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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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結婚
親迎之禮,晚近不用者多,光、宣之交,盛行文明結婚,倡於都會商埠,內地亦漸行之。
禮堂所備證書,【有新郎、新婦、證婚人、介紹人、主婚人姓名。
】由證婚人宣讀,介紹人、【即媒妁。
】證婚人、男女賓代表皆有頌詞,亦有由主婚人宣讀訓詞來賓唱文明結婚歌者。
文明婚禮,實有三長。
一,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取男女之同意,以監督自由。
其辦理次序,先由男子陳志願於父母,得父母允準,即延介紹人請願於女子之父母,得其父母允準,再由介紹人約期訂邀男女會晤,男女同意,婚約始定。
二,定婚後,男女立約,先以求學自立為誓言。
三,婚禮務求節儉,以挽回奢侈習俗,而免經濟生活之障礙。
結婚之日,當由男女父母各給以金戒指一事,禮服一襲。
婚禮未經制定,所習行者如下: 一、奏樂。
二、司儀人入席,面北立。
【以下皆由司儀人宣唱。
】三、男賓入席,面北立。
四、女賓人席,面北立。
五、男族主婚人入席,面南立。
六、女族主婚人入席。
面南立。
七、男族全體入席,面西立。
八、女族全體入席,面東立。
九、證婚人入席,面南立。
十、介紹人入席,面南立。
十一、糾儀人入席,面北立。
十二、男女儐相引新郎新婦入席,面北立。
十三、男儐相入席,面北立。
十四、女儐相入席,面北立。
十五、奏樂。
十六、證婚人讀證書。
十七、證婚人用印。
十八、介紹人用印。
十九、新郎新婦用印。
二十、證婚人為新郎新婦交換飾物。
二十一、新郎新婦行結婚禮,東西相向立,雙鞠躬。
二十二、奏樂。
二十三、主婚人緻訓辭。
二十四、證婚人緻箴辭。
二十五、新郎新婦謝證婚人,三鞠躬。
二十六、新郎新婦謝介紹人,三鞠躬。
二十七、男女賓代表緻頌辭,贈花,雙鞠躬。
二十八、奏樂。
二十九、新郎新婦緻謝辭,雙鞠躬。
三十、女賓代表唱文明結婚歌。
三十一、證婚人介紹人退。
三十二、男賓退。
三十三、女賓退。
三十四、新欴新婦行謁見男女主婚人及男女族全體禮。
三十五、奏樂。
三十六、男女主婚人及各尊長面南立,三鞠躬。
三十七、男女平輩面西立,男女晚輩面東立,雙鞠躬。
三十八、男族女族全體行相見禮,東西相向立,雙鞠躬。
三十九、男女儐相引新郎新婦退。
四十、男女兩家主婚人及男族女族全體退。
四十一、糾儀人司儀人退。
四十二、茶點。
四十三、筵宴。
滿蒙漢通婚 滿洲、蒙古之男女類皆自相配偶,間或娶漢族之女為婦,若以女嫁漢族者,則絕無僅有。
其於漢軍,則亦有婚媾,不外視之也。
順治戊子二月,世祖諭禮部:「方今天下一家,滿、漢官民皆朕赤子,欲其各相親睦,莫如締結婚姻。
自後滿、漢官民有欲連姻者,聽之。
其滿洲官民娶漢人之女實係為妻者,方準其娶。
」 康熙時,聖祖妃嬪有年佳氏、王佳氏、陳佳氏,仁宗生母孝儀後為魏佳氏,皆漢人而投旗者,故稱為某佳氏。
「佳」為「家」之葉音也。
光緒季年,德宗曾降旨,令滿、漢通婚。
漢苗通婚 國初,曾降旨禁漢、苗通婚,乾隆辛巳,弛其禁。
婚帖用端肅端莊字樣 婚禮,兩姻家通名,其刺必書「端肅頓首拜」。
同治後,以肅順、端華故,改之。
或有作「端莊頓首拜」者,繼亦避之,則以光緒庚人拳匪之禍為端王、莊王二人所釀成也。
大婚前之進禦者 皇帝大婚之前,先選宮女之稍長者進禦,凡八人:曰司帳,曰司寢,曰司儀,曰司門。
指婚 近支王貝勒貝子公及外烕之子女既及歲者,開具姓氏年齡進呈,即由太後指配與滿洲、蒙古、漢軍之貴族聯姻。
指定後,明發懿旨,以某女婚某王,或某某,名曰指婚,滿語又謂之拴婚。
滿蒙漢八旗婚嫁 八旗婚嫁之制,納采、問名諸事悉同漢人,雙尚雙,吉期用兩日。
先數日,送奩具至男家,置於桌擡之,以多為榮。
及迎親,則男家擇年長全福之婦至女宅,代新婦上粧,曰娶親太太。
其送親也,亦擇年長全福之婦至男宅,扶持新婦,曰送親太太。
皆乘花輿,故花輿必備三乘。
新婦登輿,不衣禮服,而其衣以布;不梳兩把頭而聚髮成髻,蓋以紅巾。
其內衣,雖夏日亦裝棉,若在三伏期內,亦夾而不單,然肩膝等處亦必略置棉花。
新婦輿至門,新郎抽矢三射,雲以去煞神。
新婦出輿,不祭祖,不拜花燭,逕人洞房,與新郎並坐於炕,闔門,行坐帳禮。
新郎新婦外出,跪拜於一族最尊而全福者之前。
全福者口述吉語,以秤竿挑去紅巾。
食水餃,餃不熟,即熟亦諱言之,生者,取生育之義也。
新婦易衣,其飾,富貴者有鈿子、【以珠翠紮成髮飾。
】喜花,【紅絨製喜字或福字。
】常人之家即梳髻,著常服。
妝成,新婦坐於炕,不言不笑不動,否則為不吉。
及夕,新郎代新婦取花插之窗,必在窗之低槅,愈低,則得子愈早。
翌晨,新婦乃偕新郎行廟見禮。
滿洲婚嫁 滿洲氏族,皆年及冠笄始相聘問。
男家主婦至女家問名,相女年貌,意既洽,贈如意或釵釧等物,以為定禮,名曰小定。
擇吉日,男家集宗族親友偕新壻往女家問名,女家亦集宗族等迎之中庭,位左右設,男族入,趨右位。
有年長者緻詞曰:「某家男某雖不肖,今已及冠,魔聘婦為繼續計。
聞尊室女賢淑著令名,願聘主中饙,以光敝族。
」女族緻謙詞以謝。
若是者再,始定婚,令新壻入拜神位前及外舅父母如儀。
既進茶,女族趨右位,男族據賓筵,或設酒宴以賀。
改月擇吉,男家下聘,有酒筵,羊鵝,衣服,綢緞諸物,曰過禮。
女家款待如儀。
男家贈銀於女家,令跳神以誌喜。
既定,婚期前一日,女家贈妝匳嫁資,視其家之貧富,壻策騎往謝。
五鼓,鼓樂,娶婦至男家,竟夜笙歌不絕,謂之響房。
新婦盼至,新壻以弓矢對輿射之。
新婦懷抱寶瓶入坐,向吉方。
及吉時,宗老吉服緻祭於中庭,奠羊酒諸物,以刀割肉,緻吉詞。
禮畢,新壻新婦登牀,行合巹禮。
次晨五鼓興,始拜天地,神像,宗祠,翁姑坐而受禮,宗族尊長卑幼以次拜謁。
三日或五日,婦歸寧,省父母,壻隨至女家,宴享如儀。
滿月,婦復歸寧,數日始返,於是婚禮畢。
滿洲貴族之文定 滿洲王公貴族娶婦,例於文定之日,有福晉二人往女家。
新婦合目盤膝坐於,二福晉入新人房,以如意置之衣上,復以小荷包二枚懸於其鈕,每一荷包置金錢一枚。
又以金戒指二戴其手指,上鐫「大喜」二字。
滿族婚日宴客 滿族婚事之宴客,飲至半酣,婦女出而敬酒。
以大碗滿斟,跪於地奉客,必俟飲盡乃起。
柳條邊外婚嫁 柳條邊外人家之婚姻,擇門第相當者,先求老人為媒,將允,則男之母逕至女家,視其女,與之簪珥布帛。
女家無他辭,男之父乃率其子至女之姻戚家叩頭。
姻戚家亦無他辭,乃率其子姪羣至女家叩頭,《金志》所謂男下女禮也。
女家受而不辭,辭則猶未允也。
既允之後,然後下茶,【江、浙有「茶禮」二字,蓋始於本朝。
】設酒筵,此男家事也。
女家亦賠送耳。
結婚多在十歲以內,過此則為晚。
寧古塔婚嫁 寧古塔即寧安縣,其居民之婚禮,無柬帖,無鼓樂,無男女儐相。
文定時,父率子從媒介人往婦家謁其父母。
明日,女之父母亦從媒介人答謁。
行聘曰下茶,羊酒之外,有高桌,鋪紅氈,以盤置茶果、綢緞、布疋陳其上,多者至數十桌。
嫁時,匳具如鏡臺箱篋被褥之類亦置於高桌,二人扛之。
新婦乘車,必懸紅綠綢於上。
入門,拜翁姑,夫婦不交拜。
黑龍江婚嫁 黑龍江居民之結婚也,婚期前一日,女家送奩具,正日進門,第二日下地,第三日回門。
富戶之奩物為鞵四十雙,衣三十襲,包金首飾兩事。
男家則先備紅襖袴各一,被褥各二,及箱櫃、梳匣,送往女家,俟女家送奩至男家時,攜以俱至。
女家所增者,尚有洗衣盆、手巾、胰子等物。
婚日,富女乘花轎,貧女乘喜轎,導以燈籠、喇叭各二。
男家迎者曰娶親奶奶,女家送者曰送親奶奶。
女家贈點心與壻,謂之觀茶,設席宴新郎新婦,謂之觀席。
男家會新親,請其坐第一席。
薄暮,新郎新婦登炕坐帳,食長壽麵,開臉。
明日,下地,行禮,序長幼。
又明日,新郎新婦皆至女家,曰雙回門。
抱保平符,符裹五穀、銀戒指、天平等物,筵宴。
直隸有娃娃親 北人呼小孩為娃娃。
燕、趙之間,居民家道之小康者,生子三五齡輒為娶及笄之女。
家貧子多者輒利其聘貲,從俗遣嫁焉。
女至男家,先以父母禮見翁姑,以弟呼其壻,一切井臼、烹調、縫紉之事悉肩任之。
