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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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景、形敬二切,足莖骨也。
絕骨:外踝上尖骨曰絕骨。
?:劬允切,筋肉結聚之處也,直音雲腸中脂。
王氏曰:肘膝後肉如塊者。
踝骨:踝,胡寡切,足跗後兩旁圓骨。
內曰內踝,外曰外踝。
俗名孤拐骨。
手腕兩旁圓骨,亦名踝骨。
跗:附、敷二音,足面也。
內筋:內踝上大筋、在太陰後,上踝二寸所。
足岐骨:大指本節後曰岐骨。
跟音根骨:足根也。
覈骨:覈,亥陌切,又胡骨、亥不二切,一作核骨,足大指本節後內側圓骨也。
踵:足跟也。
踹:音煅,足跟也,本經與通用。
臚:閭、盧二音,皮也。
一曰腹前曰臚。
三毛:足大指爪甲後為三毛,毛後橫紋為聚毛。
骨度 (下文皆《骨度篇》古數,然骨之大者則太過,小者則不及,此亦言其則耳) 頭部 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
發所覆者,顱至項一尺二寸。
(顱,額顱。
覆者,言前髮際至後項髮際也。
) 發以下至頤長一尺。
(頷中為頤。
頷,腮也。
) 兩顴相去七寸,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
(耳上側旁曰角,肩胛上際頸根曰柱骨。
) 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
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
(完骨,耳後髮際高骨也。
) 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三寸半。
(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 頭部折法:以前髮際折後髮際為一尺二寸。
如髮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
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比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依此。
督脈神庭至太陽曲差,曲差至少陽本神,本神至陽明頭維,各開一寸半,自神庭至頭維共開四寸半。
胸腹部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
(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處。
) 缺盆以下至??骬之中長九寸。
??骬中至天樞長八寸。
(天樞,足陽明穴名,在臍旁,此指平臍而言。
)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橫長六寸半。
(毛際下骨曰橫骨。
按:此古數以今用,上下穴參,較多有未合,宜從後胸腹折法為當。
) 胸圍四尺五寸。
腰圍四尺二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當折八寸為當)。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 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三,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歧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
自??骬上歧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
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
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
胸腹橫直寸法並依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
(膂骨,脊骨也。
脊骨外小而內巨,人之所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
脊骨二十四節,今雲二十一節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內。
尾骶骨,男子者尖,女人者平。
) 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骶,通折三尺。
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釐,共九寸八分七釐。
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釐,共一尺一寸二分七釐。
第十四節與臍平。
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釐,共八寸八分二釐。
總共二尺九寸九分六釐。
不足四釐者,有零未盡也。
直寸依此。
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內闊一寸,凡雲第二行夾脊一寸半,三行夾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淨以寸半、三寸論。
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
側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
(柱骨,頸項根骨也。
)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
(季脅,小肋也。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
(大腿曰股,股上曰髀。
捷骨之下、大股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
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
)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
(臂之中節曰肘。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
(臂掌之交曰腕。
)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
