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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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指太陽為表,就太陽指陽明為裡者,言太陽、陽明兩經相表裡也,太陽以陽明為裡。

    而陽明之經又以陽明腑為裡者,言陽明一經之經腑相表裡也。

    其不同處,皆跟各處上文而來。

    「腑」字之不辨,遂並「裡」字而亦昧之於斯。

    二者既明,下法自然不誤。

    仲景所謂堅滿燥實,於陽明三言急下者,為太陽徑入陽明腑之證。

    所謂諸四逆厥不可下之者,為三陰未入陽明腑之證。

    所謂厥應下之,且於少陰亦三言急下者,為少陰已入陽明腑之證。

    蓋以六經固皆稱腑,三陽各自有腑,而胃為六腑總司,又獨得以腑稱也。

    是知岐伯之言中陰則溜於腑者,即此獨得稱腑之腑,即此獨有下法之腑。

    正可由此以明中陰而不溜於腑者,則為臟寒。

    而必用溫法之陰,非即臟實而可用下法之陰。

    奈何諸大家皆不解腑之為胃,直將三陰可溫之裡視同陽明可下之裡,不待三陰之溜腑,輒謂三陰之可下哉。

    惟解得三陰非當下之裡,解得胃腑為裡之當下。

    則下也、腑也、裡也,皆於是乎可明。

    而所恃者,則惟《靈樞》「中陰溜腑」一語。

    初不料凡屬大家,竟無能道此四字者。

    而僅有一慈溪柯氏,獨於論翼中引此一段經文也。

    煩吾子以餘言告坤吾,庶後有疑及下證何以屬三陰,三陰何以有下證者,得餘言而知臟腑表裡之必先分曉也。

    至別有自號大家,而雲:縱有下證,切不可用下法,獨言之於陽明腑證者,則非餘所知矣。

     陰陽偏勝治法不同示雲依 人身之陰陽,得其平則不病,偏勝則病。

    故有陰虛之病,其甚者火且旺。

    有陽虛之病,其甚者水且泛。

    有陰盛之病,其甚者且格陽。

    有陽盛之病,其甚者且格陰。

    人之言曰:陰虛者補陰而陰不虛,陽虛者補陽而陽不虛,陰盛者補陽而陰不盛,陽盛者補陰而陽不盛。

    陰陽有對待之觀,治陰陽者自當作平列之勢。

    餘則以為,陰虛而緻火旺,陽虛而緻水泛,自應平列其治。

    獨至陰盛陽盛兩證,則其勢有不能平列者。

    蓋陰盛之病,陰不自為病也。

    凡陰所見病之處,必其陽所不到之處。

    故陰盛無消陰之法,而但有補陽以破陰之法,補其陽始足以敵其陰也。

    若於陽盛之病,則有不能補陰以敵陽者矣。

    蓋陽而傷陰,必先令陽退而陰乃保。

    凡在補陰之藥,無不膩滯而滿中,滋陰則不足,助陽則有餘。

    故陽盛無補陰之法,而但有伐陽以保陰之法。

    伐其陽,始足以存其陰也。

    於何徵之?徵之於仲景方而已。

    仲景之治陰盛也,有真武、四逆之薑、附焉。

    仲景之治陽盛也,有白虎、承氣之膏、黃焉。

    試觀一百十三方,何絕無養陰以退陽者?乃即以仲景之不養陰以退陽,而別制仲景法外之劑,豈知仲景於少、厥之陽盛尚有承氣、白虎之法,而況其為陽明之陽盛乎?推原其故,則以世之目為陽盛者,乃陰盛而格陽。

    看似陽盛,實是陰盛。

    又其所謂補陰而陽不盛者,乃陰虛而陽亢。

    看似陽盛,實是陰虛。

    至以陰盛陰虛兩證皆目之為陽盛,而遇真是陽盛之病,遂皆作陰盛陰虛觀,且置陰盛不言,而但作陰虛觀矣。

    故欲明陽盛之治,必先將陰虛陽亢、陰盛格陽之近似乎陽盛者別而出之,然後陽盛之真面目乃見。

    見得陽盛之真面目,而尚疑陽盛之亦可補陰養陰、之亦可退陽者,未之有也。

    陰陽偏勝,其治法之不同,有如此者。

     再以陰虛陽亢、陰盛格陽兩證觀之,而歧之中又有歧焉。

    陽之亢、陽之格,從其外而觀之,不知者方以為皆是陽病,其知者亦僅謂皆是陰病。

    然其病也,一由陰虛而來,一由陰盛而來。

    陰雖同,而陰之虛盛則相反。

    故凡陰盛格陽之病,仍作陰虛陽亢治之,不補陽而反補陰,鮮不殆者。

    若更以陰虛作陽盛,更以陰盛作陽盛,尚足與論陰陽哉?況復指陰作血,不識陰陽皆以氣言,所以補陰之藥大半皆補血之藥,因更以補血之藥認作可以退陽之藥。

    口中言陰,意中實是血也。

    醫者言血病者,實是氣也。

    如之何?如之何?至於何等藥是養陰,何等藥可以退陽,何等病可講養陰,何等病必先退陽者,則惟問諸仲景可耳。

     實火虛火陰火總論示雲依 傷寒病中陽明實熱,張介賓所謂果有火證、火脈者也。

    人於此證獨名之為實火。

    人於此證而外,凡有火證則皆名為虛火。

    餘則以為,陽明之熱固是實火,而論火之實,則雜證中自有實火之病,正當除此陽明熱。

    而分火之虛實,甚非可以雜證之火概目之為虛火也。

    病機十九條凡明言屬火者五,而其言屬於熱者亦火也,即其言屬肝與心者亦火也。

    凡此皆雜證,皆為實火。

    治此火者,仍當取用芩、連、梔、柏、膏、黃、犀、羚、龍膽之屬。

    自夫人概作虛火論,而雜證中實火治法遂因之而廢矣。

    除此實火之外,則有虛火,如經雲:一水不勝二火。

    二火者,君相之火也。

    一水不勝五火。

    五火者,五志之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