夜則撫壻而眠,晝則為之著衣,為之飼食,如保姆然。
子長成,乃合卺。
其翁姑意謂雇人須工貲,又不能終年無歸家之日,惟聘得貧家女,則所費不多,而指揮工作可以如意。
故但計撙節,而子女年齡之相當與否,均置不問。
此蓋與江、浙等省之童養媳相類也。
永平婚嫁 永平府某縣之閨範至嚴.女子初嫁,母家必使人偵之。
成婚之次日,夫家鼓樂喧闐,賓客雜沓,則大喜;若是日闃然,則女之留否,惟夫家為政,不敢與爭矣。
有王姓,嫁女於李氏,卻扇之夕,李以新婦貌陋嫌之。
次日,託言非處子,不舉樂,仍呼媒妁送歸母家。
女幼失母,隨其嫂以居,嫂知小姑無他,乃問昨夜洞房情事,則固未合歡也。
嫂曰:「然則安知其不貞歟?」力言於翁,使翁訟之官,官命驗之,果守禮謹嚴之處子也。
乃判李姓,仍以鼓樂迎歸。
常州婚日撤帳 撤帳者,常州結婚之俗也。
婚日,新郎新婦既入洞房,皆坐於牀沿,儐相者以果盤所盛之果擲帳中,述吉祥語以祝之。
太倉婚嫁 太倉婚姻之費用,視門第及貧富為奢儉,亦同於各省。
妻死,夫多續娶。
夫死,婦不再適,裡有再醮者,鄉黨宗族引以為恥。
村野之俗,多襁褓為婚,市集之民,必及冠而娶,間有未成年之子而娶及笄之女以為養媳者。
男女訂婚,先請女家庚帖,庚帖所書,為年月日時之八字。
問名曰蔔吉,納采曰小定,納徵曰行盤,請期曰道日。
娶不親迎,媒為先容,導輿以儀仗鼓吹,三朝廟見,滿月歸寧,輿儓飫犒,繁費不貲矣。
江寧婚禮之傳紅 江寧人婚事有傳紅之禮。
以男女生年月日時八字書之丹牋為質,俗謂之傳紅,即古納采也。
淮安婚夕鬧房 鬧房者,鬧新房也。
新婦既入洞房,男女賓鹹人,以欲博新婦之笑,謔浪笑敖,無所不至。
淮安鬧房之時刻則在黃昏,以送房為限制。
時男家預從男客中擇一能言者為招待員。
惟鬧者,約分孩童與成年者二組。
孩童鬧房,其目的則在安息香。
先自齊集三五童偕往男家,以鬧意達於招待員,由招待員導至新房,孩童則人各唱一鬧房歌,歌辭多不堪入耳之語。
唱畢,由招待員分給各孩安息香若幹枝而散。
成年者之鬧房,其目的在侮弄新娘及伴房之女,淫詞戲語信口而出,或評新娘頭足,或以新娘脂粉塗飾他人之面,任意調笑,興盡而止。
男家聽其所為,莫可如何也。
青州長女不嫁 《史記》山東有長女不嫁之說,固始於漢也。
至本朝,青州猶有此風。
山西婚嫁 山西某縣,凡嫁女者,喜輿既出門,設幾於堂,女之母輒服大紅衣而坐其上。
旁一人,持飴糖與食,且問之曰:「甜否?」必大聲應之曰:「甜。
」意謂若是,則女必為翁姑所愛寵也。
無母,則父為之;無父,則伯叔父母為之;無伯叔父母,則疏屬或戚串為之。
不行此禮,則視為不祥。
山西冥婚 俗有所謂冥婚者,凡男女未婚嫁而夭者,為之擇配。
且此男不必已聘此女,此女不必已字此男,固皆死後相配者耳。
男家具餅食,女家備奩具。
娶日,紙紮男女各一,置之彩輿,由男家迎歸,行結婚禮。
此事富家多行之,蓋男家貪女家之匳贈也。
此風以山右為盛,凡男女納采後,若有夭殤,則行冥婚之禮。
女死,歸於壻塋。
男死而女改字者,別覓殤女結為婚姻,陬吉合葬,冥衣、楮鏹,備極經營,若婚嫁然。
且有因爭冥婚而興訟者。
漢中亂倫之婚嫁 漢中惡俗,往往有指媳以繼子,招夫以養夫,甚且以胞弟妻其孀嫂,謂之轉房。
弟若不可,則嫂可以吞房滅倫控之。
且一女可嫁數家,曰放鴿。
然如上所言,各省皆有之,特漢中為較多耳。
甘人兄弟合娶 甘肅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頗闊略。
兄死妻嫂,弟死妻婦,比比皆是。
同姓者,惟同祖以下不婚,過此不計也。
有兄弟數人合娶一妻者,輪夕而宿。
或在白晝,輒懸一裙於房門,即知迴避。
生子,則長者與兄,以次及諸弟。
石澳婚嫁 閩之石澳瀕海,其俗,當婚嫁之日,男家以青油幕之肩輿迎新婦,六人持紅布旗為導。
此六人者,皆家小康之少年也。
美衣冠而跣足,持旗導輿往,謂之替新郎。
至,則女家阻之,向索錢四五千文,始放行,謂之索青錢。
日將晡,新婦升輿往夫家,從之者數女伴,曰新阿姨,並為新婦肩衣箱,隨輿而至。
新郎迎入室,預設酒筵於新房之臥榻旁,旋邀所謂替新郎者,招諸阿姨入房定席,相與鬯飲,諧謔嘲笑,罔有顧忌。
二更盡,席撤,替新郎者散,主人導新阿姨入宿別室,而夫婦始行合卺禮焉。
臺人無子娶媳 臺灣人以無媳為恥,故雖本無子,亦不以他人子為嗣而娶媳者。
新昌劫孀強醮 浙江新昌俗例,凡孀婦無子,強橫者每伺其葬夫時刧之,無過問者。
若有子則不敢,恐激眾怒也。
楚人重諧花燭 楚俗,凡夫婦年六十以上而猶康強矍鑠者,即視為兩世伉儷。
以其周一花甲,而又及成婚之年也。
其子孫每強老人飾為新郎新婦,重行合卺,一切服飾禮儀,俱如成婚式,名曰重諧花燭。
是日必大宴賓客,如新婚。
黃陂婚嫁 黃疫婚嫁之禮,有迎親、求親二大別。
壻偕媒至女宅,女宅閉門,請知賓者立於戶左右以迎壻。
壻降輿,鼓樂齊作,佐以爆竹。
久之,啟門納壻。
壻逢門必跪叩,所謂門下子壻是也。
至廳事,壻謁外舅,鋪紅氈,氈下必實以三角形瓷瓦等物以戲之。
拜已,升座,進三元湯。
三元者:魚圓、肉圓、湯圓,科舉時代取連中三元之意也。
湯圓必重油,餡必重糖,使難於下咽以為訕笑。
食已,新婦登輿,壻向彩輿自粘封條。
抵男宅,壻先出輿,行回鑾禮,然後進宅交拜。
鬧房則雅俗不同,亦視其人之境遇家世何如耳。
三日後,新婦入廚,古禮也。
醴陵婚嫁 湖南醴陵之婚禮,重媒妁,慎門閥。
文定時,先以紅箋書男庚緻女家,女家允,發女庚,曰草八字。
於是擇日迎女父或其親屬上門,以紅綠箋互書男女庚,執為信,曰填庚。
亦有親迎時填者,謂之轎下庚。
後多不填庚,即以草八字為定。
將婚,諏吉,先期倩媒妁往女家報日。
屆期,不親迎,惟以彩輿迓之,女繡帕蒙頭,升輿。
至門,擇戚友夫婦之宜男者揭輿幕,命捧花燭者導引入房,交拜,亙飲,歌詩,曰合卺。
是夜,眾賓集房中,歌詩讚燭,曰鬧房。
次日拜祖先,次拜翁姑尊長親黨,曰拜茶。
衡州婚夕鬧房 衡州鬧房之風盛行,稍文明者為擡茶。
有所謂合合茶者,新郎新婦同坐一櫈,新郎以左足置新婦右腿上,新婦亦然,新郎左手與新婦右手相互置肩上,其餘手之拇指及食指合成正方形,置茶杯於中,戚友以口就飲之。
又有所謂桂花茶、安字茶等名稱,無非為戲弄新婦而已。
此外又有打傳堂卦之名曰。
公舉戚友中之滑稽者作堂官,以墨塗面若醜角,著外褂,黼黻以荷葉為之,朝珠以算盤子為之,首冠大冠,紅蘿葡為頂,大蒜為翎,旁立差役若幹,皆戚友中之有力者。
拘新郎新婦及其翁姑跪堂下,命翁姑教新郎新婦以房術,新郎新婦既聽受,必重述一過,否則以鞭笞從事,亦不敢出怨言。
衡州伴娘隨婚 新嫁娘之有伴娘也,各省皆然,一曰喜娘,又曰喜嬪。
伴娘果美麗者,鬧房之人視線所集,不於新嫁娘而於伴娘矣。
衡州俗則更奇,每於未婚之前,必由媒氏傳語女家,聘伴娘一二,以容貌清麗歌曲工雅者充之。
俟親迎日,肩輿而來,而客乃任意調笑,甚且苟合,少則三五日,多或一二月,隨男家之貧富為轉移。
伴娘亦以其多金而安之,雖聲名狼藉,不惜也。
衡人強媒妁以酒 衡州俗,親迎之日,媒氏峨冠華服而往。
主人先於大門外設席,席置酒果,擇善飲者二三人立俟於前。
俟媒至,強令痛飲,多者十餘碗,少者一二碗,必使盡醉,然後迎接升堂,款以上賓之禮。
鳳凰女喜嫁兵 湖南鳳凰廳女子喜嫁兵丁,以其有月餉可資贍養也。
故男子之欲得婦者,必先求入伍。
然此與西女之頤嫁軍人者有別。
蓋彼俗尚武,此則志在謀生而已。
亦以見吾國工藝之不講,生計之枯寂,女子之多倚賴性也。
粵中婚嫁 粵中婚事所用之迎親綵輿,有金翠輝煌者,有紅緞平金者,以金亭翠亭陳設禮物,至其儀仗之鮮明,燈彩之富麗,誠各省所不及也。
粵人之訂婚,先議聘金,曰禮事,如禮餅若幹斤、回門燒豬若幹頭是也。
成婚之夕,喜娘為新郎脫靴,郎授一白巾,備交合後拭穢之用也。
如有新紅,即為完璧,可喫燒豬。
三朝回門,即以燒豬送母家。
富貴之家,輒用燒豬數十頭焉。
故嫁女者恆惴惴於心,惟恐燒豬不至。
如待之不來,則家人對坐愁歎,引為大辱。
既至,則舉家相慶,且迎燒豬於門,以為吾家某姑,果能不辱門戶也。
於是重犒來使,即以燒豬分饋戚友,媵以紅色饅首若幹枚,所謂麻蛋者是也。
然男家以貪慕女家富貴而結婚者,不問如何,亦必送燒豬。
新婦入門,直入洞房,新郎即與新婦登牀而寢,室門亦砰然而闔,新郎之父母宗族戚屬皆靜待於門外。
