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下
關燈
小
中
大
利也。
下利慾飲水者,以有熱故也,白頭翁湯主之。
此與少陰自利而渴相似。
凡自利不渴為臟寒,與四逆湯以溫臟;下利飲水為有熱,與白頭翁湯以涼中。
下利後更煩,按之心下濡者,為虛煩也,宜梔子豉湯。
此太陽合病自利後之證也。
凡病在陽經者,方可謂之邪氣乘虛客於胸中,若傳至陰經,不宜有是虛煩之證矣。
但下利後不煩為欲解;若更煩而心下堅者,則為谷煩。
此皆陰經利後之證。
今以煩而心下濡,知為陽經利後之虛煩也。
故吐之。
下利譫語者,有燥屎也,宜小承氣湯。
此厥陰入胃腑也。
下利者,水滲出也。
厥陰之病,消渴,飲水多,其水自腸間滲漏而出,故利清水也,其證必煩滿而脈沉實。
此以上皆傳經之熱邪也。
經曰:大汗出,熱不去,內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四逆湯主之。
此言汗後亡陽傳厥陰也。
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湯主之。
此言汗下後陽虛陰勝傳厥陰也。
經曰:傷寒本自寒下,醫復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
若食入口即吐,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
此證醫之咎也。
厥陰證異於六經者,以厥逆吐利也。
所以別經則稱某經病,而厥陰不稱經者,以有厥逆吐利可識也。
今以厥逆吐利分其寒熱脈證各為一類,庶有頭緒也。
經曰: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
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此言厥之由也。
凡病發於陽而後厥者,謂之陽厥。
陽厥者,陽氣內陷,熱氣逆伏而手足為之冷也。
病發於陰而後厥者,謂之陰厥。
陰厥者,陽氣不足而陰氣勝也,其厥必上過於肘,下過於膝。
《針經》曰:陰氣起於五指之裡,趨於膝下而聚於膝上。
故陰氣勝則從五指至膝上寒,此之謂也。
大抵厥逆為陰所主,寒者多矣。
厥為陰之盛也,若更加之惡寒而蜷者,陰氣之極也,則難於制治。
陰厥以四逆湯治;陽厥以四逆散。
陽厥復有可下者,以脈沉實而證煩滿囊縮也。
經曰:傷寒,始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
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
食以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
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
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
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
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此以下皆言陽厥之證也。
此條恐為除中,食以索餅,恐熱復去,其熱續在,脈數熱盛,必發癰膿。
凡三候也。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
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此言厥應下之者,手足或有溫時,或手足掌心必暖,證必煩滿,脈必沉實,故下之,否則不可下也。
傷寒熱少厥微,指頭寒,默默不欲食,煩躁。
數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熱除也。
欲得食,其病為愈;若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其後必便血。
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大柴胡湯證也。
厥應下之,亦宜此湯。
便血者,桃仁承氣湯。
傷寒,發熱四五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其後必便膿血。
此四條皆陽厥也。
凡陽厥,熱不除,在表者,必發癰膿;在裡者,必便膿血者,以肝主血而風木易動也,其脈皆數,便膿血,黃芩湯。
經曰: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複利。
此以下皆言陰厥也。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
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
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
便膿血者,其喉不痹。
陰氣勝則厥而利,陽氣復則發熱而利止。
汗出而咽中痛者,熱氣上行也,桔梗湯;無汗而便膿血者,桃花湯。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
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
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
厥為陰氣勝也,熱為陽氣復也。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
寒多熱少,陽氣退,故進也。
此證宜服四逆湯。
此四條皆陰厥之證也。
經曰:嘔而脈弱,小便複利,身有微熱,見厥者難治,四逆湯主之。
此證即東垣所謂子能令母實,自東之比為逆行之證也,乃厥陰肝經本臟病也,屬寒。
嘔而發熱,小柴胡湯主之。
此少陽之邪傳厥陰也,屬熱。
嘔家有癰膿者,不可治嘔,膿儘自愈。
此厥陰木邪上幹胃土也,蓋胃與大腸皆屬陽明,陽邪傳於厥陰,厥陰肝經主血,血為熱迫,腐而為膿,入胃則嘔膿血,入大腸則下膿血,皆厥陰傳陽明也。
傷寒噦而腹滿,視其前後,知何部不利,利之則愈。
此陽邪也。
