蔔法詳考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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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克。
煦按:三兆者,坼之所形,其大小有此三等也。
玉無坼而有璺,故謂璺為瑕,璺字從玉,釋為器破未離即瑕之象也,有似于坼而非坼,故以無形之坼為玉兆,瓦以覆屋,不可有坼,陶冶之時,務期緻密,或其水土未和,經火而坼出,其坼亦小,特比于璺有形可見耳,故以小坼為瓦兆,原謂田原,土當冬令燥而枯裂,必有大拆形焉,故謂之原兆,即兆廣者也。
則玉兆者,坼而未形者也;瓦兆者,小拆也;原兆者,大拆也。
此三兆也。
全氏曰:原者,田原也,亢旸為旱,則田龜拆,瓦者,瓦分也,毀瓦為塊以觀其拆【此又另一蔔法】,玉兆者,玉裂則紋微也。
又曰:玉兆者,金兆,金不裂而玉裂,故言為玉,瓦兆者,土兆,土不裂而瓦裂,故言為瓦,原兆者,水兆,水不裂而原裂,故言為原。
三兆者,異代之别名,五兆者,三兆之各具也。
颛顼曰:玉兆,夏人修之,取玉之坼,帝堯曰:瓦兆,商人修之,取瓦之拆,黃帝曰:原兆,周人修之,取原之拆,未知然否。
五兆 洪範:七卟疑,擇建立蔔筮人,乃命蔔筮曰:雨、曰霁、曰蒙、曰驿、曰克。
注:此蔔兆也。
雨者,如雨其兆為水,霁者,開霁其兆為火,蒙者,蒙昧其兆為木,驿者,絡繹不屬其兆為金,克者,交錯有相勝之意,其兆為土。
煦按:蒙即蒙卦之蒙,取将欲開明之義,非蒙昧也,東方将明之色,明而未明,故其色蒼是也。
全氏曰:五兆見于洪範七稽疑曰:雨、曰霁、曰蒙、曰繹、曰克。
夫雨水也,霁火也,蒙木也,繹金也,克土也。
五行各有其體,故以其體求之。
三兆者,墨拆墨之兆廣拆之兆微,廣則吉,微則晦也。
五兆,五行之體,五色之體色,曲為水,銳為火,直為木,圓為金,橫為土,是謂五體,謂之色者,不可以五體求也。
如雨者為水,如霁者為火,如蒙者為木,如繹者為金,如克者為土。
雨霁易知也,蒙為不顯,雨為不舒,克為不勝,然事相宜者,有吉道存焉。
左傳哀公九年:夏,宋公伐鄭,秋,晉鞅蔔救鄭,遇水适火,服虔注:蔔法,橫者為土,立者為木,斜向經者為金,背經者為火,因兆而細者為水,今水兆南行适火方,故可伐。
曰貞曰悔 注:此占卦也。
内卦為貞,外卦為悔。
《左傳》“蠱之貞風,其悔山”是也。
又有以本卦為貞,之卦為悔。
《國語》“貞屯悔豫皆八”是也。
凡七蔔五占用二衍忒。
注:衍,推;忒,過也。
所以推人事之過差也。
立時人作蔔筮,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
注:凡蔔筮必立三人以相參考。
舊說蔔有玉兆、瓦兆、原兆,筮有連山、歸藏、周易者,非是。
謂之三人,非三蔔筮也。
八命 以邦事作龜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與,四曰謀,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
注:國有大事則作龜而命之,有此八者。
征,行讨征役也;象,天象變動也;與,與人共事也;謀,圖事于人也;果,事成與否也;至,人至與否也;雨,禱雨也;瘳,療疾也。
鄭氏曰:國之大事,待蓍龜而決者有八,定作其辭于将蔔以命龜也。
鄭司農雲:征謂征伐,象謂災變雲物,傳曰:天事恒象是也。