少焉,室門闢,新郎手捧朱盤,盤置喜娘所授之白巾,蓋以紅帕,曰喜帕者也。
在門外者見新郎持喜帕而出,則父母戚屬皆大喜,賀客至是始向新郎道賀。
其未見喜帕之先,例不道賀,蓋恐新婦不貞,則不以為喜而轉以為辱也。
新郎既捧喜帕而出,女家之輿從已在男家門中立俟,新郎高捧朱盤,登輿端坐,直至女家。
女家聞新郎至,外舅外姑迎於門,外舅揖新郎,新郎傲不為禮,直捧喜帕至外姑臥室,置於外姑之?,然後修謁見外舅外姑之禮,盛款而還。
如新婦不貞,則即以女家來輿迫令新婦乘之大歸,即須涉訟公庭,追索聘禮焉。
故新郎新婦之交拜,必須俟至詰朝也。
新婦行禮後,戚友皆得請見,新婦盛妝而出,不著裙,後隨二一傭媼,手持巨盤,盤盛茶杯無數,注茶滿中。
新婦見客,先以兩手一拱至地,若男子之揖。
一拱之後,即茶獻客,客各一杯,即翩然入矣。
而見新婦者,必有覲儀,或銀幣,或衣料、巾帕、香水,視親疏以判厚薄。
其最豐者,則以金玉珠飾,然絕無僅有也。
粵女將嫁脫褐 粵俗,女子將嫁,禱神,謂之脫褐。
羊城譚壽伯曾於《珠江竹枝詞》中詠之雲:「迎珠街口海珠南,花舫月涼雲半緘。
前日小姑初脫褐,香羅新試雪青衫。
」 順德婚嫁 順德婚禮,新婦既登彩輿,必沿途放聲大哭,將抵男家時始輟。
彩輿臨門,無論寒暑,新郎必手持白紙扇。
出門時,以扇擊輿,謂之踢轎門。
新婦既入,新郎必先俟於新房之門,門設竹梯,新郎衣禮服登梯之絕頂,戚友羣集梯下,勸新郎以酒,口呼步步高陞者再。
俟女僕背新婦至,新婦之高度適與梯等,新郎即乘勢以手挑其頭帕。
時新婦戴一虎頭形之冠,必俟入房始卸,且禁兒童遇之,謂煞氣極大也。
新婦見舅姑時,必膝行,庭置方桌,膝行於桌之前方,必叩首數次,膝行至桌之後方,亦叩首數次,如是周而復始者約數時,曰跪茶跪酒,新婦多有不勝其苦而當堂痛哭者。
鬧房之際,俗有所謂會友者,蓋以未冠者數人,聯合一小團體,專備娶時之互相扶助也。
是時,會友畢集,新婦立於庭,會友乃多方調笑,或迫令新婦為不能為之事,稍不如命,則多燒爆竹,新婦面目手足衣服常為火所傷,且不令新郎在側也。
潮州以葛布嫁女 潮州嫁女,以葛布辦裝,稱其家之貧富,定布之多寡。
其極精細者曰女兒布,以遺藁砧。
豬仔之婚姻 粵東有被人略賣至外國為苦工者曰豬仔,若其家已為聘妻,久俟不歸,則仍迎娶如儀。
百兩既歸,禮行交拜,新婦左側必縛一雄雞以代之。
俟行禮於天地、祖宗、翁姑後,羹湯一切,悉以責之。
待男子歸裡,作破鏡重圓之樂。
否則亦有所牽制而不容他適也。
桂邊以大糉遣嫁 廣西邊境,有鄰近越南之各土州,凡嫁女之家,必有大糉二送往男家。
糉之長可一丈,徑一尺,重百餘斤。
製糉之法,先用竹片織一大笠,其長闊如上所述,四圍束芭蕉葉,然後以糯米實之,餡以鷄鴨豬羊等肉為之。
包裹完固,即置炭火中,煨至數日,始熟。
蒙古婚嫁 蒙古婚嫁,禮聘、奩貲皆以牲畜,牲畜之數尚奇,起一九至九九而止,如貧不能九數者,亦必三五七等數,與內地數取對偶之意適相反。
近邊一帶,已染漢習,有以銀塊行聘者。
婚日,壻公服弧矢,策騎而往,親朋隨之。
壻謁外舅姑必遞哈達,【哈達有布有綾,以有佛像者為貴。
】女家延之上坐,享以全羊奶酒,賓朋醵飲,宿一夕而歸。
次日,女家亦召親朋,策騎送女,男家於室中爇火一盆,新夫婦向火拜,次及翁姑,不交拜,不合卺,飯後,始與親朋為禮。
貧者女至男家,隨身衣飾而外,無長物。
中人之家,牲畜三五頭,富者,牲畜之外,復媵以奴婢。
婚日,新婦束裝不異常人。
親朋饋贈,以牛馬為厚儀,通常不過布一疋,羊一頭而已。
新婦三年內生子,應得外家財產一半,如三年不育,勒令大歸,並追還原聘,聽其擇人再醮。
王公之妃三年不育即別娶,蓋恐嗣續缺如,乏人襲職也。
如不願別娶,其左右輒嬲之,不由其自主也。
蒙古貴孀不再嫁 蒙古王公嫡庶之分頗嚴,即在妾媵,亦必得旗眾公賀,乃承認之,否則有子為私生,不得列為台吉。
又夫婦於生存時可以離居,夫死後,婦不得再嫁,此與其古俗懸殊矣。
蓋匈奴之俗,父死,妻其後母,兄弟亡,亦收其妻,元人入主中原,其風不改,明時三娘子歷配俺答三世,為時固未遠也。
至國朝,常以公主下嫁蒙古王公,意必朝廷醜其俗,強使改之也。
新疆蒙人婚嫁 孩童出痘謂之熟人。
新疆蒙古人之孩童,必俟其既為熟人,始與論婚。
未出痘者謂之生人。
有疾,廷喇嘛誦經,服藥不效,則穿耳一孔,貫以銀絲所懸之珊瑚一粒,謂其易於養育也。
婚禮,男家贄哈達羊酒請媒道意,諾,則結哈達於酒壺之蓋。
媒乃攜壻登門,禮見外舅外姑,復進哈達,藏膠其內,以取膠結之義。
獻佛座前,來者均稱賀,謂之哈達主蘇特畢漢。
於是緻聘禮,羊酒布帛,視家有無。
女家受之,分餽戚友鄰黨,示得壻也。
婚日,親迎到門,喇嘛誦經,新壻跪拜,然後入,行謁見外舅外姑禮,迎新婦以歸。
新婦冠呢簷紅纓大帽,皮鞾朱袍,長衿袙腹,泣辭父母。
以衣翳面,伯叔兄弟抱持上馬同騎,歌吹導行。
至門,喇嘛誦經,男女持羊膀骨,拜天地及佛。
跪地,嫂氏拆新離新婦髮,交合而梳之。
同起,入門,祀竈神,次拜舅姑。
禮畢,嫂氏引入氈房,易婦裝,合髮結二辮,長垂胸左右。
嫂氏復引禮竈神,拜舅姑,次拜諸族戚友。
回房,坐鄂倫,垂帳幔,賓客各薦紅布一方,餽飴果為禮。
團坐食茶酒,道吉辭,彈登木,【長二尺餘,二絃。
】男女背柳,【跳舞之名,猶纏頭回回俗之偎郎也。
】雙雙逐隊唱歌為樂。
三日之內,出入言動,皆嫂氏導之,過此,始執婦職,諸事皆躬自操作矣。
凡有妻者,不得再娶。
其有男女及年而貧不能嫁娶者,為官長所知,則鳩眾集貲以助之。
哈薩克婚嫁 哈薩克人婚嫁,惟同乳者不相配,配者,不問門戶年歲,視聘資多寡,富人往往緻馬千蹄,牛千足,駝百峯,銀二三千兩。
媒妁入女家,議定財聘,偕其父若母或其昆弟為踏水之禮。
【媒人議定銀畜之數,女家許諾,即偕主婚之家長至河幹躍水而過,有因此跌折肢體而不恤者,謂之踏水。
蓄一經踏水即無悔心也。
】過此,則女家時往索銀畜,交逾半,壻得朝夕入女家,同寢餐,為夫婦,【交納財禮之數如已過半,其壻即入女家謁外舅外姑,留食留宿,夜間由嫂攜女送壻臥處,家人偽為不知者。
一宿之後,其壻隨時往來,儼成夫婦,不復顧忌矣。
】惟交不盈數,則終身不得迎娶。
【女如有身,設法墮之。
】 親迎日,媒攜新壻納采帛,次第進見女父母伯叔兄弟,握手鞠躬為禮,【壻家男婦聯騎同行,猶漢俗之伴郎,肉食而後返。
】其見外姑,則別以良馬奉之,酬乳哺之恩也。
女子將出門,辭父母,握手接脣,以至親之一人抱上馬,紅巾幬面首,並騎以行。
至門,扶入氈房,莫洛大【回人主誦經者。
】高捧潔水一盂,口喃喃誦經,飲新郎新婦,並普飲同座者。
夜則男婦雜沓,調笑吹彈,唱歌跳舞為歡樂,盡興,乃各散去。
次日,嫂氏為改婦裝,合梳十數小辮為兩大辮,稍結紅繩,長垂齊足跗,以彩巾帕首拖背後,服黑色袷袢,繫紅裙。
嫂扶見姑,新婦握生牛油擲爐中,光焰滿室,以為吉祥,鞠躬就座。
姑置木盤,堆積肉食,嫂氏操刀代割以奉姑,復徧進座客,環而食之。
受姑訓辭,俾躬親灑掃諸事。
【姑率新婦周歷家中,先使灑掃火爐為婦職之始。
】此後入姑室,揭氈簾問安,入門依左立問安,至火爐側問安出門,則以紅巾冪面而去。
其俗以翁媳不相見為禮,遇則背立,帕掩其面,貧赤亦二三年後始得相見。
男子娶婦不許過四人,嫡妻執家政,諸妾同操作而已。
夫妻反目願離異者,則延頭人戚尚論是非曲直,其夫指應出條事,賠嫁貲,遣之去。
其妻請離異者,則一切器物既不得取。
眾反復諭之,不聽,乃立離書,摹手足,頭人用戮印為據,謂之羊土耳,兒女均歸其夫,婦不問也。
夫死,婦不得嫁異族,其夫之兄弟娶之。
不願再釀者,亦弗強也。
青海蒙番婚嫁之異同 青海蒙古男女結婚,有媒妁,通知各該管之王公台吉與盟長,而後由坐家僧主婚。
男用布帛、首飾、牲畜為聘禮,牛馬數用十六,羊必倍之,富者以次遞加。
女辦嫁資,畧如漢俗,惟不用箱而用牛皮包,衣飾之外,媵以牛馬駝羊。
其王公台吉嫁女,或且以牧地數區贈嫁,限定年期繳還母家,不還則興訟。
其結婚,必由喇嘛擇吉日,男盛飾,跨馬親迎。
女家設筵以待,新娘盛妝,陪新郎上坐,劈羊肉為大臠,酒盈盆,染以硃紅。
啖畢,兩馬絡彩球,男女前後騎,各牽紅布一端,送迎者簇擁以去。
入門,先拜坐家僧,後見翁姑及家人。
別備牛皮帳,周懸紅燈,外立拒馬木,聯以紅布,新郎攜新人入,飲食傳進,隔宿以出。
女族男族諸親圍坐就飲,唱野曲,靡靡可聽。
必盡一日夜之歡,俟新郎新婦明晨出帳,然後散。