(指之後節曰本節。
) 橫骨上廉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
(骨際曰廉。
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
內曰內輔,外曰外輔。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
(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六寸。
(踝骨義見前。
)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
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
(膕,腿彎也。
跗,足面也。
膝在前,膕在後。
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手足折量:並用後中指同身寸法。
同身寸法說 同身寸者,謂同於人身之尺寸也。
人之長短肥瘦,各自不同,而穴之橫直尺寸,亦不能一。
如今以中指同身寸法一概混用,則人瘦而指長,人肥而指短,豈不謬誤。
故必因其形而取之,方得其當。
如《標本賦》曰:取五穴用一穴而必端,取三經用一經而可正。
蓋謂並鄰經而正一經,聯鄰穴而正一穴。
譬之切字之法,上用一音,下用一韻,而夾其聲於中,則其經穴之情,自無所遁矣。
故頭必因於頭,腹必因於腹,背必因於背,手足必因於手足,總其長短大小而折中之,庶得謂之同身寸法。
法附前各條之下,而後之所謂中指同身寸法者,雖不可混用,而亦有當用之處,並列於後。
中指同身寸法 以男左女右手大指、中指圓曲交接如環,取中指中節橫紋兩頭盡處,比為一寸。
凡手足尺寸及背部橫寸,無折法之處,乃用此法,其他不必混用。
古今尺寸不同說 《骨度篇》曰:人長七尺五寸者,其骨節之大小、長短,各幾何?伯高曰: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
蓋古之尺小,大約古之一尺,得今之八寸,其言七尺五寸者,得今之六尺;其言二尺六寸者,得今之二尺零八分也。
其餘仿此。
然骨大者,必有太過,骨小者,必有不及。
凡用折法者,但隨人之大小而為盈縮,庶盡其善。
骨數 王金壇曰:人之周身,總有三百六十五骨節,以一百六十五字都關次之。
首自鈴骨之上為頭,左右前後至轅骨,以四十九字共關七十二骨。
巔中為都顱骨者一。
(有勢,微有髓及有液。
)次顱為數髏骨者一。
(有勢,微有液。
)髏前為頂威骨者一。
(微有髓,女人無此骨。
)髏後為腦骨者一。
(有勢,微有髓。
)腦後為枕骨者一。
(有勢,無液。
)枕就之中附下為天蓋骨者一。
(下為肺系之本。
)蓋骨之後為天柱骨者一。
(下屬脊窳,有髓。
)蓋前為言骨者一。
(言上覆合於髏骨,有勢,無髓。
)言下為舌本骨者,左右共二。
(有勢,無髓。
)髏前為囟骨者一。
(無勢,無液。
)囟下為伏委骨者一。
(俚人訛為伏犀骨是也,無勢髓。
)伏委之下為俊骨者一。
(附下即眉宇之分也,無勢髓。
)眉上左為天賢骨者一,右為天貴骨者一。
(眉上直目睛也。
俱無勢髓。
)左睛之上為智宮骨者一。
(無勢髓。
)右睛之上為命門骨者一。
(兩睛之下,中央屬鼻。
)鼻之前為梁骨者一。
(無勢髓。
)梁之左為顴骨者一。
(有勢無髓,下同。
)梁之右為糾骨者一。
(顴糾之後,即耳之分。
)梁之端為嵩柱骨者一。
(無勢髓。
)左耳為司正骨者一。
(無勢髓。
)右耳為司邪骨者一。
(
絕骨:外踝上尖骨曰絕骨。
?:劬允切,筋肉結聚之處也,直音雲腸中脂。
王氏曰:肘膝後肉如塊者。
踝骨:踝,胡寡切,足跗後兩旁圓骨。
內曰內踝,外曰外踝。
俗名孤拐骨。
手腕兩旁圓骨,亦名踝骨。
跗:附、敷二音,足面也。
內筋:內踝上大筋、在太陰後,上踝二寸所。
足岐骨:大指本節後曰岐骨。
跟音根骨:足根也。
覈骨:覈,亥陌切,又胡骨、亥不二切,一作核骨,足大指本節後內側圓骨也。
踵:足跟也。
踹:音煅,足跟也,本經與通用。
臚:閭、盧二音,皮也。
一曰腹前曰臚。
三毛:足大指爪甲後為三毛,毛後橫紋為聚毛。
骨度 (下文皆《骨度篇》古數,然骨之大者則太過,小者則不及,此亦言其則耳) 頭部 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
發所覆者,顱至項一尺二寸。
(顱,額顱。
覆者,言前髮際至後項髮際也。
) 發以下至頤長一尺。
(頷中為頤。
頷,腮也。
) 兩顴相去七寸,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
(耳上側旁曰角,肩胛上際頸根曰柱骨。
) 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
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
(完骨,耳後髮際高骨也。
) 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三寸半。
(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 頭部折法:以前髮際折後髮際為一尺二寸。
如髮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
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比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依此。
督脈神庭至太陽曲差,曲差至少陽本神,本神至陽明頭維,各開一寸半,自神庭至頭維共開四寸半。
胸腹部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
(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處。
) 缺盆以下至??骬之中長九寸。
??骬中至天樞長八寸。
(天樞,足陽明穴名,在臍旁,此指平臍而言。
)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橫長六寸半。
(毛際下骨曰橫骨。
按:此古數以今用,上下穴參,較多有未合,宜從後胸腹折法為當。
) 胸圍四尺五寸。
腰圍四尺二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當折八寸為當)。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 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三,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歧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
