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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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納錢者,後世随民所便,布一匹,直錢一千,輸官聽為九百。

    布直六百,輸官聽為五百,比之民間,反從降落。

    是錢之在賦,但與布帛通融而已。

    其田土之賦谷米,漢、唐以前未之有改也。

    及楊炎以戶口之賦并歸田土,于是布帛之折于錢者與谷米相亂,亦遂不知錢之非田賦矣。

     宋隆興二年,诏溫、台、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

    蓋當時銀價低下,其許以折物帛者,亦随民所便也。

    然按熙甯稅額,兩稅之賦銀者六萬一百三十七兩而已,而又谷賤之時常平就籴,故雖賦銀,亦不至于甚困。

     有明自漕糧而外,盡數折銀。

    不特折錢之布帛為銀,而曆代相仍不折之谷米,亦無不為銀矣;不特谷米不聽上納,即欲以錢準銀,亦有所不能矣。

    夫以錢為賦,陸贊尚曰“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以為不可,而況以銀為賦乎!天下之銀既竭,兇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為銀,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兇年乎?天與民以豐年而上複奪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為雔也。

     然則聖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谷者賦百谷,出桑麻者賦布帛,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爾! 何謂田土無等第之害?《周禮》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是九則定賦之外,先王又細為之等第也。

    今民間田士之價,懸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征收,畫以一則,至使不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種,而所出之息不償牛種。

    小民但知其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歲、二歲,未始非沃土矣。

    官府之催科不暇,雖欲易之,惡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見有百畝之田而不足當數十畝之用者,是不易之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中者以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下者以七百二十步為一畝,再酌之于三百六十步、六百步為畝,分之五等。

     魚鱗冊字号,一号以一畝準之,不得贅以奇零,如數畝而同一區者不妨數号,一畝而分數區者不妨一号。

    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稅額之重輕而在丈量之廣狹,則不齊者從而齊矣。

     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

    加其力有餘也而悉耕之,彼二畝三畝之入,與上田一畝較量多寡,亦無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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