番人結婚,則異於是。
男女少時同牧於山野,相悅者結為配偶,私告其父母,父母允,授男以求婚歌,授女以迎郎曲。
擇日,各飾其子女,攜入山,張幕置酒,說合行聘,兩家父母拍手,引子女使歌,男唱女和,音節清越。
始而緩步,舉手相招,若即若離,繼而趨數巡,相與攜手,唱愈高,行愈遠,轉入深谷而野合焉。
兩家父母拍手歡呼。
於深谷前後派人看守,禁人窺視,牽兩馬於谷口,以迎其子女。
有頃,男女攜手唱而出,騎而回,男遞哈達於女家,女遞哈達於翁姑,各解腰帶,互繫一羊,牽而歸,示眾為別,略似苗民跳月之俗。
苗俗先歌而後婚,番俗先婚而後歌也。
歸告該管之千百戶,而後由坐家僧主婚,男用布疋、牲畜為聘,女家嫁資惟一身衣飾隨帶牲畜而已。
聘定以後,男女可自相往來。
婚娶之日,男家燃燈酥,高誦梵經,謂之洗帳。
番女跨馬至夫家,中途遇河遇水溝,必下馬,跣而渡,相傳佛母過通天河之古例也。
入帳,拜佛像,退而執役如常人,夜與家人共宿一帳。
越數日,女族人至,始置酒大會親友,就席恣意飲啖,歡舞而去。
聘定一年後始娶者,生子,親抱而來,數數見之,無足奇也。
其娶婦易,其棄婦亦易。
結髮久矣,平時曾未反目,偶因小事不睦,遽相偕至曠場,各脫一鞾,望空擲之,下落,驗其向背而定離合。
如兩鞾皆左向,或皆右向,則順,仍為夫婦如初。
如鞾底相對,或口相對,則逆,拔佩刀於兩鞾之中,劃土為界,婦入帳,裹其所有,索牲畜如數,驅而至母家。
母家不納,則插帳於鄰近,曾無幾時,帳中又聞人語矣。
去之日,坦然無顧戀,即所生之兒女已成人,亦不能牽衣挽留。
他日過故夫居,見新人,則反主為客,無一言相犯也。
若已聘而未娶之婦,欲棄之,更易割席矣。
蒙古人有棄婦者,輕則憑坐家僧判決,重則告知該管王公與盟長,眾曰可棄而後棄之。
坐家僧者,蒙帳廷蒙古僧,番帳廷番僧,坐家諷經,奉之若神明,能延及藏僧者,同族尤敬禮之。
家有喜慶,僧為主持;大疑大計,以及口角細故,皆就決焉。
甚或佃戶抗租,僧往代收,則佃戶無敢抗。
鄰裡攘羊,僧出代索,則竊者無敢匿。
其天性之畏僧,有不期然而然者。
要之,藏王之令,不敵達賴、班禪,各部頭目之令,亦不敵喇嘛遠甚也。
回人婚嫁 回人貴族婚姻必憑煤妁。
吉期,以荊笆襯花毯坐女其上,紅錦蒙頭,舁至壻家,拜翁姑如禮。
三日之中,戚串鹹至,曰待喜,驗有紅,則設酒慶賀。
酒名巴克遜,如紹興酒。
鰥男寡女,則常齊集謨罕默德之墓而禮拜之,日以婚事叩問阿渾。
阿渾繙閱經典,指眾人隊內一人雲:「此人天已配定,勿誤良緣。
」即以男女所戴小帽互為易之,無敢違者,是名天定。
亦有男女互相慕悅徑自成婚託言父母遺屬者,是名奉遺。
婚婣不避同姓,以牛酒為聘,女至壻家,壻羞澀避之,旬日乃出。
新疆纏回婚嫁 男子毀齒行割禮,【生四五歲割勢皮一周。
】舉家稱賀。
年稍長,則為朵斯。
朵斯者,男女交好之辭也。
配偶之制,惟同乳不婚。
納采、納徵,豐約視家之有無。
事定,則延阿渾誦經,間立判書為信。
親迎日,新婦帕頭騎馬,導以鼓吹,至壻家,誦經成禮,易恰齊把什為婦人裝束。
【即雙歧髮辮也。
】其俗,女子于歸,無過十五齡者。
年逾二十,容色摧殘,同於老婦。
夫妻離異,謂之羊堆。
【夫棄其妻者,家中雜物任妻取攜,妻去其夫者,室中諸物均不得取。
子歸其夫,女歸其妻,離異一年之內生有子女者,夫皆承認之。
】離異逾六月,始許更嫁娶,蓋冀其悔而復合也。
離異三次,回律無再合之條,儻欲合者,夫妻必與他人姦宿,始允復合。
其法蓋為人之輕於離異,恥之也,故婦人鮮有從一以終者。
布魯特婚嫁 婚姻之禮,納采親迎,皆同新疆纏回。
女入門,男女對坐,以鹽水湛餅而食,猶合卺也。
次日,見翁姑,家人長幼以次相謝,均交手鞠躬,曰賽拉瑪裡坤,即問安也。
一夫多妻,不分嫡庶,婦多從一而終者。
夫妻反目,則延阿渾誦經以調之。
再醮,則先兄公與叔,無兄弟則適族人,無族人始改嫁異族。
財聘之弊同於市估。
西藏婚嫁 藏人婚姻之年齡無定限,通常為十五至二十五,而女常長於男。
其階級之嚴,猶遜印度。
富女可嫁貧夫,貧女可妻貴族。
惟王室及閥閱之家,其女不適下級人民,苟不得相當之偶,寧送其女於僧院尼菴也。
婚禮各級皆同,所異者,惟飲讌時之資有豐嗇耳。
婚姻之始,男女家皆由父母主持。
男家例聘一媒。
往說於女家,如允諾,則男家即送緻哈達、酒及幣等禮物。
女家固辭,言其女不美不才,恐不足執箕箒。
媒則盛稱新郎之善,女家乃言若不見棄,當商之親友以報命。
越數日,許配之言乃由媒以達於壻家,壻家乃緻酒二十瓦【每瓦合二分六釐八毫。
】或三十瓦於女家,女家即飲此酒,受哈達,並款戚友,將聘定之金銀、綠松石戴女首,人各贈巾一方。
若不允,則酒不飲,哈達不受。
中等人家之締婚,壻家恆奉女家酒約五十瓦,錢約六百盧比。
【每盧比合六錢九分二釐至九錢三分一釐。
】於女家之尊長及戚友亦各贈巾一方。
婚日,女家張大棚於門外,室之中央,置蒲團甚高,撒布麥為花,女坐其上,父母坐左右,親友等列坐,置茶酒、米粥、糖、棗果數盤。
及女食畢,男女家親友扶女步行至男家,道遠則乘馬,親友各以青稞麥向女撒布,女家贈哈達於親友。
送至男家,亦不行禮,直使女與婿同坐。
飲茶酒,親友等各贈哈達於男女,喜則掛之於頭,亦有堆置坐前者。
親友飲食畢,各攜果肉而散。
翌日,男女之父母親友皆盛服,戴哈達,擁新婦出遊,訪問親友。
宴三日乃止。
成婚後,女家即迎其女及壻歸寧。
三日後,乃遣歸,並與以乳牛或犁牛一,牝牛四,小馬一,夏冬衣各二,及珠寶、絨氈、杯盤、木器,益以銀約五十兩,女伴一。
凡女之親友隣裡曾受其一巾者,至是亦以一巾並一錢贈之。
成婚後五日,女乃易新衣而服常服,對神行小祈禱。
第六日,即躬親家事。
是時,女之弟或戚常伴之,過七日乃去。
成婚後三月,女家之人攜食物至壻家,要其女歸家省視,壻則款留之十日或十二日,乃偕往,並以衣物、酒食為贈。
一月乃歸,歸時,亦贈其女及壻以衣服、珠玉。
貧家之結婚也,不用媒妁,男女各適所好。
有多夫一妻之敝俗。
男欲娶妻,先謁女之父母,陳其志願,且為訂約,得許可者,始為壻,即居於女家,為女之正夫。
若有其他之男子亦欲娶此女,亦可來訂盟約,而女之副夫。
三四皆如此。
偶有因嫉妬而一人獨歸者,然絕少。
大抵女有數夫,則數夫皆競爭於職業,務得婦之歡心。
若婦欲擇定一人,則更為盟約,悉禮他夫而使之退,其一人於數夫來時所攜之金當加息償還。
若女已生子,則不復為此。
此殆無力娶婦者始為之。
又父有數子時,但為之娶一婦。
長子死,則令次者繼之為夫,以次遞傳,以便共守祖之遺業而不分。
此俗由康斯地傳來,其地至今猶盛行此制。
若婦先長子死,或長子竟不死,諸子則終鰥耳。
諸弟如與長兄永久同居,則諸弟可視長兄之妻為其妻。
如與長兄分居,則不能更向長兄索資財,因應得之分已盡於此妻分內,而此婦仍得留為長兄法律上之正妻。
又父或叔與其子或姪共妻,雖有之而絕少。
兄弟數人之共娶一妻也,其留宿,以戒指為記號。
如戒指飾於大指,則為伯伴宿之日,餘悉避。
如飾二指三指,則為仲為叔也,伯季皆避。
倘兄弟過五人,則以左手五指續之。
裏塘附近之婦人,夫之多寡,以銀簪別之。
每一夫,則插一枚。
所生之子,兄弟等分養之。
其婦合二四兄弟同居,以一家親睦為善治家,人稱其賢。
西藏法律,原禁同族人與在七世中之血族聯婚,然已為藏人所蔑視,彼等恆與三世或四世之血族訂婚。
中如娑波及康伯二種人,婚制尤紊,兄弟可娶姊妹,姪甥可娶叔嬸或舅母,即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亦可互為嫁娶。
藏人離婚 藏中離婚之法律習慣,頗可研究。
男子略無罪過,願與其婦偕老,而婦決欲與離,則婦應按其夫娶時所出聘金加二倍賠償,以為毀婚之罰,名曰離婚罰金,或無罪罰金。
若婦實無過,而願與夫偕老,惟夫則決欲與離,則夫應給其妻十二金屑,【屑乃藏語,十二金屑合九十盧比】以為離婚罰金,或曰事奉工價。
按其妻由成婚日以至離婚日,每日夜各用麥六磅計算,其夫又當歸其婦以奩具之值。
若離婚時已有子女,則男歸夫,女歸婦。
若夫為富人,則裁判官可令其析財產之一方與此妻,以為其女衣食之資。
若妻為富人,亦當有所給與於夫,以為其子衣食之資。
兩家定婚約時,苟一為貴族之男,而一為平民之女,曾有明言夫婦應患難相安歡樂與共者,當離婚時,則其財產可按二人之真情與罪狀,並其匹配時彼此互贈禮物之數而分享之。
