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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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制一有明之兵制,蓋三變矣:衛所之兵,變而為召募,至崇祯、弘光間又變而為大将之屯兵。

    衛所之弊也,官軍三百十三萬八千三百,皆仰食于民,除西北邊兵三十萬外,其所以禦寇定亂者,不得不别設兵以養之。

     兵分于農,然且不可,乃又使軍分于兵,是一天下之民養兩天下之兵也。

    召募之弊也,如東事之起,安家、行糧、馬匹、甲仗費數百萬金,得兵十餘萬而不當三萬之選,天下已騷動矣。

    大将屯兵之弊也,擁衆自衛,與敵為市,搶殺不可問,宣召不能行,率我所養之兵反而攻我者,即其人也。

    有明之所以亡,其不在斯三者乎? 議者曰:衛所之為召募,此不得已而行之者也,召募之為大将屯兵,此勢之所趨而非制也。

    原夫衛所,其制非不善也。

     一鎮之兵足守一鎮之地,一軍之田足瞻一軍之用,衛所、屯田,蓋相表裡者也。

    其後軍伍銷耗,耕者無人,則屯糧不足,增以客兵,坐食者衆,則屯糧不足,于是益之以民糧,又益之以鹽糧,又益之以京運,而衛所之制始破壞矣。

    都燕而後,歲漕四百萬石,十有二總領衛一百四十旗,軍十二萬六千八百人,輪年值運,有月糧,有行糧,一人兼二人之食,是歲有二十五萬三千六百不耕而食之軍矣。

    此又衛所之制破壞于輸挽者也。

     中都、大甯、山東、河南附近衛所,輪班上操,春班以三月至八月還,秋班以九月至二月還,有月糧,有行糧,一人兼二人之食,是歲有二十餘萬不耕而食之軍矣。

    此又衛所之制破壞于班操者也。

    一邊有事則調各邊之軍,應調者食此邊之新饷,其家口又支各邊之舊饷。

    舊兵不歸,各邊不得不補,補一名又添一名之新饷,是一兵而有三饷也。

    衛所之制,至是破壞而不可支矣。

    凡此皆末流之弊,其初制豈若是哉! 為說者曰:末流之弊,亦由其制之不善所緻也,制之不善,則軍民之太分也。

    凡人膂力不過三十年,以七十為率,則四十年居其老弱也。

    軍既不得複還為民,則一軍之在伍,其為老弱者亦複四十年,如是而焉得不銷耗乎?鄉井之思,誰則無有?今以谪發充之,遠者萬裡,近者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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