自??骬上歧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
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
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
胸腹橫直寸法並依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
(膂骨,脊骨也。
脊骨外小而內巨,人之所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
脊骨二十四節,今雲二十一節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內。
尾骶骨,男子者尖,女人者平。
) 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骶,通折三尺。
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釐,共九寸八分七釐。
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釐,共一尺一寸二分七釐。
第十四節與臍平。
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釐,共八寸八分二釐。
總共二尺九寸九分六釐。
不足四釐者,有零未盡也。
直寸依此。
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內闊一寸,凡雲第二行夾脊一寸半,三行夾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淨以寸半、三寸論。
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
側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
(柱骨,頸項根骨也。
)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
(季脅,小肋也。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
(大腿曰股,股上曰髀。
捷骨之下、大股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
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
)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
(臂之中節曰肘。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
(臂掌之交曰腕。
)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
(指之後節曰本節。
) 橫骨上廉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
(骨際曰廉。
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
內曰內輔,外曰外輔。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
(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六寸。
(踝骨義見前。
)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
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
(膕,腿彎也。
跗,足面也。
膝在前,膕在後。
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手足折量:並用後中指同身寸法。
同身寸法說 同身寸者,謂同於人身之尺寸也。
人之長短肥瘦,各自不同,而穴之橫直尺寸,亦不能一。
如今以中指同身寸法一概混用,則人瘦而指長,人肥而指短,豈不謬誤。
故必因其形而取之,方得其當。
如《標本賦》曰:取五穴用一穴而必端,取三經用一經而可正。
蓋謂並鄰經而正一經,聯鄰穴而正一穴。
譬之切字之法,上用一音,下用一韻,而夾其聲於中,則其經穴之情,自無所遁矣。
故頭必因於頭,腹必因於腹,背必因於背,手足必因於手足,總其長短大小而折中之,庶得謂之同身寸法。
法附前各條之下,而後之所謂中指同身寸法者,雖不可混用,而亦有當用之處,並列於後。
中指同身寸法 以男左女右手大指、中指圓曲交接如環,取中指中節橫紋兩頭盡處,比為一寸。
凡手足尺寸及背部橫寸,無折法之處,乃用此法,其他不必混用。
古今尺寸不同說 《骨度篇》曰:人長七尺五寸者,其骨節之大小、長短,各幾何?伯高曰: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
蓋古之尺小,大約古之一尺,得今之八寸,其言七尺五寸者,得今之六尺;其言二尺六寸者,得今之二尺零八分也。
其餘仿此。
然骨大者,必有太過,骨小者,必有不及。
凡用折法者,但隨人之大小而為盈縮,庶盡其善。
骨數 王金壇曰:人之周身,總有三百六十五骨節,以一百六十五字都關次之。
首自鈴骨之上為頭,左右前後至轅骨,以四十九字共關七十二骨。
巔中為都顱骨者一。
(有勢,微有髓及有液。
)次顱為數髏骨者一。
(有勢,微有液。
)髏前為頂威骨者一。
(微有髓,女人無此骨。
)髏後為腦骨者一。
(有勢,微有髓。
)腦後為枕骨者一。
(有勢,無液。
)枕就之中附下為天蓋骨者一。
(下為肺系之本。
)蓋骨之後為天柱骨者一。
(下屬脊窳,有髓。
)蓋前為言骨者一。
(言上覆合於髏骨,有勢,無髓。
)言下為舌本骨者,左右共二。
(有勢,無髓。
)髏前為囟骨者一。
(無勢,無液。
)囟下為伏委骨者一。
(俚人訛為伏犀骨是也,無勢髓。
)伏委之下為俊骨者一。
(附下即眉宇之分也,無勢髓。
)眉上左為天賢骨者一,右為天貴骨者一。
(眉上直目睛也。
俱無勢髓。
)左睛之上為智宮骨者一。
(無勢髓。
)右睛之上為命門骨者一。
(兩睛之下,中央屬鼻。
)鼻之前為梁骨者一。
(無勢髓。
)梁之左為顴骨者一。
(有勢無髓,下同。
)梁之右為糾骨者一。
(顴糾之後,即耳之分。
)梁之端為嵩柱骨者一。
(無勢髓。
)左耳為司正骨者一。
(無勢髓。
)右耳為司邪骨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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