若離婚出於二人之同意,則裁判官可不問二人之罪狀何如,而為之均分其財產。
若奴僕之婚事,則其分合,一聽命於主人。
設如有一僕娶一婦,在主人之心以為此婦必能事奉其夫,乃此
禮堂所備證書,【有新郎、新婦、證婚人、介紹人、主婚人姓名。
】由證婚人宣讀,介紹人、【即媒妁。
】證婚人、男女賓代表皆有頌詞,亦有由主婚人宣讀訓詞來賓唱文明結婚歌者。
文明婚禮,實有三長。
一,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取男女之同意,以監督自由。
其辦理次序,先由男子陳志願於父母,得父母允準,即延介紹人請願於女子之父母,得其父母允準,再由介紹人約期訂邀男女會晤,男女同意,婚約始定。
二,定婚後,男女立約,先以求學自立為誓言。
三,婚禮務求節儉,以挽回奢侈習俗,而免經濟生活之障礙。
結婚之日,當由男女父母各給以金戒指一事,禮服一襲。
婚禮未經制定,所習行者如下: 一、奏樂。
二、司儀人入席,面北立。
【以下皆由司儀人宣唱。
】三、男賓入席,面北立。
四、女賓人席,面北立。
五、男族主婚人入席,面南立。
六、女族主婚人入席。
面南立。
七、男族全體入席,面西立。
八、女族全體入席,面東立。
九、證婚人入席,面南立。
十、介紹人入席,面南立。
十一、糾儀人入席,面北立。
十二、男女儐相引新郎新婦入席,面北立。
十三、男儐相入席,面北立。
十四、女儐相入席,面北立。
十五、奏樂。
十六、證婚人讀證書。
十七、證婚人用印。
十八、介紹人用印。
十九、新郎新婦用印。
二十、證婚人為新郎新婦交換飾物。
二十一、新郎新婦行結婚禮,東西相向立,雙鞠躬。
二十二、奏樂。
二十三、主婚人緻訓辭。
二十四、證婚人緻箴辭。
二十五、新郎新婦謝證婚人,三鞠躬。
二十六、新郎新婦謝介紹人,三鞠躬。
二十七、男女賓代表緻頌辭,贈花,雙鞠躬。
二十八、奏樂。
二十九、新郎新婦緻謝辭,雙鞠躬。
三十、女賓代表唱文明結婚歌。
三十一、證婚人介紹人退。
三十二、男賓退。
三十三、女賓退。
三十四、新欴新婦行謁見男女主婚人及男女族全體禮。
三十五、奏樂。
三十六、男女主婚人及各尊長面南立,三鞠躬。
三十七、男女平輩面西立,男女晚輩面東立,雙鞠躬。
三十八、男族女族全體行相見禮,東西相向立,雙鞠躬。
三十九、男女儐相引新郎新婦退。
四十、男女兩家主婚人及男族女族全體退。
四十一、糾儀人司儀人退。
四十二、茶點。
四十三、筵宴。
滿蒙漢通婚 滿洲、蒙古之男女類皆自相配偶,間或娶漢族之女為婦,若以女嫁漢族者,則絕無僅有。
其於漢軍,則亦有婚媾,不外視之也。
順治戊子二月,世祖諭禮部:「方今天下一家,滿、漢官民皆朕赤子,欲其各相親睦,莫如締結婚姻。
自後滿、漢官民有欲連姻者,聽之。
其滿洲官民娶漢人之女實係為妻者,方準其娶。
」 康熙時,聖祖妃嬪有年佳氏、王佳氏、陳佳氏,仁宗生母孝儀後為魏佳氏,皆漢人而投旗者,故稱為某佳氏。
「佳」為「家」之葉音也。
光緒季年,德宗曾降旨,令滿、漢通婚。
漢苗通婚 國初,曾降旨禁漢、苗通婚,乾隆辛巳,弛其禁。
婚帖用端肅端莊字樣 婚禮,兩姻家通名,其刺必書「端肅頓首拜」。
同治後,以肅順、端華故,改之。
或有作「端莊頓首拜」者,繼亦避之,則以光緒庚人拳匪之禍為端王、莊王二人所釀成也。
大婚前之進禦者 皇帝大婚之前,先選宮女之稍長者進禦,凡八人:曰司帳,曰司寢,曰司儀,曰司門。
指婚 近支王貝勒貝子公及外烕之子女既及歲者,開具姓氏年齡進呈,即由太後指配與滿洲、蒙古、漢軍之貴族聯姻。
指定後,明發懿旨,以某女婚某王,或某某,名曰指婚,滿語又謂之拴婚。
滿蒙漢八旗婚嫁 八旗婚嫁之制,納采、問名諸事悉同漢人,雙尚雙,吉期用兩日。
先數日,送奩具至男家,置於桌擡之,以多為榮。
及迎親,則男家擇年長全福之婦至女宅,代新婦上粧,曰娶親太太。
其送親也,亦擇年長全福之婦至男宅,扶持新婦,曰送親太太。
皆乘花輿,故花輿必備三乘。
新婦登輿,不衣禮服,而其衣以布;不梳兩把頭而聚髮成髻,蓋以紅巾。
其內衣,雖夏日亦裝棉,若在三伏期內,亦夾而不單,然肩膝等處亦必略置棉花。
新婦輿至門,新郎抽矢三射,雲以去煞神。
新婦出輿,不祭祖,不拜花燭,逕人洞房,與新郎並坐於炕,闔門,行坐帳禮。
新郎新婦外出,跪拜於一族最尊而全福者之前。
全福者口述吉語,以秤竿挑去紅巾。
食水餃,餃不熟,即熟亦諱言之,生者,取生育之義也。
新婦易衣,其飾,富貴者有鈿子、【以珠翠紮成髮飾。
】喜花,【紅絨製喜字或福字。
】常人之家即梳髻,著常服。
妝成,新婦坐於炕,不言不笑不動,否則為不吉。
及夕,新郎代新婦取花插之窗,必在窗之低槅,愈低,則得子愈早。
翌晨,新婦乃偕新郎行廟見禮。
滿洲婚嫁 滿洲氏族,皆年及冠笄始相聘問。
男家主婦至女家問名,相女年貌,意既洽,贈如意或釵釧等物,以為定禮,名曰小定。
擇吉日,男家集宗族親友偕新壻往女家問名,女家亦集宗族等迎之中庭,位左右設,男族入,趨右位。
有年長者緻詞曰:「某家男某雖不肖,今已及冠,魔聘婦為繼續計。
聞尊室女賢淑著令名,願聘主中饙,以光敝族。
」女族緻謙詞以謝。
若是者再,始定婚,令新壻入拜神位前及外舅父母如儀。
既進茶,女族趨右位,男族據賓筵,或設酒宴以賀。
改月擇吉,男家下聘,有酒筵,羊鵝,衣服,綢緞諸物,曰過禮。
女家款待如儀。
男家贈銀於女家,令跳神以誌喜。
既定,婚期前一日,女家贈妝匳嫁資,視其家之貧富,壻策騎往謝。
五鼓,鼓樂,娶婦至男家,竟夜笙歌不絕,謂之響房。
新婦盼至,新壻以弓矢對輿射之。
新婦懷抱寶瓶入坐,向吉方。
及吉時,宗老吉服緻祭於中庭,奠羊酒諸物,以刀割肉,緻吉詞。
禮畢,新壻新婦登牀,行合巹禮。
次晨五鼓興,始拜天地,神像,宗祠,翁姑坐而受禮,宗族尊長卑幼以次拜謁。
三日或五日,婦歸寧,省父母,壻隨至女家,宴享如儀。
滿月,婦復歸寧,數日始返,於是婚禮畢。
滿洲貴族之文定 滿洲王公貴族娶婦,例於文定之日,有福晉二人往女家。
新婦合目盤膝坐於,二福晉入新人房,以如意置之衣上,復以小荷包二枚懸於其鈕,每一荷包置金錢一枚。
又以金戒指二戴其手指,上鐫「大喜」二字。
滿族婚日宴客 滿族婚事之宴客,飲至半酣,婦女出而敬酒。
以大碗滿斟,跪於地奉客,必俟飲盡乃起。
柳條邊外婚嫁 柳條邊外人家之婚姻,擇門第相當者,先求老人為媒,將允,則男之母逕至女家,視其女,與之簪珥布帛。
女家無他辭,男之父乃率其子至女之姻戚家叩頭。
姻戚家亦無他辭,乃率其子姪羣至女家叩頭,《金志》所謂男下女禮也。
女家受而不辭,辭則猶未允也。
既允之後,然後下茶,【江、浙有「茶禮」二字,蓋始於本朝。
】設酒筵,此男家事也。
女家亦賠送耳。
結婚多在十歲以內,過此則為晚。
寧古塔婚嫁 寧古塔即寧安縣,其居民之婚禮,無柬帖,無鼓樂,無男女儐相。
文定時,父率子從媒介人往婦家謁其父母。
明日,女之父母亦從媒介人答謁。
行聘曰下茶,羊酒之外,有高桌,鋪紅氈,以盤置茶果、綢緞、布疋陳其上,多者至數十桌。
嫁時,匳具如鏡臺箱篋被褥之類亦置於高桌,二人扛之。
新婦乘車,必懸紅綠綢於上。
入門,拜翁姑,夫婦不交拜。
黑龍江婚嫁 黑龍江居民之結婚也,婚期前一日,女家送奩具,正日進門,第二日下地,第三日回門。
富戶之奩物為鞵四十雙,衣三十襲,包金首飾兩事。
男家則先備紅襖袴各一,被褥各二,及箱櫃、梳匣,送往女家,俟女家送奩至男家時,攜以俱至。
女家所增者,尚有洗衣盆、手巾、胰子等物。
婚日,富女乘花轎,貧女乘喜轎,導以燈籠、喇叭各二。
男家迎者曰娶親奶奶,女家送者曰送親奶奶。
女家贈點心與壻,謂之觀茶,設席宴新郎新婦,謂之觀席。
男家會新親,請其坐第一席。
薄暮,新郎新婦登炕坐帳,食長壽麵,開臉。
明日,下地,行禮,序長幼。
又明日,新郎新婦皆至女家,曰雙回門。
抱保平符,符裹五穀、銀戒指、天平等物,筵宴。
直隸有娃娃親 北人呼小孩為娃娃。
燕、趙之間,居民家道之小康者,生子三五齡輒為娶及笄之女。
家貧子多者輒利其聘貲,從俗遣嫁焉。
女至男家,先以父母禮見翁姑,以弟呼其壻,一切井臼、烹調、縫紉之事悉肩任之。
夜則撫壻而眠,晝則為之著衣,為之飼食,如保姆然。
子長成,乃合卺。
其翁姑意謂雇人須工貲,又不能終年無歸家之日,惟聘得貧家女,則所費不多,而指揮工作可以如意。
故但計撙節,而子女年齡之相當與否,均置不問。
此蓋與江、浙等省之童養媳相類也。
