蔔法詳考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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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可灼處,亦宗伯也。

    大事宗伯莅蔔,蔔用龜之腹骨,骨近足者其部高,作龜謂以火灼之以作兆也。

    命龜,告龜以所蔔之事,不視作者,大祭祀輕于大貞也。

    凡小事,謂太蔔事中差小者,非筮人之小事也【大事蔔,小事筮,若事小當入九筮,不合入此】。

    莅蔔,代宗伯也。

    貞龜,正龜于蔔位也。

    大遷、大師又輕于大祭祀,故不親命龜。

    陳龜,陳于馔處而不親正龜,亦以蔔旅又輕于大遷、大師,以旅祭非常故也。

    凡喪事,筮宅蔔日,天子蔔葬兆,太蔔命龜者,重喪禮,次大祭祀也。

    凡雲命龜者,命之而不作作者,其屬也。

    凡雲作者,作之而不命,則命者小宗伯也。

    煦按:大貞即成事有終之義,如周公營洛,此大事也,謂為“我二人共貞”是也。

     全氏曰:凡蔔,大貞太蔔則視高作龜,大祭祀則視高命龜,大遷、大師則貞龜,旅則陳龜,喪事則命龜。

    夫大貞者,大疑事而求正也。

    蔔視高者,視龜背之高者而鑿之,故曰作龜。

    煦按:疑事求正,此解亦當。

     八頌 占人掌占龜,以八故占八頌,以八卦占故之八,故以視吉兇。

    凡蔔蓍,君占體,大夫占色,史占墨,蔔人占拆。

    凡蔔蓍既事,則系币以比其命,歲終則計其占之中否。

     注:占人主占蓍龜之卦兆吉兇者。

    占人亦占蓍,以龜為主,将占八命之事先以蓍筮之,而以八頌占之。

    八卦即三易之經卦也。

    八故,八事之故也。

    龜有頌,頌者占兆之辭;蓍有故,故者合蓍之辭。

    以蓍占兆之頌,以卦占蓍之故,然後兩觀其從違而斷其吉兇也。

    凡蔔蓍,龜為蔔,蓍為蓍也。

    體,兆之象也;色,兆之氣也;墨,兆之廣也;坼,兆之璺也。

    體有吉兇,色有善惡,墨有大小,坼有微明。

    尊者視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詳其餘焉。

    體色墨坼皆龜蔔,而曰“凡蔔蓍”者,國之大事,既蓍後蔔,以蔔為主也。

    既占,則書命蔔之辭與禮神之币而系之于龜,比,協也。

    計占之中否,用以進退占人之能否也。

    煦按:計其占之中否注謂進退占人之能否,恐未必然。

    蓋占以八頌,則其中與否頌得而主之,非占人得而主之也。

    故知計其占之中否當是驗其頌之當與不當耳。

    聖人大經大制當别有妙處也。

    八故即征、象、與、謀、果、至、雨、瘳之八事,皆有其故,故占之。

     鄭氏曰:凡大事皆先筮而後蔔,筮短龜長,主其長者占人兼掌之。

    八故、八頌、八命即太蔔邦事作龜之八命也。

    謂将蔔八事先以蓍筮之,是曰八故。

    凡蓍之占用卦爻,龜之占用頌辭,今言八故占八頌者,以蓍之吉兇同乎龜占,故占蓍之辭亦名頌也。

    以八卦占蓍之八故者,謂八事不蔔而徒蓍之,八卦即八故之卦也。

    君意專欲從蓍,不假更蔔,則以八故之卦占其吉兇,以告王也。

     全氏曰:既灼得坼,則君占其體,大夫占色,史占墨,蔔人占坼。

    夫四體猶蓍之四象也。

    色,雨、霁、蒙、繹、克也。

    墨,坼之大坼支兆也。

    龜有體色,兆亦有體色,龜之體色蔔師、龜人辨之,兆之體色君、大夫定之。

    墨者,火灼之墨,既灼而覆視之,拆大者謂之食墨,小者謂之不食拆,取其大故以食墨者為吉,拆支兆也,細微之事委于蔔人,其義則斷于君子也。

    煦按:體即俯仰倪弇之類,君所定也;色即青黃赤白之類,大夫所定也;墨即所刻之方,将以容火而緻墨,此史所定也;坼即玉瓦原之類,蔔人所占也。

    而皆謂為占者,皆占中之事也。

    《玉藻》“蔔人定龜”,防止因事之大小而定其龜之大小耳。

     又曰:夫神物之知人宜莫爽也,而有中否者,神之格思,不可度也。

    蔔主五行之相生,凡克伐者為雜亂,故謂之違。

    既蔔,論占墨者本也,凡食無不吉,體次之,貴專一也。

    五行随所見各審所宜,一坼一璺得其配,皆吉兆也。

     祝辭 命龜曰:假爾太龜有常,假爾太龜有常。

    茲年月日,蔔者某為某蔔某事,敢告先蔔之神,太龜之靈,吉兇臧否,罔不周知。

    得則告吉,失則告兇,唯神靈是從。

    告畢,藏龜,皆如筮儀。

     《曲禮》曰:龜甲敝,則埋之。

    《白虎通》曰:筮龜敗,則埋之。

    謹按:此辭恐後人補作者也,觀藏龜在既蔔之後可知矣。

    以上自伏羲而來至周末所傳龜策如此,乃蓍策之說,《易學啟蒙》考正已詳,而龜蔔獨無傳焉。

    今稽經傳及前儒所注釋,考訂于此,悉仍舊注,是者存之,否者辨之,蓋欲存一二于千百雲爾。

    然龜蔔雖則失傳,而理趣可據,所謂樂其可知者在此,我愛其禮者亦在此也。

    安得盡謂不傳哉! 總論 古者龜蔔之法,先須選龜,逮及春日釁而攻之,然後藏以待用。

    蔔時,先用契刀開龜腰金之上而為方形,其開也,必分春夏秋冬,按四兆而開之,是為開龜之四兆。

    既開矣,乃灼之以火,其灼處必在契刻之上,故曰焌契。

    既灼矣,必将有火迹出焉,故曰定墨。

    火迹既入于龜闆,則其坼必見,坼見于方形之中與出于方形之外,乃始有食墨、不食墨之分,故有食墨之說。

    坼之所見,其中為身,逼近千裡者為首,舒而向于外者為足,或直或斜,或粗或細,或高或下,或仰或覆,乃始用《史記》及《龜經》之諸占以分别之,此龜蔔之大約也。

     此上曆考諸書,存其大概,以俟博雅君子考訂焉。

    至玉靈秘本乃時下所習,亦采而附之者,所謂禮失而求諸野也。

    然其形像、斷法盡有與《史記》所征默相符契,幸無以鄙俚而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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