,取而用之,而謂為甯王遺我也。
今必謂所遺者為生龜,然則《周禮》所雲取龜用秋時,攻龜用春時,攻也者,剝殺而治之也,若龜而生矣,何攻治之有乎?《周禮》龜蓍二事,禮官詳備如此,亦豈後人之僞作乎?至于居蔡之說,亦因其物至靈,物死而靈存,悅其靈,非悅其生也。
若生而畫藻于棁,畫山于節,龜遂以為真山真藻乎哉?夫九江之龜,既為貢賦,則歲歲必進可知,豈須之曠代得大寶龜然後貢乎?将國家歲時之蔔,複何所須用乎?至龜千歲巢芳蓮,旋卷耳,處嘉林,與元王龜夢之說法,皆信耳而不經者也。
夫人之生也,謂之為人,其死謂為鬼神,亦重其靈而已矣。
開龜 《周禮》蔔師掌開龜之四兆,開即分明之謂,蔔師明辨乎四兆。
鄭氏謂開其占書亦可,若劉氏謂将蔔則開龜之下體,去其外甲也【按:殺而藏之,上下甲猶全也,臨用始去其外甲耳】。
龜有外甲,乃以物為甲,所以護龜而藏之也【謹按:若是護龜之物,又何必以甲名乎】。
故蔔時即開其外甲,非謂龜之甲也【謹按:此說以劉氏開龜之下體為正】。
視高【視即眡字】 劉氏曰:視龜之高者而鑿之,高即中心之直文,即洛書中五之丨,所謂太極者是也,即所謂中央土者也。
又曰:中有直文,所以分左右陰陽也,其左右陰陽,所謂四象陰陽太少也,即所謂水火木金者也。
又曰:橫有五文以分十二位,去其上下不可以為兆,可開而燋者,左右各四【按:此即龜身自具之四象也】。
故曰四兆。
此即中五太極為主,而以左右陰陽太少水火木金者太極主中,即土,以四象即水火木金皆為占,即易四揲之義也。
故國大貞,蔔立君,則視高作龜,大祭祀,則視高命龜者,蓋作、命皆重中直文,所謂太極為主者,非君國大祭祀不作、不命者,此也。
定墨 古者蔔龜,史先定墨,以其墨定于龜甲,龜甲直文即是也,各有位,凡占即以所占事定之于位,上下左右陰陽即是也。
所謂坼也,鄭氏謂上仰下俯,左倪右倪,陰後弇,陽前弇,凡十二位。
劉氏又曰:分十二位,去其上下不可以為兆,可開為燋者,左右各四,故曰四兆。
竊謂直文即太極,在其上下亦本為兆,未嘗不用,特以大貞蔔立君,蔔大祭祀,則于此定墨,其左右各四兆,則以四時分配,凡小貞小事皆用之也。
此必古有法,今不可詳,權依諸儒之說如此。
焌契 《詩》曰:爰契我龜。
又曰:契者,木鑿也,即今匠家木契是也。
焌者,契之銳頭也。
又曰:契荊為之也,取銳頭以灼龜,猶木鑿也。
季氏謂爇荊吹熾成之,鄭氏謂荊為楚物,故禮謂之楚焞,置于燋炬以存火,緻燼謂之墨,故曰揚火以緻其墨。
合此數說,則墨即木契銳頭,灼火以緻之于墨之上,自有灼敗龜之說,而灼火揚火謂之燃龜,加龜墨之上,則大非矣。
灼氣 既以所占之事以墨定之于位,即以木契稍薰龜以蒸其氣【按:蔔法相傳從無蒸氣之文】,然後視兆焉。
故灼即蒸也,豈以火鑚及龜骸而使坼哉【是未知龜甲逢火而自坼也】。
蓋惟生龜蒸氣故靈,若鑚龜骸使坼,此死龜也,死龜何靈之有哉【謹按:信如若言,則氣之所蒸,亦何處得坼乎,無坼有何兆之可征乎】。