永平婚嫁 永平府某縣之閨範至嚴.女子初嫁,母家必使人偵之。
成婚之次日,夫家鼓樂喧闐,賓客雜沓,則大喜;若是日闃然,則女之留否,惟夫家為政,不敢與爭矣。
有王姓,嫁女於李氏,卻扇之夕,李以新婦貌陋嫌之。
次日,託言非處子,不舉樂,仍呼媒妁送歸母家。
女幼失母,隨其嫂以居,嫂知小姑無他,乃問昨夜洞房情事,則固未合歡也。
嫂曰:「然則安知其不貞歟?」力言於翁,使翁訟之官,官命驗之,果守禮謹嚴之處子也。
乃判李姓,仍以鼓樂迎歸。
常州婚日撤帳 撤帳者,常州結婚之俗也。
婚日,新郎新婦既入洞房,皆坐於牀沿,儐相者以果盤所盛之果擲帳中,述吉祥語以祝之。
太倉婚嫁 太倉婚姻之費用,視門第及貧富為奢儉,亦同於各省。
妻死,夫多續娶。
夫死,婦不再適,裡有再醮者,鄉黨宗族引以為恥。
村野之俗,多襁褓為婚,市集之民,必及冠而娶,間有未成年之子而娶及笄之女以為養媳者。
男女訂婚,先請女家庚帖,庚帖所書,為年月日時之八字。
問名曰蔔吉,納采曰小定,納徵曰行盤,請期曰道日。
娶不親迎,媒為先容,導輿以儀仗鼓吹,三朝廟見,滿月歸寧,輿儓飫犒,繁費不貲矣。
江寧婚禮之傳紅 江寧人婚事有傳紅之禮。
以男女生年月日時八字書之丹牋為質,俗謂之傳紅,即古納采也。
淮安婚夕鬧房 鬧房者,鬧新房也。
新婦既入洞房,男女賓鹹人,以欲博新婦之笑,謔浪笑敖,無所不至。
淮安鬧房之時刻則在黃昏,以送房為限制。
時男家預從男客中擇一能言者為招待員。
惟鬧者,約分孩童與成年者二組。
孩童鬧房,其目的則在安息香。
先自齊集三五童偕往男家,以鬧意達於招待員,由招待員導至新房,孩童則人各唱一鬧房歌,歌辭多不堪入耳之語。
唱畢,由招待員分給各孩安息香若幹枝而散。
成年者之鬧房,其目的在侮弄新娘及伴房之女,淫詞戲語信口而出,或評新娘頭足,或以新娘脂粉塗飾他人之面,任意調笑,興盡而止。
男家聽其所為,莫可如何也。
青州長女不嫁 《史記》山東有長女不嫁之說,固始於漢也。
至本朝,青州猶有此風。
山西婚嫁 山西某縣,凡嫁女者,喜輿既出門,設幾於堂,女之母輒服大紅衣而坐其上。
旁一人,持飴糖與食,且問之曰:「甜否?」必大聲應之曰:「甜。
」意謂若是,則女必為翁姑所愛寵也。
無母,則父為之;無父,則伯叔父母為之;無伯叔父母,則疏屬或戚串為之。
不行此禮,則視為不祥。
山西冥婚 俗有所謂冥婚者,凡男女未婚嫁而夭者,為之擇配。
且此男不必已聘此女,此女不必已字此男,固皆死後相配者耳。
男家具餅食,女家備奩具。
娶日,紙紮男女各一,置之彩輿,由男家迎歸,行結婚禮。
此事富家多行之,蓋男家貪女家之匳贈也。
此風以山右為盛,凡男女納采後,若有夭殤,則行冥婚之禮。
女死,歸於壻塋。
男死而女改字者,別覓殤女結為婚姻,陬吉合葬,冥衣、楮鏹,備極經營,若婚嫁然。
且有因爭冥婚而興訟者。
漢中亂倫之婚嫁 漢中惡俗,往往有指媳以繼子,招夫以養夫,甚且以胞弟妻其孀嫂,謂之轉房。
弟若不可,則嫂可以吞房滅倫控之。
且一女可嫁數家,曰放鴿。
然如上所言,各省皆有之,特漢中為較多耳。
甘人兄弟合娶 甘肅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頗闊略。
兄死妻嫂,弟死妻婦,比比皆是。
同姓者,惟同祖以下不婚,過此不計也。
有兄弟數人合娶一妻者,輪夕而宿。
或在白晝,輒懸一裙於房門,即知迴避。
生子,則長者與兄,以次及諸弟。
石澳婚嫁 閩之石澳瀕海,其俗,當婚嫁之日,男家以青油幕之肩輿迎新婦,六人持紅布旗為導。
此六人者,皆家小康之少年也。
美衣冠而跣足,持旗導輿往,謂之替新郎。
至,則女家阻之,向索錢四五千文,始放行,謂之索青錢。
日將晡,新婦升輿往夫家,從之者數女伴,曰新阿姨,並為新婦肩衣箱,隨輿而至。
新郎迎入室,預設酒筵於新房之臥榻旁,旋邀所謂替新郎者,招諸阿姨入房定席,相與鬯飲,諧謔嘲笑,罔有顧忌。
二更盡,席撤,替新郎者散,主人導新阿姨入宿別室,而夫婦始行合卺禮焉。
臺人無子娶媳 臺灣人以無媳為恥,故雖本無子,亦不以他人子為嗣而娶媳者。
新昌劫孀強醮 浙江新昌俗例,凡孀婦無子,強橫者每伺其葬夫時刧之,無過問者。
若有子則不敢,恐激眾怒也。
楚人重諧花燭 楚俗,凡夫婦年六十以上而猶康強矍鑠者,即視為兩世伉儷。
以其周一花甲,而又及成婚之年也。
其子孫每強老人飾為新郎新婦,重行合卺,一切服飾禮儀,俱如成婚式,名曰重諧花燭。
是日必大宴賓客,如新婚。
黃陂婚嫁 黃疫婚嫁之禮,有迎親、求親二大別。
壻偕媒至女宅,女宅閉門,請知賓者立於戶左右以迎壻。
壻降輿,鼓樂齊作,佐以爆竹。
久之,啟門納壻。
壻逢門必跪叩,所謂門下子壻是也。
至廳事,壻謁外舅,鋪紅氈,氈下必實以三角形瓷瓦等物以戲之。
拜已,升座,進三元湯。
三元者:魚圓、肉圓、湯圓,科舉時代取連中三元之意也。
湯圓必重油,餡必重糖,使難於下咽以為訕笑。
食已,新婦登輿,壻向彩輿自粘封條。
抵男宅,壻先出輿,行回鑾禮,然後進宅交拜。
鬧房則雅俗不同,亦視其人之境遇家世何如耳。
三日後,新婦入廚,古禮也。
醴陵婚嫁 湖南醴陵之婚禮,重媒妁,慎門閥。
文定時,先以紅箋書男庚緻女家,女家允,發女庚,曰草八字。
於是擇日迎女父或其親屬上門,以紅綠箋互書男女庚,執為信,曰填庚。
亦有親迎時填者,謂之轎下庚。
後多不填庚,即以草八字為定。
將婚,諏吉,先期倩媒妁往女家報日。
屆期,不親迎,惟以彩輿迓之,女繡帕蒙頭,升輿。
至門,擇戚友夫婦之宜男者揭輿幕,命捧花燭者導引入房,交拜,亙飲,歌詩,曰合卺。
是夜,眾賓集房中,歌詩讚燭,曰鬧房。
次日拜祖先,次拜翁姑尊長親黨,曰拜茶。
衡州婚夕鬧房 衡州鬧房之風盛行,稍文明者為擡茶。
有所謂合合茶者,新郎新婦同坐一櫈,新郎以左足置新婦右腿上,新婦亦然,新郎左手與新婦右手相互置肩上,其餘手之拇指及食指合成正方形,置茶杯於中,戚友以口就飲之。
又有所謂桂花茶、安字茶等名稱,無非為戲弄新婦而已。
此外又有打傳堂卦之名曰。
公舉戚友中之滑稽者作堂官,以墨塗面若醜角,著外褂,黼黻以荷葉為之,朝珠以算盤子為之,首冠大冠,紅蘿葡為頂,大蒜為翎,旁立差役若幹,皆戚友中之有力者。
拘新郎新婦及其翁姑跪堂下,命翁姑教新郎新婦以房術,新郎新婦既聽受,必重述一過,否則以鞭笞從事,亦不敢出怨言。
衡州伴娘隨婚 新嫁娘之有伴娘也,各省皆然,一曰喜娘,又曰喜嬪。
伴娘果美麗者,鬧房之人視線所集,不於新嫁娘而於伴娘矣。
衡州俗則更奇,每於未婚之前,必由媒氏傳語女家,聘伴娘一二,以容貌清麗歌曲工雅者充之。
俟親迎日,肩輿而來,而客乃任意調笑,甚且苟合,少則三五日,多或一二月,隨男家之貧富為轉移。
伴娘亦以其多金而安之,雖聲名狼藉,不惜也。
衡人強媒妁以酒 衡州俗,親迎之日,媒氏峨冠華服而往。
主人先於大門外設席,席置酒果,擇善飲者二三人立俟於前。
俟媒至,強令痛飲,多者十餘碗,少者一二碗,必使盡醉,然後迎接升堂,款以上賓之禮。
鳳凰女喜嫁兵 湖南鳳凰廳女子喜嫁兵丁,以其有月餉可資贍養也。
故男子之欲得婦者,必先求入伍。
然此與西女之頤嫁軍人者有別。
蓋彼俗尚武,此則志在謀生而已。
亦以見吾國工藝之不講,生計之枯寂,女子之多倚賴性也。
粵中婚嫁 粵中婚事所用之迎親綵輿,有金翠輝煌者,有紅緞平金者,以金亭翠亭陳設禮物,至其儀仗之鮮明,燈彩之富麗,誠各省所不及也。
粵人之訂婚,先議聘金,曰禮事,如禮餅若幹斤、回門燒豬若幹頭是也。
成婚之夕,喜娘為新郎脫靴,郎授一白巾,備交合後拭穢之用也。
如有新紅,即為完璧,可喫燒豬。
三朝回門,即以燒豬送母家。
富貴之家,輒用燒豬數十頭焉。
故嫁女者恆惴惴於心,惟恐燒豬不至。
如待之不來,則家人對坐愁歎,引為大辱。
既至,則舉家相慶,且迎燒豬於門,以為吾家某姑,果能不辱門戶也。
於是重犒來使,即以燒豬分饋戚友,媵以紅色饅首若幹枚,所謂麻蛋者是也。
然男家以貪慕女家富貴而結婚者,不問如何,亦必送燒豬。
新婦入門,直入洞房,新郎即與新婦登牀而寢,室門亦砰然而闔,新郎之父母宗族戚屬皆靜待於門外。
少焉,室門闢,新郎手捧朱盤,盤置喜娘所授之白巾,蓋以紅帕,曰喜帕者也。
在門外者見新郎持喜帕而出,則父母戚屬皆大喜,賀客至是始向新郎道賀。
其未見喜帕之先,例不道賀,蓋恐新婦不貞,則不以為喜而轉以為辱也。
新郎既捧喜帕而出,女家之輿從已在男家門中立俟,新郎高捧朱盤,登輿端坐,直至女家。