傷寒,大吐,大下之,極虛,復極汗出者,以其人外氣怫鬱,復與之水,以發其汗,因得噦。
所以然者,胃中寒冷故也。
此以上皆言厥陰嘔噦脈證治法也。
經曰: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
下利陰寒之疾,脈大身熱者逆。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
脈大者,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
此發熱不為逆者,以脈微弱為邪氣微,而陽得復也。
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
數乃陽脈,緊乃陰脈。
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
不溫,若脈不還,反微喘者,死。
此通脈四逆湯證也。
下利,寸脈反浮數,尺中自澀者,必清膿血。
此熱迫血下也。
下利,脈沉而遲,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熱,下利清穀者,必鬱冒汗出而解,病人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陽,下虛故也。
下利清穀,裡寒外熱,汗出而厥者,通脈四逆湯主之。
上證同方。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瘥,必清膿血,以有熱故也。
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晬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
傷寒四五日,腹中痛,轉氣下趨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傷寒,厥而心下悸者,宜先治水,當服茯苓甘草湯,卻治其厥。
不爾,水漬八胃,必作利也。
此以上皆言厥陰下利脈證治法也。
厥陰傳經欲解可治不可治脈證 經曰: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小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
此厥陰寒邪內傳太陽膀胱也。
傷寒六七日,大下後,寸脈沉而遲,手足厥逆,下部脈不至,咽喉不利,唾膿血,洩利不止者,為難治,麻黃升麻湯主之。
此邪傳厥陰,以下後而傳於太陰之證也。
《金匱要略》曰:肺痿之病從何得之?被快藥下利,重亡津液,故得之。
經曰: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
此陰病見陽脈者生也。
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經曰:凡得病,反能飲水,此為欲愈之病。
經曰:發熱而厥,七日下利者,為難治。
此難治者,以七日經盡,不汗出而解,反下利也。
經曰: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傷寒,下利日十餘行,脈反實者,死。
《難經》曰:脈不應病,病不應脈,是為死病。
厥陰禁忌不可犯 經曰: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
邪自太陽傳至太陰,則腹滿而嗌乾,未成渴也;邪至少陰者,口燥舌乾而渴,未成消也;至厥陰,成消渴者,熱甚能消水也。
飲水多而小便少者,謂之消渴。
此證下後吐下不止者,烏梅丸主之。
經曰: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
厥逆為陰邪所主,不可下,亦不可汗也。
傷寒五六日,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者,不可下,此為亡血,下之死。
《金匱玉函》曰:虛者,十補勿一瀉之。
虛者下之,真氣乃絕,此四逆湯證也。
下利清穀,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
此四逆湯證也,先溫其裡,後攻其表,治法也。
經曰: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中,胃氣也。
邪氣太甚,除去胃氣,胃欲引食自救,故暴能食。
四時皆以胃氣為本,胃氣已絕,故死。
六經傳盡後論解 經曰:其不兩感於寒,更不傳經,不加異氣者,至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也;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歇也;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也;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舌乾,已而退也;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縮,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也。
此言大略也。
傷寒有循經傳者,有越經傳者,有始終隻在一經者,有始在陽經,即傳陰經者,有在經即入腑者,入腑不復再傳矣。
信如經言,前六日以次而傳,後六日以次而衰,則前後合併,陰陽混雜,脈證難辨,而治法莫知適從也。
況太陽病未罷復傳陽明者,謂之並病。
陽經與陰經同病者,謂之兩感。
但聞三陽並病,未聞並於三陰者。
病兩感者,六日死,未聞延至十二日也。
夫六經傳變,太陽傳陽明,太陽證罷也;陽明傳少陽,陽明證罷也;陽去入陰,少陽之證亦罷也。
傳至太陰,隻太陰一經病;傳至少陰,隻少陰一經病;傳厥陰,隻厥陰一經病。
病至厥陰,其經已盡,邪之輕者,調理不乖者,六日之後,邪氣漸衰,正氣漸復,其病愈矣。
若邪或甚,或醫之咎,病且不間,將為再經,或在於陽,或在於陰,安可必其如前六日以次再傳耶?經之所序,蓋雲以是經得病,亦以是經病終也。
數其日者,自當發之日計之,皆得六日也,管見如斯,識者擇之也。
按經中所序六經之證,專主乎足,未及手之六經,遂使有傷寒傳足不傳手之說。