與謂錫與人物也,謀謂謀議也,果謂事成與否也,至謂至否也,雨謂雨否也,瘳謂疾瘳否也。
鄭謂征亦雲行巡狩也,與謂所與共事也,果謂以勇決為之。
以八命者贊三兆、三易、三夢之占,以觀國家之吉兇,以诏救政。
注:以八命作龜,則以龜、筮、夢三者合聚而占之,而國家之災祥皆可以前知者,乃诏告于王,俾修政而救之。
贊,佐也。
以此八事贊王命蔔筮,參之以夢,非徒占其事之可為與否,又佐明其繇之占,演其意,示國家餘事之吉兇,使王修政以救之也。
凡國大貞,蔔立君,蔔大封,則視高作龜。
大祭祀,則視高命龜。
凡小事,莅蔔。
國大遷,大師,則貞龜。
凡旅,陳龜。
凡喪事,命龜。
注:大貞,大事求正于龜蔔也。
蔔立君,無嫡冢,蔔可立者;蔔大封,封建諸侯也。
視高,視龜骨高可灼之處。
作龜,以火灼之而作其兆也。
命龜,命龜以所蔔之事也。
莅,臨也。
大事宗伯莅蔔,小事則太蔔自莅之。
貞龜,正之于蔔位而不命也。
陳龜,陳之于祭所而不蔔也。
喪事,命龜蔔葬兆也。
謹按:舊本“大貞”句、“立君”句、“大封”句、“作龜”句,非也。
果如此成句,則“大貞”句無所着,而“作龜”句亦無所承矣。
此當為“大貞蔔”句,謂大有所成則蔔之;“立君蔔”句,重其事則蔔之;“大封則視高作龜”句,與“大祭祀則視高命龜”相對,始為宜耳。
貞者,正而成終,故有定義存焉,如“成邑定都,我二人共貞”是也。
又按:貞字乃成定之義,程子于《周易》乾卦中亦作成字解,蓋元之所亨,至于貞而始成,故也。
朱子曰:正而固,正即成字之義,固即定字之義,特正乃成之餘義,固即定中之義耳。
緣物必既成然後能正位于此,從未有不固而可以為定者也,是成定二字乃實義也。
“我二人共貞”便是說我二人成定此邑,不可以正固言也。
注:國有大疑,則願得正有終。
舊謂問非也。
國有大疑,則以正終,蔔于蓍龜,謂之大貞蔔立君,國無冢嫡,蔔可立者也。
大封,封建諸侯,《易》所謂“利建侯”,朱子以為皆蔔立君之占是也。
煦按:三兆者,坼之所形,其大小有此三等也。
玉無坼而有璺,故謂璺為瑕,璺字從玉,釋為器破未離即瑕之象也,有似于坼而非坼,故以無形之坼為玉兆,瓦以覆屋,不可有坼,陶冶之時,務期緻密,或其水土未和,經火而坼出,其坼亦小,特比于璺有形可見耳,故以小坼為瓦兆,原謂田原,土當冬令燥而枯裂,必有大拆形焉,故謂之原兆,即兆廣者也。
則玉兆者,坼而未形者也;瓦兆者,小拆也;原兆者,大拆也。
此三兆也。
全氏曰:原者,田原也,亢旸為旱,則田龜拆,瓦者,瓦分也,毀瓦為塊以觀其拆【此又另一蔔法】,玉兆者,玉裂則紋微也。
又曰:玉兆者,金兆,金不裂而玉裂,故言為玉,瓦兆者,土兆,土不裂而瓦裂,故言為瓦,原兆者,水兆,水不裂而原裂,故言為原。
三兆者,異代之别名,五兆者,三兆之各具也。
颛顼曰:玉兆,夏人修之,取玉之坼,帝堯曰:瓦兆,商人修之,取瓦之拆,黃帝曰:原兆,周人修之,取原之拆,未知然否。
五兆 洪範:七卟疑,擇建立蔔筮人,乃命蔔筮曰:雨、曰霁、曰蒙、曰驿、曰克。
注:此蔔兆也。
雨者,如雨其兆為水,霁者,開霁其兆為火,蒙者,蒙昧其兆為木,驿者,絡繹不屬其兆為金,克者,交錯有相勝之意,其兆為土。
煦按:蒙即蒙卦之蒙,取将欲開明之義,非蒙昧也,東方将明之色,明而未明,故其色蒼是也。
全氏曰:五兆見于洪範七稽疑曰:雨、曰霁、曰蒙、曰繹、曰克。
夫雨水也,霁火也,蒙木也,繹金也,克土也。
五行各有其體,故以其體求之。
三兆者,墨拆墨之兆廣拆之兆微,廣則吉,微則晦也。
五兆,五行之體,五色之體色,曲為水,銳為火,直為木,圓為金,橫為土,是謂五體,謂之色者,不可以五體求也。