女家聞新郎至,外舅外姑迎於門,外舅揖新郎,新郎傲不為禮,直捧喜帕至外姑臥室,置於外姑之?,然後修謁見外舅外姑之禮,盛款而還。
如新婦不貞,則即以女家來輿迫令新婦乘之大歸,即須涉訟公庭,追索聘禮焉。
故新郎新婦之交拜,必須俟至詰朝也。
新婦行禮後,戚友皆得請見,新婦盛妝而出,不著裙,後隨二一傭媼,手持巨盤,盤盛茶杯無數,注茶滿中。
新婦見客,先以兩手一拱至地,若男子之揖。
一拱之後,即茶獻客,客各一杯,即翩然入矣。
而見新婦者,必有覲儀,或銀幣,或衣料、巾帕、香水,視親疏以判厚薄。
其最豐者,則以金玉珠飾,然絕無僅有也。
粵女將嫁脫褐 粵俗,女子將嫁,禱神,謂之脫褐。
羊城譚壽伯曾於《珠江竹枝詞》中詠之雲:「迎珠街口海珠南,花舫月涼雲半緘。
前日小姑初脫褐,香羅新試雪青衫。
」 順德婚嫁 順德婚禮,新婦既登彩輿,必沿途放聲大哭,將抵男家時始輟。
彩輿臨門,無論寒暑,新郎必手持白紙扇。
出門時,以扇擊輿,謂之踢轎門。
新婦既入,新郎必先俟於新房之門,門設竹梯,新郎衣禮服登梯之絕頂,戚友羣集梯下,勸新郎以酒,口呼步步高陞者再。
俟女僕背新婦至,新婦之高度適與梯等,新郎即乘勢以手挑其頭帕。
時新婦戴一虎頭形之冠,必俟入房始卸,且禁兒童遇之,謂煞氣極大也。
新婦見舅姑時,必膝行,庭置方桌,膝行於桌之前方,必叩首數次,膝行至桌之後方,亦叩首數次,如是周而復始者約數時,曰跪茶跪酒,新婦多有不勝其苦而當堂痛哭者。
鬧房之際,俗有所謂會友者,蓋以未冠者數人,聯合一小團體,專備娶時之互相扶助也。
是時,會友畢集,新婦立於庭,會友乃多方調笑,或迫令新婦為不能為之事,稍不如命,則多燒爆竹,新婦面目手足衣服常為火所傷,且不令新郎在側也。
潮州以葛布嫁女 潮州嫁女,以葛布辦裝,稱其家之貧富,定布之多寡。
其極精細者曰女兒布,以遺藁砧。
豬仔之婚姻 粵東有被人略賣至外國為苦工者曰豬仔,若其家已為聘妻,久俟不歸,則仍迎娶如儀。
百兩既歸,禮行交拜,新婦左側必縛一雄雞以代之。
俟行禮於天地、祖宗、翁姑後,羹湯一切,悉以責之。
待男子歸裡,作破鏡重圓之樂。
否則亦有所牽制而不容他適也。
桂邊以大糉遣嫁 廣西邊境,有鄰近越南之各土州,凡嫁女之家,必有大糉二送往男家。
糉之長可一丈,徑一尺,重百餘斤。
製糉之法,先用竹片織一大笠,其長闊如上所述,四圍束芭蕉葉,然後以糯米實之,餡以鷄鴨豬羊等肉為之。
包裹完固,即置炭火中,煨至數日,始熟。
蒙古婚嫁 蒙古婚嫁,禮聘、奩貲皆以牲畜,牲畜之數尚奇,起一九至九九而止,如貧不能九數者,亦必三五七等數,與內地數取對偶之意適相反。
近邊一帶,已染漢習,有以銀塊行聘者。
婚日,壻公服弧矢,策騎而往,親朋隨之。
壻謁外舅姑必遞哈達,【哈達有布有綾,以有佛像者為貴。
】女家延之上坐,享以全羊奶酒,賓朋醵飲,宿一夕而歸。
次日,女家亦召親朋,策騎送女,男家於室中爇火一盆,新夫婦向火拜,次及翁姑,不交拜,不合卺,飯後,始與親朋為禮。
貧者女至男家,隨身衣飾而外,無長物。
中人之家,牲畜三五頭,富者,牲畜之外,復媵以奴婢。
婚日,新婦束裝不異常人。
親朋饋贈,以牛馬為厚儀,通常不過布一疋,羊一頭而已。
新婦三年內生子,應得外家財產一半,如三年不育,勒令大歸,並追還原聘,聽其擇人再醮。
王公之妃三年不育即別娶,蓋恐嗣續缺如,乏人襲職也。
如不願別娶,其左右輒嬲之,不由其自主也。
蒙古貴孀不再嫁 蒙古王公嫡庶之分頗嚴,即在妾媵,亦必得旗眾公賀,乃承認之,否則有子為私生,不得列為台吉。
又夫婦於生存時可以離居,夫死後,婦不得再嫁,此與其古俗懸殊矣。
蓋匈奴之俗,父死,妻其後母,兄弟亡,亦收其妻,元人入主中原,其風不改,明時三娘子歷配俺答三世,為時固未遠也。
至國朝,常以公主下嫁蒙古王公,意必朝廷醜其俗,強使改之也。
新疆蒙人婚嫁 孩童出痘謂之熟人。
新疆蒙古人之孩童,必俟其既為熟人,始與論婚。
未出痘者謂之生人。
有疾,廷喇嘛誦經,服藥不效,則穿耳一孔,貫以銀絲所懸之珊瑚一粒,謂其易於養育也。
婚禮,男家贄哈達羊酒請媒道意,諾,則結哈達於酒壺之蓋。
媒乃攜壻登門,禮見外舅外姑,復進哈達,藏膠其內,以取膠結之義。
獻佛座前,來者均稱賀,謂之哈達主蘇特畢漢。
於是緻聘禮,羊酒布帛,視家有無。
女家受之,分餽戚友鄰黨,示得壻也。
婚日,親迎到門,喇嘛誦經,新壻跪拜,然後入,行謁見外舅外姑禮,迎新婦以歸。
新婦冠呢簷紅纓大帽,皮鞾朱袍,長衿袙腹,泣辭父母。
以衣翳面,伯叔兄弟抱持上馬同騎,歌吹導行。
至門,喇嘛誦經,男女持羊膀骨,拜天地及佛。
跪地,嫂氏拆新離新婦髮,交合而梳之。
同起,入門,祀竈神,次拜舅姑。
禮畢,嫂氏引入氈房,易婦裝,合髮結二辮,長垂胸左右。
嫂氏復引禮竈神,拜舅姑,次拜諸族戚友。
回房,坐鄂倫,垂帳幔,賓客各薦紅布一方,餽飴果為禮。
團坐食茶酒,道吉辭,彈登木,【長二尺餘,二絃。
】男女背柳,【跳舞之名,猶纏頭回回俗之偎郎也。
】雙雙逐隊唱歌為樂。
三日之內,出入言動,皆嫂氏導之,過此,始執婦職,諸事皆躬自操作矣。
凡有妻者,不得再娶。
其有男女及年而貧不能嫁娶者,為官長所知,則鳩眾集貲以助之。
哈薩克婚嫁 哈薩克人婚嫁,惟同乳者不相配,配者,不問門戶年歲,視聘資多寡,富人往往緻馬千蹄,牛千足,駝百峯,銀二三千兩。
媒妁入女家,議定財聘,偕其父若母或其昆弟為踏水之禮。
【媒人議定銀畜之數,女家許諾,即偕主婚之家長至河幹躍水而過,有因此跌折肢體而不恤者,謂之踏水。
蓄一經踏水即無悔心也。
】過此,則女家時往索銀畜,交逾半,壻得朝夕入女家,同寢餐,為夫婦,【交納財禮之數如已過半,其壻即入女家謁外舅外姑,留食留宿,夜間由嫂攜女送壻臥處,家人偽為不知者。
一宿之後,其壻隨時往來,儼成夫婦,不復顧忌矣。
】惟交不盈數,則終身不得迎娶。
【女如有身,設法墮之。
】 親迎日,媒攜新壻納采帛,次第進見女父母伯叔兄弟,握手鞠躬為禮,【壻家男婦聯騎同行,猶漢俗之伴郎,肉食而後返。
】其見外姑,則別以良馬奉之,酬乳哺之恩也。
女子將出門,辭父母,握手接脣,以至親之一人抱上馬,紅巾幬面首,並騎以行。
至門,扶入氈房,莫洛大【回人主誦經者。
】高捧潔水一盂,口喃喃誦經,飲新郎新婦,並普飲同座者。
夜則男婦雜沓,調笑吹彈,唱歌跳舞為歡樂,盡興,乃各散去。
次日,嫂氏為改婦裝,合梳十數小辮為兩大辮,稍結紅繩,長垂齊足跗,以彩巾帕首拖背後,服黑色袷袢,繫紅裙。
嫂扶見姑,新婦握生牛油擲爐中,光焰滿室,以為吉祥,鞠躬就座。
姑置木盤,堆積肉食,嫂氏操刀代割以奉姑,復徧進座客,環而食之。
受姑訓辭,俾躬親灑掃諸事。
【姑率新婦周歷家中,先使灑掃火爐為婦職之始。
】此後入姑室,揭氈簾問安,入門依左立問安,至火爐側問安出門,則以紅巾冪面而去。
其俗以翁媳不相見為禮,遇則背立,帕掩其面,貧赤亦二三年後始得相見。
男子娶婦不許過四人,嫡妻執家政,諸妾同操作而已。
夫妻反目願離異者,則延頭人戚尚論是非曲直,其夫指應出條事,賠嫁貲,遣之去。
其妻請離異者,則一切器物既不得取。
眾反復諭之,不聽,乃立離書,摹手足,頭人用戮印為據,謂之羊土耳,兒女均歸其夫,婦不問也。
夫死,婦不得嫁異族,其夫之兄弟娶之。
不願再釀者,亦弗強也。
青海蒙番婚嫁之異同 青海蒙古男女結婚,有媒妁,通知各該管之王公台吉與盟長,而後由坐家僧主婚。
男用布帛、首飾、牲畜為聘禮,牛馬數用十六,羊必倍之,富者以次遞加。
女辦嫁資,畧如漢俗,惟不用箱而用牛皮包,衣飾之外,媵以牛馬駝羊。
其王公台吉嫁女,或且以牧地數區贈嫁,限定年期繳還母家,不還則興訟。
其結婚,必由喇嘛擇吉日,男盛飾,跨馬親迎。
女家設筵以待,新娘盛妝,陪新郎上坐,劈羊肉為大臠,酒盈盆,染以硃紅。
啖畢,兩馬絡彩球,男女前後騎,各牽紅布一端,送迎者簇擁以去。
入門,先拜坐家僧,後見翁姑及家人。
別備牛皮帳,周懸紅燈,外立拒馬木,聯以紅布,新郎攜新人入,飲食傳進,隔宿以出。
女族男族諸親圍坐就飲,唱野曲,靡靡可聽。
必盡一日夜之歡,俟新郎新婦明晨出帳,然後散。
番人結婚,則異於是。
男女少時同牧於山野,相悅者結為配偶,私告其父母,父母允,授男以求婚歌,授女以迎郎曲。
擇日,各飾其子女,攜入山,張幕置酒,說合行聘,兩家父母拍手,引子女使歌,男唱女和,音節清越。
始而緩步,舉手相招,若即若離,繼而趨數巡,相與攜手,唱愈高,行愈遠,轉入深谷而野合焉。