殊不知手之
下利慾飲水者,以有熱故也,白頭翁湯主之。
此與少陰自利而渴相似。
凡自利不渴為臟寒,與四逆湯以溫臟;下利飲水為有熱,與白頭翁湯以涼中。
下利後更煩,按之心下濡者,為虛煩也,宜梔子豉湯。
此太陽合病自利後之證也。
凡病在陽經者,方可謂之邪氣乘虛客於胸中,若傳至陰經,不宜有是虛煩之證矣。
但下利後不煩為欲解;若更煩而心下堅者,則為谷煩。
此皆陰經利後之證。
今以煩而心下濡,知為陽經利後之虛煩也。
故吐之。
下利譫語者,有燥屎也,宜小承氣湯。
此厥陰入胃腑也。
下利者,水滲出也。
厥陰之病,消渴,飲水多,其水自腸間滲漏而出,故利清水也,其證必煩滿而脈沉實。
此以上皆傳經之熱邪也。
經曰:大汗出,熱不去,內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四逆湯主之。
此言汗後亡陽傳厥陰也。
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湯主之。
此言汗下後陽虛陰勝傳厥陰也。
經曰:傷寒本自寒下,醫復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
若食入口即吐,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
此證醫之咎也。
厥陰證異於六經者,以厥逆吐利也。
所以別經則稱某經病,而厥陰不稱經者,以有厥逆吐利可識也。
今以厥逆吐利分其寒熱脈證各為一類,庶有頭緒也。
經曰: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
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此言厥之由也。
凡病發於陽而後厥者,謂之陽厥。
陽厥者,陽氣內陷,熱氣逆伏而手足為之冷也。
病發於陰而後厥者,謂之陰厥。
陰厥者,陽氣不足而陰氣勝也,其厥必上過於肘,下過於膝。
《針經》曰:陰氣起於五指之裡,趨於膝下而聚於膝上。
故陰氣勝則從五指至膝上寒,此之謂也。
大抵厥逆為陰所主,寒者多矣。
厥為陰之盛也,若更加之惡寒而蜷者,陰氣之極也,則難於制治。
陰厥以四逆湯治;陽厥以四逆散。
陽厥復有可下者,以脈沉實而證煩滿囊縮也。
經曰:傷寒,始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
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
食以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
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
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
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
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此以下皆言陽厥之證也。
此條恐為除中,食以索餅,恐熱復去,其熱續在,脈數熱盛,必發癰膿。
凡三候也。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
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此言厥應下之者,手足或有溫時,或手足掌心必暖,證必煩滿,脈必沉實,故下之,否則不可下也。
傷寒熱少厥微,指頭寒,默默不欲食,煩躁。
數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熱除也。
欲得食,其病為愈;若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其後必便血。
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大柴胡湯證也。
厥應下之,亦宜此湯。
便血者,桃仁承氣湯。
傷寒,發熱四五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其後必便膿血。
此四條皆陽厥也。
凡陽厥,熱不除,在表者,必發癰膿;在裡者,必便膿血者,以肝主血而風木易動也,其脈皆數,便膿血,黃芩湯。
經曰: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複利。
此以下皆言陰厥也。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
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
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
便膿血者,其喉不痹。
陰氣勝則厥而利,陽氣復則發熱而利止。
汗出而咽中痛者,熱氣上行也,桔梗湯;無汗而便膿血者,桃花湯。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
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
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
厥為陰氣勝也,熱為陽氣復也。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
寒多熱少,陽氣退,故進也。
此證宜服四逆湯。
此四條皆陰厥之證也。
經曰:嘔而脈弱,小便複利,身有微熱,見厥者難治,四逆湯主之。
此證即東垣所謂子能令母實,自東之比為逆行之證也,乃厥陰肝經本臟病也,屬寒。
嘔而發熱,小柴胡湯主之。
此少陽之邪傳厥陰也,屬熱。
嘔家有癰膿者,不可治嘔,膿儘自愈。
此厥陰木邪上幹胃土也,蓋胃與大腸皆屬陽明,陽邪傳於厥陰,厥陰肝經主血,血為熱迫,腐而為膿,入胃則嘔膿血,入大腸則下膿血,皆厥陰傳陽明也。
傷寒噦而腹滿,視其前後,知何部不利,利之則愈。
此陽邪也。
傷寒,大吐,大下之,極虛,復極汗出者,以其人外氣怫鬱,復與之水,以發其汗,因得噦。
所以然者,胃中寒冷故也。
