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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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計一後之聖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廢金銀乎? 古之征貴征賤,以粟帛為俯仰。

    故公上賦稅,有粟米之征、布縷之征是也,民間市易,《詩》言“握粟出蔔”,《孟子》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

    其時之金銀,與珠玉無異,為饋問器飾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錢,故錢與粟帛相為輕重。

     漢章帝時,谷帛價貴,張林言:“此錢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布帛為租,市賈皆用之,封錢勿出,物皆賤矣。

    ” 魏明帝時,廢錢用谷。

    桓玄輔晉,亦欲廢錢。

    孔琳之曰: “先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财,此錢之所以嗣功龜貝也。

    谷帛本充衣食,分以為貨,勞毀于商販之手,耗棄于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者,着自于曩。

    ”然則昔之有天下者,雖錢與谷帛雜用,猶不欲使其重在錢也。

     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雜以谷帛,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

    陳用錢兼以錫鐵栗帛,嶺南多以鹽米布,交易不用錢。

    北齊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絹布。

    後周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錢,而官不禁。

     唐時民間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

    大曆以前,嶺南用錢之外,雜以金銀、丹砂、象齒。

    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

    憲宗诏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于人,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

    元和六年,貿易錢十缗以上參布帛。

    太和三年,飾佛像許以金銀,唯不得用銅。

    四年,交易百缗以上者,粟帛居半。

    按唐以前,自交、廣外,上而賦稅,下而市易,一切無事于金銀,其可考彰彰若是。

      宋元豐十二年,蔡京當國,凡以金銀絲帛等貿易勿受,夾錫錢者以法懲治。

    蓋其時有以金銀為用者矣。

    然重和之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易金銀之類,則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錢為重也。

    紹興以來,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七分入内庫,三分歸有司,則是賦稅之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銀為正供,為有司之經費也。

     及元起北方,錢法不行,于是以金銀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而金銀遂為流通之貨矣。

    明初亦嘗禁金銀交易,而許以金銀易鈔于官,則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誰信之! 故至今日而賦稅市易,銀乃單行,以為天下之大害。

    蓋銀與鈔為表裹,銀之力绌,鈔以舒之,故元之稅糧,折鈔而不折銀。

    今鈔既不行,錢僅為小市之用,不入貢賦,使百務并于一途,則銀力竭。

    元又立提舉司,置淘金戶,開設金銀場,各路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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