兩家父母拍手歡呼。
於深谷前後派人看守,禁人窺視,牽兩馬於谷口,以迎其子女。
有頃,男女攜手唱而出,騎而回,男遞哈達於女家,女遞哈達於翁姑,各解腰帶,互繫一羊,牽而歸,示眾為別,略似苗民跳月之俗。
苗俗先歌而後婚,番俗先婚而後歌也。
歸告該管之千百戶,而後由坐家僧主婚,男用布疋、牲畜為聘,女家嫁資惟一身衣飾隨帶牲畜而已。
聘定以後,男女可自相往來。
婚娶之日,男家燃燈酥,高誦梵經,謂之洗帳。
番女跨馬至夫家,中途遇河遇水溝,必下馬,跣而渡,相傳佛母過通天河之古例也。
入帳,拜佛像,退而執役如常人,夜與家人共宿一帳。
越數日,女族人至,始置酒大會親友,就席恣意飲啖,歡舞而去。
聘定一年後始娶者,生子,親抱而來,數數見之,無足奇也。
其娶婦易,其棄婦亦易。
結髮久矣,平時曾未反目,偶因小事不睦,遽相偕至曠場,各脫一鞾,望空擲之,下落,驗其向背而定離合。
如兩鞾皆左向,或皆右向,則順,仍為夫婦如初。
如鞾底相對,或口相對,則逆,拔佩刀於兩鞾之中,劃土為界,婦入帳,裹其所有,索牲畜如數,驅而至母家。
母家不納,則插帳於鄰近,曾無幾時,帳中又聞人語矣。
去之日,坦然無顧戀,即所生之兒女已成人,亦不能牽衣挽留。
他日過故夫居,見新人,則反主為客,無一言相犯也。
若已聘而未娶之婦,欲棄之,更易割席矣。
蒙古人有棄婦者,輕則憑坐家僧判決,重則告知該管王公與盟長,眾曰可棄而後棄之。
坐家僧者,蒙帳廷蒙古僧,番帳廷番僧,坐家諷經,奉之若神明,能延及藏僧者,同族尤敬禮之。
家有喜慶,僧為主持;大疑大計,以及口角細故,皆就決焉。
甚或佃戶抗租,僧往代收,則佃戶無敢抗。
鄰裡攘羊,僧出代索,則竊者無敢匿。
其天性之畏僧,有不期然而然者。
要之,藏王之令,不敵達賴、班禪,各部頭目之令,亦不敵喇嘛遠甚也。
回人婚嫁 回人貴族婚姻必憑煤妁。
吉期,以荊笆襯花毯坐女其上,紅錦蒙頭,舁至壻家,拜翁姑如禮。
三日之中,戚串鹹至,曰待喜,驗有紅,則設酒慶賀。
酒名巴克遜,如紹興酒。
鰥男寡女,則常齊集謨罕默德之墓而禮拜之,日以婚事叩問阿渾。
阿渾繙閱經典,指眾人隊內一人雲:「此人天已配定,勿誤良緣。
」即以男女所戴小帽互為易之,無敢違者,是名天定。
亦有男女互相慕悅徑自成婚託言父母遺屬者,是名奉遺。
婚婣不避同姓,以牛酒為聘,女至壻家,壻羞澀避之,旬日乃出。
新疆纏回婚嫁 男子毀齒行割禮,【生四五歲割勢皮一周。
】舉家稱賀。
年稍長,則為朵斯。
朵斯者,男女交好之辭也。
配偶之制,惟同乳不婚。
納采、納徵,豐約視家之有無。
事定,則延阿渾誦經,間立判書為信。
親迎日,新婦帕頭騎馬,導以鼓吹,至壻家,誦經成禮,易恰齊把什為婦人裝束。
【即雙歧髮辮也。
】其俗,女子于歸,無過十五齡者。
年逾二十,容色摧殘,同於老婦。
夫妻離異,謂之羊堆。
【夫棄其妻者,家中雜物任妻取攜,妻去其夫者,室中諸物均不得取。
子歸其夫,女歸其妻,離異一年之內生有子女者,夫皆承認之。
】離異逾六月,始許更嫁娶,蓋冀其悔而復合也。
離異三次,回律無再合之條,儻欲合者,夫妻必與他人姦宿,始允復合。
其法蓋為人之輕於離異,恥之也,故婦人鮮有從一以終者。
布魯特婚嫁 婚姻之禮,納采親迎,皆同新疆纏回。
女入門,男女對坐,以鹽水湛餅而食,猶合卺也。
次日,見翁姑,家人長幼以次相謝,均交手鞠躬,曰賽拉瑪裡坤,即問安也。
一夫多妻,不分嫡庶,婦多從一而終者。
夫妻反目,則延阿渾誦經以調之。
再醮,則先兄公與叔,無兄弟則適族人,無族人始改嫁異族。
財聘之弊同於市估。
西藏婚嫁 藏人婚姻之年齡無定限,通常為十五至二十五,而女常長於男。
其階級之嚴,猶遜印度。
富女可嫁貧夫,貧女可妻貴族。
惟王室及閥閱之家,其女不適下級人民,苟不得相當之偶,寧送其女於僧院尼菴也。
婚禮各級皆同,所異者,惟飲讌時之資有豐嗇耳。
婚姻之始,男女家皆由父母主持。
男家例聘一媒。
往說於女家,如允諾,則男家即送緻哈達、酒及幣等禮物。
女家固辭,言其女不美不才,恐不足執箕箒。
媒則盛稱新郎之善,女家乃言若不見棄,當商之親友以報命。
越數日,許配之言乃由媒以達於壻家,壻家乃緻酒二十瓦【每瓦合二分六釐八毫。
】或三十瓦於女家,女家即飲此酒,受哈達,並款戚友,將聘定之金銀、綠松石戴女首,人各贈巾一方。
若不允,則酒不飲,哈達不受。
中等人家之締婚,壻家恆奉女家酒約五十瓦,錢約六百盧比。
【每盧比合六錢九分二釐至九錢三分一釐。
】於女家之尊長及戚友亦各贈巾一方。
婚日,女家張大棚於門外,室之中央,置蒲團甚高,撒布麥為花,女坐其上,父母坐左右,親友等列坐,置茶酒、米粥、糖、棗果數盤。
及女食畢,男女家親友扶女步行至男家,道遠則乘馬,親友各以青稞麥向女撒布,女家贈哈達於親友。
送至男家,亦不行禮,直使女與婿同坐。
飲茶酒,親友等各贈哈達於男女,喜則掛之於頭,亦有堆置坐前者。
親友飲食畢,各攜果肉而散。
翌日,男女之父母親友皆盛服,戴哈達,擁新婦出遊,訪問親友。
宴三日乃止。
成婚後,女家即迎其女及壻歸寧。
三日後,乃遣歸,並與以乳牛或犁牛一,牝牛四,小馬一,夏冬衣各二,及珠寶、絨氈、杯盤、木器,益以銀約五十兩,女伴一。
凡女之親友隣裡曾受其一巾者,至是亦以一巾並一錢贈之。
成婚後五日,女乃易新衣而服常服,對神行小祈禱。
第六日,即躬親家事。
是時,女之弟或戚常伴之,過七日乃去。
成婚後三月,女家之人攜食物至壻家,要其女歸家省視,壻則款留之十日或十二日,乃偕往,並以衣物、酒食為贈。
一月乃歸,歸時,亦贈其女及壻以衣服、珠玉。
貧家之結婚也,不用媒妁,男女各適所好。
有多夫一妻之敝俗。
男欲娶妻,先謁女之父母,陳其志願,且為訂約,得許可者,始為壻,即居於女家,為女之正夫。
若有其他之男子亦欲娶此女,亦可來訂盟約,而女之副夫。
三四皆如此。
偶有因嫉妬而一人獨歸者,然絕少。
大抵女有數夫,則數夫皆競爭於職業,務得婦之歡心。
若婦欲擇定一人,則更為盟約,悉禮他夫而使之退,其一人於數夫來時所攜之金當加息償還。
若女已生子,則不復為此。
此殆無力娶婦者始為之。
又父有數子時,但為之娶一婦。
長子死,則令次者繼之為夫,以次遞傳,以便共守祖之遺業而不分。
此俗由康斯地傳來,其地至今猶盛行此制。
若婦先長子死,或長子竟不死,諸子則終鰥耳。
諸弟如與長兄永久同居,則諸弟可視長兄之妻為其妻。
如與長兄分居,則不能更向長兄索資財,因應得之分已盡於此妻分內,而此婦仍得留為長兄法律上之正妻。
又父或叔與其子或姪共妻,雖有之而絕少。
兄弟數人之共娶一妻也,其留宿,以戒指為記號。
如戒指飾於大指,則為伯伴宿之日,餘悉避。
如飾二指三指,則為仲為叔也,伯季皆避。
倘兄弟過五人,則以左手五指續之。
裏塘附近之婦人,夫之多寡,以銀簪別之。
每一夫,則插一枚。
所生之子,兄弟等分養之。
其婦合二四兄弟同居,以一家親睦為善治家,人稱其賢。
西藏法律,原禁同族人與在七世中之血族聯婚,然已為藏人所蔑視,彼等恆與三世或四世之血族訂婚。
中如娑波及康伯二種人,婚制尤紊,兄弟可娶姊妹,姪甥可娶叔嬸或舅母,即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亦可互為嫁娶。
藏人離婚 藏中離婚之法律習慣,頗可研究。
男子略無罪過,願與其婦偕老,而婦決欲與離,則婦應按其夫娶時所出聘金加二倍賠償,以為毀婚之罰,名曰離婚罰金,或無罪罰金。
若婦實無過,而願與夫偕老,惟夫則決欲與離,則夫應給其妻十二金屑,【屑乃藏語,十二金屑合九十盧比】以為離婚罰金,或曰事奉工價。
按其妻由成婚日以至離婚日,每日夜各用麥六磅計算,其夫又當歸其婦以奩具之值。
若離婚時已有子女,則男歸夫,女歸婦。
若夫為富人,則裁判官可令其析財產之一方與此妻,以為其女衣食之資。
若妻為富人,亦當有所給與於夫,以為其子衣食之資。
兩家定婚約時,苟一為貴族之男,而一為平民之女,曾有明言夫婦應患難相安歡樂與共者,當離婚時,則其財產可按二人之真情與罪狀,並其匹配時彼此互贈禮物之數而分享之。
若離婚出於二人之同意,則裁判官可不問二人之罪狀何如,而為之均分其財產。
若奴僕之婚事,則其分合,一聽命於主人。
設如有一僕娶一婦,在主人之心以為此婦必能事奉其夫,乃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