蓋灼龜即焌氣,緻墨即火也。
若曰另有燋炬灼龜,則非矣,蓋燋炬即灼荊契薰氣,非别有火也【謹按:木契鑿之而加之以火,恐龜之殺也更甚,此但執己見而不深思者也】。
生龜以火蒸氣【謹按:六經、《周禮》并無蒸龜之說,此不信古而信臆說者也】,猶之人久藏于室,出外則必以手磨,或用湯用火薰蒸其面容之氣,乃可以占其氣色休祥災咎。
況龜久在?【音藥,?下牡也】,含咽養息,非假契以火氣蒸之,何以見其為雨霁蒙驿克哉【不有坼,何從見此五象,若火灼而緻有坼,其龜尚能生乎,甯王所遺尚能及後世乎】。
此如灼艾用火,湯熨物之類是也。
《洪範》言蔔五曰:雨、霁、蒙、驿、克,此五氣也,取五行之義,龜以氣占,以靈、以明,自有異常者,惟生龜為可見。
即如先祖巽齋府君言,常見人家敗龜懸之壁間,每遇天氣陰晴、風雨、寒暑,其氣随四時與方向、方位有别,人常見之而不知其異如此也【按:此則是敗龜之果靈矣】。
即藥肆敗龜闆亦或時有燥濕不同,即此言龜以氣占可知也。
若生龜則有靈氣,乃所謂雨霁蒙驿克者,自潤澤光活,非常,可以為占兆者,死龜豈其能哉【信如此言,易坼字而為氣字,皆執己見者也】。
觀兆 鄭氏曰:蔔必先墨畫龜,然後灼之,而以所坼之兆正食其處為吉。
此數言者明已,而蒸氣之說則未及之。
今合季氏蒸氣之說言之【季氏之說有何所本,不信經而信後儒之說,聖經之失傳,厥有由也】。
蓋既以所占之事以墨定之于位,即以其所占用焌契蒸其氣,緻于墨之上,以氣所食之坼觀其兆【氣蒸矣,何從得坼乎,坼矣而龜不殺乎】。
所謂“我蔔河朔黎水,我蔔澗水東、瀍水西,唯洛食;我又蔔瀍水東,亦唯洛吃”,河朔黎水不食則不吉,澗水東、瀍水西、瀍水東兩處皆是洛地,則食者則吉也。
食者如口之食,即雨霁蒙驿克五氣受蒸而入于内也【謹按:食者侵入具分,與食之入口相似,非此之謂也】。
季氏謂食與蝕同,謂可拂拭而去之,有似于蝕,未然也。
全氏曰:火之所灼,則墨因而形之,指木契言可也;至于形之所裂,則墨因而食者,其所謂形之裂,非龜形分裂也,乃其所定為薰蒸之氣從甲形而入之,有似于裂亦可也【謹按:形之裂本言坼也,如此而言裂,安得有坼,若但雲有似于坼,則古之聖人何乃諄諄言坼哉】。
注象謂史定墨者,凡蔔以墨畫龜以求吉兆,乃鑚之以觀其所坼,若從墨而坼大,謂之兆,廣若裂其旁岐細出,則謂之璺,拆璺音問,器破而未離之名也。
夫蓍龜至公無私,故能紹天之明,蔔筮者亦至公無私,故能傳蓍龜之意。
占兆以畫先定于龜,則非虛心以待命者矣,而況雨霁蒙驿克之兆不系于坼之巨細,亦不遂為吉兆也,則定墨觀兆之法是矣,而謂墨專吉兆,豈其可乎【煦曰:墨雖定之于此,而坼之食與不食,則聽之于龜,上論未當也】。
釁龜乃慎重養龜,禳卻不祥,乃去具不祥以護龜,非謂釁龜卻龜之不祥。
季氏謂《周禮》龜人、《禮記?月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