如雨者為水,如霁者為火,如蒙者為木,如繹者為金,如克者為土。
雨霁易知也,蒙為不顯,雨為不舒,克為不勝,然事相宜者,有吉道存焉。
左傳哀公九年:夏,宋公伐鄭,秋,晉鞅蔔救鄭,遇水适火,服虔注:蔔法,橫者為土,立者為木,斜向經者為金,背經者為火,因兆而細者為水,今水兆南行适火方,故可伐。
曰貞曰悔 注:此占卦也。
内卦為貞,外卦為悔。
《左傳》“蠱之貞風,其悔山”是也。
又有以本卦為貞,之卦為悔。
《國語》“貞屯悔豫皆八”是也。
凡七蔔五占用二衍忒。
注:衍,推;忒,過也。
所以推人事之過差也。
立時人作蔔筮,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
注:凡蔔筮必立三人以相參考。
舊說蔔有玉兆、瓦兆、原兆,筮有連山、歸藏、周易者,非是。
謂之三人,非三蔔筮也。
八命 以邦事作龜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與,四曰謀,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
注:國有大事則作龜而命之,有此八者。
征,行讨征役也;象,天象變動也;與,與人共事也;謀,圖事于人也;果,事成與否也;至,人至與否也;雨,禱雨也;瘳,療疾也。
鄭氏曰:國之大事,待蓍龜而決者有八,定作其辭于将蔔以命龜也。
鄭司農雲:征謂征伐,象謂災變雲物,傳曰:天事恒象是也。
與謂錫與人物也,謀謂謀議也,果謂事成與否也,至謂至否也,雨謂雨否也,瘳謂疾瘳否也。
鄭謂征亦雲行巡狩也,與謂所與共事也,果謂以勇決為之。
以八命者贊三兆、三易、三夢之占,以觀國家之吉兇,以诏救政。
注:以八命作龜,則以龜、筮、夢三者合聚而占之,而國家之災祥皆可以前知者,乃诏告于王,俾修政而救之。
贊,佐也。
以此八事贊王命蔔筮,參之以夢,非徒占其事之可為與否,又佐明其繇之占,演其意,示國家餘事之吉兇,使王修政以救之也。
凡國大貞,蔔立君,蔔大封,則視高作龜。
大祭祀,則視高命龜。
凡小事,莅蔔。
國大遷,大師,則貞龜。
凡旅,陳龜。
凡喪事,命龜。
注:大貞,大事求正于龜蔔也。
蔔立君,無嫡冢,蔔可立者;蔔大封,封建諸侯也。
視高,視龜骨高可灼之處。
作龜,以火灼之而作其兆也。
命龜,命龜以所蔔之事也。
莅,臨也。
大事宗伯莅蔔,小事則太蔔自莅之。
貞龜,正之于蔔位而不命也。
陳龜,陳之于祭所而不蔔也。
喪事,命龜蔔葬兆也。
謹按:舊本“大貞”句、“立君”句、“大封”句、“作龜”句,非也。
果如此成句,則“大貞”句無所着,而“作龜”句亦無所承矣。
此當為“大貞蔔”句,謂大有所成則蔔之;“立君蔔”句,重其事則蔔之;“大封則視高作龜”句,與“大祭祀則視高命龜”相對,始為宜耳。
貞者,正而成終,故有定義存焉,如“成邑定都,我二人共貞”是也。
又按:貞字乃成定之義,程子于《周易》乾卦中亦作成字解,蓋元之所亨,至于貞而始成,故也。
朱子曰:正而固,正即成字之義,固即定字之義,特正乃成之餘義,固即定中之義耳。
緣物必既成然後能正位于此,從未有不固而可以為定者也,是成定二字乃實義也。
“我二人共貞”便是說我二人成定此邑,不可以正固言也。
注:國有大疑,則願得正有終。
舊謂問非也。
國有大疑,則以正終,蔔于蓍龜,謂之大貞蔔立君,國無冢嫡,蔔可立者也。
大封,封建諸侯,《易》所謂“利建侯”,朱子以為皆蔔立君之占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