此以上皆言厥陰嘔噦脈證治法也。
經曰: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
下利陰寒之疾,脈大身熱者逆。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
脈大者,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
此發熱不為逆者,以脈微弱為邪氣微,而陽得復也。
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
數乃陽脈,緊乃陰脈。
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
不溫,若脈不還,反微喘者,死。
此通脈四逆湯證也。
下利,寸脈反浮數,尺中自澀者,必清膿血。
此熱迫血下也。
下利,脈沉而遲,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熱,下利清穀者,必鬱冒汗出而解,病人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陽,下虛故也。
下利清穀,裡寒外熱,汗出而厥者,通脈四逆湯主之。
上證同方。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瘥,必清膿血,以有熱故也。
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晬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
傷寒四五日,腹中痛,轉氣下趨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傷寒,厥而心下悸者,宜先治水,當服茯苓甘草湯,卻治其厥。
不爾,水漬八胃,必作利也。
此以上皆言厥陰下利脈證治法也。
厥陰傳經欲解可治不可治脈證 經曰: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小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
此厥陰寒邪內傳太陽膀胱也。
傷寒六七日,大下後,寸脈沉而遲,手足厥逆,下部脈不至,咽喉不利,唾膿血,洩利不止者,為難治,麻黃升麻湯主之。
此邪傳厥陰,以下後而傳於太陰之證也。
《金匱要略》曰:肺痿之病從何得之?被快藥下利,重亡津液,故得之。
經曰: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
此陰病見陽脈者生也。
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經曰:凡得病,反能飲水,此為欲愈之病。
經曰:發熱而厥,七日下利者,為難治。
此難治者,以七日經盡,不汗出而解,反下利也。
經曰: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傷寒,下利日十餘行,脈反實者,死。
《難經》曰:脈不應病,病不應脈,是為死病。
厥陰禁忌不可犯 經曰: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
邪自太陽傳至太陰,則腹滿而嗌乾,未成渴也;邪至少陰者,口燥舌乾而渴,未成消也;至厥陰,成消渴者,熱甚能消水也。
飲水多而小便少者,謂之消渴。
此證下後吐下不止者,烏梅丸主之。
經曰: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
厥逆為陰邪所主,不可下,亦不可汗也。
傷寒五六日,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者,不可下,此為亡血,下之死。
《金匱玉函》曰:虛者,十補勿一瀉之。
虛者下之,真氣乃絕,此四逆湯證也。
下利清穀,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
此四逆湯證也,先溫其裡,後攻其表,治法也。
經曰: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中,胃氣也。
邪氣太甚,除去胃氣,胃欲引食自救,故暴能食。
四時皆以胃氣為本,胃氣已絕,故死。
六經傳盡後論解 經曰:其不兩感於寒,更不傳經,不加異氣者,至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也;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歇也;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也;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舌乾,已而退也;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縮,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也。
此言大略也。
傷寒有循經傳者,有越經傳者,有始終隻在一經者,有始在陽經,即傳陰經者,有在經即入腑者,入腑不復再傳矣。
信如經言,前六日以次而傳,後六日以次而衰,則前後合併,陰陽混雜,脈證難辨,而治法莫知適從也。
況太陽病未罷復傳陽明者,謂之並病。
陽經與陰經同病者,謂之兩感。
但聞三陽並病,未聞並於三陰者。
病兩感者,六日死,未聞延至十二日也。
夫六經傳變,太陽傳陽明,太陽證罷也;陽明傳少陽,陽明證罷也;陽去入陰,少陽之證亦罷也。
傳至太陰,隻太陰一經病;傳至少陰,隻少陰一經病;傳厥陰,隻厥陰一經病。
病至厥陰,其經已盡,邪之輕者,調理不乖者,六日之後,邪氣漸衰,正氣漸復,其病愈矣。
若邪或甚,或醫之咎,病且不間,將為再經,或在於陽,或在於陰,安可必其如前六日以次再傳耶?經之所序,蓋雲以是經得病,亦以是經病終也。
數其日者,自當發之日計之,皆得六日也,管見如斯,識者擇之也。
按經中所序六經之證,專主乎足,未及手之六經,遂使有傷寒傳足不傳手之說。
殊不知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